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康熙三十四年《汝州全志》载《白雀寺辩》碑文校勘
注释:
[1]原文“重修伽蓝殿记·宝丰县白雀寺考”,本文“白雀寺辩”。
[2]本文“五”字,原文无。
[3][4][5][18][22][24][26][27][30][31]原文“曰”字,本文“日”字。
[6]原文“亦”字,本文“已”字。
[7]原文“矣”字,本文无。
[8]原文“元”字,本文“光”字。
[9]本文“为”字,原文无。
[10]原文“姑”字,本文“僧”字。
[11]原文“四字”二字,本文无。
[12]原文“以院额”三字,本文无。
[13]原文“犹”,本文“独”字。
[14]本文“而”字,原文无。
[15][39][40]原文“耶”字,本文“邪”字。
[16]原文“石柱”,本文“柱石”。
[17]本文“其”字,原文无。
[19]原文“差”字,本文无。
[20]原文“宗”字,本文“和”字。
[21]原文“寺”字,本文无。
[23]原文“熊”字,本文无。
[25]原文“笃”字,本文“突”字。
[28]本文“自”字,原文无。
[29]原文“鯈”(鲦)字,本文“儵”(倏)。
[32]原文“事”字,本文“嗜”字。
[33]原文“比及”,本文“北至”。
[34]原文“者”字,本文无。
[35]原文“比”字,本文“北”字。
[36]本文“于”字,原文无。
[37]原文“五胡”二字,本文无。
[38]原文“释”字,本文“什”字。
[41]原文“余”字,本文“予”字。
[42]原文“者”字,本文无。
[43]原文“一”字,本文“以”字。
[44]原文“赵大中书丹,明万历三十九年岁次辛亥十月吉日,承德郎陕西西安府通判邑人真予白撰”,本文无。
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汝州全志》,共12卷·卷十一《艺文》中以《白雀寺辩》为题将该碑文录入。据查证,该文是从清康熙二年(1663)《汝州全志》转载,在转载录入时除了原录文中错误基本保留下来外,还出现新的错误,以致影响其后方志录文的传承,本录文错误列举如下(原录文错误不再列出,下列序号是本录文注释序号):
【1】原碑文的“考”,本文(指清康熙三十四年《汝州全志》录入的《白雀寺辩》一文,后同)误为“辩”。据考证,这是在方志载录该碑文首次录入出现,在其后方志载录该碑文时都有了“白雀寺辩”记载。如清乾隆八年(1743)《宝丰县志》录入该文时就是《白雀寺辩》。
【2】本文“五”,原文无。这个“五”的误录,其后方志记载也时有“五”字出现。
【8】原碑文“元”,本文“光”。这个“光”字的错误,致使其后的方志中多有“光”字载入。
【9】本文“为”,原碑文无。这个“为”字多录,其后的方志录文中也多有“为”字载入。
【10】原碑文“姑”字,本文“僧”字。在其后的方志载录该碑文中也多为“僧”字载入。
【11】原碑文“四字”,本文无。本录文“四字”的缺失在其后的方志载录该碑文时,也多缺失“四字”二字。
【12】原碑文“以院额”,本文无。本文“以院额”三字的缺失,其后的方志载录本文时,也多缺失“以院额”三字。
【32】原碑文“事”,本文“嗜”。本录文“嗜”字的误录,其后的方志录入本文时,也多有“嗜”字的误录。
【37】原文“五胡”二字,本文无。也正是“五胡”二字的缺失误录,导致其后的方志录入《宝丰县白雀寺考》碑文时,均无“五胡”二字,无一例外。
【38】原碑文“释”,本文“什”。其后的方志载录本文时多有“什”字载录。
【41】原碑文“余”,本文“予”。其后的方志载录本文时多有“予”字载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