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变的自然法为基础的普遍适用的理性宪法

第四章 以不变的自然法为基础的普遍适用的理性宪法

管理新村服务,供不论住在何处但只有一个共同真正利益的一切人使用,以及供尚未具备结成联邦的应有知识和智慧,但已得到创造每项法律的合理根据的每个民族或个别地域使用。

序论

实行永恒的理性社会制度的时代很快就要来临,这种社会制度是以人们所探明的自然法为基础的,它的宗旨是改造人的性格,用团结与和平的精神管理地球上的居民,使他们不断完善和幸福;任何人力都不能长期阻止这种改革。

因此,世界各国政府为了自保,将会很快被迫实行这种比较完善的制度,以免陷于混乱、战争和灾难。

这一改革将在全世界从根铲除并彻底消灭那种传播无知、贫困、个人竞争、纠纷和国际战争的陈腐、无用而可鄙的制度。代替这种旧制度的,将是理性的社会制度。在新的制度下,竞争、不睦和战争将永远绝迹,人们从幼年时期起就养成彼此促进幸福的习惯。

可以通过说服各国政府相信新制度所依据的原则是真理的途径来为这种制度奠定基础。也应当有数量足够的人理解这种制度对人类的仁慈、善良和爱护的真谛,研究这种制度最好的实施办法。这些人也应当具有忍耐和坚毅的精神,以便克服无知所产生的偏见在他们的前进道路上设置的一切障碍。主要的问题在于:他们应当团结一致,彼此完全信任,一心一德。

下述情况也十分值得注意:在至今存在的违背自然法建立的没有理性的社会制度下,差不多一切人为的外部条件都是完全无益的和低劣的。然而,在我们提出的顺应人性建立的理性制度下,与人有关的一切条件都将是良好的,甚至是优越的。

在大不列颠现行的宗教、政治、商业和家庭制度下,每一平方英里土地还养活不了二百五十人。然而,在我们提出的制度下,可以很快就能保证五百人丰衣足食,而且劳力和资本的消耗要比现在少得多。几年以后,当新秩序建立起来的时候,一平方英里的中等土地就可以养活一千人,一千五百人,甚至可能养活两千人,而不必另作任何改良。

以人的本性的永恒规律为基础并顺应这种规律建立起来的理性社会制度,同以虚伪为基础并违反坚定不移的人性规律而建立起来的制度的差别,就是这样。

在后一种制度下,世界正在一步步走向地狱;而在前一种制度下,世界将迅速地、毫不停留地走向人间天堂。自然界已为创造这种天堂准备了最丰富的材料。

有理性的政府一心谋求治下居民的幸福。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它首先要知道人的本性是什么,本性形成的规律及其在人的一生中存在的规律是什么,为了使新制度培养和发展起来的人们幸福所需要的是什么,为了取得这些条件和永远保证人人都有这些条件所需的最好手段是什么。

这种政府要研究和创造各种秩序,借以充分而可靠地保证治下的全体居民得到为人类幸福所必需的条件。这种政府的法律一定很少,容易为治下的全体居民所理解,而且同人性的规律完全相符。

政府将会知道:每个人的本性和器官以及身心方面的能力和志趣,都是生来由“不可思议的宇宙创造力”造好了的;一切器官、能力和志趣,对于种族的延续以及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健康、成就、良好状况和幸福都是必需的;如果人们随着本性的改善,在按照自然法即神法培养自己身心的天赋品质和能力方面取得足够的经验,就可以取得成绩

但是,由于社会还缺乏经验,这些品质和能力可能遭到不正确的理解,受到错误和歪曲的指导,以致成为犯罪和灾难的根源,而没有成为成功和幸福的源泉。由于我们的远祖及其后裔缺乏知识,这种对于人的天赋能力的歪曲,都是非常普遍的,而且延续到今天。

因此,有理性的政府会了解到人的天赋特性从出生以后既可得到社会的正确指导,也可得到社会的错误指导,会了解到由于对这些天赋特性抱有错误的看法而使它们一直受到错误的指导,所以这种政府将在人类历史上首次采取合理的措施,使这些天赋特性在人的一生中都得到正确的指导。

有理性的政府知道人的本性及其形成和存在方式,是出生时具有的那些天赋能力的综合作用的结果,知道这些能力从出生之日起,既可受到社会的良好的指导,也可受到社会的错误指导。因此,它将认为只有自然界和社会应对每个人的性格和行为负责。

有理性的政府也会了解人的幸福所必需的条件,并采取各种措施,以保证每个人在社会所拥有的知识水平和手段的范围内得到这些条件。

这种政府知道,为使人人获得幸福,要具备下列条件:

(1)生来就有好身体,以后要取得关于自己的器官、能力、志趣和品质的实际知识。

(2)有可能合乎愿望地获得维持身体健康所必需的一切东西,并知道如何生产和分配满足人人需要的生活资料。

(3)出生后就有可能很好地发展自己的天赋能力——体、智、德、行方面的能力,并善于正确地指导和教育他人。

(4)拥有必要的知识、能力和志趣,以便始终不渝地促进他人的幸福。

(5)拥有经常增进自己知识的志趣和能力。

(6)有可能享受美好社会的快乐,特别是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同自己最尊敬和最爱慕的人交往。

(7)有可能随时愉快地出外旅行。

(8)对一切事情有发表自己意见的充分自由。

(9)有最大的个人行动自由,但须符合公共利益。

(10)我们的性格是本着这样的目的培养成的,即在一切情况下我们用观点、言论和行动只是表达真理,以宽容的态度对待他人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对一切人都有真挚的善意。

(11)不迷信,不怕超自然的东西,不怕死。

(12)生活在建立得良好、组织得良好和治理得良好的社会里,这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和秩序都符合于人的本性的规律;知道利用什么方式能够真正把为建设这种社会所必需的一切条件结合起来。

宪法条文和立法原因的解释

第一篇 居民的物资供应和教育

第一条 每个人都应当通过公共措施,根据平等的原则,终生得到人所必需的一切东西。这些措施应使每个人的勤劳和才能得到最好的指导。

本条的立法理由 根据这种以神圣法则为基础并按照神圣法则制定的新宪法,每个新村仿佛是它管辖范围内一切居民的父亲,并作为神的直接使者来执行“宇宙创造力”的法律,以建立并维持人类社会和整个自然界之间的和谐。

父亲为了子女的共同利益会在公正和完全平等的基础上把他们团结起来,他知道:团结就有力量和智慧;没有诚意实行的和完全的平等,就不可能有持久而真诚的团结;把平均由两千人组成的大家庭中各个成员的能力、感情和兴趣联合起来,可以使每个人由此而在培养更为完善的性格和享受更为持久而稳固的幸福方面得到的好处,至少比在目前的个人主义制度下增加两千倍。

本宪法的目的是使每个新村形成一个由农、工、商、学结合起来的大家庭。

在矿业区或渔业区,这种秩序可因地制宜地加以改变。但在任何情况下,新村都应保证建立如下的共同秩序:在人生的每个阶段,大家都按年龄得到同样的一切最好的东西;使每个人的才能和力量毫无例外地为本村的成员和范围更大的联盟的成员造福。

这个家庭的每个成员,都具有人所固有的共同品质,但在每个人身上的结合各有不同;这些品质的获得,并不经过本人的同意,甚至不为本人所知。这些各种各样的先天性格,只有“伟大的宇宙创造力”才能创造,所以任何人也没有合理的根据,要求把具有那种可能被认为比较完善的品质的结合归功于自己,正如没有合理的根据,把具有现在看来显然不够完善的品质的结合归过于任何人一样。很有可能,随着这些家庭变得完全合乎理性,而会发现这种不同的结合对于整个自然秩序是必要的和非常有益的,因为没有这种差异,社会就不会完美,幸福也不会圆满。

据上所述,每个人都可以有正当理由要求同大家庭中年龄相当的其他成员平等。无论对任何人的任何偏袒,除年龄差异以外的任何差别,在一个新村里任何时候都不许存在。

本条规定,每个人都应得到一切最好的东西。经验证明:只有使用一切最好的东西,而且产量足够供应一切人消费,才能达到最大的节约;新村如果尽可能拒绝一切内在价值很小的东西,而把使用质量最好的东西视为常规,就会获得非常多的好处。

完全实现本条规定和下面将要阐明的各条法律,必定使每个人成为幸福的人,因为人们的天赋品质使他们有可能扩大自己的快乐的范围。这种情况在人们的才能和知识水平所能想到的并能够实现的最有利的条件下将会发生。

第二条 人人从出生到成年,都应当用目前所知的最好的方式进行教育和培养。

本条的立法理由 教育人,就是培养他的性格。由于为此使用的手段不同,可以培养出好的性格或坏的性格,而人们的本性必然会有下等、中等和上等的差别。这项原则的意义,除了莱喀古士[21]以外,在人类历史上还从来不曾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一个人所完全了解。既然这项原则现在已为众所周知,如果只有立即培养具有高度尚武精神、个人巨大勇气和克己能力的性格,才是上策,那么培养莱喀古士时代那样的斯巴达人的性格便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了。但是,需要不完美的性格的时代已经过去了,而在普天之下,目前正在培养的和过去已经培养的却是这种性洛。知识的成就要求培养体、智、德全面发展的有理性的男男女女的时期就要来到了;为了目前一代和未来世世代代的幸福,现在需要一些用人的本性制造出这种高级产品的手段。

知道怎样培养人的性格,就等于知道用什么方式去消灭造成世上灾难的主要原因,消除对于法律的需要,消除个人之间、民族之间和种族之间的互相排斥的原因,保证普遍和平和政治修明,促进知识和福利的有效提高,铲除现在只是受到愚昧无知的支持而存在的一切低级有害的欲念的成因,摧毁一切犯罪和恶行的基础,使十分不公正的个人惩罚制度成为不必要的东西,而个人奖励也不再受人欢迎,培养出人人赞许的从体、智、德、行的角度看来是善良的、必要的性格。同时,不但不会由于两种性格在个人品质的结合方面似乎完全一样而造成不愉快的单调,相反地,是会由于优良品质的无限多样的结合而形成多样的性格,即不要创造出比现在还要多得多的各种各样的性格。简而言之,知道怎样科学地处理人的天生素质(这是人们接受各种知识、向善和追求幸福的无限能力中最灵活的素质),就等于知道怎样改变现在的普遍混乱、沮丧、窘迫、恶习、犯罪和贫困的状态,成为人间的天堂。在这个天堂里,每个人都充满热望,力求消除产生任何灾祸的原因的可能性,力求促进其他一切人真诚而主动的善行、福利和永久的康乐。那时,将不再需要只顾自己的自私自利的感情了,每个人的兴趣和高度理性的快乐将在最广泛的实际可能达到的程度上得到保证。

第三条 在教育、家庭教育和参加劳动方面,人人都应该服从一个共同规定的秩序。

本条的立法理由 为了培养完善的人,就必须使每个人出生以后就受到同样关怀备至的教育;没有任何偏私,使哪一个儿童也不企求自己比其他同年的儿童享有更优越的条件,不希望得到别的儿童所没有的东西。没有教育和环境方面的这种全面而完备的平等,就不能够有什么普遍而持久的幸福生活,严格说来,就不会在人们中间有任何正义。只有彻底实行真正平等的原则,才能推动人类走向高度完善的阶段。如果一切人不怀任何成见,处于彼此协调得适应人的本性的秩序和环境之中,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培养,而且有适当的工作可做,这样,也只有这样,才能对人类迟早要达到的高尚、康乐和愉快的幸福有正确的认识。

太古之初,上帝就作了这样的决定:“要么人人都幸福;要么谁也不幸福。”这是一项慈悲、英明而善意的决定,值得景仰和尊重;这是千古不移的宪章,它既保证人类的进步和幸福,又保证一年之间的进步比以往一百年间所能取得的进步,或者严格点说,比现在的无理性制度的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谬误统治整个世界时无论多长时期内所能取得的进步都更广泛、更重大和更持久,因为只要理论上的谬误存在,这种谬误必然会在实践上导致一系列巨大而深重的灾难。因此,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犯罪和思想冲突不断增多,丧失理智的行为也日益加剧。这样下去是不行的!只有逐步在人类中间推广公正而绝对的平等,完全实行慈父般的民主,才能使人人得到并且保证得到互相关心、一切美满、进步和愉快的幸福。“要么人人都幸福,要么谁也不幸福”,将在最近首先成为民主的口号,然后成为一切国家和不同气候地带的人民的共同口号。

为了使平等达到这样的高度水平,这些新村的儿童“在教育、家庭教育和参加劳动方面,都应该服从一个共同规定的秩序”。使我们感到兴趣的问题的这一部分,涉及那么多重要的思想,以致不难把它写成一大本书,但是上述的一切,已经足以说明我们的真正目的。预定在教育、家庭教育和参加劳动方面按照年龄的不同而实行的措施,无论在概述上或在细则上,都已经在我发表的关于社会的新划分的讲演[22]中作了充分的叙述。

第四条 一切儿童出生以后,就应当受到出生地的协作社或新村的特别细心的照管,但是他们的父母也应当经常有自由接近子女的机会。

本条的立法理由 制定本条之所以必要,是有很多重要原因的。

(1)父母在所接受的思想支配下而溺爱自己的子女,以致不能在儿童教育问题上对自己本人、子女或社会作出客观的判断;即使个别家庭具有必要的条件可使儿童在出生以后形成良好的性格,他们也不能如此,何况实际上并没有这种条件。

(2)儿童的人数不多时,绝不能安排适当的条件来很好地培养他们的体、智、德、行方面的品质,把他们教育成全面发展的人。

(3)新村是治理全体居民的慈父般政权机关的代表,它比儿童的亲生父母更为关怀每个儿童的良好性格的形成,因为新村、联合新村以至最大的联合新村的康乐、和平和幸福,都决定于各个新村的每个成员的性格如何。

(4)在小圈子中以闭塞的方式教育一个、两个或少数几个儿童,是不可能培养出高质量的有理性的性格的。

为了培养每一个男人或女人的高质量的并有益于社会的性格,必须创造相应的方式;各个年龄组每隔一定期间就要改用另一种方式,以适应体力和智力的发展,以及人的志趣和其他品质的变化。

虽然儿童不由自己的父母去培养和教育(像目前社会这样,由父母管教,只能使他们成为无益于完全平等的制度的人),但是父母随时有自由接近子女的机会。做父母的将会看到:他们的子女受到这种教育和培养,在志趣、习惯、作风、性情和判断力方面变得比在家庭条件下培养性格时优越得多;父母和子女所产生的相互爱慕和尊敬的感情,同现在流行于社会各阶级中间的那种习以为常的盲目溺爱,以及同那种双方对不公正而有害的特权的渴望相比较,要高尚得很多。现在的家庭教育千方百计地培养儿童利用自己家庭以外的一切来为自己谋利。

但是,没有任何充分的理由担心(过去三十年的丰富经验使笔者深信这一点)这种新的比较完善的培养性格的方式会削弱父母和子女之间牢固的眷恋之情。毫无疑问,家庭教育绝不会使儿童对于公共事业发生真正的兴趣。

第五条 同一新村的全体儿童,应当像同一家庭的儿童一样,在一起学习和受教育,并尽早认识支配人的本性的规律,因为这是一切知识中的最重要的知识。

本条的立法理由 因为同一新村的全体儿童都在一起学习和受教育,所以应当创造培养性格的适当方式,而且要保证儿童的资质和体质有益于个人、新村、联合新村以至于最大的联合新村。

但是,人们很快就会承认,在培养性格方面最重要的因素是培养儿童自幼“认识自己”和了解什么是人的本性的能力。当他们学会理解自己成长的条件以及自己的感情、见解和行为的基础的时候,他们就会“认识自己”,并通过认识永恒的神圣法则来了解什么是人类。

由于儿童会有能力通过认真研究这种知识所依据的事实来获得这种知识,所以他们可以获得人类还从来没有过的理性思想。由此,必然使一切愤怒、恶意、嫉妒、怀恨,一切对人类、对他人的仇恨之心都得自然而然地归于消灭。这些恶劣品质消除以后,知识、正确判断、仁慈和善意的新精神将在人类思想中取得优势,并支配着每个人的行为。

人为法律在人们身上制造出各种各样的仇恨之心和没有理性的感情;而神圣法则则代之以友善之心和理性的感情。

人为法律制造犯罪,然后又惩罚犯罪的人,而促使犯罪者犯罪的性格则是这种法律所预先培养出来的。神圣法则防止发生犯罪的可能,并使个人惩罚制度成为不必要的东西,而使个人奖励制度成为不公正的事情。

早已深入人心而为人们所深切理解的神圣法则,会使人们变成有理性的人。那时,人们将不需要社会操心和花费,就可以永远合乎理性地感受、思考和行动。这样一来,现在那些为预防犯罪而毫无效果地应用惩罚方法的无用机关和其他措施,在各方面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第六条 应当鼓励每个人在表达自己的感情和信念时绝对服从关于自己的本性的规律,换句话说,就是在一切情况下只说真话。

本条的立法理由 人们之所以犯罪、虚伪和彼此不睦,一定有重要的原因;使人堕落的人为法律,始终就是这种原因。只要社会依然以人为法律为基础,依靠这种法律,虚伪就必然像过去和现在这样继续成为人类的语言。这种法律是一切虚伪的来源,是一切欺骗、狡猾和讹诈的原因。只要允许采取那种使撒谎成为不可避免的原则来培养人的性格和管理人类的事业,希望美德能被认识或善意得以实现,那都是极端幼稚的想法和徒劳无益的期待。无可辩驳和不容置疑的原则是存在的,只有这种原则才能树立真理,创造人们仁厚而善良的行为。只要真正的语言还没有成为人类唯一的语言,希望培养出坦白真诚的性格或使人类达到任何实在的自我认识,都将是极端愚蠢的期待。人类由于目前社会所赋予的品质和所给予的条件,是以虚伪的面目出现的。

人为法律所创造的世界,从来就是而且今后仍是虚伪和由此而来的欺骗的产物。因此,统治世界的只是强力和欺骗:强者始终欺骗弱者,或用暴力压迫弱者。只要还没有说服支配人民命运的当局使之相信,虚伪和欺骗必然产生灾难,而真理的语言和充满坦率、真诚精神的行为必然导致普遍幸福,这种荒唐的无理性状况就要继续存在下去。

第七条 男女两性都应当受到同样的教育、享有同等的权利、优待和人身自由;婚姻决定于自然的互相爱慕,这种爱慕应被正确地理解,摆脱人为障碍的影响;如果在某些情况下婚姻没有使结合的双方得到幸福,那么,那些使婚姻关系无法解除并使不满意婚姻状况的人遭到不幸的法律,就应该废除。

本条的立法理由 切合实际的社会制度要求人们必须彻底改变妇女的地位,造成男女两性关心建立公正而完全的平等,关心充分发展和不断增进双方的福利。

在以神圣法则为基础的新宪法中,为消除现行制度下促使夫妇不和的无数原因而拟定的新办法,将保证这一变革的实现。造成夫妇不和的任何一个原因,都不必保留。在任何情况下,哪怕是互爱之情已经消失,也不得保留任何一个能够破坏双方的和睦和友谊的原因。

在以无知为基础的人为法律统治下,没有一个立法者在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典中采取过使两性之间的结合能为整个社会带来美德和幸福而不致造成罪行和苦难的措施;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本来就不可能实行这种措施。目前,完全由人为法律产生的谬见所造成的隐患、贫困、虚伪和欺骗,只能引起惊恐不安。它们所带来的痛苦,特别是对身心比较纤弱的妇女所带来的痛苦,如果不再隐瞒下去而公之于世,让人人知道它们是错误而有害的立法的必然结果,那么这种痛苦将不复存在;而这种错误而有害的立法则是全世界现行的社会制度所完全依靠的和赖以建立的极其错误的基本原则的产物。

在完全平等的制度下,通奸的一切动机都将消失,性病也很快会从社会生活中绝迹。婚姻的缔结无疑将按照神圣法则的指示,在人生的适当时期和在最能防止婚后不幸并最能保证双方永远相爱如初的条件下进行。

因为以完全平等为基础的宪法保证人人在一生中都按照年龄和能力得到同样的教育、职业和地位,所以人人都有十分广泛的选择机会,而新村的每个居民的真实性格,从他出生以后,在一生的各个阶段,都将为人们了解得十分清楚。又因为新村居民总是说真话,所以婚前不会有那种破坏婚后的相互信任的欺骗行为,而在现在的制度下,这种现象却是屡见不鲜的。

神圣法则使人情不自禁地感到喜欢,使人热爱一切在本性上的特殊结合而令人愉快和爱慕的人(这种结合是每个人生来就由神赋予的,后来又受到社会的影响),相反地,不爱或嫌恶一切具有令人讨厌或令人憎恨的天性或自然感情的人。无知的人在破坏这一普遍而不可动摇的神圣法则时所干的一切,必然引起可怕的身心痛苦、犯罪和贫困。不管无知的势力怎样诡辩而各个国家和各个时代的人为法律总是反对永恒的自然法的。这样愚蠢地反对神圣法则,必然使人类对淳朴而善良的感情大失所望,而产生大量的令人厌恶和感到苦恼的疾病、违反自然情理的罪行、凶杀、神经错乱和发狂行为,以致人的头脑不能完全理解这些灾祸,或者甚至认为它们应当存在,结果小心翼翼地把这一系列可怕的灾祸隐瞒起来,不向公众揭露。防治这种身心重病的良药,就是在解决这些问题时不采用人为法律,并预防由这种法律产生的无数实际灾祸。这些灾祸经常带来难忍的精神痛苦,特别是对妇女更是如此,她们无法摆脱这种痛苦,往往被迫用自杀来结束这种痛苦。

这些以无知为基础的人为法律调整着两性之间的关系,破坏着神圣法则,使人们现在饱尝难忍的痛苦。谁能估计到和极其全面地想象到这一切痛苦呢?凡是由于具有人体解剖知识或由于职务关系而了解受骗的人所遭受的这些苦难(哪怕是其中的很小一部分)的人,只要处在允许他们揭露隐秘的事情的环境中,就能讲出长篇的故事。这个故事将会吓坏最有勇气的人,使他们感到莫名其妙,不了解人类为什么竟能这样长期地缺乏理智,以致没有发觉现在支配着整个世界的这种极端的狂妄行为,而在大城市里,特别是在人口稠密的大城市里,这种狂妄行为已经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让见闻不多的人去问一问伦敦或其他大城市的警察当局,或者问一问疯人院的主管人,如果被询问者敢讲真话,那么,他们就可以生动地描绘出人类的最细腻的感情、才能和力量被摧残的情景。这种被摧残情景之所以发生,乃是由于一窍不通的当局盲目地用最不公正和残忍的人为法律,而不用最英明的善良仁慈的神圣法则或自然法来支配人类的命运,从而使人们合理指导自己的天赋本能的理性和能力,还不如其他一切不受任何僧侣管辖而只受造物主的法律支配的动物。

在人类生活的新制度下,走向持久而幸福的两性结合的道路上就不会有人为的障碍;相反地,人们将用现有的一切办法促进彼此相亲相爱,历久不衰。不必怀疑,在这些制度下,由于双方终生都处在尽可能相爱如初的环境中,所以爱情的持久以及双方得到的满足和愉快,都将大大超过至今用各种各样方式缔结的由人的虚伪的意志自由所产生的婚姻,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害,则将大大小于这种婚姻。

但是,如果这种保证男女婚姻幸福的良好制度,在某种个别情况下没有达到目的(有时可能发生这种情况),那就要采取措施,在不破坏双方友谊的条件下离婚,要使双方不受到最小的损失,而使社会得到最大的好处。

当双方由于秉性不能继续相爱,而有意爱上另外一个人的时候,社会方面再强迫他们继续共同生活,这是最不道德的事情。仅仅由于这种错误的措施,以往不知使人们受了多少深重的苦难。这种强迫是多么不道德!它造成多少谋杀事件!隐藏在心里难言的痛苦,特别是妇女的这种痛苦,该有多少啊!仅仅是由于虚伪的意志自由的错误观念,全世界就遭受多少灾祸!当局很久以来就是根据这种观念统治人民,造成如此无知,造成那么多的灾难!

现在还缺乏真正的、以经验为依据的知识,不知道将来当人们变得有理性时,在婚姻方面为了个人的永远幸福和社会的福利,都需要些什么。由于这种无知,由于虚伪和罪恶的教育所造成的人们感情的混乱,所以必须制定结婚规则,必要时还要制定离婚规则。同时,应把这项措施看作是初步措施,并且随着社会在善良品质和理性的发展方面取得成就而作出应有的改进。这些规则如下:

(1)结婚规则:男女双方应当在结婚前三个月声明,并在结婚登记簿上注册;三个月后,双方在登记簿上签名表示成婚。

(2)离婚规则:如果结婚十二个月以后,双方发觉彼此情意不投,认为他们的结合很少有或者完全没有希望带来幸福,那他们就可以公开声明打算离婚,这项声明应载入离婚登记簿。不过,还要求他们继续共同生活六个月。六个月后,如果他们仍认为彼此性格相左,双方都愿意离婚,那就应当在离婚登记簿上签名,完成离婚手续。(https://www.daowen.com)

假如有一方反对离婚,则要求他们继续共同生活六个月,以试验他们的感情和性格能否协调,使婚姻幸福。但是,在这六个月期满以后,如有一方仍坚持离婚,那就应当按照上述手续确定离婚。

通过这种手续离婚的双方有权再婚。这些新村的儿童因为任何时候都归本村照管,都在公立学校里求学,所以不会由于父母离婚而受到任何损失,并仍能对父母保持爱慕之情。

不必怀疑,这种制度为社会创造的和睦和幸福,要大大超过至今存在的或用反常的因而是有害的强制手段来继续保持那种不愉快的婚姻关系所能达到的和睦和幸福。

第二篇 思想自由或信仰自由

第八条 人人都应在宗教和其他一切问题上享有自由表示自己信念的同等权利。

第九条 除诚恳而友好的论证以外,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其他方式影响他人的见解或信仰。

这两条的立法理由 即使对信仰自由稍加压抑,也是最不道德的暴行,并会产生各种虚伪。神法对此指出,人不能创造自己的判断。人的判断是存在于人的思想之中最深信念的产物,而人的思想则是环境为他造成的。因此,任何一个人都没有权利对别人说:“在你的思想中应当有我的想法,而不应当有你的想法。”这是违反自然的。神法说,除了采取以善意的精神表达的、以有关判断的真正发生过程的知识为基础的诚恳的论证以外,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支配他人的思想。只要不彻底消除一个人从智能上奴役另一个人的思想这种现象,真理就不能成为全世界的语言。智慧和心灵的语言永远令人神往,这种语言也是唯一合理的有理性的语言。

第十条 不论持什么见解或信仰,都不得受到任何赞许或谴责、任何表扬或处分、任何奖励或惩罚。

本条的立法理由 神圣法则宣称,人本身不能形成自己的信念或信仰,也不能随心所欲地改变自己的信念或信仰,所以信念或信仰始终是环境为人造成的。因此,根据人们按本性说来是不得不具有的信念而给予他们表扬或处分、赞许或谴责、奖励或惩罚,都是极其不合理的。

许多世纪以来,人对这个问题的无知所造成的思想和感情方面的冲突,以及所产生的暴力和罪行,都大于我们无经验的祖先的其他任何谬见所造成的这些后果。这种无知破坏了人们在道德和思想问题上的一切相互了解,使人对待他人比任何动物对待同类还残暴得多。因此,为了使真理的语言有某种希望成为人类的语言,就必须首先完全放弃这一谬见。

第十一条 任何一种宗教的信奉者都应当有同样的权利对推动原子和主宰宇宙的“不可思议的力量”表示自己的意见,以及用自己的良知所允许的任何形式和任何方式对这种力量表示各种崇拜,同时也不反对采取其他方式。

本条的立法理由 全世界现有的宗教观念,都是地理条件作用于受其影响的敏感的幼稚头脑的自然结果。由于这一作用过程,各个不同地区的居民,除去比较少数的例外(这也有它的合理原因),都变成他们所在地区所信奉的宗教的忠实信徒。他们的思想无法避免受这种影响,所以不能为此而谴责他们。因此,阻止人们表示自己的真诚的宗教信念和遵从自己的礼拜形式,都是残忍而不公正的。

神圣法则宣称:人在不损害他人的条件下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并按照他所认识到的关于权利的观念行事。因此,人有权公开谈论自己的信仰,并按照自己的信仰行事。但他无权妨碍他人享有同样的自由,不管他人的信念和行为方式与自己所接受的和赞同的信念和行为方式有多么大的不同,只要这种信念和行为方式是无害的话。这种关于信念的真实形成过程的知识,是产生人们之间的普遍善意和宽容的唯一基础。

只靠命令是不能产生这种神圣美德的。世界上从来不曾存在过这种美德,而在人为法律统治之下,也从来不能产生这种美德。只要这种不良的、恶意的法律继续存在,不被仁慈的、善意的和英明的神圣法则所取代,只要神圣法则还没有成为全世界的法则,还不能支配人们的一切思想和行为,指望神圣的美德在生活中占据统治地位,那是枉然的。当真正的精神自由得到实现的时候,才会产生不被我们无经验的远代祖先留传下来的无知法律所玷污的热爱他人的纯洁感情。

第三篇 居民的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 在儿童通过教育获得导源于神圣法则的新习惯和新感情以后,成为目前这种严重不公正、犯罪和灾难的成因的无益的私有财产,在新村中将不复存在。

本条的立法理由 动产以外的私有财产是人为法律制造的最不道德和最有害的力量之一,而且也是产生无数的犯罪和严重的不正义的原因。

只要人们继续在私有财产的自然影响下养成严重的自私自利习惯,即对凡是可以变成私有财产的东西都要据为己有,私有制就会保存下去。因为人人都是用这种原则的精神教育出来的,所以大家都或多或少地公开反对他人,以便在混乱的生活中拿到最大的份额。

在童年和青年时期养成的自私心理,到成年时期就会使人形成极其卑鄙下流的性格。这种心理使人产生孤立的个人主义的倾向,从而抑制和搞乱人的极为细腻而善良的感情。它使人们总把他人看作敌人,叫人们怀疑外乡人甚至邻居的动机和行为,因为每个人都在这样的情况下养成一种习惯,力图欺骗他人,即使在同所谓朋友的交往中也要占点便宜。

私有制所产生的灾祸,向四面八方蔓延。

私有制使拥有大量财富的男男女女形成倾向于非正义的恶劣的反常性格,而使身受贫困的无数祸害而痛苦不堪的人产生十分令人讨厌的仇恨心和妒忌心。

它使监狱挤满了人,叫疯人院有人满之患。它时常堵住伟大社会改良的道路,把社会的自卫费用增加到难以想象的地步。

它使社会上一小批人手里积累了巨额无益的财产,而人数占绝对优势的群众却被迫生活在贫困之中,或生活在几乎同样恶劣的对贫困的经常恐惧之中。

人为法律认为私有制是社会的主要因素。在神圣法则统治之下,私有财产将被认为是巨灾大祸,是各国的一切阶级之间的纷争的永久根源。

一一列举私有制给人类造成的物质损失和无谓痛苦,可以写成许多卷书。

有人断言私有制是增强个人力量的刺激因素,而在人为法律必然造成的不合理制度下,也确实需要这种刺激因素。但是,在根据神圣法则建成的制度所诞生的新秩序下,将经常存在另一种力量强大得多的刺激因素:它不是鼓励人们为个人发财致富而活动,而是促进人们为普遍幸福这一神圣的目的而每天发挥自己最大的能力。

第十三条 只要这种新村的成员从幼年时代就开始接受认识神圣法则的教育,习惯于在自己的行动上服从这种法则,处在相应的环境之中,从而有可能真正认识自己的本性,这样,一切个人奖惩制度就会消灭。

本条的立法理由 凡是研究过自然界的人都知道:一切创造物的共同特性和个别特性都是“伟大的宇宙创造力”所赋予的;全体和个体的创造者不是被创造物本身,而是“造物主”;不管是有灵魂的物体或无灵魂的物体,不管是矿物、植物或动物,也不管是有理性的生物或无理性的生物,都是如此。当然,正在研究自然界的人也知道:不管各种共同特性在人身上是怎样结合的,这些共同特性及其在每个人身上的特殊结合,都完全是上述创造力的产物。因此,根据共同特性及其特殊结合而责难可怜的被动的被创造的生物——不管是人,还是任何动物,都是缺乏理智的,而加以惩罚或使之遭到任何损害,则是极端不公正的。难道这样做是为了自卫或为了取得生活资料,而舍此就不能维持生活吗?!一切无谓的残暴行为都是违反神圣法则的行为。

因此,当人们制定法律让一个人惩罚另一个人,而不是从这个人出生以后就教导他认识神圣法则并始终按照这种法则行事的时候,人们的这种行为方式无疑地证明他们还不懂得人道的规律,还没有学会像一个有理智或有理性的人那样行事,也没有他们那种自知之明。现在,从人类以往的历史可以明显看出,在人被创造出来的时候,就具有了在无数代里慢慢前进的能力。这个前进过程,从最无知、没有理性的野蛮人的状态开始,直到人的加速发展的条件的形成,以及人在历史上首次成为全面发展的人或有理性的生物那个时候为止。

只是现在,人才开始相信:受到对人性本质的理解所指导的善行,比人的任何其他品质或特性具有强大得多的力量促进人们的幸福;可以借助于受到明智而审慎地指导的善行,在人出生以后就按照神法教导和教育他们,使他们尽可能不依靠自己创造的能力而永远成为善良、明智、有用和幸福的人。然而,按照人为法律使用暴力和惩罚来治理社会时,永远不能使人达到在神法统治下人人都能得到和人人都能享有的那种善良、明智和幸福;神法将经常毫无例外地产生善良意志,产生对于后天的教育或先天的差异的应有关怀,从而产生宽宏大度和无限善良。实现这种改革以后,一切个人惩罚将不仅被认为是非常残暴和非正义的,而且也被认为是管理那些希望成为善良、明智、幸福和有理性的男男女女的一种最错误的方式。

现在,有人开始看到并承认疯人院和学校里减少惩罚所产生的良好效果。一些办得好的疯人院和学校,现在几乎不用体罚了。承认可以根除不合理性的法律所产生的体、智、德方面的无数病症的时代已经临近了。这些不合理性的法律,是人们在从无理性状态到有理性状态的逐渐完善过程中发明出来并加以实行的。像最高明的医生在设备完善的疯人院里对患者所采取的那种制度来管理社会和医治社会,那些病症是可以根除的。在这种疯人院里,凡是受托照顾这些不幸者的人员,对每个患者和他们的疾病都抱着耐心、宽宏和善意的态度。这些不幸者大多数是由于目前占据统治地位的极不合理的社会制度的无理性和不公正,才变成这个样子的。

已经建立起来的缺乏理性的、不公正的和十分无知的制度,是为了人惩罚人而设想出来的,这种制度目前是人为法律必然产生无理性,或者更正确点说,简直是产生疯狂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之一。天天捕人坐牢,个人谋杀,政府屠戮,国家之间发生战争,都无可置辩地向全世界证明:一切民族、国家和种族的人的理智水平是很低的,他们完全缺乏健全的思想。

愚昧无知目前就像是帷幕一样妨碍人们成为有理性的人,一旦这种无知被消灭,应当首先采取的一项措施,就是实行这样一种制度,它将预防产生以暴力和欺骗管理社会,以及一个被创造的生物把另一个与他同样无知的被创造的生物当作罪犯来惩处的任何必要性

只要人们在无知的基础上受训练和受教育,而这种无知在导致创造或维护与神的指示相悖的法律,只要有人对他所不理解和受他所指摘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审判,从而按照自己的理解、异想和有限的能力去惩罚同胞,那就只能延缓走向合理而健康的状态,延缓实现人间的幸福和无害的享乐。

笔者曾得到一个特别良好的机会,在三十年期间内按照与人为善的原则管理过两千五百人。尽管试验是在人为法律所造成的极端不良条件下开始和实行的,但是获得了成功,使人们得到的知识、德性和幸福的总和远远超过对它所抱的最热烈的希望。一旦试行依据符合神法的原则来管理社会,则采用人为法律的必要性就将迅速消失,而幸福就将在受上述方式明智管理的居民中间产生善行。推广善行的正确途径在于首先采取一些措施,使人们变为有理性而幸福的人,因为人们有了幸福,就容易成为善良的人。这条途径所以正确,就在于它既是最简捷的而又是最使人愉快的。

人为法律是犯罪的根源,然而人们在制造了罪行以后,又企图利用无数没有效果的法律来消除这种法律的恶果。于是,犯罪事件的层出不穷,便产生了惩罚的原因。

神圣法则预防犯罪的原因的产生,从而使惩罚不但成为无用,而且变得非常有害。导源于神圣法则的新宪法可以公正地称为预防犯罪和生活贫困、创造美德和幸福的宪法。

第十四条 每个新村都应当是按照通常人数比例(五百人到三千人)构成的男女老幼的联合体。三千人是人们能够最有成效地在有科学根据的统一条件下联合起来以实现自己的一切重大任务的最高人数。

本条的立法理由 在关于过渡措施的一章中已经说明过了。

第十五条 随着新村数量的增加,应由几十个、几百个以至几千个新村结成联盟,直到联盟普及整个欧洲,随后再普及世界其他各洲,最后把全世界联合成为一个只被共同的利益联系起来的伟大共和国。

本条的立法理由 人类的一切成员都希望只有一个利益范围、一种语言、一部共同法典和一个施行这一法典的制度。新村的联盟可为达到这些伟大的、不变的、合乎希望的目的提供最自然、最方便、最迅速的办法。为了达到比较狭窄的局部目的,由每十个新村结成一个联盟;为了达到范围更广的利益,即为了保证一切地区和一切纬度地带得到和平和康乐,由每一千个新村结成一个联盟——这都是不难办到的,因为将来可以看到:在全世界上,每个人的最重要的长远利益将由这些新村的制度及其联盟给予最有效的保证。只要地球上的居民还没有亲密地结成一个使每个成员都能积极促进他人幸福的大家庭,就要继续扩大这种联盟。按照上述方式组成的各个新村,将建造起宫殿般的房屋,周围环绕着花园、公园和大片的良田美地。田地分布在铁路的两侧,而铁路依据符合共同利益的方针通向每个国家。

所有的联合新村,都将由众所周知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每个新村都要帮助其他新村,就像每个新村居民都要帮助自己的同胞一样;人人所受的教育,使他们产生不但要促进较近的新村,而且要促进其余一切新村的福利的热望,并且同样地关心着它们的成就。要知道,只要有空闲的房屋,人人都有权从这个村庄迁居到另一个村庄。因此,从实际的观点来看,每个人除了都是同事以外,还是所有新村的真正主人,而不管这些新村的数目有多少,或者距离有多远,甚至是分散在东半球各个地方。在整个西半球上自由无阻地推广这种新村的时代也会很快到来。人类毫无例外地日益希望这种联合尽快地扩大到东西两半球。凡是被认为有利于大家的事情,都将在舆论的压力下实现。

第十六条 每个新村都要拥有足以保证人口达到最高数目时的生活需要的土地。

本条的立法理由 在关于过渡措施的一章中已经谈过,但是在此还要补充一点:在这种社会制度下,居民都住在产粮区附近,而在现在的城市生活方式下,要向城市居民输送粮食。

旧社会的这种制度,从各种观点来看,对所有的人都是有害的,无论对散居在乡村生产粮食的人,还是对聚居在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人都是不利的。城市居民得到的粮食由于保管和运输,也时常由于这些粮食从农民和生产者手里运到消费者手里的过程中由中间人掺入有害的杂质,因而或多或少是变质的。

第十七条 新村应该建设得使每个新村的全体成员都能尽可能享受到同样的好处,在他们之间有尽可能多的愉快的交往。

本条的立法理由已在关于过渡措施的一章中叙述过了。

第四篇 居民的管理和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八条 每个新村都应由内务部(通过由新村全体年龄为三十到四十岁的居民组成的总理事会)管理。每个部都应受由总理事会的成员所组成的委员会直接管理,这些成员是总理事会按一定程序选出的。对外关系部或外交部由新村全体年龄为四十到六十岁的居民组成。

本条的立法理由 在教育和其他条件一律平等的公正制度下,每个人都将通过适当的方式学习社会科学,受到认识社会生活的教育。在达到可以取得必要的工作经验的年龄时,每个人都应当参加新村的管理工作,作为他对同村人应尽的责任。新村居民由于在各个部取得有明确目的的好经验,所以实际上将会熟悉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因此,无论哪一个新村,都绝不会有一个无用或无能的行政人员。新村的任何一个居民从幼年时代起就会很好地理解为生产和分配财富,培养体、智、德方面的优良品质和进行管理工作而建立的整个新制度,而且胜过现在最有才能的、最有经验的人对这些重大的社会职能中的任何一种职能的理解程度。

这就是根据人为法律教育、训练和造就出来的人同在神圣法则所建立的秩序中培养出性格的人在社会活动能力方面表现出来的差别。人为法律制造出各种充满矛盾和无理性的制度,而神法则建立整齐、美丽与和谐的统一而有联系的制度。前者经常带来欺骗、犯罪和灾难,后者则经常带来真理、人们之间善意相待和不断增长的福利。

第十九条 在新村全体居民都能胜任一般的行政工作以后,就不必再选择或选举任何人来担任政府职务。

本条的立法理由 选择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都起败坏道德的作用,并给社会带来无数的灾祸。竞选激起最坏的欲念和进行各种欺骗;有利害冲突的党派,对敌手很少怀有好意、善心和宽容精神。这种没有理性和使人厌恶的手段,永远不可能产生善意。

通过为管理这些新村而制定的制度,一切同行政工作有关的灾祸都能够被消除;政府的工作将大大简化,以致人们很快就可以理解它的原则,容易学会它的业务。即使如此精简,行政工作也会做得切实有效,使每个人一生中都感到对自己关怀备至。这时,在人口稠密的整个大陆上维持秩序和防止犯罪,也要比在受着人为法律统治的一个伦敦市更容易做到,因为人为法律制造混乱并且败坏道德,而这种道德败坏的现象是以虚伪为基础的,靠暴力、欺骗和惩罚来维护的。

每个新村都将像一个独立共和国或国家一样实行自决,由自己的成员依照神圣法则进行管理。

应当补充一点:在上述制度下,任何人如果受到细心的教育而没有预先在理论和实践上学会做一个有用的新村成员,没有能够被接受参加新村的一切内务管理工作,那就不能成为政府的成员。

第二十条 自幼就在新村中受到培养的全体新村居民,年满三十岁时正式应召参加内务部工作,承担实际职务,而到四十岁时解除这方面正式职务,他们年满四十岁时,应召参加对外关系部或外交部工作,而到六十岁时解除这方面职务。

本条的立法理由 出生后就在新村中受到严格训练和培养的年满三十岁的新村居民,在关于人的本性的知识方面,在社会生活的理论和实践方面,以及在从出生到成人的性格的形成方面,都比受到以人为法律为基础的制度的深重影响,以及被各个地域的偏见所迷惑的任何年龄的人老练得多。

因此,每个人年满三十岁时,即到了智力和生命力最旺盛的时期,都将不经过选举,不进行任何竞争,而完全根据天赋权利成为内务部的成员,与那些早已熟悉工作细节的人一起工作。他们将迅速和充分地利用这些人的工作经验而不产生任何嫉妒的心理。

这个政府按照一个共同的宗旨同全体治下的居民团结一致,这就是力图善意地、坦率地和诚恳地促使每个人从出生到老死都能康乐幸福。这个政府不会发生任何突然的变乱,不会屈服于某些人的狂热或蛮干,这个政府在物质和精神方面都永远不会处于童年和老年状态,而始终处于盛年。政府人员的行政工作的实际经验将不会少于九年。由于实行这种简单的制度,政府每年都将增强力量和增加经验,而不发生任何混乱和干扰,不产生引起斗争和纠纷的任何原因。换句话说,这种政府是完善的,没有如今的灾祸层出不穷的现象。而新村的每个居民从少年时代起就知道,根据权利,在他到了适当的年龄时,随着这种新村制度的普及,就要参加管理世界的工作,因为每个人年满四十岁的时候,即在辞去内务部的正式工作以后,就要应召参加对外关系部的行政工作。在新村联盟制度下,对外关系部将是一个主要的国务部,它的职责是制定和协调有关所有新村共同利益的措施。在人们看到最初一批新村的全部活动以后,这种新村毫无疑问就会像铁路那样,由一个国家通到另一个国家,直至扩大到整个地球。一切人的个人利益都要求这样来推广新村制度;对外关系部的重大职责就是制定达到这些理想目的的措施,并促其实现。

到了六十岁的时候,每个人在上述制度下都获得了丰富的经验,人们的头脑里充满着在许多次远游中得到的宝贵知识,人们的判断力由于长期办事和管理本村的经验而完全成熟。这时,应当叫这类村民离开公职,欢度晚年的幸福生活,按照本人的成熟的思想,自由地利用自己的时间和才能。成熟的思想毫无疑问地会激励每个人,像促进自己的幸福一样,富有成效地把自己的体力和智力用于促进社会的幸福。可以预料,在这种根据神圣法则建立起来并受它指导的新社会状态下,至今在人生的各个时期造成人们担心短命夭折的许多忧虑的原因将完全消失,而采用根据各人体质的平均能力来锻炼各种器官、技能、意志和力量以使人长寿的新方式。到这时,人的健康和体力将得到增强,寿命将大大延长,超过人们至今所能活到的年龄。可以有根据地认为,社会制度的这种改革将使生命比现在的一般寿命延长三十到四十年。如果实现这一愿望,则长寿和为社会的福利而长期工作将给人们带来许多益处和幸福。

第二十一条 内务部总理事会的职责是:调整村内的一切生活条件,组织各种生产部门和分配部门,培养人的性格,消灭一切不利于居民幸福的条件,用所能想出或从其他新村学到的最完善条件取代这些不利条件。对外关系部或外交部的总理事会的职责是:接待来自其他同类新村的访问者或代表,同这些新村保持联系,访问它们,与它们共同拟订修筑道路的措施,彼此交换多余的产品,组织参观旅行,发送和接受有关发明、发现和改进的情报,交流各种可能有用的知识,调整为繁衍的人口而建设新村的工作并给予协助,派遣代表参加本村所加入的新村联盟。

本条的立法理由 可见,这些新村的政府具有纯粹民主的和慈父般的性质,而且只有这样一个特点:在这里,这位慈父始终是体魄强壮,精力充沛,经验一天比一天丰富。这种政府具有许许多多民主品质,并在保持行动统一和坚定方面具有慈父般的尊严。由于全村居民都按照年龄的差别同甘共苦,由于人人在生活的道路上都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而进入参加行政管理工作阶段的人也不能有任何理由作出违反共同幸福的行为。神圣法则经常摆在他们的眼前,它虽然简单而平常,但是完全可以指导他们采取正当的决定。除了全村的老幼居民在新年大会上对政府人员的言行进行细致的,但是出于善意和好意的评论以外,政府成员不受任何人监督。很难设想,由受到良好教育和培养并在生活上得到良好安排的人组成的政府会打什么坏主意或干什么坏事。全村范围内的一切事务都交给他们全权处理和掌管。如果他们有时表示疑虑不知道怎样进行某项新的或特别困难的工作,如果在这项引起疑虑的工作上发生意见分歧,他们随时可以请教年长的居民,征求他们的意见。但是看来,这种请求的理由有时未必会出现。

这部民主宪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根据神圣法则把人类联合成一个亲如兄弟的联盟,以谋求大家的共同福利。本条所列的职责,是为了促进实现这一目的,同时为了保证参加理事会的人员获得幸福,以及为了逐步改善联合起来组成联盟的每个新村的状况而规定的。派出的代表团应按所需的人数轮流由理事会中年龄最长的成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内务部或外交部的总理事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一切事务享有完全的管理权,但是它们的行为应符合它们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完全遵循的人的本性的规律。

本条的立法理由 这两个总理事会的成员所受的那种教育和训练,所过的那种生活和所处的那种环境,使他们除了按自己的经验和信念行事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动机。他们要始终遵循的神圣法则为数不多,明确而简要,以致他们在实行神圣法则时不会有任何怀疑,不会在行动上产生什么犹豫。本身是十分清晰的,而把它应用于人类事务,在按照它建立的新村的条件下,也不会有任何困难。只要准备时期或过渡状态一过,新的一代出世(他们从摇篮时期就在这种新村中成长起来,从出生以后就学习合乎理想地思维和行动),行政管理的范围就会缩小。因为当教育使人们成为理性的生物,人们的周围只有合乎理性的事物和条件时,他们就将始终合乎理性地行动,只有下条所述的情况除外。但是,在每个理事会里,未必有一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同时发生下条所述的情况。其他成员那时就会像下条所述那样,把他们送进医院

第二十三条 凡是依照自己的本性的规律接受教育、训练的人,一定会经常合乎理性地思维和行动。倘若他们在体、智、德方面有了疾病,理事会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把他们送到治疗体、智、德方面缺陷的医院去,直到在温存的护理下治愈疾病,恢复健康为止。

本条的立法理由 已在第二十二条预先作过说明,而且这一条本身也是清清楚楚的。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必要时可以接受新村任何居民的实际帮助和建议。

本条的立法理由 有时有这样的情况:年轻人在某一方面具有特别大的才能;也会有这样的情况:需要请教最有经验的人。在预料到有这种或那种情况时,即使在上述政府制度下,最好还是让这些人参加理事会;另外,考虑到治下的居民出生以后将成为有理性的人,所以我们有理由期待,行政管理工作在任何情况下困难都是不大的。

第二十五条 为了避免作出不公开的判断和防止新村成年居民之间产生敌对情绪,为了经常保持神圣法则的纯洁无瑕,每个新村应在每年元旦上午十时召开大会。大会的参加者是本村中曾经担任过理事会成员的年老居民,以及出生后就在本村受教育的尚未参加理事会的十八岁以上的居民。大会的任务是听取各理事会准备的正式书面报告。报告要由每个理事会最年长的成员代表理事会提出,并认真地汇报过去一年的工作。作完报告以后,大会开始讨论报告,并加以仔细审查。在大会取得一致的意见时,由年长与会者中的三个年龄最小的人和年轻与会者中的两个年龄最大的人组成一个委员会,以拟定大会对理事会的报告所作的决议,其中应该特别指出过去一年是否一贯遵循神圣法则。这个委员会还应当以实事求是和与人为善的精神,对于他们认为是破坏这项极其英明而不可变易的法则的任何措施提出自己的意见。对于理事会的报告应当登记、保管和付印,以便本村居民可以利用并寄给加入联盟的其他新村。

本条的立法理由 这条法律十分重要,旨在使本村各种年龄的居民真正认识到:必须在思想和实际行动方面始终遵守神圣法则,使这种法则成为每个人的思想中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为只有这种法则彻底地、真正地在实践中得到遵守时,新村才能日益繁荣,新村居民才能日益良善,养成越来越高尚的品质。

这种年龄对每个新村的每个居民和整个联盟(不管联盟有多大)都会大有好处。年青一代从小就会对年龄的报告特别感到兴趣,因为在新的教育方式下,年轻人都会很好地理解神圣法则,并正确地判断在实践中是不是有所违反。在这种按照神圣法则培养人的性格的新方式下,一切儿童对于人的本性的了解,将远远胜过那些在以人为法律为基础的制度下教育出来的任何年龄的最有经验的人。他们也将很快地熟悉关于社会的科学所包含的原则,而且明白把这些原则应用于他们根据自己的经验已有一定程度了解的实践时,会得到好的还是坏的结果。同时,他们也将知道关于“人人出生以后就受到环境的巨大影响”这一伟大的基本科学;甚至在青年时期,他们就能利用这种知识去实现重要的目的。本条也可以帮助尚未进入理事会的较年轻的居民熟悉他们将来达到适当年龄时就必须承担的和必须解决的事情。本条的任务是使人人从青年时代起就懂得教育和行政的原则,并在适当年龄能够明智地把它们付诸实施。

第五篇 关于意见分歧的调解

第二十六条 如果总理事会企图在什么时候违反人类的自然法则(未必有此可能),村里担任过理事会成员的年老居民都应当召集自幼就在本村受教育的全体十六至三十岁的居民举行公共集会。这个会议在召开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它应当冷静地耐心地审查总理事会的行动。如果大多数人认为总理事会违反了或试图违反上述法则,就应当把一般行政管理工作移交给担任过理事会成员的六十岁以上的居民和尚未参加过理事会的二十至三十岁的居民。

因为居民自幼就受到理性教育,出生后就处于良好的条件下,所以很难想象这条法律会在什么时候被应用,即使需要应用它,也只是暂时的。

其他一切的意见分歧(如果在习惯于合乎理性地感觉、思维和行动的居民中真要出现这种情况),应当迅速由最近参加理事会的三位成员审查,并以多数决定的方式对双方进行友好的调解。

本条的立法理由 如果考虑到将来怎样教育和培养上述新村的成员,怎样安排他们的生活,如果注意到他们会在各种情况下都只说真话,尤其是尊重他们的本性所必然具有的感情和意见,那么,就很难想象在知道神圣法则和自己本性的新村居民之间,会在什么时候发生需要外人干预的某种意见上和感情上的分歧。被人正确理解和忠实应用的神圣法则,是人类一切成员之间的团结的法则。这种法则主要是通过认识感情、意见、习惯和行为上的差异原因,以预防人与人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发生意见分歧,并保证对全世界的人们之间极其多方面的差异有无限宽容的律法。

但是,只要这种知识还未深入人们的心灵、头脑和习惯,在人们没有在日常实践中完全习惯于应用这些新法则以前,规定简单的办法来防止人们之间初期可能产生的各种争论,还是有用处的,而在人们尚未变成有理性的生物以前,这也是有必要的。本村老年居民中的三位年龄最小的人,熟悉村里日常事务和政府规章,能够用双方都满意的方式,像亲密的朋友一样劝解个别人之间的任何争端。在处理提交他们审查的每个问题时,应以神圣法则作为指导原则。

实际上,经过相当的时间,摧毁现在一代人由于错误的人为法律的影响而在头脑中形成的矛盾思想体系,并代之以合理而正确的思想,这样,以上所述的尽管已经比人为法律的数量少得多的法律条文,将简化为一条简单而基本的神圣法则——经过一两代,这无疑会达到的。这条法则宣称:只有伟大的宇宙创造力才能造成人,造成人的感情和信念,从而造成人的行为。知道了这一点,就足以把人改造过来,并把社会建设得使最渺小的人物在这种新的人类生活环境中,也能远远超过在目前的没有理性的制度下被认为是最伟大的人物。[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