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十七年《宝丰县志》载《白雀寺考》碑文校勘

五、清道光十七年《宝丰县志》载《白雀寺考》碑文校勘

注释:

[1]原文“重修伽蓝殿记·宝丰县白雀寺考”,本文“白撰白雀寺考”。

[2]原文“颠”字,本文“巅”字。

[3]原文“元”字,本文“年”字。

[4]原文“元”字,本文“光”字。

[5]原文“以”字,本文无。

[6]本文“为”字,原文无。

[7]原文“以院额”字,本文无。

[8]本文“而”,原文无。

[9]本文“其”,原文无。

[10]原文“差”,本文无。

[11]原文“徇”,本文“狥”。

[12]原文“老”,本文无。

[13]原文“谓”字,本文“为”字。

[14]原文“伊”,本文无。

[15]原文“助”字,本文“易”字。

[16]原文“鯈”(鲦)字,本文“儵”(倏)字。

[17]原文“胡”字,本文“故”字。

[18]原文“比”字,本文无。

[19]原文“五胡”二字,本文无。

[20]原文“文”字,本文“言”字。

[21]原文“丹”字,本文“册”字。

[22]原文“三”字,本文“一”字。

该志清道光十七年《宝丰县志》的《白雀寺考》碑文,经考证是转载清嘉庆二年《宝丰县志》卷十《建制》中的《白雀寺考》碑文的,清道光十七年《宝丰县志》的这一《白雀寺考》碑文,与原录文的错误一样。有几处错误,分别列出如下(以下序号均为本录文后注序号):

(一)本录文与清嘉庆二年《宝丰县志》录文错误别无二致的有15处:

【1】【4】【5】【6】【7】【8】【9】【10】【11】【14】【16】【18】【19】【20】【21】

(二)本录文在原录文上再次出现错误的有7处:

【2】【3】【12】【13】【15】【17】【22】

(三)本录文对原录文错误,仅一字纠正。“僎”改为“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