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康熙二年《汝州全志》载《白雀寺考》碑文校勘
注释:
[1]原文“重修伽蓝殿记·宝丰县白雀寺考”,本文为“白雀寺考”。
[2]本文“白、邑人”,原文无。
[3]原文“五”,本文“伍”。
[4]原文“十五”,本文“拾伍”。
[5]原文“矣”,本文无。
[6][7]原文“而”,本文无。
[8]原文“犹”,本文“独”。
[9]原文“弟”,本文“第”。
[10]原文“则”,本文无。
[11]原文“差”,本文无。
[12]原文“耶”,本文“也”。
[13]原文“寺”,本文无。
[14]原文“居”,本文“㞐”。
[15]原文“笃”,本文“突”。
[16]原文“王”,本文无。
[17]原文“徇”,本文“狥”。
[18]原文“署”,本文“置”。
[19]原文“鯈”(鲦),本文“鯈”(倏)。
[20]原文“比及”,本文“北至”。
[21]原文“者”,本文无。
[22]原文“比”,本文“北”。
[23]原文“文”,本文“言”。
[24]原文“赵大中书丹,明万历三十九年,岁次辛亥十月吉日,承德郎陕西西安府通判邑人真予白撰”,本文无。
经校勘之后,对方志转载录入中存在错误综合分析总结症结缘由,现就最初录入方志的清康熙二年(1663)《汝州全志》与原碑文的歧异错误之处如下(如下序号是本录文后注释序号):
【1】原碑文标题为“重修伽蓝殿记·宝丰县白雀寺考”,本碑文及其后的方志中此碑文标题均无“重修伽蓝殿记”及“宝丰县”。仅在《李庄乡志》中碑文标题是“宝丰县白雀寺考”。
原碑文标题中的“重修伽蓝殿记”
【5】【21】原碑文“廼”,本文【5】“乃”,【21】“乃”,二字不统一,致使其后方志录文中,出现“乃”字不一致的现象。
原碑“廼”(乃)字
【8】原文“而”字,本文无。
原碑“而”字
【12】原碑文“差”字,本文无。本文无录入“差”字,以致使其后的方志载录该文时,均无“差”字,无一例外。
原碑“差”字
【16】原碑文“笃”,本文为“突”。本文误将“笃”字录“突”字,其后的方志载录该文时,多有“突”字。
原碑“笃”字
【18】原碑文“徇”,本文为“狥”。本文误将“徇”字录“狥”字,其后方志载录该文时多有“狥”字,徇、狥同义同用。
原碑“徇”字
【20】原文“鯈”,本文为“儵”。本文误将“鯈”字录“儵”字,其后方志载录该文时多有“儵”字。
原碑“鯈”(鲦)字
【22】原文“比及”,本文为“北至”,本文误录“北至”二字,其后的方志载录该文时多有“北至”二字。
原碑“比及”二字
【23】原文“者”,本文无。本文漏录“者”,其后的方志载录该文时多不见“者”。
原碑“者”字
【24】原文“比”,本文为“北”,本文的误录致使其后的方志载录该文时均是“北”字。
原碑“正比”二字
【25】原文“文”,本文为“言”,本文误将“文”字录为“言”字,其后的方志载录该文时多有“言”字。
【26】原碑文“赵大中书丹,明万历三十九年,岁次辛亥十月吉日,承德郎陕西西安府通判邑人真予白撰”,本文无。由于本文这一误录,其后方志载录该文时多无这些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