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二十年《直隶汝州全志》载《白雀寺辩》与原碑文对照考证

六、清道光二十年《直隶汝州全志》载《白雀寺辩》与原碑文对照考证

清道光二十年(1840)《直隶汝州全志》(以下简称《直隶汝州全志》)卷十《艺文》中载《白雀寺辩》文,与《宝丰县白雀寺考》碑文应同出一处,内容基本一致,仅名称原碑文是“重修伽蓝殿记·宝丰县白雀寺考”之别,其内容与该碑文比较,有别、漏、多字36处。如:1.《直隶汝州全志》载“天保四年及十五年两碣耳”,而原碑文是“天保四年及十年两碣耳”,这里多个“五”字。2.《直隶汝州全志》载以“宝光二年而为僧”,原碑文是“以宝元二年而为僧”,这里“元”字误作“光”字少个“以”。3.《直隶汝州全志》载“谬目之为尼僧”,原碑文是“谬目之尼姑”,这里多个“为”字并且将“姑”误作“僧”字。4.《直隶汝州全志》载“奏请仁宗赐额”,而原碑文“奏以院额请仁宗赐额”少“以院额”三字。如此等等,详见后文注释。

注释:

[1]原文“重修伽蓝殿记”,本文无。

[2]原文“宝丰县白雀寺考”,本文“白雀寺辩”。

[3]本文“白少府邑”,原文无。

[4]原文“而”,本文无。

[5]本文“五”,原文无。

[6]原文“矣”,本文无。

[7]原文“元”,本文“光”。

[8]本文“为”,原文无。

[9]原文“姑”,本文“僧”。

[10]原文“四字”,本文无。

[11]原文“以院额”,本文无。

[12]原“犹”,本文“独”。

[13]本文“而”,原文无。

[14]原文“耶”,本文“邪”。

[15]原文“石柱”,本文“柱石”。

[16]本文“其”,原文无。

[17]原文“差”,本文无。

[18]原文“宗”,本文“和”。

[19]原文“寺”,本文无。

[20]原文“笃”,本文“突”。

[21]本文“自”,原文无。

[22]原文“鯈”,本文“儵”。(注:“鯈”字已简化为“鲦”,读tiáo,“儵”字已简化为“倏”读shū)。

[23]原文“事”,本文“嗜”。

[24]原文“比及”,本文“北至”。

[25]原文“胡”,本文“故”。

[26]原文“比”,本文无。

[27]本文“於”,原文无。

[28]本文“確可”,原文无。

[29]原文“五胡”,本文无。

[30]原文“释”,本文“什”。

[31][32]原文“耶”,本文“邪”。

[33][34]原文“余”,本文“予”。

[35]原文“文”,本文“言”。

[36]原文“赵大中书丹,明万历三十九年岁次辛亥十月吉日,承德郎陕西西安府通判邑人,真予白撰”,本文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