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创意性剽窃
几个月前,我接到一个电话,是我的作家朋友布莱恩·加菲尔德打来的。他提到近期读到我发表在《阿尔弗雷德·希区柯克推理杂志》上的一个中篇小说,觉得写得非常好。你可想而知,我听了大为开心。
但他接下来的声音透着些许不安。“我太喜欢这篇小说了。”他说,“我在想办法偷走它。”
“偷走它?”我说,“偷走它?”
“哦,这是合法的偷窃。”他向我保证,“书出来你就明白我的意思了。”
我只得引用奥斯卡·莱文特(Oscar Levent)的名言来回击。“模仿,”我指出,“是最真诚的剽窃。”
“我非常赞同。”布莱恩说完,就挂了电话。
我的中篇小说《像一只街头的狗》(Like a Dog in the Street),写的是一个国际恐怖分子,被以色列安全部队所捕获。他的同伙为救他,在纽约的联合国大厦放了一枚炸弹,威胁若不释放恐怖分子,就炸平半个美国东海岸。以色列不得不放了这家伙,但释放前,给这家伙打了一针狂犬病毒,其症状在三十天之后才出现,一旦出现,就必定死亡。
故事中狂犬病毒这个元素,是我多年前就有的构想,只是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小说放进去。布莱恩想盗用它,我不是很乐意。等他的小说过段时间后出来,我读过了,才松了口气。在他的故事里,美国情报机构迫于恐怖分子的要求,不得不释放一个敌方的间谍。他们当然不想放过他,于是释放前先给他下了毒,等他逃到东柏林或者别的什么地方,药性才发作。这时有人来找他,告诉他可以得到解毒剂,前提是他再次自首,他只好照办,结果却发现自己被耍了,所谓毒药根本就不致命。
布莱恩完全正确——他的创作是合法的剽窃,我称之为“创意性剽窃”。他的故事直接起源于我那个中篇,但经过他对创意的改编,已成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故事。
他的改编方式,让我想起我的故事也不是我凭空想象出来的。这要追溯到1961年,我看了一部名为《本·卡西》(Ben Casy)的电视剧。在该剧的第一集里,文斯·爱德华兹(Vince Edwards)扮演的主角被一个狂犬病患者挠伤,出于某种医学原因,他不能打狂犬病疫苗。他不得不等上三十天,才知道有没有患上狂犬病,假如患上,那他就必死无疑。剧中提到的医学信息,还有对其戏剧性的应用,在我的脑海里徘徊很久,直到最终我把它写进小说。当我在小说中借用这个元素的时候,我并没有剽窃《本·卡西》,正如布莱恩没有剽窃我的小说一样。
很多作家都爱读书。我觉得,我们的故事创意,有很大比例来自我们阅读中受到的启发,这是自然的事。但是,在合法“剽窃”与非法剽窃之间,在单纯剽窃与有创意的“剽窃”之间,都要划一条界线。在我看来,它们之间最根本的差别,在于剽窃者是否在他借用的故事里,注入了自己的独特创意。
早在三个世纪前,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22]就在《偶像破坏者》(Iconoclastes)一文中说得很清楚。“关于借用问题,”他说,“一旦借用者没有把借来的东西处理得更优秀,就会被好作家们视为剽窃。”
作家无论水平高低,都经常会怀疑自己是否涉嫌剽窃,没有创意。这样的事情我经历过好几次。比如,我写过一本书,名为《作废的捷克人》(The Canceled Czech),书中的主人公穿越铁幕,去监狱营救一个二战期间与纳粹合作过的捷克人,他设法让这个捷克人陷入昏迷状态,随后装进棺材里,运出边境。事成之后,他受到自身正义感的驱使,把棺材连同里面的那个捷克人一起送进了火葬场。
该书出版两年后,我偶然读到名为《磨坊》(Mills)的一本书,其情节居然与我的同出一辙,主人公也是让一个战犯假死,装进棺材,从东柏林运到西柏林,然后呢,受到自身正义感的驱使,把棺材连同里面的那个战犯一起送进焚尸炉。
这件事倒也没有特别让我不快。我不确定《磨坊》的这个作者是否读过《作废的捷克人》,即便他读过,我也不能肯定他是否有意剽窃。我的一个朋友发现,他的某本小说,居然抄袭了一篇短篇小说名作的情节,很多细节都很相似,这让他大为恐慌。他知道自己多年前读过那篇名作,但写的时候,却没意识到自己在抄袭。那篇名作的作者没有起诉他,也没有书评家就此巧合提出质疑,但他只要一想起自己这次无意识的剽窃行为,就一身冷汗。
这种事情常常会发生。通常,编辑若发现这种无意识的剽窃,就会赶紧把它扼杀在萌芽状态。不少作家一旦得知自己是在抄袭别人的作品,就丢掉整篇小说了事。但是有创意的剽窃者,只会将别人的成果当作自己作品的出发点,从而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任何担心。
不满意,通常是创意性剽窃产生的源头。正如牡蛎处理壳里的一颗沙粒那样,因为对沙粒不满意,所以才倾注心血把它裹起来,用心打磨,直至磨成一颗珍珠。作家若对看到的电影或故事不满意,也会重新打磨,创作一部更让人满意的作品。我若看到某个人物形象刻画得很笨拙,就会琢磨,这个人物形象该干点啥?干了之后会有什么效果?有时,我的解决方案会和原文作者大相径庭,而我又觉得这个形象可以改进,于是我会自己去另写一个故事。
我有时会通过猜测别人故事的结局,构思出有别于原著的情节。这种事通过电视进行,最为方便。比如大家熟悉的《希区柯克剧场》(Alfred Hitchcock Presents)就是个理想的选择。我往往看到一半,就猜出作者为故事结局设计的悬念。但也有几次,我猜得不对,与编剧想到的大相径庭。既然我的版本与我看到的故事大不相同,有两次,我索性坐下来,写出属于我自己的故事。
我知道某些作家,在灵感枯竭的时候,索性去盗用别人的故事。我过去认识一个科幻作家,他就系统地阅读过往那些科幻期刊的故事,翻找一篇他能改头换面的,他觉得自己这样就可以放心盗用。我在写犯罪小说时,偶尔也干过这种事,但对我而言,毫无成效。
例外的只有一篇小说,且听我细细道来。
二十年前,我在《猎人》上读到弗莱彻·弗洛拉(Fletcher Flora)写的一篇故事。情节大致如下:故事叙述者的一个朋友,因为犯连环杀人案而被捕入狱,他用同样一根鞋带,勒死了六个年轻女性。(在此说明一下,他就是用同一根鞋带勒死不同的年轻女性,不是说他寻找系有特定种类鞋带的女性,再用这种鞋带勒她们的脖子。)
叙述者去监狱探访他的朋友,发现这个案件证据确凿,回家后,他在朋友的衣橱里发现另一根鞋带。他不仅没有将这一证据上报警方,反而用这根鞋带,以相同的手法制造了更多的谋杀案。他那一直在狱中的朋友,由此获得了不在场的证明,最后得以无罪释放。
整整二十年,我一直渴望盗用这个故事。这故事的某些元素我是真的非常喜欢。但是老天,这故事是弗莱彻·弗洛拉先写的,我啥也做不了。每当我写作思路堵塞,我就想盗用这个故事,但结果只能无奈地抛到一边。
然后呢,大约不到两年前,我碰巧又读到旧版《猎人》上的这个故事。我开始琢磨情节,想办法给这个故事脱胎换骨,以便让我在盗用的时候心安理得。
我把鞋带换成了领带,这算不上脱胎换骨。接下来,我改变了那个监狱犯人的身份,他不再是连环杀人犯,而是因为求婚失败,用他那个旧学生领带勒死了前未婚妻。我让他妈妈向一位刑事诉讼律师求助。我创造出来的这位律师,非常独特,他只会在胜诉后,让被告得以无罪释放,才肯收费。
我把这位律师塑造成了一个罪犯——让他通过推理的方式在私下里操纵整个事件。他飞往英国,买了一堆领带,与凶手用来杀人的那条领带同一型号。回国后,他寻找与被害人长相相似的女性,用这些领带逐一勒死。就这样,他成功地把一起故意杀人案,变成了连环凶杀案的第一宗案件。
写完这篇小说后,我不知道弗莱彻·弗洛拉是否会发觉我的剽窃。那个小律师——我给他起名为马丁·H.埃伦格拉夫(Martin H.Ehrengraf)——迄今为止,已在我的六个故事里作为引人注目的主角出场。这个系列在《埃勒里·奎因》推理杂志上连载了好几个月,我也写得很愉快。
《埃勒里·奎因》推理杂志的编辑弗莱德·丹奈(Fred Dannay)评论说,我塑造的埃伦格拉夫形象,显然脱胎于早期通俗小说家梅尔维尔·戴维森·波斯特(Melville Davisson Post)笔下的伦道夫·梅森(Randolph Mason)形象。梅森,你知道的,是个使用犯罪手段让委托人脱罪的律师。弗莱德并不认为我剽窃了波斯特的作品,只是他觉得,埃伦格拉夫形象的塑造,显然受到梅森形象的启发。
噢,告诉你一个秘密,我从未听说过伦道夫·梅森这号人物,更没有读过与之相关的故事。要不然,我哪敢塑造埃伦格拉夫的形象啊。很有趣,是不是?埃伦格拉夫形象是创意性剽窃的成果,但人们却搞错了创意性剽窃的对象。
最后,关于什么算得上是创意性剽窃,有几点说明。倘若从五六个故事里面,分别盗用一些元素,然后凑在一起,混搭成你的作品,那算不上创意性剽窃。把背景从西部换成科幻,把莎士比亚的戏剧换成现代故事,假如你除了服饰和外部场景外什么也没改动,那也算不上创意性剽窃。(《西区故事》[23]这样的作品才是创意性剽窃。我最近为短篇小说写作比赛担任评审,就看到有三四篇参赛作品,抄袭西部枪战故事,换成科幻背景,主角骑着蓝色的龙,射着激光枪,这类作品当然很糟糕。)
最后一点,若你写的是非虚构类的东西,那也算不上创意性剽窃,实际上,那根本就不叫剽窃。
他们说那叫“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