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焚烧系统

第六章 焚烧系统

6.1.1 垃圾焚烧系统应包括垃圾进料装置、垃圾焚烧装置、残渣处理装置、燃烧空气装置、启动点火与辅助燃烧装置及其他辅助装置。

6.1.2 采用垃圾连续焚烧方式,焚烧线年累积运行时间不应少于8000h。

6.1.3 焚烧系统各主要设备,应采用单元制配置方式。

焚烧系统的流程如图4-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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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 焚烧系统流程图

根据国内外垃圾焚烧线的运行经验,焚烧装置每年需要进行一次停炉维护、保养,时间在30d以内。还需要约2~3次定期维修,停运时间1d左右。故焚烧厂年运行时间应为累计运行时间,且不低于8000h。

焚烧炉启动或停炉过程中,烟气中的污染物含量明显高于正常运行期间的含量,特别是二恶英含量明显增加。因此,为达到年运行8000h的要求,应优先采用连续运行方式的焚烧厂。这也是基于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6.1.4 物流平衡图应表示出额定垃圾焚烧工况下,焚烧厂各设备输入、输出物质的量化关系。

6.1.5 垃圾焚烧锅炉进料口处的垃圾月平均低位热值不应小于5000kJ/kg。燃烧图的设计应根据单位垃圾焚烧量与设计的垃圾低位热值确定。

物流平衡图反映出输入量、输出量及物理变化与化学反应过程中的量化关系。输入量主要有:垃圾量、供水量、压缩空气量、燃油量或燃气量、石灰量、活性炭量及其他必须的输入物质量。输出量主要有:炉渣产生量、飞灰产生量、废金属产生量、烟气量、烟气污染物排放量、排水量、渗沥液量及其他必须的输出物质量。物流平衡图可以工艺流程图、系统图或方块流程图等形式表示。

燃烧图是焚烧厂建设和运行时的动态指导图,对垃圾处理过程有重要指导作用。在设计燃烧图时,应绘制出超10%的焚烧处理工况,还要表示出垃圾低位热值过低时需要添加辅助燃料的区域。燃烧图中的设计垃圾热值是指进入垃圾焚烧炉时的热值。而通常所说的垃圾热值是进垃圾焚烧厂前的热值。影响生活垃圾热值的主要因素是垃圾含水量和无机物成分中的渣土砖瓦。随着我国城市居民越来越多地采用气体燃料,不少城市的气化率已经达到90%以上。从而无机物成分中的渣土所占垃圾成分的比例大大降低,如上海市生活垃圾中的渣土砖瓦物理成分从1987年的14.58%减少到1996年的2.23%;厦门市生活垃圾中的渣土砖瓦物理成分从1993年的61.85%减少到1998年的1.10%。因此垃圾中的无机成分对垃圾热值的影响已经减弱。我国生活垃圾中的水分变化一直不大,基本维持在40%~65%之间,沿海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水分要更高些。因此,水分是影响垃圾热值的主要因素。在垃圾收集、输送、转运、储存过程中,垃圾含水量会有所减少。从某地区的统计情况看,垃圾含水量减少1%,垃圾热值相应提高约100kJ/kg左右,故进入垃圾焚烧炉时的垃圾热值与在垃圾收集或转运过程中测定的垃圾热值有较大差异。据此,在确定燃烧图时,需要对环卫部门提供的热值进行必要的修正,以作为确定设计热值的依据。

设计垃圾热值与设备设计有密切关系,见表4-24。

表4-24 设计垃圾热值与设备设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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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Ⅰ类、Ⅱ类、Ⅲ类垃圾焚烧厂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a,Ⅳ类垃圾焚烧厂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15a。

垃圾焚烧锅炉服务期主要根据其主体设备的使用寿命确定。至今,我国尚没有这方面的实际经验。考虑200t/d以上的焚烧炉等主体设备大部分是引进设备,根据其焚烧厂的实际运行经验,以及我国生活垃圾焚烧炉标准的有关规定,并与我国小型热电站类比,Ⅰ类、Ⅱ类、Ⅲ类垃圾焚烧厂服务期应在20年以上。国外不少在运行的焚烧厂已经服务25年以上。

6.2.1 新建垃圾焚烧厂应采用相同规格、型号的垃圾焚烧锅炉,且不宜设置备用垃圾焚烧锅炉。

采用同容量、同规格的焚烧锅炉便于运行管理、维修保养,且备品备件数量可以减少。焚烧厂设置的焚烧设备越多,系统管理越复杂,并且占地面积增多,污染源增多,污染物治理费用增高。

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是包括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与处置在内的综合处理系统。在实现资源化利用途径处理生活垃圾时,作为垃圾最终处置场所的无害化填埋场,一般是不可缺少的。在垃圾焚烧炉检修期间,焚烧处理的垃圾量减少,对处理不了的垃圾,如通过设置备用焚烧线解决,将带来明显的经济损失。我国现阶段生活垃圾处理,基本是以卫生填埋为主,通过填埋等环卫系统内部调度妥善处置,应是合理的。当城市的生活垃圾是以焚烧处理为主或是当地城市规定必须全部采用焚烧处理时,一般都要建设数座垃圾焚烧厂,方可满足生活垃圾处理的需要。如我国台北市以及东京、巴黎、新加坡等城市都已有十数座垃圾焚烧厂在同时运行;上海市正在同时建设两座垃圾焚烧厂,日处理生活垃圾最终规模仅达到2500t,远远不能满足日产生8000~10000t生活垃圾的需要。对这类城市,首先要考虑通过焚烧厂之间的调度,消化掉一个厂的一条焚烧线检修期间所减少的垃圾处理量。此时,是否需要设置备用焚烧线,需要通过城市总体协调确定,以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我国尚有众多小城市,是否要设置备用焚烧线的问题,要审慎对待,毕竟建设一条焚烧线的投资和运行费用都比较高。惟有必须设置备用焚烧线,否则没有任何其他解决办法时,方可考虑。

6.2.2 垃圾焚烧锅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垃圾额定低位热值与下限低位热值范围内,应保证垃圾额定处理能力,并应适应全年内垃圾特性变化的要求;

2.应有超负荷处理能力,垃圾进料量应可调节;

3.正常运行期间,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

4.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s;

5.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3%~5%以内;

6.采用连续焚烧方式的垃圾焚烧锅炉,宜设置垃圾渗沥液喷入装置。

关于炉型选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物防治技术政策》中明确规定,“垃圾焚烧目前宜采用以炉排炉为基础的成熟技术,审慎采用其他炉型的焚烧炉。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其中“审慎采用其他炉型的焚烧炉”规定,是针对循环流化床焚烧炉所言。是否首先要从这些方面确立采用焚烧工程技术的适用性,即确定焚烧处理规模的必要条件,许多专家提出了不同意见。对此,我们也注意到国外在这方面的发展动态,与上述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分析认为,垃圾在流化床垃圾焚烧锅炉中具有停留时间短,挥发分瞬间析出,炉膛温度较低等特点,相对垃圾特性具有不可选则性;垃圾特性总是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垃圾物理成分的燃烧机理具有很大差别;垃圾混合成分的燃烧机理与各自成分的燃烧机理有较大差别。因此,导致垃圾热能波动大,燃烧控制难度比较大,与炉排型垃圾焚烧锅炉相比,不利于稳定利用垃圾热能,特别是不利于抑制二恶英的生成。另一方面,我国一些研究机构还正在积极探索、研究应用流化床垃圾焚烧锅炉的问题,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此,经过与这方面的国内专家反复讨论,本规范暂不作明确规定。

关于垃圾焚烧锅炉的选择条文,按条目顺序说明如下:

1.当炉渣热灼减率恒定时,影响垃圾处理量的主要因素是垃圾热值。从燃烧图中可以看出在设计的垃圾低位热值下限与设计工况之间,需要达到额定处理能力。另外,从表4-7天津1999年垃圾热值的变化情况与表4-8汉城垃圾热值变化情况看,垃圾特性的波动范围很大。选择的垃圾焚烧炉需要适应这种变化。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变化是在燃烧图规定的下限热值与设计点热值之间的变化。超出此范围属于非正常变化。如表4-8所示,1997~1998年汉城垃圾热值最低仅仅达到2921kJ/kg。对此需要采取提高进入垃圾焚烧炉的垃圾热值的措施。

2.垃圾焚烧锅炉一般应能够在70%~110%负荷范围内实现稳定运行,有的焚烧装置能够实现在60%~110%负荷范围内稳定运行。超负荷运行一般是指短期(如2h/d或以上)超负荷10%的运行工况。短期超负荷能力是指在保证烟气排放要求条件下的超负荷能力。根据欧洲焚烧技术要求,焚烧炉每天可保证实现约2h超负荷能力,这是确保达到烟气排放标准和热灼减率的基本措施之一。垃圾焚烧锅炉长期超负荷,意味着应提高垃圾焚烧锅炉与辅助设备的规格,否则,设备长期处于疲劳状态下运行,将导致缩短其使用寿命。

3.为避免焚烧过程中未分解的恶臭从焚烧装置内向外扩散,焚烧装置必须要采用负压焚烧形式。

4~5.研究结果表明,较为理想的完全燃烧温度为850~1000℃。若燃烧室烟气温度过高,烟气中颗粒物被软化或融化而黏结在受热面上,不但降低传热效果,而且易形成受热面腐蚀,也会对炉墙产生破坏性影响。若烟气温度过低,挥发分燃烧不彻底,恶臭不能有效分解,烟气中CO可能增加,而且热灼减率也可能达不到规定要求。

此外,实验研究结果表明,‘2,3,7,8—四氯二恶英’在700℃环境中,经过0.5s,即可实现高温分解。从工程上考虑,实践也证明,规定“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低于2s”是恰当的,这与欧洲国家及日本等国在垃圾焚烧工程上的规定是相一致的。当垃圾低位热值为4200~5000kJ/kg时,要达到此要求,必须添加辅助燃料;若不添加辅助燃料,计算结果表明,炉温为750℃左右。为确保达到我国焚烧垃圾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二恶英高温分解,在规定燃烧室燃烧温度条件下,热灼减率应能够达到3%。因此,新建垃圾焚烧厂的炉渣热灼减率宜采用不大于3%~5%的指标。

6.垃圾渗沥液的COD、BOD等项指标高,处理费用大,处理技术难度高。采取喷入炉内高温分解的方式,不但较好解决渗沥液处理问题,而且可用于调节炉内温度。但是,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热值还普遍偏低,虽处于较快上升阶段,但仍不具备将渗沥液喷入炉内的条件。另外,采用连续焚烧方式的焚烧炉运行时间规定不低于20年,因此,在垃圾焚烧锅炉炉墙上预留渗沥液喷嘴是必要的。

6.2.3 垃圾焚烧锅炉的进料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料斗宜有不小于0.5~1h的垃圾储存量;进料口尺寸应按不小于垃圾抓斗最大张角的尺寸确定;

2.应设有防止垃圾搭桥堵塞的设施;

3.应设置垃圾料位监测装置;

4.进料管下口纵向尺寸应大于上口纵向尺寸,高度应能阻断垃圾焚烧装置内烟气通过进料管和进料斗逸出。进料管宜采取冷却措施。

6.2.4 垃圾焚烧锅炉进料斗平台沿垃圾池侧应设置护栏,但不应妨碍投料运行。

焚烧炉进料装置包括进料斗、进料管、挡板门及其附件等。进料斗及进料管除满足进料要求,还起到焚烧炉内密封的重要作用。挡板门起到疏导阻塞垃圾与隔断焚烧炉垃圾进口处内外联系的重要作用,其需要遥控操作。进料斗进口的纵、横向尺寸可按垃圾抓斗全开尺寸加不小于0.5m确定。料斗内应有必要的料位指示。进料管要有冷却或敷设耐火内衬,避免受热变形的装置。当垃圾进料斗和进料管内储存的垃圾起不到密封作用时,需要关断挡板门。应保证料斗内的垃圾堆积形成一定压力,使焚烧炉的推料器将垃圾均匀推入炉内。为避免垃圾在进料管内搭桥堵塞,一般按其下口截面积大于上口截面积确定。此外,为防止人员意外坠落,进料斗需要高出进料斗平台80cm。进料斗倾斜的侧壁,有的国家规定倾角不小于45°。对此,需要通过实践确认是否符合我国生活垃圾特性的要求。

6.3.1 垃圾焚烧锅炉的燃烧空气系统应由一次空气和二次空气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

6.3.2 一次空气应从垃圾池上方抽取;进风口处应设置隔栅等过滤装置。

一次空气作为燃烧空气,从炉排下方送入焚烧炉。二次空气从炉墙处直接送入炉内,用于调节炉膛温度,并实现垃圾完全燃烧。其他辅助系统如炉墙风机及炉墙冷却风机等辅助风机,应根据焚烧炉设备要求配置。实践证实,垃圾池内气体不但可以满足垃圾焚烧所需要的空气量,而且可通过高温燃烧去除垃圾池间的恶臭物质,是一重要环保措施。另外,垃圾池内气体中含尘量较多,池上方吸风口处需要安装过滤装置。燃烧空气系统流程如图4-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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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4 燃烧空气系统流程图

6.3.3 当垃圾焚烧锅炉进料口处的垃圾低位热值小于8000kJ/kg时,一、二次空气加热装置宜采用蒸汽-空气加热器,加热温度应根据垃圾池内的垃圾低位热值确定。

蒸汽-空气加热器是以利用蒸汽潜热加热空气的设备。加热器出口的空气温度比进口的蒸汽饱和温度一般低20~30℃。当蒸汽压力为4MPa时,饱和温度为250℃,从而加热后空气温度不会超过220℃。如垃圾热值很低,需要更高空气温度时,可在垃圾焚烧锅炉尾部烟道设置空气预热器,与蒸汽-空气加热器串联设置。空气加热温度是根据垃圾低位热值、炉排表面温度等因素而确定的。表4-25是国外一次空气加热温度与垃圾低位热值的对应关系。

表4-25 一次空气加热温度与垃圾低位热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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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垃圾热值达不到保证燃烧室的燃烧温度与烟气停留时间要求时,需采取辅助燃烧措施。首先应采取提高一、二次空气温度方式。当垃圾低位热值更低时,应在除上述措施外,还需要投入辅助燃料,以达到燃烧工况要求。

6.3.4 连接进风口至风机、风机至空气加热器、空气加热器至垃圾焚烧锅炉的进风口或空气预热器进口的空气管道设计,应减小沿程阻力和局部阻力,并保证管道系统气密性;管道之间的连接应密封;空气加热器后的管道及管件应保温,并应考虑热膨胀的影响。

一、二次风管大多采用金属管道,管道内的风速取10~20m/s。由于垃圾池内气体含有粉尘、恶臭并具有一定腐蚀性,应注意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对一次空气金属管道的磨损与腐蚀。另外,取自垃圾池内气体的管道及管件如发生泄露,恶臭会扩散到周围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故应特别注意焊缝、检测孔、检查口等容易发生泄露的地方的密封性。

6.3.5 一、二次风机和炉墙风机的台数应根据垃圾焚烧锅炉的设计要求确定。一、二次风机和炉墙风机不应设就地备用风机。

一、二次空气系统大多是采用一、二次风机各1台的配置方式,由两台风机分别独立送风。也有由同一台风机通过分配风管分别送入焚烧炉。焚烧炉排下的一次空气配风装置,一般采用仓式配风形式,由1台一次风机供应一次燃烧空气。也有按炉排燃烧区域设置3台一次风机及1台二次风机独立运行的。每炉要多台一次风机分别送风。

6.3.6 垃圾焚烧锅炉出口的烟气含氧量应控制在6%~12%。

6.3.7 一、二次风机的风量调节宜采用连续方式。

当垃圾热值较高时,过量空气系数α较低,反之α较高。我国台湾省对连续焚烧方式的炉排型焚烧炉,一般取α不大于1.7。欧洲一些公司相对高热值垃圾,多按炉膛烟气含氧量6%~8%进行运行控制,即炉膛过量空气系数在1.4~1.6之间。针对我国低热值垃圾,国外一些公司提供的焚烧技术中,α值设定在1.6~2.0之间。

风量调节有风门调节与变频调节方式。由于垃圾成分在不同季节变化范围较大,对采用连续焚烧方式的焚烧线,采取变频调节方式更有利于燃烧控制,也是一项节能措施。因此,如条件许可,以采用变频调节方式为好。

6.3.8 一、二次风机的风量,应为最大计算风量的110%~120%。当设有炉墙风机时,该风机的风量应根据垃圾焚烧锅炉设计要求确定。

6.3.9 一次风机的风压,应根据垃圾焚烧锅炉阻力、一次空气加热器阻力、空气预热器阻力、一次空气风管及管件阀门阻力损失、风机入口静压等确定。

二次风机的风压应根据二次风喷嘴阻力、二次空气加热器阻力、二次空气风管及管件闸门阻力损失、风机入口静压等确定。

由于垃圾成分与特性随季节变化,在选择风机时,应针对不同季节垃圾成分进行核算,并按超负荷10%时的最大计算风量确定。在垃圾焚烧过程控制中,需要调整和控制一次风量及不同燃烧段的配风。对炉排型焚烧炉,在自动调整炉排运动速度的同时,需进行风量调整和控制,因此需要有较大裕量。一般地讲,垃圾焚烧厂的规模越大,裕量相对越小。对仅通过二次风调节炉温时,需要较大二次风裕量。

炉排型垃圾焚烧锅炉风机的风压一般取1.6~6.5kPa,循环流化床垃圾焚烧锅炉风机的风压一般取15~25kPa。一、二次风机风压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P=P1+P2+P3+P4+P5+P6+P7

式中 P——风机设计风压(kPa);

P1——蒸汽-空气加热器阻力(kPa);

P2——管道、管件和闸门阻力损失(kPa);

P3——炉排与垃圾层阻力损失(kPa);

P4——风机入口静压(一般为负压)(kPa);

P5——空气预热器阻力(kPa);

P6——二次空气喷嘴阻力(kPa);

P7——风压裕量(kPa)。

6.4.1 垃圾焚烧锅炉配置的燃烧器宜采用固定方式,燃烧器应有良好的燃料分配质量和合理配风的性能。

6.4.2 燃烧器的辅助燃料应根据当地燃料来源确定。

燃烧器主要用于垃圾焚烧锅炉的冷、热态启动点火、辅助燃烧,以及炉墙建成或修补后的烘炉。生活垃圾热值在5000kJ/kg以下,且加热的一、二次空气温度仍不能满足焚烧要求时,为保证垃圾焚烧锅炉正常运行工况,需要投入辅助燃烧系统。

典型冷启动烘炉曲线中,初期以20~50℃/h的升温速率,分阶段加热到300℃,保温至耐火材料稳定后,再以100℃/h速率升温到800℃,终止升温,直到正常运转。热启动时的升温时间,以及停炉降温时间要短些。实际升温、降温过程,需要遵照焚烧炉运行手册进行操作与控制。目前,引进的150~500t/d炉排型焚烧装置,多设置2~4台燃烧器,分别作为焚烧炉启动运行与辅助燃烧用,以保证垃圾完全燃烧。其中如200t/d及以下的焚烧炉,启动和辅助燃烧由同一台燃烧器完成。

由于燃烧器对燃料有要求,需要同时考虑燃料来源、经济性以及燃烧器对燃料的适应性等,以确定适宜燃料。通常采用的燃料有轻柴油、重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焦炉煤气等。因重油系统复杂,除当地有足够的来源以外,一般以采用柴油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料为好。

通常用于垃圾焚烧锅炉的油燃烧器有:回油压力式机械雾化燃烧器、转杯式机械雾化燃烧器及低压空气式空气雾化燃烧器。为保证垃圾焚烧锅炉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对燃烧器的基本性能要求包括:有较高的燃烧效率,配风合理、保证燃料稳定完全燃烧,燃烧火焰与炉膛结构形状适应、火焰充满度好,调节幅度大、能适应垃圾特性变化要求,燃油雾化所需要的能量小,调风装置阻力小,易实现自动控制,运行噪声小,操作方便、安全可靠,结构简单、紧凑轻巧。

6.4.3 采用油燃料时,储油罐的数量不宜少于2台。储油罐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全厂使用情况和运输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应小于最大1台垃圾焚烧锅炉冷启动点火用油量的1.5~2.0倍。

6.4.4 供油泵的设置,不宜少于2台,且应有1台备用。

6.4.5 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应在供、回油管道上设有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

6.4.6 采用重油燃料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5条的规定外,还应在系统中设置过滤装置、排水装置、油罐脱水装置、管线伴热保温装置、蒸汽吹扫装置。

一般垃圾焚烧锅炉冷态启动用油量最大,使用时间相对不是很长;辅助燃烧时,耗油量相对较少,使用时间需要根据垃圾热值确定。因此,应以最大1台焚烧炉冷态启动耗油量为基本条件,以辅助燃烧耗油量核算,并综合全厂用油情况统一合理确定储油罐容量。为便于倒换清理储油罐中残余物和水分,油罐数量最好设置2台,而对应用重油的油罐则不应少于2台。

考虑重油的粘度、含水量、机械杂质、凝固点等特殊性质,停用时应将管道内油清除掉。目前,一般均不采用压缩空气作为管线吹扫介质,条文仅规定设置蒸汽吹扫装置。

6.5.1 残渣处理系统应包括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储存、除铁、碎渣等设施。飞灰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储存、排料、受料等设施。

6.5.2 垃圾焚烧过程产生的炉渣与飞灰应分别处理。

6.5.3 炉渣与飞灰的生成量,应根据垃圾物理成分、炉渣热灼减率及焚烧垃圾量核定。

6.5.4 残渣处理技术选择与规模确定,应根据炉渣与飞灰的产生量、特性及综合利用方式、当地自然条件、运输条件等,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残渣处理系统流程如图4-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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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5 残渣处理系统流程图

焚烧炉渣主要来源于焚烧炉尾部排放的炉渣与炉排漏灰。炉渣主要成分有MnO、SiO2、CaO、Al2O3、Fe2O3、Na2O、P2O5等化合物,还有随垃圾进炉的废金属、未燃尽的有机物等。焚烧炉排出的炉渣呈现高热状态,一般都需要采用浸水冷却的除渣机,经冷却、脱水后排出。炉渣含水率约为30%,粒径在5mm以下的炉渣占全部炉渣的50%左右。炉渣经过鉴定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可以利用。飞灰主要来源于垃圾焚烧锅炉对流受热面及尾部重力沉降和振打沉降的飞灰与烟气净化系统中除酸与除尘过程收集的飞灰(包括烟气自身含有的颗粒物及与石灰反应的生成物、吸附烟气污染物的活性炭粉等)。飞灰主要成分包括SiO2、CaO、Al2O3、Fe2O3和硫酸盐、钠盐、钾盐等反应物,还有Hg、Mn、Mg、Sn、Cd、Pb、Cr等重金属元素,以及痕量级二恶英类等有机物及其他种类污染物。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单独处理。

根据国内一些城市的垃圾物理成分分析,炉渣产生量与垃圾中的无机物的重量比例有很大关系。正常焚烧条件下,估算残渣量为焚烧垃圾量的15%~25%。国内已有对焚烧垃圾产生炉渣的应用研究,并取得一些成果。实际应用中,也有垃圾处理厂通过炉渣掺混水泥制造道路用道牙砖的经验,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但焚烧垃圾产生的炉渣量有限,对焚烧厂自身而言,不具备规模生产条件。目前更具有实际意义的是,经过鉴定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直接运到填埋场,作为垃圾堆体的中间覆盖层用。也可作为道路路基材料。

6.5.5 残渣处理系统的关键设备附近,应设必要的检修设施和场地。

6.5.6 炉渣处理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垃圾焚烧锅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

2.炉渣输送设备应有足够宽度;

3.炉渣储存设施的容量,宜按不低于5d的储存量确定;

4.应对炉渣进行磁选。

6.5.7 飞灰处理系统各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

残渣处理系统的主要设备体量较大,需要就地检修,故要考虑必要的检修设施和场地。目前,国内已建的垃圾焚烧厂常有因除渣机故障导致焚烧线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因此条文规定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可靠的水封。炉排型焚烧炉常用的除渣机有马丁式除渣机、刮板式除渣机与链条式除渣机等。炉渣输送设施通常采用带式或震动输送方式。由于震动输送机同时具有输送和均布炉渣的功能,通常将其设置在磁选装置之前。为防止炉渣在输送过程中散落,输送机应有足够宽度。飞灰输送过程多采用机械(如采用螺旋输送机、刮板输送机、斗式输送机)或气力输送方式,很少采用水利输送方式。气力输送系统造价比机械输送系统高,当输送湿式飞灰时容易造成阻塞,其磨损程度与气流速度成正比,且各设备、管件连接部位是破坏系统密闭的薄弱环节,对此应特别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