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十七年《宝丰县志》(点校本)载《白雀寺考》碑文校勘

七、清道光十七年《宝丰县志》(点校本)载《白雀寺考》碑文校勘

注释:

[1]原文“重修伽蓝殿记·宝丰县白雀寺考”,本文“白撰《白雀寺考》”。

[2]原文“颠”字,本文“巅”字。

[3]原为“元”字,本文“年”字。

[4]原文“元”字,本文“光”字。

[5]本文“为”字,原文无。

[6]原文“寿”字,本文“寺”字。

[7]本文“而”字。原文无。

[8]本文“其”字,原文无。

[9]原文“差”字,本文无。

[10]原文“矣”字,本文“也”字。

[11]原文“谓”字,本文“为”字。

[12]原文“助”字,本文“易”字。

[13]原文“略”字,本文“鲜”字。

[14]原文“鯈”(鲦)字,本文“儵”(倏)字。

[15]原文“非”字,本文“须”字。

[16]原文“胡”字,本文“故”字。

[17]原文“五胡”二字,本文“□□”。

[18]原文“文”字,本文“言”字。

[19]原文“丹”字,本文“册(丹)”。

[20]原文“三”字,本文“一”字。

清道光十七年《宝丰县志》点校本,载录《白雀寺考》碑文。据查,该文录自清道光十七年《宝丰县志》。该文和原文同出一源,在原录文错误处予以纠正,也出现有讹误,列出如下:

(一)本录文与清道光十七年(1837)《宝丰县志》录文是同样错误的有16处。(以下序号以该录文后注序号)

【1】【2】【3】【4】【5】【7】【8】【9】【11】【12】【14】【16】【17】【18】【19】【20】

(二)该录文中再次出现的错误有4处。

【6】【10】【13】【15】

(三)该录文中校正原录文中的错误有5处。(以下序号以清道光十七年《宝丰县志》后注序号)

【5】【7】【8】【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