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八年《宝丰县志》载《白雀寺辨》碑文校勘
注释:
[1]原文“重修伽蓝殿记·宝丰县白雀寺考”,本文“白雀寺辨”。
[2]原文“亦”字,本文“已”字。
[3]原文“矣”字,本文无。
[4]原文“元”字,本文“光”字。
[5]本文“为”字,原文无。
[6]原文“以院额”三个字,本文无。
[7]原文“犹”,本文“独”。
[8]本文“而”字,原文无。
[9]原文“耶”字,本文“邪”字。
[10]本文“其”字,原文无。
[11]原文“差”字,本文无。
[12]原文“寺”字,本文无。
[13]原文“笃”字,本文“突”字。
[14]原文“伊”字,本文无。
[15]原文“讳”字,本文“谥”字。
[16]原文“曰”,本文“日”,后文中仍有不再逐一指出。
[17]原文“事”字,本文“嗜”字。
[18]原文“比及”,本文“北至”。
[19]原文“者”字,本文无。
[20]原文“比”字,本文“北”字。
[21]本文“于”字,原文无。
[22]原文“五胡”二字,本文无。
[23]原文“释”字,本文“什”字(引注:按出处应为“什”,但原碑文上是“释”)。
[24]原文“耶”字,本文“邪”字。
[25]原文“余”字,本文“予”字。
[26]原文“者”字,本文无。
[27]原文“辩”字,本文“辨”字。
[28]原文“余”字,本文“予”字。
[29]原文“文”字,本文“言”字。
[30]原文“赵大中书丹,明万历三十九年岁次辛亥十月吉日,承德郎陕西西安府通判邑人真予白撰”,本文无。
清乾隆八年(1743)《宝丰县志》载录《白雀寺辨》碑文,经考证本录文是载录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汝州全志》卷十一“艺文”中的《白雀寺辩》。笔者比对这两篇载录碑文,这两文应该是同出一源,错误一样,但是该录文对清康熙三十四年《汝州全志》中《白雀寺辩》的错误仅有几处纠正,反而在原录文错误上又出现了新的错误。现分别列出如下:
(一)这两篇载录碑文错误别无二致的有26处。(按本录文后注释序号列出)
【1】原文“考”,本文“辨”。
【2】原文“亦”,本文“已”。
【3】原文“矣”,本文无。
【4】原文“元”,本文“光”。
【5】本文“为”,原文无。
【6】原文“以院额”,本文无。
【7】原文“猶”,本文“獨”。
【8】本文“而”,原文无。
【9】原文“耶”,本文“邪”。
【10】本文“其”,原文无。
【11】原文“差”,本文无。
【12】原文“寺”,本文无。
【13】原文“笃”字,本文“突”字。
【17】原文“事”,本文“嗜”。
【18】原文“比及”,本文“北至”。
【19】原文“者”,本文无。
【20】原文“比”字,本文“北”字。
【21】本文“于”,原文无。
【22】原文“五胡”,本文无。
【23】原文“释”,本文“什”。
【24】原文“耶”,本文“邪”。
【25】原文“余”,本文“予”。
【26】原文“者”,本文无。
【28】原文“余”,本文“予”。
【29】原文“文”,本文“言”。
【30】原文“赵大中书丹,明万历三十九年岁次辛亥十月吉日,承德郎陕西西安府通判邑人真予白撰”,本文无。
(二)本志在载录该文时校正错误7处。(下列序号按清康熙三十四年《汝州全志》载录该碑文后注序号)
【2】“五”字去掉。
【10】“僧”字改“姑”字。
【11】缺失“四字”,添加上。
【16】“柱石”改“石柱”。
【20】“和”更正为“宗”。
【29】“儵”(鲦)更正为“鯈”(倏)。
【43】“以”更正为“一”。
(三)载录该文时,又出现新的错误4处。(以下序号以本录文后注序号)
【14】原文“伊”字,本文无。
【15】原文“讳”,本文“谥”。
【16】原文“曰”,本文“日”。
【27】原文“辩”,本文“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