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焚烧厂的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数量。中小城市集中的地区宜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焚烧厂。

第十三条 焚烧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的垃圾产量、成分特点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焚烧厂建设规模分类与生产线数量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建设规模分类与生产线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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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Ⅳ类中1条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50t/d;
②Ⅲ类中1条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75t/d;
③额定日处理能力分类中,Ⅱ、Ⅲ类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转运和其他处理工程。焚烧厂建设规模及数量与城市规模和城市特点有关,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对于中、小城市分布密集的地区,人口也比较密集,每个城市垃圾产量不高,分散建设各自的焚烧厂必然带来更大污染的可能性和增加建设投资,应进行区域性规划和建设;对于特大、大城市来说,城市面积很大,生活垃圾产量很高,可分区建设焚烧处理工程。第十三条规定焚烧厂项目建设标准按工程建设规模划分等级。工程建设规模分四类。

第十四条 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

1.受料及供料系统:包括垃圾计量、卸料、储存、给料等设施。

2.焚烧系统:包括垃圾进料、焚烧、燃烧空气、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等设施。

3.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有害气体去除、烟尘去除及排放等设施。

4.余热利用系统:包括余热锅炉、空气预热器、发电或供热等设施。

5.灰渣处理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与飞灰处理系统。

炉渣处理系统主要包括出渣、冷却、碎渣、输送、储存和除铁等设施。

飞灰处理系统主要包括飞灰收集、输送、储存等设施。

6.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总图运输、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计量、车辆冲洗等设施。

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绿化等设施。

明确规定焚烧厂建设项目的构成,是为避免漏建或多列工程项目致使焚烧厂无法运行或人为造成浪费。焚烧处理工艺不同时,生产设施的内容不同。焚烧厂辅助生产设施和生产管理及生活福利设施一般包括的内容是根据目前焚烧厂实际状况及今后的发展方向提出的。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焚烧厂项目的经营管理将逐步由事业单位向企业过渡,最终实现企业化经营。因此,能够由社会化条件解决的设施均不应再设置。

飞灰中含有属于危险废物的重金属等污染物,其应送到危险废物处理厂处理。但处理费用一般较高。因此,有的焚烧厂自己进行稳定化处理,但要落实稳定化处理的工程措施,做到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