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乡志》(稿本)载《宝丰县白雀寺考》碑文校勘

九、《李庄乡志》(稿本)载《宝丰县白雀寺考》碑文校勘

注释:

[1]原文“重修伽蓝殿记”,本文无。

[2]原文“废”字,本文“广”字。

[3]原文“颠”字,本文“巅”字。

[4]原文“纪元”,本文“记年”。

[5]本文“有”字,原文无。

[6]原文“龛”字,本文“龚”字。

[7]原文“曰”字,本文“日”字。

[8]原文“某”字,本文“目”字。

[9]原文“又”字,本文“义”字。

[10]原文“元”,本文“光”。

[11]原文“以”字,本文无。

[12]原文“祐”字,本文“佑”字。

[13]本文“为”字,原文无。

[14]原文“盖”字,本文“庵”字。

[15]原文“姓”字,本文“性”字。

[16]原文“以院额”三字,本文无。

[17]本文“而”字,原文无。

[18]本文“其”字,原文无。

[19]原文“差”字,本文无。

[20]原文“胙”字,本文“诈”字。

[21]原文“愔”字,本文“暗”字。

[22]原文“竺”字,本文“于”字。

[23]原文“徇”字,本文“询”字。

[24]原文“老”字,本文无。

[25]原文“与其”,本文“兴起”。

[26]原文“谓”字,本文“为”字。

[27]原文“缣”字,本文“绢”字。

[28]原文“伊”字,本文无。

[29]原文“蒲”字,本文“薄”字。

[30]原文“与”字,本文“兴”字。

[31]原文“士”字,本文“土”字。

[32]原文“废”字,本文“广”字。

[33]原文“自”字,本文“白”字。

[34]原文“且”字,本文“旦”字。

[35]原文“姓”字,本文“性”字。

[36]原文“助”字,本文“易”字。

[37]原文“严”字,本文“敢”字。

[38]原文“顾忌”,本文“愿以”。

[39]原文“鲔”字,本文“馔”字。

[40]原文“鯈”字应简化“鲦”,本文“耳”字。

[41]原文“鲔”字,本文无。

[42]原文“过”字,本文“遇”字。

[43]原文“来”字,本文“求”字。

[44]原文“胡”字,本文“故”字。

[45]原文“锦绣”,本文“绵地”。

[46]原文“比”字,本文无。

[47]原文“五胡”二字,本文无。

[48]原文“苌”字,本文“盂”字。

[49]原文“纪”字,本文“记”字。

[50]本文“为”字,原文无。

[51]原文“巢”字,本文“穴”字。

[52]原文“抑”字,本文“仰”字。

[53]原文“谭”字,本文“闻”字。

[54]原文“呜”字,本文“鸣”字。

[55]原文“闾”字,本文“关”字。

[56]原文“倘”字,本文“当”字。

[57]原文“文”字,本文“言”字。

[58]原文“丹”字,本文无。

[59]原文“三”字,本文“一”字。

[60]原文“予”字,本文“子”字。

[61]原文“”字,本文“宏”字。

《李庄乡志》(稿本)载录《宝丰县白雀寺考》碑文,经查证,本录文是录自清道光十七年《宝丰县志·建置志·寺观》中的《白雀寺考》,这两录文应同出一源。两录文对比错误同样,无一字纠正,又出现一些新的讹误,列出如下。

(一)该录文与清道光十七年《白雀寺考》同样的讹误有19处。(下列序号按本录文后注序号)

【1】【3】【5】【11】【13】【16】【17】【18】【19】【24】【26】【28】【36】【44】【46】【47】【57】【58】【59】

(二)该录文在录入时又出现新错误有42处。

【2】【4】【6】【7】【8】【9】【10】【12】【14】【15】【20】【21】【22】【23】【25】【27】【29】【30】【31】【32】【33】【34】【35】【37】【38】【39】【40】【41】【42】【43】【45】【48】【49】【50】【51】【52】【53】【54】【55】【56】【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