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二十年《直隶汝州全志》卷十《艺文》载《白雀寺辩》碑文校勘
注释:
[1]原文“重修伽蓝殿记”,本文无。
[2]原文“宝丰县白雀寺考”,本文“白雀寺辩”。
[3]本文“白少府邑”,原文无。
[4]原文“而”,本文无。
[5]本文“五”,原文无。
[6]原文“矣”,本文无。
[7]原文“元”,本文“光”。
[8]本文“为”,原文无。
[9]原文“姑”,本文“僧”。
[10]原文“四字”,本文无。
[11]原文“以院额”,本文无。
[12]原“犹”,本文“独”。
[13]本文“而”,原文无。
[14]原文“耶”,本文“邪”。
[15]原文“石柱”,本文“柱石”。
[16]本文“其”,原文无。
[17]原文“差”,本文无。
[18]原文“宗”,本文“和”。
[19]原文“寺”,本文无。
[20]原文“笃”,本文“突”。
[21]本文“自”,原文无。
[22]原文“鯈”(鲦),本文“儵”(倏)。
[23]原文“事”,本文“嗜”。
[24]原文“比及”,本文“北至”。
[25]原文“胡”,本文“故”。
[26]原文“比”本文无。
[27]本文“于”,原文无。
[28]本文“确可”,原文无。
[29]原文“五胡”,本文无。
[30]原文“释”,本文“什”。
[31][32]原文“耶”,本文“邪”。
[33][34]原文“余”,本文“予”。
[35]原文“文”,本文“言”。
[36]原文“赵大中书丹,明万历三十九年岁次辛亥十月吉日,承德郎陕西西安府通判邑人,真予白撰”,本文无。
清道光二十年(1840)《直隶汝州全志》卷十《艺文》中载录《白雀寺辩》碑文,据查证该录文是从清康熙三十四年《汝州全志》卷十一《艺文》中转载的。这两篇录文如出一辙,仅个别处对原录文的错误予以纠正,也有几处新的错误。现列出如下:
(一)本录文与清康熙三十四年《汝州全志》载文错误别无二致的有32处。(以下序号为本录文后注序号)
【1】【2】【3】【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27】【29】【30】【31】【32】【33】【34】【36】
(二)本录文出现新的错误有4处。
【4】【25】【28】【35】
(三)本录文对原录文错误校正的有10处。(以下序号为清乾隆三十四年《汝州全志》后注序号)
【18】【22】【25】【26】【30】【31】【34】【36】【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