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里克关于认识和真理的学说——逻辑经验主义认识论的介绍和批判

第二章 石里克关于认识和真理的学说——逻辑经验主义认识论的介绍和批判

弗兰克在叙述逻辑经验主义的历史时指出:这个运动 (他把它叫做找寻 “科学世界观”的运动)在1920年左右达到了第一个高峰。有三本著作是这个高峰的表现:石里克的 《普通认识论》(1918),莱辛巴哈的 《相对论与先天的认识》(1920)和维特根斯坦的 《逻辑哲学论》(1921)[1]。可见石里克的 《普通认识论》在维也纳学派以及整个逻辑经验主义的思潮中占有重要地位。我们现在就根据这本著作第二版 (1925)对石里克的学说给予评价。

石里克认为认识论所探讨的问题,是正确的认识所以一般地成为可能的普遍的根据[2],而不是人们在获得知识时的心理过程的性质问题。换句话说,认识论所探究的是 “认识的逻辑”,其中心问题在于:知识的可靠基础是什么?其他与此相关联的传统问题有:认识是否可能,它的范围和真理性的标准等问题。认识的逻辑和认识的心理学不同,它并不是把认识作为一个实在的心理过程来研究的。

什么是认识 (Erkennen)呢?

石里克认为要探讨认识论问题,不能从哲学家关于认识的概念出发,而必须根据知识发展的事实,去考察在具体科学中认识的本质是什么。而要弄清楚在科学研究中 “认识”一词的涵义,可以先从这个词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去找寻它的涵义。石里克就举出日常生活中一个人认识他自己的狗的例子来说明。

在远处,对于迎面走来的一个什么东西,根据它的运动、大小和其他标志可以认识到,这是一个动物;稍近时,可以确定地认识到:这是一只狗;愈来愈近了,便可认识到,这不是别的狗,而是自己所熟识的叫做××的狗。

在这个认识过程的三个阶段中具有共同的特征,都是把一个对象认出,在一个新的东西中找到旧的东西,因而能够用一个熟知的名字去指示这个对象。石里克说:“当我们找到了这个唯一地属于认识对象而不属于任何其他东西的名字,这个过程就结束了。在日常生活中所谓认识一件事体,事实上不过是给予它一个正确的名字罢了。”[3]

再以科学中的认识为例。物理学上对于光的本质的认识或说明的过程是这样的。早在17世纪惠更斯就提出了光的波动说。按照这个学说看来,光就是一种状态的波状传播。后来通过实验研究,确定出来光的传播的性质和规律与在一定情况下波状传播的性质和规律相同,两者均可以通过同样的数学公式来表述。也就是说,在光现象的关系中认出一般在波状传播时发生的人所熟知的同样的关系。但这时人们所晓得的波不外是一种媒质的机械运动,例如水波,空气波或其他的弹性物质的振动,所以人们就认为光也是这样的机械振动。以后特别是通过赫兹的研究,人们晓得了电磁波,并把它们的规律用严格数学的形式表述出来,于是人们就注意到:在光现象的规律中能够同样地找到电波的规律,而且较之机械振动的规律完满得多;就是说:光的一些通过机械振动理论所不能说明的特性现在也能认出并借以解释了。以这样的认识行为作基础,人们可以说:光是一种电磁现象,而这样子人们就给予它正确的名字了。

在这里认识分做两个阶段:光首先作为一种振动现象,作为波状传播来说明,然后由于第二次的认识活动把这种振动和波确定为电波。这就和对狗的认识那个例子的情况完全相似:它首先只能被给予一个较一般的名字——动物,而在它的特性被仔细地认出后,就可以把它叫做狗了。

由此可见,科学的认识正如日常生活中的认识一样,都是表示在另一个东西中找到这一个[4]。质言之,“认识就是把这一个东西归结为另一个”[5]。对于认识所要求的 “只是把两个前此分离的现象互相还原”[6]

一切认识是这样一步步地往前发展的:首先在另一个东西中找到这一个 (发现两者的相似或同一),然后又在这一个中找到第三个,如此等等。整个过程的结果是什么呢?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按照这个样子下去,可以用同一的原理来说明的现象的数目便越来越多,因而为说明这些现象的总和所需要的原理的数目便越来越少。因为既然不断地把一个现象归结为另一个,尚未被还原,也就是用于说明而本身尚未被说明的东西的数量就不断减少了。因此可以把所使用的说明原理的数目作为知识所达到的高度的尺度,那些作为最少数用于说明而本身不能再加说明的原理便足够的知识显然是最高的知识。所以认识的最终任务就在于:尽可能地把这个最少数弄得更小些。现代物理学在这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因为在物理学中用以说明一切其他规律性的基本规律性的数目,在近几十年来已经非常显著地减少了。

我们还可以见到,认识中的真正困难,就在于应用最少数的说明原理,而仍能借助于这少许数目来把世界上的一切个别的现象完全地予以确定。这就是说,只使用最一般的名字而仍能把个体单一地指示出来。在对狗的认识的例子中,我们使用专名来达到单一的指示,因而这不是科学的认识。反之用一个正确的一般名字来指示个体,但却不是把它完全单一地予以确定,也是比较容易的。这也不是科学的知识。石里克举出这样的例子。泰斯勒相信在一切事物中可以认出相同的本质:水,但这个思想并不能帮助他比方把一块大理石和一块木头之间所特有的区别单一地完全地用一般名字予以确定。当较近代的形而上学提出这样一个命题——一切存在的都是精神——时,情况也是一样。这些都不是真正的科学知识。

石里克认为事实上只有一种唯一的方法能够提供最严格的、完全正确的科学知识,因而满足了上述的两个条件:把个别的东西完全地予以确定,并且这种确定又是通过还原为最普遍的东西作出来的。这就是数学科学的方法[7]

从上面的简单介绍中可以看出石里克的主要思想就是:

第一,认识一个对象不过是给予它一个正确的名字。这个论点在石里克的概念论中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第二,认识的本质在于找到两个对象的同一性或共同性,这个论点在石里克的判断论中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第三,认识的目的在于使用一般的名字把个体单一地指示出来,这个论点是以石里克的真理论为基础的。

为了更深刻地了解科学认识的本质,须要进一步研究日常生活中的认识和科学认识的区别。在日常生活的认识中所确定的是一个知觉和一个表象——更确切地说,是一个知觉表象和一个记忆表象——的符合或相似。例如我们把关于这个动物的知觉表象 (此刻所看见的狗)和关于狗的一个记忆表象加以比较,而确定两者的相似,因而认识到这个动物是狗。石里克指出,在把两个表象加以比较当中,碰到巨大的困难。为了能够发现和确定两者的相似,表象就应该是绝对地轮廓分明的和确定的形象。但是大家都知道,记忆表象一般是飘忽无踪的和不清晰的,像云雾一般不稳定的东西。我们的表象既然是这样地模糊不清的,如何能够稳靠地确定它们的相似呢?因而依赖于这种形象的比较和确定的认识,必定是一个十分不可靠的、有问题的过程。

但是经验告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确用这个方式获得了知识,并且它还具有实用上足够的可靠性。例如把别人的狗错认做自己的,或仔细端详还不认识自己的父亲,这种事是不大可能的,假定认识对象并不是经过了很大变化,以至我们的知觉表象和记忆表象完全不同的话。但是石里克指出,在后一种情况下,认识对象实在不是同一个,而是不同的对象了[8]

然而理论上记忆可以是很不可靠的,或者一个被觉知的对象和一个记忆的对象可以在表面上这样的类似,以至我们的认识事实上陷于错误。这样看来,一方面,对于日常生活中的认识问题 (以及科学认识的大部分),依靠单纯表象的认出和相似一般地是完全足够的;但另一方面,这种对于前科学的思维和日常生活的需要可以足够的认识,对于要求最大的严格性和最高的确定性的科学,却是不适用的。

科学要达到一种适合于它的要求的知识所采取的途径是怎样的呢?

科学企图以十分确定的、界限分明的和经常能够绝对可靠地找寻其同一性的东西,来代替那本质上是模糊的、不能够准确地找出同一性的东西。科学用概念来代替表象[9]。现在我们来考察什么是概念。

概念和表象的区别,就在于它是完全确定的,没有丝毫不稳定之处。因而有的逻辑学家就说概念是具有确定内容的表象。石里克指出这个说法是不确切的,因为任何表象都在一定程度上是不明确的。而且按照表象这个词的涵义,即在知觉或记忆中所直观地给予的形象;“一般表象”,例如既不是棕色的也不是白色的,既不大也不小的狗,即所谓一般的狗,这样一个表象是不可能形成的。石里克认为并不存在 “一般表象”这样的东西,巴克莱对于这个问题已经确定地予以解决了[10]

所以概念不是表象,不是一种真实的心理形象,一般的不是实在的东西,而只是被思考的东西。代替表象而被思考的是一些完全确定的和界限分明的属性。这些属性叫做概念的标志,它们的总和就构成概念的定义。一个概念的标志的总和在逻辑中叫做概念的 “内涵”,它所指示的对象的总和则叫做概念的 “外延”。

人们借助于概念可以达到为科学认识所必需的绝对的固定性和确定性。人们不再把认识对象和模糊的表象比较了,却要研究通过定义所固定下来的一些属性,是否属于对象,以便有可能认识它,就是说用正确的名字去指示它。因为定义所提供的恰恰是一个共同的名字,以便用于称谓具有由定义所确定的标志的一切对象。或者,按照逻辑中的习惯用语来说,每一个定义都是名词定义[11]

因此,概念的作用在于作为所有这样的对象的符号,在这些对象的属性中可以找得到这个概念的全部标志[12]

在实际的思想 (作为一个真实的心理过程)中概念是由直观的表象来代表的。人们可以把在直观的表象中进行着的思维叫做形象思维,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一切思维都在或高或低的程度上是形象的,只要我们时常牢记,这些直观的形象的作用只是代表性的,并且知道它们所代表的是什么,那么这种情形并不会妨害我们思想的结果的正确性。须知道事实上绝对没有纯概念的思维,所有的非直观的思维都是由某些真实的为心理学加以研究的意识过程 (叫做 “活动”更好些)构成的,因而它们就带有不清楚的和流动的性质,而概念却应该是绝对确定和清楚的。这些意识 “活动”,正如形象思维中的表象一样,只能够充当概念的代表,而不是概念本身。

所以概念不是实在的东西。它们既不是思想者意识中的真实的形象,也不是 (如中世纪的 “实在论者”所主张的)在被它们指示的现实对象中存在着的任何实在东西。严格地说并没有概念,而只有一种概念的作用,这种作用可按照不同情况由表象或其他心理活动,或者亦由名词或文字来行使。石里克认为,把概念看作是实际上在意识中出现的,像表象一样,那就成了魏辛格 (Hans Vaihinger)所说的“虚构”;但是如果并不认为概念是真实存在的,却只把概念的作用看作是实在的,就并没有作出什么错误的假定,因而把概念一般地叫做“虚构”,是会引起误解的[13]

就认识论上的意义来说,概念的作用就在于指示。但指示的意思不外是配列 (Zuordnen)。当人们说某些对象属于某某概念之下,这就不过是表示:人们把它们配列于这个概念。所以石里克赞同库柏(Oswald Külpe)关于概念本质的见解,库柏说:“对于客观的科学来说,概念就是符号与被指示的对象之间的固定的配列。”[14]

概念按其本性来说,就在于作为符号,因此在一切情况下,都以有愿意用符号来指示、作出配列的人为前提。概念的作用只能在有关的意识中找到其地位,因此把不以有意识者的存在为转移的一种独立的存在给予概念,是无意义的。至于认为概念是确定的意识过程的一部分或一方面也同样是错误的,因为这样人们就会把概念看作心理的实在,但它们却不是实在的东西。因此石里克一方面既反对柏拉图的和中世纪的实在论,另一方面又反对概念论者的看法[15]

石里克指出,就是在中世纪的概念实在论早已被克服之后,人们还陷于许多错误,其原因在于他们把概念和对象间的关系不是看做单纯的指示,而是看做比指示密切得多的其他关系。例如当人们把抽象论这样地来理解,好像概念可以从事物中形成,就是借助于从事物的个别的属性抽象出来的方法,这是一种误解。如果这是实在的情形,那么反过来人们也一定能够通过给一个概念添上许多完全确定的标志,便从中造出一个实在的事物了。这自然是胡说。不管添加了怎样多的特殊标志,至多也只能够从一个概念造成一个关于个别事物的概念,决不能造成这个事物[16]

同样地从一个概念也不能由于添加任何标志而得到一个表象,因为表象也是实在的东西,一个心理现实的形象。既然真实的事物或表象不能够由单纯概念构造出来,那么由事物和表象通过舍弃一些确定的属性的方法也不能形成概念。

所以人们得到概念的途径,并不在于舍弃了事物或表象的某些属性,而在于人们把各个标志互相区别,然后单个地指示出来。这种区别之所以可能,正如休谟所已经见到的,是由于各个标志可以彼此独立地发生变化。例如我们能够把球的形状和颜色作为特殊的标志互相分开,因为我们一方面可以想象颜色相同的任何形状的物体,另一方面也可以想象形状相同的任何颜色的物体[17]

由上所述,对于概念的本质可以得到初步了解。概念不过是思想的东西 (Gedankendinge),这些东西应该为了认识的目的使我们有可能准确地指示对象,好比那围绕地球的虚构的经纬度网允许单一的指示地面上的个别地点一样[18]

科学认识借助于下了定义的概念就能够提高认识的可靠性和精确性,远远超过日常生活中的认识。但是否问题就解决了呢?

一个关于现实对象的概念通过定义被分解为各个标志,这些标志归根结底必定具有直观的性质,它们在对象中的存在只能够借助于直观来确定。因而这里所要求的仍然是直观、形象的重新认识,知觉表象和记忆表象的互相比较,只是现在所比较的不是被认识对象的表象本身,而是它的属性的表象。所以原先所存在的困难——直观的不清楚性和不确定性——并没有解决,而是往后推移了。

这样地往后推移对于认识也有很大好处。因为通过适当的定义能够把困难移到有利的处所,在这里就专门科学的目的来说,排除错误是有把握的。例如鱼的概念包含着产卵的和用鳃呼吸的这两个标志,这样人们就不会错误地认鲸做鱼,因为鲸是胎生的而且有肺,这些标志的存在通过精密的观察和研究是不会弄错的,虽然这种观察和研究归根结底还是借助于感性表象的认出。

但是对于实践和专门科学的要求可以大致满足的地方,却仍然不能满足认识论的要求,在认识论看来,这种困难无论怎样往后挪移,原则上还是存在着。困难是否可以完全消除呢?问题就在这里。如果可以的话,绝对可靠的知识就能够达到了。石里克认为认识论的兴趣集中于这个问题上[19]

问题的解答似乎并不困难。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在于指出它的标志;但为了精确地规定这些标志,又必须给它们下定义;就是说把它们分解为更多的标志,如此等等。如果一层层定义的这个系列是没有完结的,那就会兜起无穷无尽的圈子,这样也就失去了定义的作用。事实上人们很快就会碰到一些不能再下定义的标志,表示这些最后标志的语词的涵义只能够借助于直观,借助于直接体验加以揭示,例如“红”、“蓝”、“欢喜”、“痛”等等便是。这样一来,我们的问题似乎只能得出这一种否定的答案:最终归结为意识中的直接 “所与”,归结为直观和体验,是不可避免的,而一切这样的东西既然原则上都是不稳定的,瞬息变化的,要准确加以比较和牢记是有困难的,这也就是说,它们在原则上都不是完全清楚和准确的,那么要获得绝对准确的概念就好像是不可能的了。

石里克认为,对于认识论最重要的问题却是:事实上一切概念的内涵是否归根结底只能够在直观中指出来?或者在一定情况下是否无须还原为直观的表象也可以有意义地谈到一个概念的涵义?这就是认识论所应该研究的问题。这样的概念的确定性不以我们的直观所具有的清楚的程度为转移,因而就能够提供严格的精确的思维。

这个问题的肯定的解决不是逻辑所提供的,而是作为专门科学的数学所提供的。

当几何学的基本概念,例如 “点”、“直线”、“平面”等词的涵义只能够借助于直观加以揭示的时候,几何学的公理的正确性的根据也就只能依赖于直观。但直观的可靠性是有疑问的。为了避免这种不确定性,数学家找到了对于认识论具有重大意义的途径。希尔伯特把几何学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它的确定性并不由于诉诸直观而受到任何损害。

这个原则是意想不到的简单的,任务就在于:把在通常意义下不能给予定义的基本概念用这样的方式引进来,使提及这些概念的公理的正确性得到严格的保证。这个任务被希尔伯特简单地这样解决了:人们的约定,这些基本概念恰恰是由于满足了这些公理的规定而被下定义的。

这就是所谓通过公理的定义,或通过公设的定义,或不明显的定义。

希尔伯特几何学的出发点是一个公理系,在其中出现的一系列的词如 “点”、“直线”、“平面”、“在……之间”、“在……之外”等等都应该是原来没有任何意义和内容的,它们只是借助于公理系才有了意义,它们的内容绝不超出公理系所能赋予的内容。它们的全部本质就在于作为公理所规定关系的负荷者。因而这些概念仅仅是通过它们与其他概念之间所具有的确定的关系而被给予了定义。

现在要弄清楚这种定义方法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它和通常的定义方法的区别。石里克指出,在科学中给定义的目的就在于把概念当作界限分明的符合构造出来,以便完全可靠地进行认识的工作。定义由以构造概念的一切标志恰是适合于认识工作的需要的标志。但是科学的思维工作的本质在于推理 (这一点在后面再谈),即是由已有的判断得出新的判断。推理只能以判断、命题为自己的出发点;因而在思维工作中善于使用概念,就不过是应用它的这些特性,即某些判断对于它是正确的 (例如公理对于几何学的基本概念是正确的)。所以对于严格的、由一系列推理所组成的科学来说,概念事实上不是别的,而只是对它能够作出某些判断的东西。因而通过这些判断也就可以给它定义[20]

近代数学给几何学基本概念下定义的这种方法并不新奇,不过是把概念在数学演绎中的真正作用予以揭露罢了。无论在数学中,还是在理论物理学中,对于命题的推演来说,基本概念的直观内容是完全无关的。

一个较简单的,为大家所熟知的场合,在其中概念之间的关系和它们的直观内容完全脱离开来,就在人们用以表明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第一格的公式中可以找到。当从 “M是P”和 “S是M”这两个命题得出 “S是P”的时候,这个关系的正确性完全不以S、M、P这三个符号所具有的意义为转移,并不涉及它们的意义,而仅仅关涉到这一点:这些概念互相处于由前提所给予的关系之中。S、M和P可以表示任何东西。从这里可以看到,由于多义的符号 (叫做逻辑变词)的引用开始做到内容和纯逻辑形式的分离,这种分离被贯彻到底就会终于达到这种通过不明显的定义来规定概念的方法。

这种不明显定义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它们和通常的定义的区别现在可以弄清楚了。在通常的定义中,定义过程的终结在于:最后的不能下定义的概念以某种方式在直观中被显示出来 (石里克把这个叫做具体定义),因而人们永远要诉诸实在的、个别的存在,就是说通过具体的定义把概念和实在的联系建立起来,把此刻用概念所指示的东西在直观和体验的实在中显示出来。反之不明显的定义却和实在没有任何关系或联系,它故意地根本地脱离实在,它停留概念的领域中。一个借助不明显定义所构造出来的真理系统并不建立于实在的基础之上,却好像是自由自在地悬挂在空中,有如太阳系的稳定性靠自身来保证一样。在其中出现的任何概念在这个理论中并不指示实在的东西,它们倒是这样地互相指示,即一个概念的意义存在于由一些其他概念所构成的一个确定的概念体系之中[21]

所以按照石里克看来,每一个严格的演绎科学的构造就是一种纯粹的符号游戏。在抽象的科学如数论中,兴趣集中在这种概念游戏本身;反之在几何科学以及更复杂地在一切经验科学中,兴趣主要在于与概念间的关系相平行的直观的事例。一般地说,我们处理抽象的东西,目的只在于它应用到直观的东西上去。但是一旦把概念间的关系移入直观的事例中,准确的严格性就再没有保证了。我们如何能够绝对确实地知道,所给予的实在对象彼此间的关系,与在公设中所规定的概念之间的关系完全一模一样呢?

恰恰由于这种缘故,我们在不明显的定义中找到使概念有可能完全确定因而使思维有可能严格地精确的一种方法,就更显得重要了。石里克认为,要做到这一点,就一定需要概念和直观、思维和实在的根本分离。尽管我们让这两个领域发生相互关系,但它们却是彼此毫无联系的,沟通它们之间的桥梁已经被拆毁了[22]

石里克认为,了解这两个领域的完全分离的可能性,我们对于认识的认识也就提前了一大步,因为对这种分离做得愈明确愈坚决,我们就将愈清楚地透视到它们在认识活动中的相互关系[23]

当人们用概念来指示对象并用语词来指示概念时,其唯一目的在于思考这些对象并谈论它们,也就是说,给它们下判断。

现在所要探讨的不是判断的心理学的东西,而是判断的认识论的意义。这一点和上面所讲的概念的本性有密切关系。

概念是这样的符号,我们在思想中把它们和所思考的对象相配列起来。概念的本质就穷尽于此了。那么判断也不外是符号。但是它指示什么呢?上面说过,公理 (都是判断)规定概念之间的关系,既然概念是对象的符号,那么判断就大概是对象之间的关系的符号。我们且研究一下规定是否普遍适用。

举一个简单的判断做例:“雪是冷的。”这里主词 “雪”和谓词“冷”都表示概念,它们的意义是我们凭直观就晓得了的。很明显是这个判断事实上指示雪和冷的关系,即所谓事物与属性的关系。但是更深刻地分析一下,如果下这个判断的是一个小孩,雪这个概念便是由白的、轻浮而如片状的、从天上掉下来的这些标志组成的。回溯这个主词概念的内涵,我们就可以见到,这个判断指示这种情况:和白的、片状的等等标志联系起来的恰恰是冷的标志;在前者出现的场合也就有后者。因而这个判断所指示的是几个标志的并存 (而且是在时空中的并存)。所以我们必须把以前的规定稍加修改:判断所指示的不是单纯的对象之间的关系,而是这种关系的存在,就是说,对象间发生这种关系的事实。这两者的不同是很明显的。因为关系本身也可以用概念来指示 (这时关系就是所指的),例如 “同时”,“不同”等等便是关系的概念;但是某些对象事实上是同时的或不同的等等,这却只能用判断表达出来。

所以判断是事实 (Tatsachen)的符号。事实可以是真实的或概念的,因为,不但实在对象间所发生的关系,而且概念之间关系的存在也可以看作一件事实。比方说,雪是冷的,这是事实;但2×2等于4,这也是事实。

一个判断预先假定了它所断定的东西是一件事实,是实际的存在,是现有的场合。在关于 “纯概念的事实”的判断中和关于在实在的判断中,“存在”的意义是不同的。前者断定一个概念是存在的,不过是表示它没有矛盾。例如当一个数字家指出能够无矛盾地给数学的一个对象下定义,他就证明这个对象的 “存在”了。数学概念此外并无其他的 “存在”,一切纯概念也都是如此。一个 “纯”概念的“存在”就是表示:在给这个概念不明显地下定义的判断之间没有矛盾[24]

所以每一判断是一件事实的符号,而一件事实总是包含有至少两个对象以及在它们之间存在的一个关系。在生活和科学中我们叫做事实的东西总是复杂的,其中含有的成分不止一个。因而为了使人看出一个判断所配列的是哪件事实,在判断中必须有指示不同的成分及其关系的各个特殊符号。它必须有至少两个概念作为两个关系项 (成分)的代表,还有第三个符号指出它们之间的关系。自然不能认为判断的这三个部分总是简单地用命题的主词、谓词和联系词来表示,事实上判断和表述的关系要复杂得多,这里所要强调的只是,整个判断总是和整个事实相配列的。

概念和判断处于一种特殊的相互关系之中。概念通过判断联结起来 (因为每一命题都表示两个概念的联系),但判断也通过概念互相联结起来。就是说,同一概念在许多判断中出现,使它们彼此间发生关系。每一概念好像是一系列判断所会合的一点,它是把它们联系起来的纽结。我们的科学系统组成一个网,在这个网中概念表示各个纽结,而判断则表示把这些纽结相连起来的线,在实际思维中概念的意义完全在于作为诸判断的联结点。只有作为判断的联结点并且居于判断之中,概念才在活的思维中发生作用。

认识就是判断,每一个判断确定一个概念对另一个概念的关系,它指出这种关系存在的事实。在判断中我们把一个东西认识为另一个东西,认识到A是B,比方说,认识到光是一种振动过程。这就是说,概念A和B指示同一个对象,这个对象既可以用 “光”也可以用 “振动过程”来指示。所以现在就要弄清楚,在什么情况下,两个概念被配列于同一个对象。

首先,如果两个概念在一切方面都是完全相同的,例如 “光是光”,“振动是振动”,这就是无意义的纯粹的同语反复,我们撇开这种场合不谈。第一个可能性就是,这两个概念起初作为同一对象的符号是由于任意约定的结果。例如当人们第一次作出这个判断:琥珀的吸引作用的原因是电。这个判断并不包含任何知识,它是单纯的定义。因为这个命题只是表示:“琥珀的吸引作用的原因”这个概念和“电”这个概念应该指示同样的东西;“电”这个概念是未曾通过另外的东西来下定义的,是未曾通过任何其他表述为人所认知的。也就是说,“电”这个概念是头一次使用的。凡当人们想要用某种秘密的性质来说明一个事实或现象时,就都是如此。人们只是用两种不同方式——其一是作为某种特殊的性质,另一是作为某种观察到的特殊情况的 “原因”——来指示同一个东西,因而所提供的不是知识,而单纯是一个定义,对于一个新引用的词的解释。

另一方面,当两个概念不是纯粹由于它们的定义,却是由于不同性质的联系而指示同一对象的场合,这时就是得到实在的知识。如果两个概念是用完全不同的方式来下定义的,而人们在一个概念按照它的定义所指示的对象中,也找到属于第二个概念的东西,那就是把一个认识做另一个。而且所以能够找到,或者是通过观察和经验——因而所得的便是实在的联系的知识,或者是概念的发现。任何数学问题的解决都是后一种知识的例子。

知识就是对象间的关系的发现,所以当我们说到知识时,我们就指示一种关系,而当我们指示一种关系时,我们就作出一个判断。任何不是同语反复或定义的判断,如果不是假的 (下面再谈假的意义),就都含有知识。

但是定义和知识的区别,是相对的。因为一个判断是否含有知识,以我们以前是否已经知道为转移。当我们用 “A”这个词来指示的对象直到现在只是通过属性a和b而被认知的,然后我们确定它还有属性c和d,这时 “A有属性c和d”的判断便含有知识。但是,我们一直以A来代表c和d的属性,而并不知道A还有其他的属性,那么同一判断便单纯具有定义的性质。

前已指出,在认识的行动中联系起来的对象间的关系是相等或同一关系,相对地在判断中便表现为两个概念的某种同一。但这种同一和纯粹的同语反复是不同的。

举例来说,在一个小孩能够下 “雪是冷的”这个判断之前,必定先已作出两个判断。根据视觉印象,第一次他先作出判断:“这是白的,轻浮而如片状的东西”;继而过渡到:“这是雪”。另一次根据触觉他作出判断:“这是冷的。”这两个判断—— “这是白的”和 “这是冷的”也不是完全的同一或同语反复;它们并不是简单地把某种意识内容和 “白”或 “冷”这些词的意义等同起来,而是把它们归入用这些词所表示的对象类中。用主词来表述的对象只是与属于谓词概念的无限多对象之一相等同,换句话说,这是包含或从属关系。

现在要问:在 “这是雪”和 “这是冷的”这一对判断中,通过指示代名词——这——所指示出的对象的相同是怎么一回事呢?用“白”来指示的意识内容和叫做 “冷”的意识内容当然不是同一的,人们必须思考与意识内容有所区别的对象,把这些形容词看做是对象的,而且恰恰是同一个对象的属性的名称,然后才能确定这个同一性。这就好像必须以事物和性质或实体和属性的关系为根据,判断的意义才是可以理解的。但石里克认为这些都是形而上学的概念,本身含有许多困难[25]。而且为了确定一个判断的真实意义,并不需要诉诸这种形而上学的关系。

让我们回到上面的例子。“雪是冷的”这个判断只是断定白色的片状的东西和冷的东西之间的某种联系,这些标志之能够综合为一个全体,完全不依赖于事物和属性的思想。形成这个全体的根据倒在于这些性质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出现的。实际上在判断中所确定的同一性在这里就是一个时空点的同一。这个属于 “雪”的客观的空间位置的概念又可以通过全部主观的空间位置来下定义:在视觉空间中白的位置和在触觉空间中冷的位置。现在就要弄清楚:从单纯时空的同一性怎样就已经能够得到对象的同一性?

经常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一起出现的东西,虽则我们还不能简单地确定是同一的,但我们却有权把它们综合为一个全体,把这个全体看做一个对象,用一个概念和名字来称呼它,然后把这些被综合的要素叫做那一个对象的属性或特征或状态等等。我们借以把外界对象看做一个个体以便和其他个体区别开来的一切规定性,归根结底就是空间和时间的陈述。比方在几个可以识别的要素a、b、c经常一起出现的地方,任何时候当观察到a时,同时在同一地点就都有b和c,但也许遇见b和c时却常常没有a,既然任何场合a都不离开b和c而单独出现,于是人们就把它们的总和看做一个全体,看做一个对象。因为我们归根结底借以唯一地把个体互相区别的时空规定性对于这三个要素确是相同的,所以在我们看来这里就只有一个个体。我就把a看做这个对象的本质,把b和c看做属性,因为后者是对象与其他事物所共同具有的。

石里克认为这里所作的分析和实证主义者把物体分解为 “要素”的复合 (马赫)是有区别的。第一,这里所说的对象不一定是物体,也可以理解做过程、状态等等;第二,这里所用要素一词是广义的 (几乎和对象一词是同样地广义的);第三,这里并不主张:一个物体对象除了是我们所辨别到的诸要素的复合外就不会是任何别的东西。对象与它的属性的关系问题暂时还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他只是指出把经常共同出现的东西综括地用一个概念去指示的权利,是无可怀疑的。

这样我们就可以见到,使我们能够用同一的雪来指示冷的对象和白的对象这回事究竟是怎样发生的;但是这一点仍然是正确的:在较严格的分析之下,对象的同一性就会消失,而分解为时空点的同一性了[26]

任何含有关于外界对象的知识的判断都可以作相类似的分析。事实上外界的一切都是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的。在另一个当中找到这一个,就是说指出两者都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

在准确的学科中,以及一般地在任何较深刻的知识中,所得到的同一性就不只是时空位置的同一性或者在时间过程中保持类似的个体,而是更有意义的,包括范围更广的、规律性的一致。热被认识为分子的运动,因为它的状态和一群运动着的分子的状态一样可以用相同的规律来描写,但这个规律性的存在最终地还是以时空点的同一性为根据。

为了可能认识两个对象 (事实上自然只是一个)的同一性,对整个知识构造最根本的和最重要的就是这一点:对象是通过它与其他对象的关系被给予的。因而认识即是在不同关系的项中找到同一对象。用图式表述出来便是:我们所取的对象G是通过它与一个已知对象A1的关系R1来下定义的,然后又发现同一对象G和另一对象A2处于关系R2之中。

任何引导到完全的同一性的真正知识都是属于这一种:在认识行动中被认为相同的两项至少一项是通过一个关系 (或关系的复合)来下定义的。例如在 “一道光线就是一道电波射线”这个判断中,光线并不是在经验中直接给予的,而只是通过它与这样的照明现象 (例如它把日射中的尘埃照明了,眼睛碰见它时有光的感觉等等)的关系被下定义的,就是说把它看做这些现象的原因 (“原因”是指示某种确定的关系的名字)。很显然地,要把 “照明的原因”和 “电波”这两个现象确定为完全相同,并没有任何妨碍,因为同一对象对于不同的事物可以有不同的关系,或者一般地可以有任何其他的性质或通过任何其他的方式来下定义。例如同一点B可以位于A的右方但却在C的左方。

还要注意,一个对象对于不同的事物,如果说可以有相同的关系,这个关系就不是指个别地确定的关系,而是指这种关系的一个类。例如虽则数值a可以同时 “大于”数值b和数值c,但这里 “大于”一词所指的却不是完全确定的一个关系。如果把这个关系完全精确地表述出来,例如 “所大的额 (都)等于数值d”,那么b和c便是同一个数值了。

回到前面的例子。人们可以不精确地说:雪既是冷的感觉的原因也是白的感觉的原因;但是严格地说:在两个场合下原因的关系不是同一的,而是要在不同的物理和生理过程中去寻找的,这就表示在“雪是冷的”这个判断中对象的同一性的确定与在 “光线是电波”这个科学判断中并不具有相同的意义。如前面所指出,在后一个判断中“光线”这个概念是通过原因关系来下定义的。

在关于纯概念的判断中,由认识所确定的类似或同一性的本质可以更清楚地看出来。任何纯概念的知识都在于证明:一个通过确定的关系 (公理)来下定义的概念同时也在其他确定的关系中作为关系项而出现。很可能通过这两种 “关系复合”之一这个概念就已被单义地规定了,这时就有了完全的同一性 (例如2×2=2+2)。但当 “关系复合”之一不能达到完全的规定时,就得到部分的同一性,也叫做包含(例如,因为还包含概念-2)。每一个数学题目的解决不过是要求借助于另一种关系来表述一个通过确定关系所给予的概念罢了。

所以,在每种科学知识中找寻共同性的行动的结果就是部分的或完全的同一性。但准确的经验科学的兴趣这样地集中于普遍的东西,因而对于它们包含关系就是最重要的,至于那个迫进到个别的自然过程的完全同一性,却不是作为知识本身的进步,而是作为经常的可能的应用来评价的。例如 “光就是电波”这个判断含有最重要的知识,却只是包含关系的表述,因为并非所有电波都是光。

然而每种科学的目的仍然在于凭借大量的知识以便有可能确定任何个别场合下的完全同一性,因而把世界上的个体完全地予以确定。在科学地描写个体的判断中,谓词概念是由许多普遍概念的交叉而构成的,而主词则通过这个判断被包含于它们每一个之中,因而被确定为借助于这一切概念来指示的,同时具有这一切标志的东西。

这样我们得以见到,认识的最大任务,即借助于普遍概念来指示个别的或特殊的对象,是如何解决的:由于好些普遍概念的交叉,在它们的中间就限定了这样一个位置,在其中所能找到的只是所认识的对象,而不是任何其他对象。

现在把上面所叙述的判断与认识的关系总括如下:

每一判断都是被用于指示一个事实。如果它把一个新的符号配列于这个事实 (就是说,在其中出现一个为指示这个事实而首次造出的概念),那么它就是一个定义。但要是它仅仅应用了在其他场合已经使用过的概念,恰恰由于这个缘故,它就是知识,因为可以使用已配列于其他对象的概念去指示这个对象,只是由于在前者中找到了后者,而这一点恰恰构成认识的本质。配列于被认识对象的概念和借以认识这个对象的概念处于某种包含关系之中。而这种关系存在的事实恰恰是用判断指示出来的[27]

把概念作为符号配列于对象是为了下判断,把判断作为符号配列于事实是为了什么呢?

一切符号的作用在于指示,在于作为所指示者的代表。一切配列如果要达到其目的——使符号成为所指示者的正确的代表,必须满足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人们要能准确地知道,属于一个确定的符合的是哪个对象;也就是说,这配列必需要单义的 (唯一的)。换句话说,同一个符号决不可以表示不同的对象 (但不同的符号可以配列于同一个对象)。

这一点对于把判断配列于事实也适用的。一个单义地指示一个事实的判断,就是真的。

真理概念历来被定义为思维与它的对象的符合——或者,这样说更好些,判断与所判断者的符合。这个定义无疑地表达了一个正确的思想,但是什么思想呢?

石里克承认判断对于事实在某个意义上是适合的,相当的,和它“符合”的,而假判断对于事实却是不适合的,不相当的,不符合的。但也认为 “符合”只指示了问题,而并没有解答问题。“符合”一词的意思可以是相同或相似 (部分相同)。他指出判断与它所配列的事实显然并不是相同的,甚至也不是相似的,因为在判断中出现的概念和它们所指示的对象并不类似,概念间的关系和事物间的关系也不相同,后者必定具有时间的,大多数也有空间的要素,而概念的关系则是非时间的和非空间的。

石里克说:这样看来,符合如果是表示相同或相似的,这个概念在分析的光线照耀之下就熔解了,所剩下来的就只有单义的配列。真判断和实在的关系就是如此,而那些认为我们的判断和概念似乎能够“描写”实在的一切素朴学说,都从根本上被摧毁了。符合一词除了单义的配列外再无任何其他的意义。人们必须完全放弃这样的思想,好像一个判断对于一个事实的关系能够不仅是一个符号,好像它和事实的联系能够比单纯的配列更密切些,好像它不管怎样能够把事实充分地叙述或表达或描写。实际上并不如此。判断之不能描写所判断者的本质,正如音符对于音调、人名对于一个人的人格一样[28]

单义性是配列的唯一的本质的有用性,而既然真理性是判断的唯一的有用性,那么,真理性就必定是判断所应该做到的指示的单义性了。

这样,一个假判断就只是一个犯了配列的多义性的判断。谁把这个关系了解得十分清楚,就会看到,真判断和假判断的区别事实上只有这样的意义,就是要保持一切语言的和思想的表述的单义性;单义性是一切理解的必要的先决条件,缺少了它,一切指示和表述就都是无效的和空虚的。

在科学中检验一个判断的真假总是用这样的方法:从这个判断引申出新的判断,后者指示着将来的事件 (因而是预言),如果在实际中出现的不是所预料的事实,而是必须由与我们所引出的判断有别的另一判断来指示的事实,那么就存在着矛盾和多义性,我们就把从而出发的那个判断叫做假的。因为我们的预言原是在想象中预料到的事实的一个符号,如果我们又把它作为实际上出现的事实的符号,那么同一判断就表示两个不同的事件,以后在听到有人说出这个判断时,我们就会不晓得它所意想的是哪一个事件。

石里克指出他这个关于真理的定义和另一个定义 (例如克莱比希(J.L.Kreibig)所给予的)[29]—— “真理是一个判断的标志,这个判断断定那个在被判断对象的领域中存在的事实”——是不相矛盾的,后者中含有的正确思想在他的定义中倒得到更确切的规定。这个正确思想就是:一个假判断与任何存在的事实都不 “适合”,就是说人们找不到它所能配列 (在遵守一切定义和逻辑规则的情况下)的事实;但是判断的假恰恰在于这一点:判断者不管这一切,仍然用它来指示一个确定的事实。如果人们听任这样的指示,那么就会出现上面所说的多义性,应该用于保持单义性的配列规划就被违背,就引起了混乱和矛盾。由于这个多义性,人们才开始认识到:这个假判断能够正当地被配列的事实并不存在,所以在多义性中找出假的标志,是完全合理的。

石里克在把假判断归结为指示的多义性之后,又把否定的判断归结为相应的肯定判断的假——即多义性,因而他就把 “否定”的范畴还原为 “多”的范畴。

他认为否定判断 “S不是P”指示这样的事实:肯定判断 “S是P”是假的,所以否定判断的出现显然以假判断的出现为前提。既然假判断的起因只是由于我们精神上的缺点,因而否定的出现就纯以我们的心理结构为条件。在不考虑思想的实际条件和心理缺点的纯逻辑中,严格地说,是没有否定判断的位置的。事实上否定判断只具有实际的、心理的价值,却没有理论的、逻辑的价值,我们科学的结构纯粹是由肯定构成的。

可以这样来表述否定的性质:当 “S不是P”这个判断是真的时,“S是P”这个判断就是假的,反之亦然。在这样的陈述中我们就得到著名的矛盾律和排中律。因而这两个规律是直接由否定的本质得出来的,可以看做是否定的定义。他指出很多逻辑家抱有这种见解:矛盾律和排中律仅只具有这样的意义,借助于它们,可以规定否定的本质,因而它们并不含有形而上学意义下的真理,并不表述人类思维的界限,对于具有其他不同的心理结构的人,它们也许是不起作用的[30]

要充分理解真理的本质,还应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怎样知道某一判断是指示哪一个事实呢?

要做到把符号系统配列于对象的系统,很显然在开始时,给某一个确定的事物规定哪一个确定的符号,必定是任意的。只是对于已知道这种约定的人,符号才有意义,所以一个符号属于哪一个事实或对象,必须凭记性来学。如果我们只用个别的符号来指示世界上的每一件事物,然后记好每一个符号的意义,这样子就很容易得到单义性的指示。既然真理不过是配列的单义性,那么达到完全的真理原则上就像一场孩子的游戏一般。但石里克认为真理并不等于知识。知识所含有的比单纯的真理要多得多。真理只求达到配列的单义性,究竟用哪一个符号来指示,它是无所谓的;反之,知识却表示这种单义性的配列是借助于完全确定的符号,即已经在其他处所被使用过的符号来达到的。例如当物理学家发现新的一种光线,给它以Y线的名称,那么 “这种被发现的光线是Y线”这个判断自然是新的,但却不表示知识的进步,因为这里只是使用一个新词来指示一个新对象。所以,如果世界上的每一事实、每一对象都被配给一个特殊的名称,我们所得到的就只是一些孤立的真理,必须个别地学习。我们就不能够由一个推出另一个,我们的真理就好像一些不相连属的点,并不构成一个互相连贯的系统。然而只是在系统中才可能有知识,是因为在另一个中找到这一个是以贯通性的联系为前提的。

所以只要我们的判断含有知识,它就不是用这样的方式来指示事实的。因为一个确定的判断究竟指示哪一个事实并不需要特别学习,这一点从判断本身就能够看出来。知识判断是旧概念的新结合。这些概念出现于无数的其他判断中,其中有些判断 (例如这些概念的定义)我们先已知道了;它们成为把新判断引进已知判断的大系统中的联结点,这个系统就构成我们的经验和我们的知识的持续性。由于判断的相互联系,与它们相应的事实从而获得了所指定的位置——由于实在领域中事实的相互关系而占有的位置。恰恰因为判断给我们指出这个位置,事实或对象就被认识了。由此可见,达成单义性的配列和制约着判断的真理性的,就是判断系统的结构上的连贯性;唯有一个命题在我们的判断系统中所占的位置能够告诉我们它所指示的是哪一个事实。

石里克指出:一个基本的错误,就是把真理性或真理性的标志设想为附属于个别判断自身之上的,而与其他判断及实在没有关系的东西。但是他认为这一点却是完全确定的:真理并不是一个判断的内在性质,真理的本质完全在于判断与在判断之外的东西的关系。对于纯概念命题说,就是它与其他判断的关系,对于实在判断说除这种判断间的关系外还有它与实在的关系,而且总是借以达到单义性的指示的关系[31]

真理性既是指示的单义性,因而真理不只是通过知识可以得到,而且还可以通过定义得到。真理是较广的概念,知识是较狭的概念[32]。每一个真理不一定是知识,有些真理只是定义,除定义以外的真理才是知识。把一切真理性的判断这样地区别定义和知识判断这两大类以后,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弄清楚,在经验科学中各种判断的正确性的性质不是彼此相同的。

经验科学的体系表现为一个由许多判断组成的网,它的个别的网眼都被配列于个别的事实。借以达到配列的工具就是定义和知识。在两种定义中——具体的和不明显的——对于实在对象的概念来说,自然只是第一种定义与之有关。它是一种完全任意的规定,即是给以任何方式选择出来的对象引进一个名字。如果我们再次遇见被这样地指示过的对象 (就是说如果我们又一次有了给予具有定义时相类似的体验),这就叫做经验了。通过经验我们就可以得到关于同一对象的许多互相联系的知识判断——如果在作出每一个别判断时都需要一次新的经验,因而这时单义性的配列只是通过新的与实在的直接联系达到的,那么这个知识的网就是由叫做描写或历史判断的一类判断构成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适当地选择对象时却能够找到这样一种不明显的定义,由它们所规定的概念可以被应用来单义地指示那些实在对象。所谓给一个概念不明显地下定义,就是说通过它与其他概念的关系来规定它,通过一个公理系来规定它。而所谓把一个概念应用于实在就是说,在世界上的无限丰富的关系中选出一组确定的关系,用一个名字来指示它,借以把这组关系综括为一个统一体。由于适当的选择,在一定情况下,用这个概念定义和配列,就叫做约定(Konvention,这是狭义的约定,因为按照广义的用法,每一个定义都是约定)。

在通过约定把一定数目的概念加以规定之后,用这些概念来指示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就不再是约定的,而是凭经验知道的,只是这种约定能够使整个科学概念系统的配列的单义性得到保证罢了。

精确科学的方法就是如此,因为它们把现有的不明显地下定义的数学概念系统应用于世界。只是用这种方法才有可能对于实在中的尚未经验过的事实作出判断,例如作出关于将来的事件的命题。但是石里克又认为,一个这样地得到的确定的概念系统可以提供完全的知识,甚至这样的一个系统是存在的——这却只是一个假说。恰恰因为这个缘故,任何关于实在事实的判断,如果不是一个定义,也不是纯描写的,就都具有假说的性质。

总括起来说,一个经验科学的系统所由以构成的两大类判断就是:一方面是定义,关于定义,准确知识的方向在于以不明显地规定的概念完全代替具体地规定的概念,因而在定义中狭义的约定就占有特殊的地位;另一方面是知识判断,或者是指示观察到的事实的,叫做历史判断,或者是对于未观察到的事实也有效的,叫做假说。假说和历史判断的区别并没有绝对分明的界限,当人们考虑到:严格说来,只有关于此刻直接体验到的事实的判断才是历史判断,瞬间以后说出来,它就含有假说的成分了,因而历史判断的一类就缩小到等于零。结果,实际上科学的一切判断不是定义便是假说[33]

按照广义的用法,由定义纯逻辑的引申出来的判断也可以归入定义一类中。在这个意义上,纯概念的科学 (例如算术)便完全由定义构成,它们并不提供任何新的、超出于它们的公理的范围之外的东西,因而它们的命题都是绝对真的,反之,真正的知识判断构成经验科学的主要内容,但它们归根结底只是假说,它们的真理性完全不是有保证的。

按照石里克的看法,定义所给予的是属于一个概念的标志,因而归入康德所谓分析判断之列。一切定义及从定义引申出来的判断都是分析判断。分析判断只断定概念之间的关系,并不涉及实在,它的真理性仅仅以概念的定义为根据,亦即以约定为根据,而不以任何经验为根据,因而它必定是先天的。经验判断或假说相当于康德所谓后天综合判断。这种判断所指示的是对象在事实中的联系,它的正确性的根据在于经验,因而它是后天的。只有先天的判断才给予严格的、普遍有效的知识,因为后天判断只是对于它们所指示的个别的经验事实才是正确的。

在先天分析判断之外,还可以设想第三类判断,这种判断所指示的事实是确定的——并非通过定义结合起来的——对象的联系 (例如一个事件与其原因的联系),因而是综合判断;但是它的真理性并不依赖于经验来保证,因而是先天判断。关于这种先天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的问题,也就是是否能有关于实在对象的绝对可靠的知识的问题。这个问题是认识的逻辑的中心问题,但石里克认为这第三类判断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这样,经验科学中的一切判断,按照其正确性是否以经验为转移,就可以分为先天分析判断和后天综合判断两大类,相当于莱布尼兹所说的 “纯理性的真理”和 “事实的真理”。对分析判断的考察是一个纯思维问题,因为分析判断纯以概念相互间的关系为根据;而对综合判断的研究,由于这种判断以现实对象间的相互关系为根据,却属于实在问题的范围[34]。石里克对于认识论和真理的本质的一般考察,大体上就是如此。

我们在上面比较全面地介绍了石里克关于认识和真理的学说,目的在于要对它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揭露出其中的错误的和合理的成分。下面我们试对石里克的判断和概念论——这就构成他的认识概念——和真理论分别加以分析和批评。

石里克在他的 《普通认识论》中,为了建立自己的学说,对柏拉图式的实在主义及其他旧的形而上学系统,对康德和新康德派的先验主义,对胡塞尔和柏格森等人的直觉主义,对马赫和阿芬那留斯以来的实证主义,分别进行了批判和驳斥。现在,在批评石里克对认识和真理的看法之前,让我们首先简单说明他对于实在的看法。

他的实在概念是针对巴克莱以后的主观唯心主义对实在的看法提出来的。他把这种看法叫做内在论,“就是把实在和意识内容等同起来,否认有超出意识之外的实在。内在论对于世界的看法是这样的:‘把一切不合理的和多余的思想附加物除去,我们就会认识到,世界是颜色、声音、气味、味道、压力等等的联系’,所谓物体,不过是相对稳定地联系着的颜色、压力等等要素的复合,如马赫所说的,‘不是物体造成感觉,而是要素的复合 (感觉的复合)构成物体’”[35]。按照这个看法,则一切自然科学概念和许多日常思维中的概念都只是思想的附加物,并不指示实在的对象。石里克反对这种内在论的看法,他说:“我们的自然科学概念 (物体、原子、电场等等)所指示的对象,和要素复合不相同,但它们和后者一样实在,并且即使在一般地并不给予任何要素 (就是说并不为人所觉知——作者注)时它们也是实在的。这些对象的性质和关系从来不是直接被给予的,而总是推论出来的。在恰恰相同的意义和程度上,一切这类的对象都是如此,对于我们桌上的面包和物理学家的电子,都可以这样说。根据我们观看和触摸面包时的体验,我们假设一个相对稳定的对象的存在,用 ‘面包’这个概念和它相配列;而根据我们在某些实验研究时的体验……我们假设那些对象的存在,用 ‘原子’这个概念去指示它们。”[36]所以在石里克看来,直接给予的东西,如红、甜、硬等等要素,固然是实在的,但那些并不被体验到,而只是靠推论方法认识到的对象,也是实在的,因而他承认超越于意识之外的实在。这是正确的,因为如果不承认超出意识之外的真实的联系环节的存在,就不能说明被意识到的实在对象之间的联系。他说:“我们没有根据去否认它们 (指超越于意识之外的实在对象——作者注),我们却需要它们以便使意识世界成为可理解的。”[37]又说:“为要把世界表述为因果关系的统一的实在的联系——而世界无疑地是这样的——必须假设有真实的联系环节,由于这个环节,真实的关系便代替相应的逻辑关系出现了。”[38]这就是石里克的实在概念中的合理成分:它肯定了世界的真实的统一性,有了这个统一性,自然科学规律的意义才得以保持[39]

但石里克达到他的实在概念,是从体验或直接所与的东西出发的。这是近代从笛卡儿以来的资产阶级哲学的传统。由于理论和实践的脱节,由于哲学家把实践排除在认识论的范围之外,一句话,由于形而上学的观点,它们都只能从直观出发,因而首先就认定:意识内容或意识材料是确定的、无可怀疑的实在。石里克也循此途径,作出他的结论。他根据 “观看”和 “触摸”面包所得到的体验内容的实在性,去推论面包本身的实在性。由于这个结论并不是他所说的严格的分析推论即演绎法的结论,所以超越于意识之外的实在归根结底只是一个假设。但是,日常生活和科学中的认识过程却恰恰相反,人们从实践出发,从制造面包和吃面包的整个经验 (这里包括许多与自然对象接触和改造它的动作,而不只是对它的知觉)出发,他们首先就能够断定:面包具有超越于意识之外的实在性或客观实在性,并且只有以对象的客观实在性为根据,才能够保证我们的知觉和表象具有客观内容,才能够使知觉和幻觉、记忆表象和错误的记忆有所区别。从心理学的意义说,知觉和幻觉、正确的和错误的记忆,同样是实在的,是真实的心理过程;但是从认识论的意义说,知觉和幻觉等等便有很大的区别,前者构成知识的内容,后者却不是。石里克却认为,只有按照旧的认识概念——认识是把事物反映于意识中的一种直观的表象——才会这样地看问题,按照他的认识概念 (下面还要谈到),则知觉和直观并不构成认识的环节,所以直观的表象像我们意识的其他部分一样,仅仅属于实在问题的范围,并不属于认识论问题的范围[40]

石里克的实在概念里,除直接给予的或被体验的实在之外,还有超越于意识之外的实在,因而他的看法比较内在论的实在概念进了一大步。但是这两者的区别,按照他的看法,充其量只是两个类别(Zwei Klassen),他否认它们——意识世界和超越世界——具有不同的实在性,否认它们是两种 (Zwei Arten)不同的实在,或属于实在的不同的层次[41]。他认为一切实在对象,无论是康德称之为 “现象”的意识世界,或称之为 “物自体”的超越世界,都具有同等的实在性,它们都在同样的意义上是独立的,而又在同样的意义上是互相依赖的,因而实在的一切部分都是并列的,并没有任何部分比其他部分更能代表世界的 “本质”。所以他在这一点上同意实证主义者:承认意识的直接材料是独立的存在,是具有充分价值的本质。他说:“我们同意他们,拒绝了康德的现象概念:我们的体验,我们的知觉、表象和感觉,并不是什么第二性的,并非只是现象,而在相同的意义上是独立地实在的,像任何超越的 ‘物’一样,只有一个实在,它总是本质,而不能够分为本质与现象。”[42]

所以石里克虽然承认意识之外的实在,实在本身或物自体,他又认为物自体和意识世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这样,他就只是一个经验的实在主义者,而并不是唯物主义者。他所以得出这样的看法,还是由于他的出发点是和实践脱离的体验。他自己指出:实在概念的来源在于直接的所与或意识内容,意识内容的实在性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只是在于,这样的实在性是否也必定属于其他的对象,因而如果认为后者有另一种新的实在性,那么,这个实在概念就会是脱离了经验事实的基础的[43]。但是他所谓的经验事实,不过是指直观的体验罢了。

现在且看看在他的看法中,实在的这两个部分的关系是怎样的。他说:“心外的对象和意识内容的对应或符合是一个单纯的配列,它与我们在意识材料彼此之间所能够做的配列并没有原则上的区别,因而心外对象的假说就并不像一些实证主义所攻击的,是一种不必要的重复。”[44]石里克的意思就是:我们的表象并不把对象反映于意识中,并不是对象的复写,而只是单纯地配列于对象。或者按照他的看法,应该说,表象作为概念的代表配列于并不直接给予的对象。例如面包这个心外的对象是我们所不能体验的,我们所体验到的只是它的色、香、压力等等,但是当我们用 “面包”这个概念配列于面包这个对象时,总有一个面包的表象 (它是我们对面包的色、香、压力等等感觉的复合)作为概念的代表出现于我们的意识中。表象对于相应的物自体的关系就是这样一种配列关系。但实在对象除不能知觉的物自体外还有能知觉的对象,如面包的各个性质或性质复合,关于这些性质的表象对于这些性质是怎样的关系呢?它是否反映了这些性质呢?

石里克也认为 “表象对于在其中表象出来的实在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45]。一方面,他好像承认表象和直观的对象本身是有所区别的。他指出须要把以下的三种领域加以区别:“(一)实在本身(性质复合,物自体),(二)自然科学的量的概念,它们被配列于实在,而它们的总和构成物理世界的概念,(三)直观的表象,它们作为第 (二)项下所说的数量概念的代表出现于我们的意识中”;他又指出,“(三)自然是 (一)的一部分,就是说,它是属于叫做 ‘我们的意识’的那一部分实在之下的一小部分”[46]。但是他却并不能说明表象与所表象的实在之间的关系。按照他的看法,通过知觉或直观,我们获得事物的表象。这种直观是纯体验,不是认识。他特别强调直观或体验与认识的区别。他说,对于这样一个问题——实在到底“是”什么?只是直接体验才能提供一个答案。马赫和阿芬那留斯所说的要素 “是”什么,我们是直接知道 (wissen)的;颜色、声音、气味对于我们是完全被给予了的,没有判断,没有定义,而是体验给我们揭开它们的 “本质”……但是这些要素和它们的本质却并不因而就被认识了[47]。这样看来,知觉是 “对事物的体验”(eine kenntnis der Dinge),而不是 “对事物的认识”(Erkenntnis)。关于认识是一种纯配列关系,我们下面还要论及。但直观或体验是什么样的关系呢?石里克对于这个问题,不能给予明确的答案。一方面他说:“通过直观一般地并不能够把事物移入我们之中或使我们置身事物之中”[48],另一方面他又认为,直观在对象和直观者之间建立一种内在的联系,当事物和我们的意识合而为一 (die Dinge eins Wurden mit unseren Bewusstsein)时,我们就是在体验着事物[49]。按照前一个说法,直观的对象和我们的意识内容,并不是同一的;按照后一个说法,这两者却是同一的,表象就构成实在本身的一部分;他所谓 “性质复合”也就和马赫等人的 “感觉复合”完全是一回事了。他既然陷入这样的自相矛盾,这就表明他不能说明 “表象对于被表象的实在的关系”这个根本问题。事实上,如果否认表象是直观对象的反映或复写、摹本,如果同意实证主义者取消意识内容和对象的 “二重性”,就必定会陷于这样的结论:表象就是直观的对象本身,表象就是实在本身,表象和事物的性质是同一的,因而事物本身的性质就是直观所创造的了。无怪乎石里克在分析 “思想”一词的含混时曾经指出:“被想到的事物”有两个意义,首先它可以指通过思想所创造出来的一个对象,就是说在我的意识之内的一个表象;其次它也可以真指在思想中所意会着的一个对象,就是说,通过我意识中的一个表象来指示的,我意识中的一个思想所配列的对象[50]。在前一场合 “思想”是指直观 (或形象思维),在后一场合它是指概念思维。关于概念思维我们下面再谈,现在只要指出:把 “被想到的事物”解释成直观所创造的表象,也就是认为直观活动并没有在先的对象,它的对象是它自身所创造的。按照这一个看法,也就谈不到事物本身的性质或性质复合的存在了。这样,石里克虽然承认不能被表象的物自体的存在,也就是说,我们所不知道的物自体是不依赖于意识而存在的,但他决不承认,我们所知道的物的性质也是不依赖于意识而存在的,因而在我们所不知道的物自体和我们所知道的性质之间就存在着互相隔绝的鸿沟。按照这个看法,凡是我所知道 (wissen)的东西都是我自己的意识内容。我不但不能知道物自体,也不能知道物体的性质,我直观的对象事实上只是自己的意识内容,对事物的直观,只是一句空话。与事物合而为一的直接体验,就变成与自我 “完全同一”的一种神秘感情了[51]。因而直观不是使意识与事物接近的过程,而是把它们两者分开,使事物永远处于彼岸的过程。由此可见,从与实践脱离的纯直观出发,就会永远把我封锁在自己的意识之内,而找不出通到事物的道路,而且,在石里克的看法中,不但对于物自体是如此,对于事物本身的性质或性质复合,也是如此。

所以按照石里克的看法,实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我们的意识内容,这是可以直观或体验的实在,但通过直观并没有认识它,而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认识[52];另一部分是意识之外的实在,这是不能被体验或直观的,但却可以认识。这样地把直观和认识完全割裂开来,是石里克的认识论的最主要的特点。他不但反对笛卡儿、柏格森、胡塞尔等人所主张的 “直觉知识”,而且也不同意康德把直观作为思维的内容的看法。他指出康德虽然认识到这个真理——纯直观没有统觉的或概念的加工便不是知识,但在他的 “没有概念的直观是盲目的”这句名言中并没有把整个真理表达出来。康德仍然承认直观在对象和直观者之间所建立的内在联系是认识的重要环节。石里克认为恰是这个原因使康德不能把认识物自体的假问题揭穿。

在石里克看来,只有当人们相信认识是把事物反映于意识中的一种直观的表象作用时,才会发生这个问题:是否能够认识事物自身本来的样子?要是把 “认识”了解为直观,这就等于要求把事物像它不以一切表象为转移那样地表象出来,而这是荒谬的。关于这种知识的可能性问题是根本不能提出来的。要是弄清楚认识的真正本质是单纯地把符号配列于对象,就不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了。他说:“认识就是一个活动,通过它事物并没有被接触或改变,而是单纯的被指示。”[53]指示和反映不同,它并不以认识者的观点和器官为转移,因而按照这个认识概念,倒可以有把握地说:事实上每一个知识都是对事物自身的认识。

石里克指出,当认识者依靠纯直观知道了一个对象到底是什么,这对于他并没有什么用处,只有这个问题才是对他有意义的:这个对象可以用哪些一般概念来指示?通过这些概念他才真正认识了物自体,即并不被给予的实在对象。要是因为物自体是不能体验的,不能直观的,便否认物自体是可以认识的,并因而否认它的存在,这就是回到神秘主义的认识概念。他说:“对事物的直观既不是认识,而且也不是认识的先决条件。”[54]

石里克的看法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人们通过一般概念去认识对象,被认识的对象必须是可以思考的,却不一定是可以直观地表象出来的。因为思维能够掌握的对象有许多是直观表象所不能掌握的[55]。但是石里克却把这一点夸大了,以至把直观和认识完全割裂开来。因而他的见解和直觉主义者是具有同样的片面性的。认为只有 “直觉知识”才是最可靠的;只有通过直观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固然是错误的看法;认为直观和认识是完全不同的过程,认识完全不以直观为基础,也是错误的看法。固然我们可以像黎尔一样,区别两种不同的认识,把通过直观得到的叫做直接的认知 (Unmittelbare Wissen),把通过思维得到的叫做理解 (Begreifen,概念的知识);或者像罗素一样,把前者叫做事物的知识 (Knowledge of things),把后者叫做真理的知识 (Knowledge of truths);或者像石里克一样,把Kenntnis和Erkenntnis,Wissen和Verstandnis加以区别,认为前者是对事物的直观、体验,后者才是对事物的认识、理解。区别这些名词的涵义,并没有什么不对。但仅仅说明这两种认识的区别,而不能说明它们的联系,甚至把两者完全割裂开来,像石里克一样,就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倒是康德还企图说明认识中直观和思维这两个环节的相互联系:“没有直观的概念是空虚的,没有概念的直观是盲目的。”但康德只是从形式和内容的观点去看思维和直观的关系,并不能从认识的辩证过程去考察它们的关系,更不晓得通过概念思维的认识会获得通过直观表象的认识所不能获得的内容,换言之,不能直观的东西思维也可以认识。他却认为物自体既不能进入我们的表象中,因而就是不可认识的。这都表现出对实在和认识的非辩证观点:一方面把现象和物自体割裂开来,另一方面把认识看做对事物的一次完成的掌握。这样的观点都不能说明对实在的认识过程。

石里克由于不懂得认识的辩证法,由于从理论和实践完全脱离的观点出发,他就认为似乎必须摆脱像康德这样的 “旧的认识观念”——把直观作为认识的一个环节的看法,而采用他自己的认识概念——把直观和思维完全割裂开来的看法,才能够论证物自体是可以认识的。但是按照他的唯名论的看法,认识便具有一种纯符号的、人为的、抽象的性质,因而任何认识都可以说是对于物自体的认识——即对不依赖于我们所使用的符号而独立存在的东西的认识。这种看法显然是根据某些科学 (例如数学)的高度抽象性的特点,不恰当地概括了一切的科学知识;它同时又是把认识过程的一个环节夸大为绝对的结果。它忽视了认识过程中的其他环节,特别是实践与认识的关系。因而每一个认识都一次就完成了认识的任务——对物自体的认识。我们却认为:对物自体的认识,或者更确切地说,对任何事物的穷尽的、完全的认识是一个没有止境的过程,因为事物有无限多的属性、状态,有层出不穷的新的方面……物自体既是能认识的,又往往不是一下子就能认识了的。在认识过程中,每一个环节,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从思维到实践,都是不可缺少的,实践尤其是贯彻着整个认识过程的始终。认识是由具体的事实上升到抽象的概念,通过一系列的抽象概念来达到对事物的确切的、具体的理解。仅仅抓住了认识过程的任何一个单独环节,都是得不到正确的认识概念的。

按照石里克的看法,认识就是通过判断和概念来指示对象。现在让我们对他的概念和判断理论加以考察。

首先,石里克强调指出,不但要把概念和它所指示的实在对象区别开来,而且要和在我们的意识中代表这个概念的直观表象区别开来。对象和表象都是实在的东西,而概念却不是。例如关于某一个确定的物体的科学概念,既不是这物体本身,也不是带有扩延性这个直观的标志的物体表象。因为严格的物体概念并不含有任何直观的标志,而只是表示世界的客观性质彼此之间所存在着的那种非直观的、不可表象的秩序。所以他一方面既反对柏拉图的和中世纪的概念实在论,另一方面又反对他所谓的 “心理学主义”,即认为概念是抽象的反映 (Abstraktionsgebilde)的主张[56]

概念和客观的实在对象不同,和通常的表象也有区别,这一点是无可怀疑的。但是按照石里克的看法,抽象的反映是不存在的,任何实在的映像都是一个通常的表象,因而他就得出这个结论:概念是不存在的,或者说,在人们的意识中并不存在概念这样的东西,有的只是概念的作用,指示或配列的关系。概念并不是心理学意义上的一个思想,而是一个假设的符号。

概念既不具有心理的或意识的实在性,所以他认为当我们用概念去指示对象时,在我们的意识中事实上却要用一个表象去指示这个概念。概念只是类似虚构 (Fiktion)的东西,归根结底我们在认识时就要借助于通常的表象去指示对象了。这样,按照石里克的看法,每一个表象便都有概念的作用,都可以代表概念去指示对象。由于不承认概念的存在,就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石里克关于概念在实际思想中不存在的这种看法是以他的抽象论为根据的。他认为人们得到概念,不是由于把事物的某些标志舍弃了,而是由于他们把事物的各个标志互相区别,而个别地加以指示的结果。在他看来,似乎人们不可能撇开一些标志而使其他标志保留不变,就是说在表象中任何标志都不能被简单地舍弃,而不加以补充。例如我不能够把一个根本没有颜色的球表象出来,只能把一个具有任何一种颜色的球视觉地表象出来[57],颜色等等性质是不能被抽象掉的,可见数学的球体不是通过这样地把对象的一切物理属性舍弃了的抽象方法形成的。

但我们所了解的抽象法却不是把一个实在的对象表象出来,然后把它的个别性质一一抽象掉,而是把许多对象加以比较,逐步地舍弃了它们的个别的特点,把它们的共同的特点保留下来的结果。事实上人们在思想时能撇开对象的其他属性,而仅仅反映它的某些确定的属性。甚至一个记忆表象比一个知觉表象所反映的对象的属性一般会少一些,在记忆中对象的有些属性会被舍弃了,但记忆表象也仍然是意识中的实在。属性或标志的多少是相对的说法,在抽象程度很高,或者说在通过多次的抽象得到的概念中,总还有一定的属性被思考着。某一个属性能否被表象出来,换句话说,某一个概念是否具有直观的内容,则以这个属性的性质为转移。因而在运用抽象法的过程中,可以到达这样的极限场合,这时我所得到的概念是完全没有直观内容的,例如数学上的一些概念就是这样,但是这些概念还含有可以被思考的确定的属性,因而它们在某个意义上,还是存在于我的思维中,或者说,构成我的思维过程的一部分。石里克把形象思维 (直观的表象)和抽象思维 (概念)加以区别,是正确的,但是他否认抽象思维在意识中的存在,却是由于把意识过程简单化的缘故。按照辩证法的看法,意识过程的复杂性,在于一方面思维是直观因素和概念因素的统一体[58],另一方面在思维演变的过程中,从含有直观内容的概念到不含有直观内容的概念,最后直到恩格斯所谓 “理性本身自由创造和想象的产物”,都可以出现。因而,从某些概念的内容不能被表象出来,不能得出一切概念都不具有意识的实在性这个结论。

石里克的抽象论也具有片面性。把一个对象的各个标志互相区别,而分别地加以指示,只是形成概念的一种抽象方式。实证主义者所谓的 “观察概念”[59],石里克所谓的通过具体定义的概念,如红、蓝、软、硬、甜、酸等等 (即普通逻辑教科书所讲的 “抽象概念”),都是通过这种抽象方式形成的。但另一类概念,从桌子、椅子到科学家的原子、电子等概念的形成方式就不是这样简单,这里关涉到舍弃个别的属性,分出本质属性的问题。其实石里克在不留意他自己的理论的完整性时也承认了这一点,他说:“认识以思维为前提,这就需要概念,而概念只能够通过对事实材料的加工得到。”[60]这是我们十分同意的。可是在他说明自己的概念理论的地方,他就忽略了这个要点,他还说:“准确的概念构成的可能性仅依赖于:它所要求的不过是严格的区别……我们知道,就概念的逻辑关系来说,与它们所指示的直观内容完全无涉,而只关涉到这一点:它们一般地指示可以明确区别的东西;从逻辑上,概念只是通过它们的界限,它们与其他概念的区别被决定的,而不是通过它们所被配列的直观对象来决定的。”[61]石里克在这里说到 “从逻辑上”,他所指的特别是那些通过不明显定义得到的 “纯概念”,即不含有任何直观内容的概念。按照他的看法,概念有两大类别,通过简单区别法得到的 “观察概念”和通过公理法得到的严格科学概念,但在这两种概念里,根据他的说明,却并没有真正的 “对于事实材料的加工”,前者只是对于直接所与的事实材料的简单区分和指示,而后者却是和事实材料完全无关的。

石里克在他的第一类概念里,和洛克的看法一致。洛克认为概念首先是词,使概念明白清楚,就是给它配列一个确定的可以再辨认的意识事实,它就是这个事实的符号。洛克认为一切概念都由这些单个事实的抽象和组合产生出来,换言之,一切概念都是 “经验的概念”。但石里克在他的第二类概念里,就超出了洛克的经验主义,他认为还有并非由经验所给予的概念。而在他的认识论中,这种概念占着特殊重要的地位。

关于第二类概念,他接受了彭加勒的约定主义。按照彭加勒的看法,每一物理学说的一个部分是一组任意的公设以及由这些公设所引出的逻辑结论。这些公设是符号 (词或代数符号)之间的一组关系。重要之点在于:我们由这些公设所引出的结论并不依赖于这些符号的意义。因此学说的这一部分是纯约定的。在这里,公理、公设、定义和约定实际上都是同义语。彭加勒宣称科学的普遍规律——惯性定律、能力守恒原理等等——就是关于如何使用某些词或符号的任意的约定,换句话说,其中出现的某些符号 (概念)乃是通过这些规律本身不明显地下定义的,它们像几何公理一样,只是伪装的定义或约定(Konvention)。

按照石里克的看法,无论具体的定义或不明显的定义,都是 (广义的)约定 (Übereinkunft),都有任意性,因而无论经验的概念或纯概念都是符号,都具有人为的性质。这样,石里克的概念理论就属于唯名论的观点,他虽然也把概念和语词加以区别,认为概念是对象的符号,语词是概念的符号,但概念既然是类似 “虚构”的东西,它实际上并不存在,因而存在的,就只是一个名字罢了。所以石里克的信从者后来也就索性不谈概念,不谈语词的涵义,而只谈名字了[62]。唯名论者不但否认概念是实在的东西,而且否认概念是实在对象的反映。这种理论原是在近代经验主义哲学中得到发展的,它强调语言在认识中的作用。另一方面,约定主义却是在注重理性或直觉的哲学中得到启发的,它强调智慧的创造力在认识中的作用。但两者的基本观点却是相同的,都主张 “概念与直观、思维与实在的根本分离”[63]。现代的唯名论者或约定主义者的特点,则在于把数学证明的特殊方法——公理系的方法推广为普遍的认识方法。这种在认识论中的经验主义和约定主义都是形而上学思想方法的产物,它们不能够把认识的两个环节——经验和理性结合起来。石里克既是一个经验主义者,又是一个约定主义者。他的概念理论就可以说明这一点。

把思维和实在完全分离的看法是否正确呢?概念是否不反映实在对象呢?有没有对于实在事物的抽象反映或思维呢?

我们打一个比喻来说明,每一个人在他的感性的现象 (以别于他的本体)中本来有无数的面孔、无数的鼻子;想画一幅肖像的艺术家,却通过一种抽象的方法,从这个不确定的多样性中把印象最深刻的那一个模形突出地表现出来,这个模形,本身就包括了所有的知觉映像中的规律性的东西,恰恰由于这个缘故,它在任何一个个别的知觉中并未被反映出来。这个艺术家的描画愈完全地成为那个模形的观念映像,以别于它的单纯的知觉,则它的表现就愈真实。这种选择和集中的艺术表现方法在本质上只是人们对于知觉的复合所无心地运用的观念活动 (Vorstellungstätigkeit)的继续发展罢了。经常地通过知觉的融合和总括,我们得到关于对象的观念,这个观念本身不再具有纯直观的性质。它是最初级的概念,因为它概括了对象能够在我们身上引起的一切可能的知觉。这就是对象在人的意识中从知觉到观念、到概念的发展环节。这种概念的作用是作为把前后相继的知觉综合起来,并且联结为一个统一体的规律[64]。在这种初级概念——它是个别对象在思维中的反映——的基础上,我们运用更复杂的抽象方法,把个别对象加以比较,舍弃个别的属性,区分出本质的属性,就可以得到关于一类对象的概念。概念的抽象性程度愈高,它离开直观的对象便愈远,但并非离开实在本身愈远,就是石里克本人也承认直观的事物和物自体不是同一个东西。

这就说明了:第一,人们不但有对于事物的直观映像,也有对于事物的思维映像 (抽象反映),事实上,纯直观和纯思维是两个极限的场合,如果知觉是纯直观的,概念一般地也含有直观的内容,只是各种概念所含有的直观内容有程度上的不同,因而石里克通过把概念和直观割裂开来而否认概念是对象的反映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第二,即在纯概念 (通过不明显定义得到的)的极限场合,概念间的逻辑关系也以现实世界中的一定的关系为其原型,否则这些概念对于现实世界就是不适用的。因而石里克关于思维和实在的根本分离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我们现在考察一下石里克的判断理论。

按照石里克的看法,每一个判断都是一个事实的符号。他强调指出,整个的判断被配列于整个的事实。一个事实包括至少两个对象和在它们之间支配着的关系。因而判断中对于事实的两项及其间的关系都须有特别的符号,所以至少有两个概念作为两个关系项的代表出现,此外还有第三个符号指出两者间的关系。他认为如果事实中含有更多的对象和关系,大概全部事实可以分解为一些简单的、存在于两个对象之间的关系。不过关于此点他并未作出结论。但这可以表明,他认为两项的判断是判断的基本形式。任何判断都不是单项的。例如以下两个判断:

1.存在着世界 (die Welt ist)

2.世界是大的 (die Welt ist gros)

好像第一个存在判断是单项的,因为它只含有一个概念,第二个判断才显然是两项的。其实第一个判断中的 “ist”(是、存在着)不是简单地作为联系词使用,而含有一个概念—— “是实在的”,因而那个存在判断是要断定:世界是实在的。事实上任何存在判断都是要断定:判断对象是实在的对象。这样的判断指示一个概念对于实在的一种特殊关系。

石里克认为每一判断都使一个概念与另一个概念发生关系,指示这个关系存在着的事实,因而每一判断都是两项的。这里除了带有符号论的偏见之外,他关于判断结构的说明是正确的。

通过判断把概念联系起来就提供了知识的可能性,因为只是在判断中才有知识。现在我们进一步考察这两个概念之间所存在着的关系,以便阐明判断和认识的本质。

在判断 “甲是乙”中,甲和乙两个概念指示着同一对象。石里克认为在认识中所发生的两个对象的类同(Gleichsetzung),相应于判断中两个概念的同一(Identifizierung)。因此他赞同有些逻辑家所主张的同一说:判断的本质在于使两者等同(Identitässetzung)。只是他指出,这种同一不是完全的同一或同语反复,否则就不会提供知识。

所以他实际上赞同判断的包含说 (Subsumtionstheorie der Urteile):每一个简单判断都是把主词所指示的对象列入谓词所指示的那一类对象之中,判断对象只是与属于谓词概念之下的无限多的对象的一个相同一,换句话说,这是包含或列入 (Einordnung)的关系。但是他也指出:彻底的 “外延逻辑”认为,只有当人们把每一个判断作为是断定一个对象属于某一类对象,他们才真正了解这个判断的意义,这种主张却是不能成立的。至于从概念内涵方面来考察判断的列入说 (Einordnungstheorie):判断是把一个概念列入于另一个的内涵之中,这种看法和包含说是相辅而行的[65],因为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必定是相应的。

石里克举下面这个例子来说明从内涵方面看判断中两个概念的同一关系。“雪是冷的”这个判断指示这样的情况,和构成 “雪”这个概念的标志 (白的、轻浮如片状的、从天上掉下来的)结合起来的还有冷的标志。这是指示一些标志的共存,在前者出现的地方,后者也会出现。他说:“我们的判断只是断定 ‘白的’等等和 ‘冷的’之间的某种联系,这些标志可以连成一体,但这个和 ‘事物—属性’的思想完全无关,因为连成一体的根据在于这些性质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出现。”因而他认为在判断中所确立的对象的同一性不是事物或实体的同一性,而只是时空位置的同一性。同时他又指出:客观空间位置的概念要通过视觉和触觉的主观空间位置的总和来下定义,任何不以心理经验为根据的概念,在这里都没有地位[66]。这样归根结底,判断中所确立的同一性实际上只是表象的同一性罢了。

尽管他指出自己对于判断的分析和实证主义者把物体分解为 “要素”的复合 (马赫)不同,承认由纯时空的同一性能够导出对象的同一性,他所谓 “对象的同一性”仍不过是表示:共同出现的东西可以总合地用一个概念去指示罢了。例如可以用 “雪”这广义概念去指示同时出现的冷的东西和白的东西。但是他又说:“经过更严格的分析,对象的同一性就消失了,而分解为时空位置的同一性了。”[67]这就意味着,对象只是一个假设的东西,实际存在的只有表象之间的联系,“白的”这个概念和 “冷的”这个概念所指示的意识内容之间的联系。所以石里克和马赫的区别仅仅在于:马赫认为物体不过是 “要素”的复合,而石里克却认为可以假设对象的存在,但对象和它的性质的关系如何,却没有得到正确的说明。

之所以这样,是由于石里克害怕 “事物—性质”或 “实体—属性”的关系,认为这些都是不需要的形而上学概念。但取消了事物或实体,判断中两个概念的同一性,或相应地,认识中两项的同一性,就不能得到合理的说明,判断的意义就不能被正确理解。因为把判断单纯理解为确定两个表象的联系或符合,如 “雪是冷的”这个判断所确定的只是 “白的”知觉和 “冷的”知觉之间的联系,这就是回到石里克原来所不同意的、实证主义者把意识内容和实在等同起来的学说了。事实上,判断的逻辑意义,不在于判断者意识中的两个表象的关系,而在于主词所指示的判断对象和谓词所包涵的属性之间的关系。

穆勒说:“命题的意义在于……主词所指示的个别事物具有谓词所包涵的属性”,或者,“所有和每一个具有主词所包涵的属性的东西都也具有谓词所包涵的属性;后一列的属性是经常地伴随着前面的属性的”[68]。又说:“每一命题都断定,某一个主项具有或不具有某一属性,或者,一个属性 (人们在主项的全体或一部分中所遇到的)与另一个属性是结合的或分离的。”[69]按照穆勒的看法,判断中两个概念的关系的特征,就是谓词的内涵事实上属于主词的内涵。他强调了概念内涵间的关系,这是正确的;但是,属性间的关系的确定以承认具有属性的事物或实体为前提。只要我们修正了穆勒对于 “事物”这一概念的解释[70],则他关于判断意义的说明是可以采取的。

石里克在关于判断本质的说明中却强调了两个概念的同一性:部分的或完全的同一性。他认为认识的目的,就是在 “不同中找寻同一”。但是要保证达到认识的目的,确定判断中两个概念所指示的对象真正是同一个对象,而不只是两个表象的联系,就必须承认存在着实在的与表象有别的对象,而这两个概念却不过是对象的属性的反映,而且是属于同一个对象的属性。在思维中就需要运用 “事物—属性”或 “实体—属性”的范畴,而这些范畴本身,则是物质世界的最普遍的方面或规律性的反映。因此把这些范畴看作是不必要的形而上学概念,是完全错误的。

石里克的真理概念是以他的判断理论——判断是事实的符号这个主张为基础的。

他的真理概念中有两个要点:第一,符号和事实的关系只能是指示或配列的关系,而不能够是任何其他更密切的关系;如反映、描写等等。第二,对于配列的惟一要求,就是它必需是单义的,同一个符号决不可以指示不同的事实。既然判断不过是事实的符号,由此得出,判断的真理性即是配列的单义性。单义地指示一个事实的判断是一个真的判断。反之,具有配列的多义性的判断,就是说,既可以指示某个事实,又可以指示不同的事实的判断,就是一个假的判断。

石里克的真理概念是在反对 “传统哲学”的真理概念中提出来的,所谓传统哲学的真理概念,乃是指把真理定义为判断和它的对象的符合的看法。

石里克认为 “符合”一词的通常意思是相同或相似,但是一个判断与它所断定的事实的关系既不能是相同的,也不能是相似的,因为符号和它所指示的事实,是根本上不同的东西,所以说到判断和事实的关系,“符合”的唯一意思只能是单义性的对应或配列。石里克自称并不反对符合说,他还认为自己的真理概念保留着符合说的正确内容。他所反对的只是反映论的真理概念。上文已经指出,他借助于思维和实在根本不同的论点来反驳反映论的看法,从而建立他自己关于思维是对象或事实的符号的理论。由于他相信思维不是实在的反映,而是对象的符号,他就逻辑地得出这个结论:思维和实在的 “符合”只能够是配列的单义性,而不能有其他的意思。但在古典的 (逻辑经验主义者所谓传统的)真理定义中,判断和实在的符合不是一种单纯的配列、指示或对应的关系,而是在判断和实在之间有某种相似性:所断定的属性和判断对象之间 (谓词的内容和主词所指对象之间)的相同或相似。从这个意义上说,判断是实在的反映或描写。对于反映这个概念,可以有形而上学的了解,也可以有辩证法的了解。形而上学把反映了解为心中映像与外界对象的相似,好比一个镜像和所照物体的关系一样。因而就产生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谁能够把映像和对象进行比较以确定它们之间的相似等等。按照辩证法的了解,所谓判断内容与判断对象的符合,前者是后者的反映,只是表示人们运用概念去描写或表达具体事物的过程。客观事物是个别的、具体的,概念是一般的、抽象的,反映或认识就是个别的和一般的、具体的和抽象的、直观和思维的统一。一个简单判断的主词所指的就是个别的、具体的、直观的对象,它的谓词所思考的就是一般的、抽象的属性。正如列宁同意黑格尔所指出的,任何命题都含有这个辩证的思维形式:个别就是一般[71]。所以反映的正确性或思维和对象的符合,就意味着:一个判断的谓词所思考的一般与判断主词所指示的个别对象的一个方面相同或相似。例如,在 “这张纸是白色的”这个判断中,如果谓词所思考的属性 “白色的”与判断对象 (这张纸)的一个属性相同,判断内容与判断对象就相符合,反映就是正确的。而判断的真理性就是正确的反映或判断内容与判断对象的符合。所以一个判断的谓词所思考的属性如果和主词所指对象的一个属性一致 (相同或相似),这个判断就是真的,反之,如果谓词所思考的属性和对象的任何属性都不一致,它就是假的。简言之,一个判断是真的,当在概念(谓词)中所思考的属性是判断对象的一个方面,或者说,当在概念中所思考的属性是判断对象所具有的。反之,一个判断是假的,当在概念中所思考的属性并不是对象的一个方面,或者说,并不是对象所具有的属性。

所以思维的反映不是心中映像与外界对象的一种关系,而是通过思维活动辨别出来的属性和对象、一般和个别的统一的过程。判断的真理性不在于心中映像与外界对象的相同或相似,而在于它所断定的这种属性和对象、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是客观地存在着的。真理的确定性不是通过单纯地把映像和对象加以比较来达到的,而是通过实践活动中的观察和实验来达到的。

石里克至多只是反驳了形而上学的反映论,却不能够反驳唯物辩证法的反映论。而他自己的真理概念却陷于唯名论的形而上学之中:把思维和实在割裂,把概念和判断看做单纯是配列于对象及其关系的符号,所以认识就是一种创造符号系统的活动,真理就是判断对于经验的单义性的配列关系。如果同一个判断或判断的系统指示两个不兼容的事实,这样的配列就是毫无用处的,因而是假的;另一方面,如果不同的判断或理论指示同一个事实,那却没有什么害处,因而它们可以都是真的。他说:“然而却可能借助于不同的判断系统去同样地指示相同的一组事实,因而可以有不同的学说,它们却都同等地满足了真理的标准 (单义性的配列)……它们只是被分配于同样的客观实在的不同的符号系统罢了。”[72]这也就是把真理主要地看做一种工具,所以石里克的真理概念尽管带有形式主义的性质,却是和实用主义的真理观一脉相通的。

詹姆士在他的 《实用主义》一书中,同样攻击了所谓 “传统哲学”的真理概念。按照詹姆士的看法,一个科学原理的系统——例如一个物理学理论——的真理性,并不在于它是实在的忠实摹本,而在于它允许我们借助于这些原理去随意改变我们的经验。因而对于问题的任何解决就是设计出有利于整理和控制我们的经验的一种方法或手续。

柏格森在给 《实用主义》法文译本所作的 “绪言”中指出:“传统哲学”认为真理存在于人的判断行动之先,等候人去发现它,詹姆士却认为真理只与人对于实在的陈述有关,因而是我们的陈述 (判断)所创造的;我们发明真理以便于利用实在,正如我们创造机械农具以便于利用自然力一样。柏格森把实用主义的真理概念和 “传统哲学”的真理概念的区别用一个简短明确的公式这样地概括起来:如果对于后者来说,新的真理是一个发现,则在实用主义看来,它便是一个发明。

在真理理论上,石里克和詹姆士所反对的东西和所赞成的东西基本上都是一致的。他们都反对古典的真理定义中所含有的反映论思想,他们都承认真理是一种发明或创造,不过强调的方面略有不同。詹姆士强调对于经验的控制和利用的实用方面,石里克强调约定主义的符号系统的逻辑方面。这两方面是可以统一起来的;弗兰克就曾经正确地指出了 “现代逻辑运动的真理概念和实用主义真理概念之间的密切联系”[73]。如果就判断和经验的关系来说,实用主义以有用性为真理性的标准,约定主义却认为在不同的符号系统之间并没有真或假的问题,方便性[74]乃是选择的标准。詹姆士和石里克都把科学知识看作一个被发明或构造的工具,这是他们的共同点。但詹姆士的真理概念还只是不大明确的、纯粹经验主义的理论,石里克则进而探究了这个科学工具的结构,把科学知识看做是由符号组成的一个系统。他的配列说含有实用主义的因素又含有约定主义的因素。所以他认为就知识判断来说,真理的本质一方面在于判断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则在于判断与实在的关系。这两种关系都是借以达到单义性的指示的关系。这是他的真理理论的特点。这个理论成为逻辑经验主义的中心思想关系。按照逻辑经验主义的看法,一个科学问题的解决,从理论方面说,就是把符号系统配列于具体的经验,从更实用的观点说,就是有可能借助于这个符号系统去控制自己的经验。因而,都不会发生如“传统哲学”所说的使 “思维和实在对象符合”的问题。问题却永远只是要发明一个方法或手续,并借助于一个巧妙地选择出来的符号系统,这个方法就能够把秩序导入我们的经验之中,以便我们易于控制这些经验。所以真理不能在我们的经验之外去找,科学知识必定是由经验中并且仅仅是由经验中建筑起来的[75]

由此可见,如果在石里克最初提出他的真理理论的时候,这个理论所讲的判断与实在的关系,和马赫、詹姆士的实用主义真理论还有一定的距离:越到后来,逻辑经验主义的真理概念就越加接近实用主义的理论了,石里克所说的 “实在”就变成 “具体经验”了,这种理论的主观唯心主义的色彩也就愈加显明了。用弗兰克的话来说:“一个科学问题的解决只能是找出具体经验之间的新关系,或者,换句话说,在以符号系统去单义地指示经验这一层上获得进步。”[76]

石里克曾经指出,他的真理概念——真理的配列说——并不忽视事实的联系。这种联系的确定乃是知识配列的必要前提,“因为单义性的配列就是说,同样的符号应该永远被配列于 ‘同一个’对象,所以只有把每个对象与一切其余的对象区别开来,而每次都被认出是相同的对象,这时候单义性的配列才有可能。因此没有认出便没有配列”[77]。这里石里克所说的对象和意识内容还不是等同的,它可以是并不直接给予的事物。

现在弗兰克就更进一步向主观唯心主义靠近了。他认为 “符号系统的单义性能够在一群经验本身之内予以确定,而无需求助于外界的客观实在”[78]。因而他强调指出,逻辑经验主义的 “科学世界观”和“传统哲学”的区别,就在于后者承认 “形而上学的实在”,而前者却仅仅使用 “基于具体经验的构造”[79]。这里他就运用石里克的真理理论来和唯物主义进行斗争,并且明白否认科学概念所指示的对象的真实存在了[80]。于是真理的配列说就成为主观唯心主义向科学进攻的武器了。

石里克关于认识和真理的学说是经验主义和现代逻辑相结合的产物。他认为任何科学认识本质上都是在世界的事实与一个符号系统之间建立配列或对应的关系。如果所建立的配列关系是单义的,这个认识就是真的,如果同样的一组符号被配列于几组不同的事实,认识就是假的。

这个学说是形而上学思维的产物。它把思维和经验割裂开来,在科学系统和具体事实之间挖掘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从而使两者之间的任何联系都具有外在的、任意的和人为的性质。所以如此,一方面由于石里克对经验的看法,采取了经验主义的形而上学观点,把经验 (Erlebnis)看成单纯的直观,看成单一的知觉和表象的机械的联合。另一方面由于他对思维的看法,采取了唯名论的形而上学观点,把概念和判断看成单纯的符号,看成符号和符号的机械结合。因而定义就是把任意的符号配列于对象,认识 (Erkenntnis)就是把确定的符号配列于对象,这都是单纯的配列关系。科学工作首先要建立一个其间具有逻辑关系的符号系统,其次是把这个符号系统配列于直观的和推出的对象。真理就是这个配列的单义性,满足了单义性的要求的任何符号系统都是真的认识。

这个学说和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唯物主义的真理学说是相对立的。它成为逻辑经验主义的中心思想,被用作对唯物主义斗争的武器。这种斗争是以反对一切 “传统哲学”、反对 “形而上学”的姿态出现的。

逻辑经验主义者认为哲学上历来不断地反复争论的基本问题,都是由传统的认识概念和真理概念所产生出来的假问题。石里克曾经指出,“物自体是否能够认识”这个问题是由反映论的认识概念所产生出来的,是没有意义的,按照他的认识概念就不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以后别的逻辑经验主义者还进一步指出,“外在世界是否真正存在”等基本问题也是没有意义的,是由传统的真理概念所产生的。这个真理概念容许提出任何问题。因为,如果真理是能够用理性的力量来发现的、隐藏在经验背后的东西,那么对于任何问题,在原则上就都可以求得一个答案。所以哲学家们就提出这样的问题:外部世界是否真正存在?我们是否能够认识世界的本质?对于这些问题唯物论者作肯定的答复,唯心论者作否定的答复。但是,在逻辑经验主义者看来,谁也不能举出具体的经验来决定哪一个答案是真的,哪一个答案是假的。事实上只是按照传统的真理概念,才能够认为这些问题是有意义的。因为按照逻辑经验主义者卡尔纳普的看法,每一个能够被称为科学的问题,都是要探问在具体的经验 (感官印象)之间是否存在着一定的关系。由于一切关系归根结底都可以还原为关于具体经验之间的相似性的陈述,而这种相似性在原则上是可以确定的,因此被提出的一切科学问题在原则上都是可以根据具体经验来解决的。但是对于这些哲学问题,情况就不同了,我们不能够根据具体经验来决定一个答案是真的还是假的,所以这就都是些没有意义的问题。唯物论者和唯心论者所作的答案就都是没有意义的形而上学命题。

例如对于世界的本质是物质还是意识这个问题,唯心论者认为是意识,唯物论者认为是物质。但是按照石里克的真理概念,这个问题的提法本身就是不妥当的。问题应该这样提:究竟是心理的概念还是物理的概念更适宜于构造一个能够单义地指示这个实在世界的符号系统呢?这样提出来,问题就失去是或否的性质,而变成根据方便性的原则,对于两个不同的描写方式进行抉择的问题了。所以按照逻辑经验主义的真理概念,对于哲学基本问题的唯心论的和唯物论的答案都是不能得到决定性的验证的,因而这些答案都是没有意义的 “形而上学”命题。

逻辑经验主义者就是这样地应用石里克关于认识和真理的学说来区别科学问题和 “形而上学的”假问题,区别对问题的没有意义的提法和有意义的提法,企图借此来取消哲学基本问题,从而把唯物论和唯心论说成只是表述方式的问题,无论唯物论或唯心论的论点都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

我们认为专门科学的具体问题和哲学问题的确是有区别的。区别的标准在于验证的方法。前者可以通过个别的观察和实验,凭借感官的知觉得到验证。但是这种观察也绝不是单纯私人的体验,所谓表象的同异的确认 (石里克)或具体经验的相似性的确认 (卡尔纳普),而是一种社会的或公共的实践。后者的验证就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充满矛盾的过程,它是通过个别的观察和实验的积累,通过全部的认识历史来验证的。不但哲学基本问题是这样,理论科学的根本问题也是这样。有各种不同的对于实在世界的理论概括,例如力学的世界图画、电磁学的世界图画、唯能论的世界图画等等,在它们之间不能根据个别的经验 (如在一次决定性的实验中所给予的)作出唯一的抉择,有如弗兰克所正确地指出的。但是只有从形而上学的观点出发,承认个别的观察和实验是唯一的验证方法,而全部的科学史、长期的研究实践倒不能验证一个科学论断是否正确,才会作出弗兰克那样的结论,认为这些不同的世界图画之间,只有简单和复杂的区别,却都不是真的或假的[81]

以上指出,对于认识问题的解决,有两种不同的验证方式。一类问题是可以用个别的观察和实验来验证的,这都是专门科学的具体问题;另一类问题不是能够这样地验证的,但却可以根据长期累积的经验、广大范围的实践 (以别于实验室内的个别实验)和全部科学的历史来验证。哲学和理论科学的基本问题就都属于这类问题之列。如果把这类问题都看作 “形而上学”的假问题,那么不但要从真正的认识问题中取消掉哲学问题,而且许多理论科学的根本问题也都要被取消了。这样就把认识局限于对个别对象、个别事物的观察、实验,对枝节问题、而不是对根本问题的探究。使人类认识的内容这样地贫乏化,显然是不正确的。只有经验主义的形而上学思想方法,相信自己的知觉经验是唯一可靠的验证方法,才会这样地把不能用这个方法来解决的一切根本问题,都贬作形而上学的假问题或没有意义的问题。这里逻辑经验主义者的错误,就在于把认识过程的一个环节——经验夸大和绝对化,把经验归结为私人的知觉和表象,以此为解决一切认识问题的唯一手段;并且把认识的一个方面,对于个别对象的认识,所谓 “仅仅通过一般的名字来单义地指示个别对象”(石里克)看作认识的全部或最高目的。这是第一点。

其次,我们既然承认两类问题都是认识问题,都是有意义的问题,因而对问题的答案,或是真的,或是假的。这里就又需要把一个判断 (答案)的真理性,和真理的确定性区别开来:真理性决定于判断与实在的关系,任何判断就它的客观内容 (它对于事实的断定)来说,或是真的,或是假的,真理的确定性则决定于许多具体的条件,包括认识者的主观方面的条件和认识对象的客观方面的条件。有些判断的真理性的确是较简单的,有些则需要一个很复杂的长期的过程,不管简单或复杂,短期或长期,在原则上都是可以确定的。但在一个判断的真理性未确定也未被反驳以前,它仍然是真的或假的。如果一个判断的真理性,无论是通过个别的观察和实验,或较长期的实践过程,都还没有得到确定,也不能由此作出结论:这个判断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而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一个判断的真理性,和这个真理性的确定性是两回事,不容混同起来。逻辑经验主义者的错误恰恰在于把真理的确定性来顶替真理性本身,许多其真理性尚未确定的判断,特别是那些不能根据个别的经验来确定的判断,在他们看来,就都是原则上不能确定的,因而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而是没有意义的 “形而上学”命题。所以弗兰克就认为,各种不同的世界图画,力学的、电磁学的等等,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许多逻辑经验主义者就认为,唯物论者和唯心论者对于哲学基本问题所做的答复,例如 “世界的本质是物质”,“世界的本质是意识”等等判断,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而是没有意义的 “形而上学”命题。他们所以做出这个结论,除上面所指出的,以个人的知觉经验 (“具体经验间的相似性”等等)作为决定一个判断真或假的唯一标准之外,还由于把某些真理性尚未确定的判断,看作是既不真也不假的、没有意义的命题。这就是他们的第二点错误。

事实上,对于许多认识问题 (特别是哲学和理论科学中的基本问题)的解决,真理的确定性的寻求,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次决定性的实验即可确定某一判断的真理性的场合是很罕见的。对于哲学基本问题的答案,更是如此。我们诚然不能希望凭个别的观察和实验来决定唯物论的答案是真的,唯心论的答案是假的,但是唯物论的真理性却是通过其他方式来确定的。恩格斯曾经正确地指出:“世界的真正的统一性是在于它的物质性,这种物质性……是要由长期的和艰苦的哲学的和自然科学的发展来证明的。”[82]我们还可以补充一句:证明着世界的物质性的这个认识和实践过程,同时就证明了唯心论的答案是假的。

逻辑经验主义者认为 “传统哲学”中的唯心论和唯物论都不是科学的理论,而是 “形而上学”命题的系统。他们声明既反对唯心论也反对唯物论,但又强调他们并不是要采取一条中间路线,或超出唯心论和唯物论之上的第三路线。他们自命为是和 “传统哲学”对问题的提法完全脱离的。关于所谓没有意义的 “形而上学”命题这一层,我们已经批判过了。现在考察一下他们自己对哲学问题的提法。

他们要区别对哲学问题的有意义的提法和没有意义的提法。没有意义的提法就会把问题变成 “形而上学”的假问题,有意义的提法则把问题说成是关于语言或符号系统的问题。

按照逻辑经验主义看来,问题不在于究竟唯心论抑或唯物论是关于实在世界的正确的论断,而在于何种语言—— “现象的语言”抑或“物理的语言”,更适宜于作出对我们的经验的经济的和单义的描写。因为这两种语言中任何一种都比另一种在有限的领域内是较适宜的,选择一种被接受的语言与我们的实在世界究竟由知觉抑或由物质组成的问题完全无关。最重要的只是这个问题:我们是否相信能够用一种共同的语言来包括一切科学的领域。如果这是可能的,则究竟用 “现象的语言”抑或用 “物理的语言”来达成这种统一,却是一个次要的问题,也就是一个根据方便性的标准来决定的问题。

所以逻辑经验主义者认为,“传统哲学”的看法和他们的看法是完全不同的,“传统哲学”认为 “实在世界究竟是由知觉组成抑或由物质组成的”这个问题和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科学的问题,可以求得正确的答案;逻辑经验主义则认为这些都是 “形而上学”的问题,应该取消。而按照问题的正确提法,就应该是 “现象的语言抑或物理的语言更适宜于单义地指示世界的事实”这个问题。这样一个问题不再具有什么深刻重要的意义,而变成一个方便的问题了。

我们上面已经指出,哲学和理论科学的根本问题都是一些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是关于实在世界的论断,其中有些论断的真理性已经由长期的认识和实践过程所验证。因而用关于语言或符号系统的问题去顶替这些关于实在世界的问题,是完全错误的。逻辑经验主义者所谓对问题的有意义的提法,事实上是由他们的约定主义的、唯名论的形而上学观点所产生的。这个观点表现在:他们把思维 (概念和判断)看作凝固的符号,使思维与实在事物完全分离;因而思维和对象的关系,成了一种单纯的配列关系。在配列中符号应该单义地指示对象,但是反过来却并不如此。正如当几个人的姓名是相同的,就不能区别彼此,还必须附加其他的一些符号,例如不同的籍贯等等,以获得单义性的指示;但是一个人用好几个名字,却没有什么妨碍。根据这种看法,弗兰克就把关于世界观的问题看做单纯的符号系统问题。他说:“我们见到我自己采用哪一个世界图画,按照狭义的意义,完全不是一个科学问题。各种世界图画不过是用于同一事物——经验的自然界——的多少不同的表述而已。”[83]把关于实在世界的问题说成单纯的表述方式问题,就是企图使这些问题变成无关紧要的、按方便的标准来取决的问题。这样看来,唯物论和唯心论的论争就似乎没有什么实在的内容,不是真或假的问题,而只是关于使用什么名词的问题了。可见这些逻辑经验主义者要是不能完全取消哲学基本问题,他们就企图用一个方便性的问题来顶替它,以便逃避关于实在世界的根本问题。他们对问题提法的实质,他们所谓与“传统哲学”完全脱离的 “科学世界观”的实质,就是如此。

但是把语言或符号的问题和实在问题完全割裂开来,却是不正确的。语言和思维是不可分割地联系着的,由于思想是实在的反映,语言作为表达思想的方式,也就和实在发生联系了。就语词或名称与对象的关系来说,费尔巴哈曾经指出:“名称是用来区别的符号,是某种十分显明的标志,我把它当做表明对象的特征的代表,以便从对象的整体性来设想对象。”[84]费尔巴哈把名称和概念看做一个统一体,“理性为对象提供名称”,所以名称可以作为表明对象的特征的代表。究竟用什么名称 (音组)来指示对象,从名称本身来说虽则是任意的,但就名称和概念的统一体来看就不是任意的、方便性的问题,而是与对象的特征有关的、正确与否的问题了。科学系统中的名称或符号,都是有确定的意义的,因而科学中的符号系统问题,都是具有一定的客观内容的,不是与实在对象无关的、以方便性为取决标准的问题。事实上一切科学问题归根结底都是关于实在的问题,甚至所谓“纯概念的科学”(例如数学)也是如此。所以逻辑经验主义者把关于符号系统的问题和实在问题完全对立起来是不正确的。认为在科学问题之外还有另一类有意义的问题,它们单纯地与符号有关,已经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认为哲学和世界观的问题恰恰就属于这类的问题之列,这就更加站不住了。这种不正确的看法乃是从约定主义的、唯名论的关于认识和真理的学说所引申出来的。

总起来说,石里克关于认识和真理的学说中的经验主义因素使一些逻辑经验主义者后来完全陷入主观唯心主义的立场,把科学的任务归结为——用卡尔纳普的话——有系统地安排知觉,并且从现在的知觉得出关于预期的知觉的结论,从而否认客观对象的存在以及认识客观对象的可能[85];而他的学说中的约定主义的因素则使这些逻辑经验主义者陷入形式主义的唯心主义立场,把哲学的任务归结为对于科学语言的逻辑语法的分析,从而否认哲学和世界观的问题具有是或否的性质,把它们说成只是根据方便的标准来选择语言或表达方式的问题。石里克的学说就是这样地被作为向唯物论进攻的武器来使用的,这个以形而上学方法为特征的学说的哲学后果就是如此。


[1] 弗兰克:《现代科学及其哲学》,第26页。

[2]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1925年德文第2版,第3页。

[3]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7页。

[4]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10页。

[5]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11页。

[6]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10页。

[7]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13~14页。

[8]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16页。

[9]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18~19页。

[10]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17页。

[11]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19页。

[12]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19页。

[13]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21页。

[14]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22页。

[15]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24页。

[16]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24页。

[17]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25页。

[18]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25页。

[19]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27页。

[20]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31页。

[21]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34~35页。

[22]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35~36页。

[23]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36页。

[24]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41页。

[25]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48页。

[26]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50页。

[27]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54页。

[28]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57页。

[29]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58页。

[30]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59~60页。

[31]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138~139页。

[32]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79页。

[33]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68页。

[34]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72页。

[35]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185页。

[36]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200页。

[37]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200页。

[38]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210页。

[39]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212页。

[40]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214页。

[41]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219页。

[42]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220页。

[43]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220~221页

[44]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22页。

[45]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15页。

[46]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270页。

[47]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212页。

[48]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77页。

[49]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81页。

[50]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181页。

[51]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97页。

[52]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78页。

[53]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82页。

[54]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213页。

[55] 参看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16页。

[56]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125页。

[57]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25页。

[58] 参看苏联大百科全书 “思维”条。

[59] 弗兰克:《现代科学及其哲学》,第27~28页。

[60]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182页。

[61]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184页。

[62] 在逻辑经验主义的后期,他们把哲学问题 (亦即科学的认识论问题)看作是专门谈论科学语言的逻辑语法的,卡尔纳普是这个倾向的主要代表。

[63]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36页。

[64] 参看黎尔:《现代哲学》,德文版,第59~60页。

[65]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48页。

[66]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49页。

[67]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50页。

[68] 穆勒:《逻辑系统》,第一卷第五章第四节。

[69] 穆勒:《逻辑系统》,第二卷第一章第一节。

[70] 穆勒把实在对象解释为 《感觉的永久的可能性》,在 《逻辑系统》第三卷第二十四章第一节中他说:“一个现象的存在只是它的被觉知,或者推出来的觉知它的可能性的别名。”

[71] 参看列宁:《哲学笔记》,第363页。

[72] 石里克:《现代物理学中的空间和时间》,英文版,第86页。

[73] 弗兰克:《现代科学及其哲学》,第112页。

[74] 彭加勒:《科学与假说》,见 《科学的基础》英文译本第65页。参看沙夫:《马克思主义真理论的几个问题》,第317~321页。

[75] 弗兰克:《现代科学及其哲学》,第48页。

[76] 弗兰克:《现代科学及其哲学》,第112~113页。

[77]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63页。

[78] 弗兰克:《现代科学及其哲学》,第109页。

[79] 弗兰克:《现代科学及其哲学》,第108页。

[80] 弗兰克:《现代科学及其哲学》,第108页。

[81] 弗兰克:《现代科学及其哲学》,第59页。

[82] 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4~48页。

[83] 弗兰克:《现代科学及其哲学》,第59页。

[84] 转引自列宁:《哲学笔记》,第354页。

[85] 弗兰克:《现代科学及其哲学》,第102页:“在实践中,我们只遇到经验,从来未遇到对象;因而不能够把任何东西来和对象比较,实际上,物理学家只是把经验和别的经验比较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