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之初性本恶

一 人之初性本恶

正如亚里士多德描述的那样,人类是很明显的政治动物,他们注定要和同类共同生活并且互相依赖。可是我们却不禁常常奇怪地和有趣地发现,天然的人类又多么不适宜于社会生活。

人是动物中最爱群居的,这无疑是真实的;然而,对于如何共同生存,人类懂得的仍然很少,这同样也是真实的。这里,同其他领域一样,还是那些对这个问题进行过仔细研究的教育家、刑法学家和社会工作者首当其冲,他们最清楚影响每个社会环境的因素是数不清的,而且他们最敏锐地意识到了他们对控制人类行为的无能为力。

W.I.托马斯(W.I.Thomas)博士,在他的近著《不可救药的姑娘》中谈到这个问题时,要人们注意这样的事实,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是刑罚,而我们连刑罚遏止不住犯罪都不知道,或者更确切地说,我们知道有时刑罚能遏止犯罪,而有时反而促进犯罪。但我们并不知道在什么条件下,它能遏止犯罪,又在什么条件下,它能促进犯罪”。[1]

对一个自然的、未经他生长在其中的社会秩序的驯化的人来说,所有健康的普通人的自然冲动,同社会强加于他的要求,是如此不相适应和不和谐,以致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一个人的童年时代,主要是在学习各种训诫中度过的,那么,他在青年时代将大多数表现为反叛。在他下半辈子中,则很可能以某种休假为消遣,以逃避他终于学会去适应的那老一套的社会秩序,但他的内心并没有得到满足。

迄今为止,这种说法是真实的,因为我们的祖先,有更为严格的纪律约束,而且道德方面的灵活性和圆通性更少,对一般人天生的坏脾气感触甚深,以致我们的祖先不得不认为在人类的天性中,有一种劣根性。这种观点表现为著名的“人性本恶”的学说。(https://www.daowen.com)

比起低等动物来,人类对自己出身的社会似乎是很不能适应的,其原因之一是人类的生活环境,基本上是由他们前人的生活经验、记忆和约定俗成的习惯所造成的。

这些经验和记忆逐渐形成传统,时尚和民俗,于是乎形成了我们所知的社会环境,而社会环境同生物环境是截然不同的;因为,人不仅是具有某种天性和继承性特征的个体,他尤其是具有生活方式,思想情感,以及态度、抱负的社会人。

作为社会的人(而不是生物的个人),他是与一个社会环境相对应;人正是通过与其社会环境的这种对应联系,最终形成自身的人格,并使个人具备了某些可以用道德术语来描述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