第五章 配套工程

第五章 配套工程

第二十九条 焚烧厂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新建焚烧厂的配套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提供的专业化协作条件,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

改建、扩建工程应以扩大生产能力、提高装备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重点应是发挥现有设施的能力,挖掘潜力。

第三十条 焚烧厂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力网供给。焚烧厂供电负荷级别、供电方式及上网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余热利用性质及环境特征等因素,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由于焚烧厂工艺要求、余热利用性质及环境特征等因素的不同,供电负荷级别、供电方式及上网方式都有不同。

第三十一条 焚烧厂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锅炉用水及其他生产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焚烧厂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渗沥液和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当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水应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排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焚烧厂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厂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要求。垃圾仓应设有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

焚烧厂供水水源宜从城市自来水管网接入,如难以与自来水管网相接,则需建设有效的供水系统,并配置相应的供水设施。焚烧厂的排水分为两个部分,即雨水和废水。废水包括工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工艺生产废水包括垃圾渗滤液及生产废水。生产废水包括洗车废水、卸料场地冲洗废水、除灰渣废水及锅炉废水等。垃圾仓内要采取水消防措施。

第三十四条 焚烧厂通信设施的设置,应保证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和对外通信的需要。

焚烧厂通信设施应包括生产管理通信和生产调度通信,应保证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和对外通信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焚烧厂生产厂房、辅助及附属建筑物宜以自然通风为主。中央控制室、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变配电室、分析化验室等应设置通风装置;当通风装置不能满足工艺及卫生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生产厂房、辅助及附属建筑物宜以自然通风为主。

第三十六条 焚烧厂应配备常规维护设备和紧急故障维修设施。

第三十七条 焚烧厂应设置分析化验和环保监测设施,应配备垃圾、污水、烟气、灰渣等常规指标的监测和分析仪器设备。Ⅱ类(含Ⅱ类)以上焚烧厂必须设置烟气在线监测设备。

条文对焚烧厂机械设备维护维修设施及分析化验环保监测设施提出要求。焚烧厂的机械设备维护维修应充分利用社会化服务设施,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在没有条件的地方,应有基本的维护维修设施。维修设备应包括电焊机、气焊设备、铣床、钻床、车床、刨床、吊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