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文化志》(稿本)载《白雀寺辨》与原碑文对照考证

八、《宝丰县文化志》(稿本)载《白雀寺辨》与原碑文对照考证

1990年,宝丰县文化志局编印的《宝丰县文化志》(稿本)第四编《文苑荟萃》第十章《古诗文》辑存收录的《白雀寺辨》,与原碑文对照,共有疑点误异31处。如:1.《宝丰县文化志》(稿本)载“奏请仁宗”,原碑文为“奏以院额请仁宗”,这里少“以院额”三字;2.《宝丰县文化志》(稿本)载“其篆曰:‘香山白雀寺住持立’”,原碑文为“篆曰:‘香山寺差白雀寺住持立’”,这里多个“其”字,少个“差”字;3.《宝丰县文化志》(稿本)载“白雀住持”,原碑文“白雀寺住持”,这里少个“寺”字;4.《宝丰县文化志》(稿本)缺书丹人、撰碑人、立碑时间一句共37字。如此等等,详见后文注释。

注释:

[1]原文“重修伽蓝殿记·宝丰县白雀寺考”,本文“白雀寺辨 明邑人佐府白宏”。

[2]原文“亦”,本文“已”。

[3]原文“矣”字,本文无。

[4]本文“为”字,原文无。

[5]原文“以院额”三字,本文无。

[6]原文“犹”字,本文“独”字。

[7]本文“而”字,原文无。

[8]原文“耶”字,本文“邪”字。

[9]本文“其”字,原文无。

[10]原文“差”,本文无。

[11]原文“寺”字,本文无。

[12]原文“其”字,本文无。

[13]原文“笃”字,本文“突”字。

[14]原文“颍”字,本文“颖”字。

[15]原文“城”字,本文“域”字。

[16]原文“伊”字,本文无。

[17]原文“书”字,本文“画”字。

[18]原文“赏”字,本文“尝”字。

[19]原文“事”字,本文“嗜”字。

[20]原文“比及”,本文“北至”。

[21]原文“者”字,本文无。

[22]原文“比”字,本文“北”字。

[23]本文“于”字,原文无。

[24]原文“五胡”二字,本文无。

[25]原文“释”字,本文“氏”字。

[26]原文“耶”字,本文“邪”字。

[27]原文“余”字,本文“予”字。

[28]原文“者”字,本文无。

[29]原文“辩”字,本文“辨”字。

[30]原文“余文”,本文“予言”。

[31]原文“赵大中书丹,明万历三十九年,岁次辛亥十月吉日,承德郎陕西西安府通判邑人,真予白撰”,本文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