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法人家庭

三 法人家庭

除了自己外,对人最亲密的环境是家庭。在人的较早较简单的生活条件下,家庭曾经是或者就是某种较大的社团。例如,波兰的农民家庭完全成了其成员的主宰,他们说:“夫妻根本不是由自己感情联系在一起的个人,而是被联合起来的双方家庭控制下的群体成员。”[2]正是根据这点,我们可以完全理解,为什么那些移居美国的波兰男子写信给父母,要他们把妻子送来。他们写道:

最亲爱的父母亲:

请不要为我提出的问题发怒。我之所以写信给你们是因为我一个人很难单独生活。因此请你们给我找个姑娘,不过要规规矩矩的(诚实的),在美国一个规规矩矩的(波兰)姑娘都找不到……(1929年12月21日)。感谢你们的来信,这封信使我很高兴,至于那姑娘,尽管我不认识她,可我的伙伴认识她,说她是庄重漂亮的。我相信他的话,就像相信你们的话一样……请告诉我,到底是那姐儿俩中的哪一个来,是大的还是小的,是亚历山德拉还是斯大尼斯拉娃。[3]

对于组成这种家庭的成员,那些俯首帖耳的个人,已经几乎不再作为人而存在。他们除了作为家庭成员外,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没有个人的责任。

在现代条件下,家庭的地位已经一落千丈,而不像在早些世代那样受尊重了。我曾听到一个著名的心理学家说,在仔细地研究之后,他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家庭可能是儿童成长的最糟糕的环境。一般说来,我认为,心理学家们似乎对现代家庭作为培养孩子的环境来讲,其评价是很低的。这种观点,如果不算完全正确,至少也受到若干年前对未成年犯罪所做的研究的赞同。该项研究查明,有50%的被调查的未成年犯罪者来自破裂的家庭。

独生子女家庭被普遍认为很可能是产生利己主义的特有社会条件。可以肯定地说,只关心他们子女幸福的父母,并不一定能把他们的子女带好。然而,无论现在发生了什么变化,过去绝大多数我们称之为人类特性的东西,最初恰恰都是在家庭群体的范围内发展起来的,这点无疑是确实的。

家庭和邻里是保持亲密的和所谓“初级关系”的圈子,此外,有个更有影响的大圈子,我们称之为社区:地区性的社区,然后是以城市和国家为代表的更大的有组织的社区。越出这些社区的界限,便是更为广大的世界性社区的抽象轮廓。对此,格雷厄姆·华莱士(Graham Wallas)在书名为《伟大的社会》中作了描述。(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对这个更大的和无所不包的社会环境,我们称之为社区。它在我们身外,在家庭和邻里之外,而生活在其中的个人,不仅仅是作为个人生存着,而且过的是社会人的生活。

社区,包括家庭,以它更广泛的利益、更为远大的目的和更为审慎的目标包围我们,紧紧缠着我们,迫使我们去适应;不是用无形的压力,不是简单地利用怕挨整的恐惧,而是用我们关心别人利益的意识和责任感来压迫我们就范。

无疑,我们的行动源出于个人的官能的冲动;但实际的行为却或多或少地受到公众的舆论、习俗和一部法典的限制。这部法典存在于我们身外的家庭,邻里乃至社区之中。然而,这个社区以及它的不太直接的目的和慎选的目标,对我们却多少总是“异己”的,而不像诸如家庭或志同道合的小团体那样亲切,那样像是“自己的”。事情真实到这样的程度,即某些社会学作家认为,社会的存在任何时候都不取决于构成它的个人。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中个人的存在状态就是一种矛盾的状态;个人同别的个人之间的矛盾,而且他作为这个社团的成员之一,尤其是同这个社会团体的习俗和规章之间的矛盾。因此,个人自由——我们近年来称之为自我表现——如果不是毫无结果的,便是无休无止的探索。

当个人逐渐成功地适应大社团的生活时,他把个人生活的具体目的和抱负,与他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的更大更为稳定的目的合二而一。只有到了这个时候,作为社区的一分子的个人才会觉得自由自在了。

如果这种说法符合整个人类的实际情况,那就尤其符合年轻人的实际情况。孩子的自然冲动同要去适应的社会习俗不可避免地相去甚远。孩子自己会发现,他同社区的联系似乎几乎完全限制在一系列的“不准”之中。这样未成年人犯罪,至少在某些特定的年龄界限之内,不仅仅是可以预期的事情,甚至几乎可以说是正常的现象。

如其说是在家庭中,不如说是在社区里,我们的道德法典第一次得到详尽的表现和正式的定义,并且取得了地方法律的外在的和强制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