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
第五十二条 填埋场建设的总平面应按照功能分区布置;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办公、生活的需求。填埋场总占地一般要满足其使用寿命8~10年以上;填埋区占地应达到每平方米可填埋5~10m3以上垃圾。
填埋场总平面布置要根据功能的不同分区布置,但各功能区之间要便于满足填埋作业需要,容易协调。填埋场在满足生产、办公、生活的需求和防护距离的情况下,尽量集中布置,节约土地。填埋场场地由于地形条件的差异,以及填埋场的服务范围和垃圾特性的变化,很难统一计算出建设用地指标,总体上要求填埋场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所确定的范围内,一般要满足其使用寿命8~10年以上,以便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此外根据国内外填埋场的实践经验,填埋区一般要求每平方米占地可消纳5~10m3垃圾或更多。在填埋区占地面积相同的条件小,填埋堆体高,填埋区每平方米占地填埋垃圾就多。例如,北京市阿苏卫生活垃圾填埋场(一期)填埋区占地26万m2,填埋堆体设计高度约45m(其中地上高度约40m),填埋容积613万m3,填埋区每平方米占地消纳23.6m3垃圾。
第五十三条 填埋场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填埋场规模、服务年限、建筑物用途、建筑场地条件等需要而确定。
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建筑标准确定的原则。填埋场建筑物的建筑标准,在满足使用年限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要安全实用,经济合理,没有必要一味的追求高标准,造成投资浪费。
第五十四条 填埋场构筑物与附属建筑物应按工艺要求与使用年限,结合当地条件选择相应的结构形式。
本条是关于建(构)筑物结构形式的要求。填埋场构筑物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附属建筑物宜采用砖混结构。
第五十五条 填埋场的生产管理、生产辅助、设施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各级填埋场附属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所列指标。
表3 各级填埋场附属建筑面积指标(m2)

注:①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机修车间、计量间、门房、加油站、车库、化验室、变配电房等。
②辅助设施用房包括: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
③填埋作业为两班制,有独立污水处理厂的取上限;填埋作业为单班制,又未设污水处理厂的取下限。
目前,国内各种类型填埋场的生产管理用房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差别很大,即使是相同类型的填埋场,由于作业时间的长短不同,建设内容不同,建筑面积亦不同。表3的填埋场附属建筑面积指标是在国内正常运行的填埋场附属建筑面积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并进行整理得出的,各级填埋场附属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该指标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