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文化志》(稿本)载《白雀寺辨》碑文校勘
注释:
[1]原文“重修伽蓝殿记·宝丰县白雀寺考”,本文“白雀寺辨 明邑人佐府白宏”。
[2]原文“亦”字,本文“已”字。
[3]原文“矣”字,本文无。
[4]本文“为”字,原文无。
[5]原文“以院额”三字,本文无。
[6]原文“犹”字,本文“独”字。
[7]本文“而”字,原文无。
[8]原文“耶”字,本文“邪”字。
[9]本文“其”字,原文无。
[10]原文“差”,本文无。
[11]原文“寺”字,本文无。
[12]原文“其”字,本文无。
[13]原文“笃”字,本文“突”字。
[14]原文“颍”字,本文“颖”字。
[15]原文“城”字,本文“域”字。
[16]原文“伊”字,本文无。
[17]原文“书”字,本文“画”字。
[18]原文“赏”字,本文“尝”字。
[19]原文“事”字,本文“嗜”字。
[20]原文“比及”,本文“北至”。
[21]原文“者”字,本文无。
[22]原文“比”字,本文“北”字。
[23]本文“于”字,原文无。
[24]原文“五胡”二字,本文无。
[25]原文“释”字,本文“氏”字。
[26]原文“耶”字,本文“邪”字。
[27]原文“余”字,本文“予”字。
[28]原文“者”字,本文无。
[29]原文“辩”字,本文“辨”字。
[30]原文“余文”,本文“予言”。
[31]原文“赵大中书丹,明万历三十九年,岁次辛亥十月吉日,承德郎陕西西安府通判邑人真予白撰”,本文无。
《宝丰县文化志》(稿本)第四编“文苑荟萃”第十章《古诗文》辑存收录的《白雀寺辩》。据考证,该志的录文是载录自清乾隆八年《宝丰县志·艺文志》中《白雀寺辨》,碑文的这两志中的录文同出一源,该录文对原录文的讹误有纠正,在录本文时也出现新的错误,现分别列举如下:
(一)这两篇录文讹误有25处。(下列序号按本录文后注序号)
【1】【2】【4】【5】【6】【7】【8】【10】【11】【13】【15】【18】【21】【22】【23】【24】【25】【26】【27】【28】【30】【31】【32】【33】【34】
(二)该志本录入中出现新的讹误有7处。
【9】【12】【14】【16】【17】【19】【20】
(三)本录文中纠正原录文的讹误2处。(下列序号按清乾隆八年《宝丰县志》后注序号)
【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