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二十年《直隶汝州全志》卷十《艺文》载《白雀寺辩》碑文校勘

六、清道光二十年《直隶汝州全志》卷十《艺文》载《白雀寺辩》碑文校勘

注释:

[1]原文“重修伽蓝殿记”,本文无。

[2]原文“宝丰县白雀寺考”,本文“白雀寺辩”。

[3]本文“白少府邑”,原文无。

[4]原文“而”,本文无。

[5]本文“五”,原文无。

[6]原文“矣”,本文无。

[7]原文“元”,本文“光”。

[8]本文“为”,原文无。

[9]原文“姑”,本文“僧”。

[10]原文“四字”,本文无。

[11]原文“以院额”,本文无。

[12]原“犹”,本文“独”。

[13]本文“而”,原文无。

[14]原文“耶”,本文“邪”。

[15]原文“石柱”,本文“柱石”。

[16]本文“其”,原文无。

[17]原文“差”,本文无。

[18]原文“宗”,本文“和”。

[19]原文“寺”,本文无。

[20]原文“笃”,本文“突”。

[21]本文“自”,原文无。

[22]原文“鯈”(鲦),本文“儵”(倏)。

[23]原文“事”,本文“嗜”。

[24]原文“比及”,本文“北至”。

[25]原文“胡”,本文“故”。

[26]原文“比”本文无。

[27]本文“于”,原文无。

[28]本文“确可”,原文无。

[29]原文“五胡”,本文无。

[30]原文“释”,本文“什”。

[31][32]原文“耶”,本文“邪”。

[33][34]原文“余”,本文“予”。

[35]原文“文”,本文“言”。

[36]原文“赵大中书丹,明万历三十九年岁次辛亥十月吉日,承德郎陕西西安府通判邑人,真予白撰”,本文无。

清道光二十年(1840)《直隶汝州全志》卷十《艺文》中载录《白雀寺辩》碑文,据查证该录文是从清康熙三十四年《汝州全志》卷十一《艺文》中转载的。这两篇录文如出一辙,仅个别处对原录文的错误予以纠正,也有几处新的错误。现列出如下:

(一)本录文与清康熙三十四年《汝州全志》载文错误别无二致的有32处。(以下序号为本录文后注序号)

【1】【2】【3】【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27】【29】【30】【31】【32】【33】【34】【36】

(二)本录文出现新的错误有4处。

【4】【25】【28】【35】

(三)本录文对原录文错误校正的有10处。(以下序号为清乾隆三十四年《汝州全志》后注序号)

【18】【22】【25】【26】【30】【31】【34】【36】【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