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嘉庆二年《宝丰县志》载《白雀寺考》碑文校勘
2025年09月26日
四、清嘉庆二年《宝丰县志》载《白雀寺考》碑文校勘
经考证,在清顺治十七年《宝丰县志》、清康熙三十四年《汝州全志》、清乾隆八年《宝丰县志》载录该碑文时,有多处讹误,清嘉庆二年《宝丰县志》录入该碑文时对这些错误进行了认真校正,故该志载录本碑文时错误减少很多。
注释:
[1]原文“重修伽蓝殿记·宝丰县白雀寺考”,本文“白撰白雀寺考”。
[2]原文“元”字,本文“光”字。
[3]原文“以”字,本文无。
[4]本文“为”字,原文无。
[5]原文“以院额”三字,本文无。
[6]本文“而”字,原文无。
[7]本文“其”字,原文无。
[8]原文“差”字,本文无。
[9]原文“徇”,本文“狥”。
[10]原文“伊”字,本文无。
[11]原文“馔”字,本文“僎”。
[12]原文“鯈”(鲦)字,本文“儵”(倏)。
[13]原文“比”字,本文无。
[14]原文“五胡”二字,本文无。
[15]原文“文”字,本文“言”字。
[16]原文“丹”字,本文“册”字。
(一)本录文与前几部志书录文错误别无二致的有11处,列出如下。(以下序号为本文后注序号)
【1】【2】【4】【5】【6】【7】【8】【10】【13】【14】【15】
(二)本录文纠正前几部志书中录文错误19处。
(以下序号为清乾隆八年《宝丰县志》后注序号)
【1】【2】【7】【9】【12】【13】【15】【16】【17】【18】【19】【21】【23】【24】【25】【26】【27】【28】【30】
(三)本录文错误有5处。
(以下序号为本文后注序号)
【3】【9】【11】【12】【17】(按:需要指出的是,“儵”字在清乾隆《宝丰县志》录文中已纠正“鯈”,而在本录文中再次被录为“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