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和消防
11.1.1 垃圾焚烧锅炉补给水的水质,可按现行国家有关锅炉给水标准中相应高一等级确定。
垃圾焚烧锅炉补给水水质标准指《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对引进国外的垃圾焚烧锅炉所采用的给水水质,需要按锅炉制造商规定的标准并不低于我国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国尚未制定垃圾焚烧锅炉给水相关标准,可借鉴的国内相关标准与引进技术设备国家规定的本行业规定又存在差距(部分对比项目见表4-36)。考虑垃圾焚烧用余热锅炉的特殊性,本规范规定按现行电站锅炉汽水标准提高一等级确定。如垃圾焚烧锅炉采用4.OMPa时,采用压力范围5.9~12.6MPa等级的水质标准。
表4-36 水质标准对照表

11.1.2 厂区室外和室内给水管网宜采用生活、消防联合供水系统。
垃圾焚烧厂消防给水,一般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第8.1.2条规定,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使用,以方便维护管理,节约投资。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室外消防给水管道、高层工业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管道,需要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第5.1条规定,“二次供水的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且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关于水箱其他方面要求,见该规范此条规定)。
11.1.3 各种设备冷却水和其他生产废水,应经过处理后再重复利用。
生产废水包括有机废水(渗沥液、洗车废水、卸料平台冲洗废水、生活废水等)和无机废水(除渣废水、锅炉排污、除盐水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污、化验废水、综合废水等)。各种废水的种类、水质、水量受多种因素影响。焚烧厂规模、垃圾是否分类对废水产生量有直接影响。焚烧线设备的型式、运行方式、飞灰处理方法等对废水水质、水量产生影响。引风机、给水泵等设备冷却水应尽可能重复利用;汽轮机冷却水、压缩空气系统、焚烧炉进料管等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11.2.1 垃圾焚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11.2.2 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的有关规定。
11.2.3 垃圾池内的渗沥液收集设施宜设置在垃圾池的外部。收集设施前应采取防止污泥淤积,方便清理、检修的措施。
11.2.4 垃圾焚烧厂区收集的渗沥液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垃圾焚烧厂区排水系统设计与雨水量设计重现期,是根据我国当前工厂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定的。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的含水量普遍较高,垃圾在垃圾池内储存过程中有垃圾渗沥液产生,因此应特别重视对其收集及后续的处理设施的建设。垃圾渗沥液量一般不很大,当垃圾的热值高时,可回喷入炉内焚烧,并应根据回喷系统要求对垃圾渗沥液进行预处理。当垃圾热值较低,渗沥液喷入炉内会影响正常焚烧过程时,可采取高温浓缩后,残余物与垃圾一起进炉焚烧的处理方法或采取生化、化学及物理处理方法。处理工艺选择应根据废水水质,排放标准,可操作性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由于垃圾渗沥液不确定因素多,成分变化大,实际应用中需要进一步积累经验。
11.3.1 垃圾焚烧厂房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1.3.2 垃圾焚烧锅炉采用轻柴油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时,日用油箱间、油泵间应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布置在厂房内的上述房间,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11.3.3 垃圾焚烧锅炉采用气体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时,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11.3.4 垃圾焚烧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定。
11.3.5 设置在垃圾池内的垃圾焚烧炉进料口附近,宜设置水消防设施。
11.3.6 垃圾焚烧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汽轮发电机间与焚烧间合并建设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11.3.7 设置在垃圾焚烧厂房的中央控制室、电缆夹层和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11.3.8 垃圾焚烧厂房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11.3.9 疏散用的门及配电装置室和电缆夹层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11.3.10 垃圾焚烧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焚烧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丁类,但由于主厂房体量较大,所以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需要指出的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明确规定的,必须要贯彻执行;无明确规定的,需要征得当地消防部门的同意。垃圾焚烧厂的消防设备主要包括: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气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建设必须要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油箱间和油泵间一般采用轻柴油作为点火和辅助燃料,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上述房间布置在焚烧厂房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甲烷(CH4),相对密度为0.415(-164℃),爆炸极限为5%~15%,按规定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的生产类别为甲类,故天然气调压间属甲类生产厂房。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要求。汽轮发电机间属于丙类生产区,与焚烧间贴临时,应用防火墙分隔开。为使发生事故时,运行人员能迅速离开事故现场,需要有两个安全出入口。第11.3.8条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5.4条制定。第11.3.9条规定门的开启方向,是为了当配电室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能迅速通过房门,脱离危险场所。厂房内部装修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修,极易引起火灾事故发生,第11.3.10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