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直接关系到城市人民生活与环境保护。本建设标准是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令指导下,总结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经验,特别是近几年来的建设经验,并考虑今后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而编制的。本建设标准编制目的在于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与社会效益,为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
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和宏观指导性文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的内容包括强制性与指导性,其中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各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为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提供应遵循的原则,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好氧发酵工艺)以及垃圾综合处理厂的堆肥车间等工程。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堆肥工艺发展至今,已形成很多类型。按堆肥微生物对氧的需求可分为好氧堆肥和厌氧堆肥;按堆肥物料移动形式可分为静态堆肥和动态堆肥;按堆肥堆置方式可分为野积式堆肥、装置式堆肥(密闭型堆肥)。目前,国内最常用的是好氧发酵工艺。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的采用好氧发酵工艺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堆肥处理工程。改、扩建工程项目及垃圾综合处理厂的堆肥车间(采用好氧发酵工艺处理),其技术装备水平、环境保护、基建投资等指标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主要用于对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的处理。宜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上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
本条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处理对象,即以城市生活垃圾为主。但城市生活垃圾由于产生源的不同分成不同类型。这些不同类型的生活垃圾有些适合于做堆肥原料,有些则不适合于做堆肥原料。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效率,降低堆肥处理成本,提高堆肥产品质量,应尽可能在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工程项目。
堆肥就是把生活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部分进行生物分解,并使之稳定化、无害化和可安全使用于土地。城市生活垃圾中可堆肥物主要是厨余垃圾以及落叶等植物类垃圾。国外用于堆肥的垃圾主要是分类后的有机垃圾、庭院园林垃圾等可堆腐物,只有部分国家采用混合垃圾堆肥,详见表3-1。
表3-1 欧洲主要国家垃圾收集和堆肥方式一览表(1997年)

续表3-1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按本建设标准设计建设的堆肥处理厂,在实施过程中,其土建、机械设计以及环境影响等诸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堆肥产品应用于农田时,在肥料元素组成、有机质含量、重金属含量、水分及粒度等方面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 3059)以及《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工艺参数等是保证堆肥产品达标的关键。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垃圾堆肥处理工程建成后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成分特点,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应适合我国国情、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的垃圾成分特性。本地区对堆肥产品的需求量是确定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因此要区别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技术上应是成熟的、可行的、安全可靠的,并能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满足人们对环境的要求。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项目建设,既要满足城市垃圾处理近期要求,又要考虑远期发展需要,要近、远期结合并为将来发展留有余地。
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应作多方案比较,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根据筹资能力,分期、分段实施,从发挥效益出发,控制初期工程规模和投资。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
在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采用工艺技术与设备时,要注重成熟性与适用性,要充分考虑堆肥处理成本及负担能力。处理工程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不同,其垃圾处理总成本差异也较大。采用新工艺技术与设备,应有利于提高有机垃圾回收利用水平,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引进国外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满足先进、成熟、可靠的基本条件,并进行细致的技术经济论证。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相应建设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当地有可能提供的协作条件,合理确定项目内容,不搞大而全、小而全。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关系。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面广、专业多,本建设标准的内容仅从加强垃圾堆肥处理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水平以及提高投资效益等主要方面作出了必要的规定。随着标准化工作的进展,将有更多的技术标准、定额指标等陆续发布,故本条就其相互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