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2025年09月26日
第八章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第四十六条 焚烧厂运营机构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第四十七条 焚烧厂工作制度,宜采用五班制工作制。
条文规定了焚烧厂运营机构设置的原则。关于工作制度的分析如下:
基本条件:①一般焚烧厂年累计运行时间不少于8000h,为方便计算,这里取焚烧厂工艺设备设计年时基数8016h,折合334d;②按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每周5d工作制,每天工作8h,即周工作时间为40h,全年工作时间251(252)d。故公民公称年时基数为2008(2016)h。
分析:1.按三班制工作,劳动者年时基数为8016h÷3=2672h>2008(2016)h;
2.按四班制工作,劳动者年时基数为8016h÷4=2004h<2008(2016)h。
结论:五班制工作,与按三班制工作劳动者设计年时基数相当,并满足劳动法要求。
第四十八条 焚烧厂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焚烧厂的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量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投资体制、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可按表5选用。
表5 焚烧厂劳动定员(人)

目前,国内已有焚烧厂的定员都普遍偏高,表5本着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了适当调整。应说明的是,即使按本标准规定,基于现代化自动控制水平,劳动定员人数也是比较高的,因此在焚烧厂建设中应尽可能减少劳动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