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是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令指导下,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经验,特别是近几年来的建设经验,并考虑今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发展需要而编制的。编制目的在于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与社会效益,为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

本建设标准是由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文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各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为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提供所遵循的原则,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改、扩建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因受到既有条件的限制,一时可能达不到本建设标准的规定,但技术装备水平、环境保护、基建投资等指标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能源、消防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基本原则包括:①焚烧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②焚烧厂的建设水平;③确定焚烧技术的基本原则;④利用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原则;⑤焚烧厂建设的资源化利用原则;⑥焚烧厂建设的基本条件。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是重要的工程建设内容之一,因此它必须首先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是保护环境和保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之一,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尤其是对大气的污染,对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所以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识。我国宪法有保护环境的条文,并发布了《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一系列法规、条例、规定和标准,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本建设标准第六章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正逐年减少,工业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国家已经颁布了有关土地的法令和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本建设标准第七章列出了建设用地条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能耗的高低对处理成本影响较大,降低生产过程的能耗是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的基本方针。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成分特点,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应适合我国国情,应以我国的技术经济水平为基础,并考虑今后城市发展与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水平差异很大,因此要区别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技术上应当是先进的、可行的、安全可靠的,并能适应当地的经济条件。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既要满足城市近期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的经济合理性,要近、远期结合并为将来发展留有余地。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是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改善环境的工程,是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本条规定工程建设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所以强调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满足人们对环境的要求。应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近期、远期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应做多方案比较,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根据筹资能力,从发挥效益出发,控制初期工程规模和投资。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项目的综合效益、推动技术进步为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本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在推动技术进步、引进设备和技术方面的原则。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本条强调采用国外先进工艺与技术设备时,应符合我国国情,遵守以下具体原则:

1.有利于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工艺技术水平,促进我国环境卫生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2.引进国外的技术和装备,必须满足先进、成熟、可靠的基本条件;

3.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必须进行细致的技术经济论证;

4.大力推进垃圾焚烧设备的国产化。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本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并非所列项目都要建设,要视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在充分利用建设地区依托条件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合理确定项目的内容,不搞大而全,小而全,使采用的设备发挥最大效益,避免设施闲置,造成浪费。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考虑焚烧处理的资源化利用。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综合经济效益,增强自身发展能力,降低运行费用,要重视垃圾热能等的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等建设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建设周期一般较长,主要原因是工程建设投资和配套设施不能落实,以及不能保证运行维护费用。因此本条规定工程建设必须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和通信等设施的条件,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投产。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面广、专业多,本建设标准的内容仅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工程建设水平及投资效益等主要方面作出必要的规定。在本建设标准编制过程中,国家已经颁布或将要颁布一系列标准,本建设标准在有关条文中,对执行这些标准都做了相应的规定。随着标准化工作的进展,将有更多的标准、定额、指标陆续发布,故本条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