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九条 新建焚烧处理工程项目投资,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考本章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使用。
本条强调应根据有关的变化情况调整使用,进行动态管理。遇有地基特殊处理、国外贷款工程以及其他特殊设防等情况,各项指标应结合具体情况调整使用。国内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见表4-3。
表4-3 国内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续表4-3

第五十条 新建焚烧厂投资估算指标可按表6采用。
表6 焚烧厂投资估算指标[万元/(t/d)]

注:①Ⅰ类、Ⅱ类、Ⅲ类焚烧厂中主要设备和系统如炉本体、烟气净化系统、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以进口为主宜取上限,全部国产化宜取下限;
②Ⅳ类焚烧厂中无余热利用系统的宜取下限,有余热利用系统的宜取上限;
③表中指标采用北京市2000年人工、材料、机械设备预算价格计算;
④表中不包括征地、拆迁、青苗与破路赔偿等费用。
本条所列的估算指标是评估或审批新建焚烧厂的投资估算的参考依据。在具体评估或审批焚烧厂项目时,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采用。新建焚烧厂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表6中焚烧厂投资估算指标是在目前我国已建和在建的焚烧厂投资的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考虑了一定的前瞻性而确定的。
第五十一条 各类焚烧厂建设工期可按表7所列指标控制。
表7 焚烧厂建设工期(月)

注:建设工期以破土动工开始计,以工程竣工止,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表7是根据焚烧厂规模的大小所提出的建设工期控制指标。由于建设工期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施工条件等因素有关,在确定焚烧厂建设工期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条件,合理确定,防止建设工期拖延,增加工程投资。
第五十二条 新建焚烧厂电耗指标应小于100kW·h/t垃圾。
焚烧厂的能耗按工艺的不同有很大差异,如辅助燃料、水、石灰、液碱、盐酸等,这里在对国内已建和在建的焚烧厂数据统计基础上对电耗指标作出了规定。
第五十三条 新建焚烧厂运行费用指标宜按40~90元/t垃圾控制。
新建生活焚烧厂运行费用指标,是根据现有的焚烧厂实际运行费用经验总结,并适当考虑今后焚烧厂运行管理水平和标准将逐步提高而确定的。运行费用包括原材料及燃料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修理费及其他费用,不包括灰渣处理费用。无余热利用系统的焚烧厂运行费用指标宜取下限,有余热利用并设置氮氧化物去除装置的焚烧厂运行费用指标宜取上限。
第五十四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它是项目决策前可行性研究过程中,采用现代分析方法,对拟建项目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期)内投入和产出诸多经济因素进行调查、预测、研究、计算和论证,比选推荐最佳方案,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经济评价在焚烧厂项目建设的应用,是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推行企业化运行的要求,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还缺乏系统的分析数据。目前,我国还没有普遍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开始垃圾处理收费的地区也没有达到处理成本的要求,因此焚烧厂项目建设的投资效益主要表现为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可以通过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维持焚烧厂自身运行为基本目标,对项目作出财务效益评价和国民经济效益评价。经济评价方法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