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条 堆肥厂的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堆肥厂是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场所,是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堆肥厂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 52)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堆肥厂厂区周边及厂区内的生产区与管理区之间,均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本条规定堆肥厂厂区与邻近的城镇、居住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等区域之间的距离在选址时必须符合有关标准,此外从视觉和卫生的角度考虑,厂区周边及厂区内生产区与管理区之间应设置适当的防护隔离带。
第四十二条 堆肥厂作业区内应设有防尘、除臭、灭蝇、消毒等措施。臭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要求。
堆肥厂(场)在堆肥处理过程中不会孳生蝇类。但新鲜垃圾进厂(场)时,车辆会带进许多蝇类,这些蝇类滞留在厂(场)内,故应设灭蝇点,定期喷洒灭蝇药剂,以消灭因运输新鲜垃圾进厂(场)而带来的蝇类。
堆肥厂应设置除臭及卫生防疫措施,臭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堆肥厂的安全、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及《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的要求。
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对厂内作业区的卫生指标作出了具体规定,是设计的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是作业工作安全卫生的总则。《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是劳动部进行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安全、卫生部分的编制格式和进行锅炉等安全设备验收的依据,要求较细,是各项工程设计和建设应执行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堆肥厂中的电机、鼓风机、分选机械、破碎机械及其他机械产生的噪声,其控制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
本条是对堆肥厂噪声所作的规定。虽然有些机电设备在单机运行时,噪声指标符合企业标准,但当多台设备同时作业时,有可能超过卫生部和劳动部发布的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的要求,为保障职工的工作环境,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第四十五条 堆肥厂作业区内,必须设立安全检测设施及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
本条文是对堆肥厂作业区内安全方面作的规定,如工程作业区内应设置防火标牌,车辆出入应有行车安全标牌和限速标牌,配电室应有高压警示标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