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归纳问题

第四章 传统的归纳问题

十八世纪英国经验论哲学家休谟怀疑由特称陈述过渡到全称陈述或由已观察到的事件过渡到尚未观察事件的推理的合理性,认为归纳推理的概括结论或关于未来的预测是不能够证明的,概括或预测陈述的真是没有保证的。换句话说,归纳方法的成功是没有保证的。休谟提出的这个归纳推理的辩护(justification)问题,就是哲学史上著名的休谟问题。这个问题有各种各样的表述,因而也有各种各样的解答。我们把“归纳”一词按照古典用法解释作“由经验进行概括”,即指称下述的推理规则:

已观察到a1,……,an是C和P。

没有观察到任何的C不是P。

所以,所有的C都是P。

例如,当我们已知a1,……,an是柠檬,并且是酸的,并且未曾尝过不酸的柠檬,按照上述推理格式我们可以推出: 所有的柠檬都是酸的。

休谟问题就是上述推理规则或归纳规则的辩护问题: 是什么允许我们由“a1,……,an是C和P”的前提作出“所有的C都是P”的结论呢? 如何辩护这种归纳跳跃呢? 显然这种推理的辩护不能是逻辑的,因为它们的结论并不逻辑地被前提所蕴涵。结论的范围超出前提: 它们陈述的内容远远超过前提所断定的。

休谟首先注意到归纳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缺乏逻辑联系。在《人类理解力研究》中他说:

当一个人说,“我在过去的事例中发现了如此的感觉性质同如此的隐秘力量相联结,并且当他说,“类似的感觉性质将永远同类似的隐秘力量相联结”,他并不是同语反复,这些命题也不是在任何方面相同的[1]

例如关于可感觉的食物同隐秘的营养力量之间的联结,“我们吃过的面包对人体是有营养的”和“所有的面包都是对人体有营养的”是完全不同的命题。因为依休谟看,“面包”和“对人体有营养的”,“太阳”和“明天将升起”这一类的经验概念或名词之间并没有语义上的“必然联系”,它们之间的语义关系不如“红色的”和“有颜色的”、“玫瑰”和“是植物”之间的语义关系那么密切。否认红色的东西是有颜色的或否认玫瑰是植物显然是矛盾的。而否认面包对人体有营养,或否认太阳明天将升起,却好像并没有矛盾。因此,由“有些面包对人体有营养”,推论到“所有的面包都对人体有营养”,或由“过去每天太阳都升起”,推论到“明天太阳将升起”,便包含归纳的跳跃,结论便不是必然正确的。前提真而结论假便不是绝对不可能的或矛盾的。休谟认为经验概念之间所具有的任何联系同观念之间的逻辑蕴涵或演绎蕴涵关系相反,完全来源于主观印象,因而本质上是不合理的,他在遗作《休谟的探索》中说:

这样,一切的概念推理都不过是一种感觉。不仅仅是在诗和音乐中,我们要按照自己的嗜好和感情行事; 在哲学[包括自然哲学或科学]中亦然。如果我深信任何原则,那不过是较强烈地想起的一个观念罢了。如果我喜欢一组论证超过另一组,我不过是由于觉得它们更有力而作出决定罢了。对象并没有可发现的互相联系。我们能够由其一的出现作出另一个存在的任何推论,只是习惯对想象的作用所致,而非根据任何其他原则[2]

这样休谟就认为我们对经验推理或概然推理的任何信赖都是没有合理根据的。而既然这推理是扩展我们的知识的主要手段,因而我们的科学知识也是没有任何合理根据的。

两百年来,休谟对必然联系和归纳法的分析,以及他对归纳辩护问题的解答,被许多属于不同学派的西方哲学家奉为圭臬,康德、波普尔、史脱劳逊和蒯因都各按自己的方式对休谟的看法表示赞赏。例如康德指出: “休谟……无可辩驳地证明了理性要先天地借用概念来思考,[因果]联系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那蕴涵着必然性。”[3]史脱劳逊说: “如果……有一个归纳问题,并且是……休谟所提出的,那么必须说休谟解决了这个问题……”[4]波普尔把休谟的归纳问题分为两个问题。一个是休谟的归纳的逻辑问题,L1: “关于一个说明性的普遍理论是真的这个断定能够借‘经验理由’,即假设某些试验陈述或观察陈述的真,而得到辩护吗?”他完全赞成休谟对这个问题的答案: 否。另一个是按照他的提法重新加以表述的归纳的方法论问题, L2: “就真或假的性质来说,认为某些相竞争的普遍理论较其他的更可取,这一类的选择能够借……‘经验理由’得到辩护吗?”问题L2的答案是由他自己提出的: “是。”波普尔自称他所表述和解决的L2是“藏在”传统问题“后面”的问题。[5]但对休谟表示了最大敬意的还是蒯因: “在理论方面,我不认为我们今天比休谟遗留给我们的前进了多少。休谟的处境就是人类的处境。”[6]

休谟对归纳的逻辑问题即所谓传统归纳问题的解决,在一个意义上说是正确的: 归纳推理是不可能有逻辑辩护的,归纳结论并不是演绎地正确的; 这是由于归纳推理并不是演绎推理。但从另一个意义上说,休谟预设只有数学证明或观念之间关系的推理才是合理的,把演绎推理的范围等同于理性的范围,从而否定经验推理和科学知识有任何合理根据,他所谓归纳推理不可能辩护,意即归纳结论缺乏合理性,纯然受情感或习惯力量所左右,则是完全错误的。许多哲学家只看到休谟对科学推理的分析所蕴涵的一个正确推断: 任何全称概括、说明性普遍假说或理论都不是绝对确实无误的,因为它们不可能是由前提演绎出来的。但休谟的逻辑分析同他的认识论乃至本体论预设是紧密相连的,他对归纳推理的分析同他对必然联系或因果关系的分析是不可分的,所以他的分析还蕴涵着下面这一个假的推断: 归纳推理没有任何合理根据。似乎在“太阳明天将不升起”和“太阳明天将升起”,或“面包对人体有营养”和“面包对人体有害”这些陈述之间不可能有合的选择。依休谟看,似乎证据的数量、新颖等因素都不相干,因为经验证据永远不能保证一个经验陈述的绝对确实性。我们必须从这个假推断看到休谟的预设是不能成立的。只有这样,对归纳问题才可能有另外不同的解决。否则,受休谟的概念构架所局限,辩护归纳推理的任何企图,无论是归纳法的演绎辩护,归纳辩护,还是实用辩护,都会以失败告终。无怪乎蒯因慨叹我们今天比休谟前进不了多少。理

归纳推理既不可能也不需要有逻辑的辩护。我们要寻求一个有说服力的,但并非逻辑的辩护,就是要论证或说明归纳结论虽不是必然真的,却是合理的,即具有与其证据(包括经验证据和理论证据)支持度相符合的概率或置信度。近来有些哲学家,或者对休谟的预设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或者对归纳问题提出了另辟蹊径的辩护,使归纳问题有可能获得真正的解决,这是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在我们讨论这种新的解决之前,让我们先回顾一下对归纳问题的古典答案。

穆勒认为归纳推理的辩护需要预先假设下面这个关于自然过程的齐一性原则:

……自然界中存在着像平行的事例这一类事情; 过去曾经发生的,在具有足够类似程度的条件下,将再次发生; 并且不仅再次发生,将经常随相同条件的出现而发生[7]

罗素提出下述归纳原则:

发现一个A类事物和一个B类事物相伴随的次数越多,(如果未发现不相随的情况)A永远同B相伴随的概率便越高[8]

这些哲学家认为只要这样一个假设就足够了,因为他们通常把这个假设足够宽广地解释为既可辩护关于过去的推理,也可辩护关于未来的推理。例如,穆勒在上引书的同一节里说:

……我们……由已知推论到未知; 由已观察的事实推论到未观察的事实……未来的整个区域都处在这后一个状态中; 但现在和过去的绝大部分亦然。

如果能够把这个自然过程齐一原则或归纳原则准确地表述出来,将能够说明我们对归纳推理的归纳强度所作的判断是合理的。因此,如果自然过程的确是齐一的,我们的达到一定强度的归纳推理结论就具有很高的确信度。这样,辩护归纳推理问题就归约为如何确立自然齐一原则的问题。

但我们使用什么推理能够确立这个原则或假设呢? 一个有力的推理必定或者是演绎地正确的或者是归纳地强的。但演绎推理是不适合的,因为如果前提中只包含我们关于过去和现在的知识,那么结论就不能够告诉我们未来的自然过程将是齐一的。如果我们自称是用一个归纳强度相当高的推理去确立自然齐一原则的,我们就会被质问: 为什么我们相信这样的推理呢? 我们不能够这样回答: “因为自然过程是齐一的。”因为这个恰恰是我们所要论证的假设。

过去各种辩护归纳推理的努力往往陷于以待证的陈述为理由的错误或者陷入循环论证而归于失败。预期理由当然是不容许的,但循环论证有时却不可避免。一方面,归纳原则或自然齐一原则是要为归纳推理辩护的; 另一方面,这个原则自身又是借助于归纳推理猜测到的。这不是循环论证吗? 答复是: 这个循环是我们必须接受的。要获得超出观察事例的知识,我们必须进行归纳推理。我们能够提出的唯一要求是: 这些推理要满足科学共同体现在所接受的标准。让我们看看,什么样的归纳原则或自然齐一原则才会使借以猜出这个原则的归纳推理满足这些标准呢?

施泰默(Nathan Stemmer)在他的著作《知识的根源》中提出辩护归纳推理的新方法。这个方法不同于古典方法的特征是: 他并不试图像穆勒那样用一个单一的原则为一切归纳推理进行辩护,他认为归纳推理的辩护要预设两个或三个假设的正确性。而不同类型的归纳推理的辩护,其成功程度或令人满意的程度是各不相同的。施泰默的整个论述是在心理学的和进化论的概念框架内作出的,这是他最大的优点。

为篇幅所限,我们不能够详细介绍他的阐释和论证。这里仅仅试图在尽量使读者能够理解的范围内,把他的归纳辩护的主要轮廓加以勾画。首先,他用以下几个格式或规则去描述不同类型的归纳推理:

这个格式即简单枚举归纳法,其特点是: 谓词“C”和“P”不受任何限制。这个格式容许所有能够有意义地应用于被观察对象a1……an的任何谓词,其结果就是: S1所描绘的归纳推理有许多是高度违反直觉的,也有许多导致彼此不一贯的预测或互相矛盾的结论。S1的这种漫无限制性的结果特别鲜明地表现在下一章将要阐述的亨佩尔悖论和古德曼悖论中。

S2如果C是人所固有的一个概括类,而P是人所自然地期待着的属性,那么,由观察到C的一个显著元素是P,推出“所有的C都是P”这个假说的归纳推理,对于朴素的人是直觉地正确的。

根据施泰默的看法,人类和许多动物都天生禀赋有十分明确的概括性向: 它们促使这些有机体按照固有的(即由种族所决定的)概括类(generalizationclass)进行概括。例如狗、乌鸦、火和翡翠是固有的概括类,非天鹅和非乌鸦等等则不是固有的概括类。固有的概括类的应用范围较广,可应用于几个类型的期待属性(即受刺激的生物心理上所预期的属性)。但它们只包含期待属性这一点就是应用范围上的限制。由于这个限制,固有概括类并不包含像蓝绿色或非黑的等等“奇怪的”属性。属于固有概括类的应用范围的属性叫做人所自然地期待着的属性。朴素的人指未曾有过会影响其特定的概括行为的经验,例如使他知道或相信有表明“所有的C都是P”为假的证据的那种经验的人。也就是说,他未曾观察到反例。

S2只提供一个归纳推理对于朴素的人直觉地正确的充足条件,而不是既必要又充足的条件。现在要问: S2所描述的一类归纳推理是否可能得到辩护呢? 由于推出的假说超出证据所涉及的内容,显然它们是不能有逻辑辩护的。但施泰默认为能够给S2推理的一个重要的子类、即格式S3和S5所描述的推理,找到令人满意的辩护。

S3 如果C是人所固有的地球上的概括类,P是人所自然地期待的属性,那么,由观察到C的一个(对人)显著的元素是P,推出“许多C曾是P”这个假说,只要并没有表示假说为假的任何证据,便是合理的归纳推理。

S5 如果CF是固有概括类C的一个有限子类,由于观察到正面和反面事例而使C受限制,那么由这些观察推出“大量的CF是P”这个假说,(只要并没有表示假说为假的证据,)便是一个合理的归纳推理。

例如小孩由于吃到酸的葡萄,使原来假说“所有葡萄是甜的”被证伪。但他注意到证伪事例缺乏正面事例所具有的特点F(红色),于是他用有限子类CF(红葡萄)来代替C类(葡萄),用有限期望“所有的CF都是P”(“所有红葡萄都是甜的”)来代替原来的期望“所有的C都是P”(“所有葡萄都是甜的”)。因为他认识到CF和P的联系比较C和P的联系是更合规律的。S3的结论“许多C是P”和S5的结论“大量的C是P”的区别就是表示这个可能性: 对于P来说CF比C是更有规律性的,就是说: CF是P的比例比C是P的比例更大。

施泰默认为S3的辩护需要假设T1这个原则,而S5的辩护需要假设T1—T2原则,T1—T2合起来构成一个很可靠的理论。

T1原则就是固有概括类的合规律性原则,它描述了固有的地球上的概括类所具有的使它们有力量常常保证概括可靠的性质Q(Q指使成功的概括成为可能的特殊性质):

T1 充分进化的物种所固有的许多地球上的概括类,那些来源于对这些物种很显著的对象的概括类,对于在这些类中有所体现的许多属性,即这些物种所自然地期待着的属性来说,曾经是高度地合规律的。

T1反映出充分进化的物种的概括性向对于物种的继续生存的价值(survivalvalue)。它认定这些物种所固有的地球上的概括类是合规律的,这就保证物种的概括性向常常使它们能够正确地从经验中学习。同这些类相符的概括常常是高度可靠的。这样,T1描述某些固有概括类所具有的一种合规律性。因为这些类的合规律性是在我们这个世界中的一种合规律性,这个原则也指明这个世界的一种特定结构或齐一性,即赋予这些类以合规律性的那种齐一性。因此T1不仅谈到这些概括类,也谈到世界。可以说T1除了是一个合规律性原则外,也是一个本体论原则。

T1是一个比起古典的自然齐一原则来有许多限制的齐一原则,但我们仍不能够证明T1是真的。它是一个得到它所说明的事实支持的理论假说。T1是被大量事实所支持的。这些事实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包括表明许多物种生而具有概括性向的一切观察。T1原则和其他科学理论一起说明为什么有机体具有概括性向,为什么这些性向具有某些特定的特征。简言之,这些特征保证它们从经验中学习来的假说(期望,信念等等)常常是正确的,所以进化过程便选择了具有这样的概括性向的物种。不仅如此,T1似乎是说明这些观察事实的最符合直觉的和最简单的假说。T1还同其他许多可靠的科学理论,特别是进化论一致。所有这一切都表示T1是由这些观察作出的最好假说,得出T1的推理是达到最好说明的推理(归纳推理的一种,详见第三章)。

支持T1的还有第二类论据。它们就是表明人和许多动物根据少数正面事例所作出的大量归纳结论的高度可靠性的那些观察。这些归纳结论往往是由普通人或儿童只根据少量例子或甚至单个例子的观察作出的,其高度可靠性就更不平常了。因为T1给这许多归纳结论的高度可靠性作出了解释,它就说明了表明这种可靠性的大量事实。这些事实使T1得到更大的支持。

简言之,T1说明了属于两个不同领域的两类事实,一类是心理学事实,即表明许多物种具有特定的概括性向的大量证据。另一类则包括社会学的或生物学的事实: 即表明人和许多动物所作归纳概括的高度正确性的许多论据。既然T1得到两类不同现象的支持,它的证据就是多种多样的,这种多样性是归纳推理可靠性的重要标志,即休厄尔(William Whewell)所说的归纳一致性(consilience of induction)。这就使我们更有理由认为T1是高度地可信的。

T1对于S3推理的辩护是足够的,S5推理的辩护还需要另一个假设: T2

T2 如果一个有机体,由于经历证伪性感受,而用有限期望“所有CF都是P”来代替他原来的期望“所有C都是P”,那么在许多情况下前一期望比后一期望曾是更可靠的。换言之,如果S是C的子类,井且按照T1原则它对于P曾是完全合规律的,那么有限类CF曾经常常近似S更甚于近似C。

T2原则蕴涵着: 在所描述条件下,原来的固有概括类C的有限子类CF对于特定属性P很可能曾是比C更合规律的,即是说: 在过去CF是P的比例大于C是P的比例。

像T1一样,T2也是不能证明的。但有充分证据作出这个结论:T2是获得极大支持的。这证据包括来自两个领域的论据。一方面,有大量的观察报告表明许多物种都有判别或限制的性向。T2和得到很好支持的T1一起便有可能说明为什么有机体具有这样的性向。它们使有机体能够改进自己的概括行为: 在许多情况下,新的期望是更可靠的。因此,T2使我们能够说明为什么限制性行为被进化过程所选择,它们具有相当重要的继续生存价值。另一方面,T2也得到直接证据的支持。我们的一般知识告诉我们: 动物、儿童和普通人在观察到欠缺一个判别特征的证伪性事例以后,所获得的许多或大多数有限制期望比原来无限制的期望曾是可靠得多。CF是P的比例确曾比C是P的比例大得多。

T1和T2一起构成一个获得极大支持的理论。它们不仅说明:(1)为什么许多物种具有特定的概括性向,(2)为什么许多朴素的有机体所作的许多归纳推理是高度可靠的; 也能够说明,(3)为什么许多物种具有限制或限定性向,(4)为什么一个物种中有过合适的证伪感受的那些个体所采取的许多限定性假说具有更高的可靠性。

但T2并不真的是一个合规律性原则,它并不断定对于某些属性曾是合规律的概括类的存在。我们的合规律性原则是T1。T1原则断言固有的概括类通常有许多很大的子类,它们对于人所自然地预期的某些属性是完全合规律的。T2只添加这一点: 把一个固有概括类(在经历过合适的证伪感受以后)加以限制,有机体常常更接近于这些子类。所以在使T1—T2成为得到很好支持的理论当中,T1的作用是主要的。

有机体在观察到更多的证伪事例以后还会对假说加以进一步的限制。例如由于感受到“所有CF都是P”的不可靠,可以进一步限定:“所有CFG都是P”,G在这里是判别正面事例和反面事例的一个特征。或者也许以不同方式来限定,用“所有CG都是P”来代替“所有CF都是P”。有机体似乎是在寻求概括类C所以有P属性的原因,也可以说寻求原来假说遭受证伪的原因。进行各种判别试验的心理学家把有机体的这种行为称为假说行为(hypothesisbehavior)。这是一种系统的试错行为,其要点就是逐步地用其他的限制性期望来代替原来的限制性期望,以求得问题的解答。

施泰默指出: “认识到限制性假说决定于心理素质是极其重要的,一个限定概括类CF的一个边界C当然是受心理素质决定的,因为它是朴素有机体所固有的概括类。但它的另一边界F,也受这种心理素质的强烈影响。正如预期属性P是自然地被期望的,特征F也是自然地起判别作用的特征。这表明我们的适应性良好的心理素质对于知识的获得是多么关键性的。“若不是我们具有在归纳推理中仅仅使用某些类、属性和特征的倾向,这些推理也许决不会使我们得出人们确实已经得到的许多可靠的假说。没有这样的倾向,看到一个红甜的葡萄也许会使我们推出‘所有的非乌鸦都是甜的’,而以后观察到一个绿的酸葡萄也许会导致这个‘较好的’假说: ‘所有的非绿色的非乌鸦都是甜的’或者‘一切不是恰好1.14公分长的非乌鸦都是甜的’ (假定1.14公分是那个酸葡萄的长度),如此等等。”[9]所以施泰默认为“我们所固有的概括素质”是试错方法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没有这种心理素质的指导作用,那么尽管观察到成千上万的葡萄和非葡萄,甜的和非甜的,都不会导致一个即使不太可靠的假说。

S3推理所推出的假说是关于过去的,而且只断定许多C,并非所有的C,都是P。所以S3的辩护并不完全解决归纳问题。我们是否能够辩护一种导致关于未来的假说的归纳推理,即较S3更强的推理呢?进化论不能够辩护这种导致有关未来的假说的推理。进化论只告诉我们天生的性向曾经是有继续生存价值的,它并不肯定这些性向在未来将继续有这种适于生存的价值。既然进化论的论证只对过去有效,心理学方面的论据就只能给那些对过去有所主张的命题提供支持证据,却不能够为对未来有所主张的命题提供支持。涉及未来的归纳推理的辩护需要其他方法。

S3f 如果C是人所固有的地球上的概括类,P是人所自然地期待的属性,那么由现察到C的一个显著元素是P,推出“许多C将是P”这个假说,只要并没有表示假说为假的任何证据,便是合理的归纳推理。

这个推理格式是以“许多C将是P”这个假说代替“许多C曾是P”这个假说而由S3得来的。把S3和S3f结合起来我们就得到导致既涉及过去也涉及未来的假说的一个推理格式:

S4 如果C是人所固有的一个地球上的概括类,P是人所自然地期待的一个属性,那么由观察到C的一个(对人)显著的元素是P,推出“许多P曾是并且将是P”,只要并没有表示假说为假的任何证据,便是合理的归纳推理。

S3f和S4的辩护都需要添加一个谨慎的假设。就是说,需要假设两个命题的正确性,这两种推理才能够得到辩护: 一个是允许我们推出具有“许多C是P”形式的普遍假说的T1原则,另一个是充许我们把这些假说转移到未来的公设CP。T1描述某些固有概括类所具有的合规律性,从而也指明这个世界的某一特殊的齐一性。这种齐一性可以称为直觉的齐一性,因为它保证符合于S3格式的这种直觉的归纳推理的通常可靠性。CP便是关于未来的一个连续性公设。

CP 这个世界将继续是直觉地齐一的。

S3f推理是直觉地正确的,它也许比起涉及过去的S3推理更类似于直觉地正确的S2推理。因为S2的假说反映我们已成习惯的期望,是明显地谈及未来的。S3f不仅是直觉地正确的,我们接受了CP,就能够辩护它涉及未来的推论是合理的。迄今使S3关于过去的直觉推理的可靠性获得保证的自然齐一性将继续保证关于未来的S3f推理的可靠性。

S4推理既涉及过去也涉及未来,有点像穆勒等人所表述的“归纳概括”。由于S4的辩护以上述两个假设为基础,它就得到比“归纳概括”得到的更强得多的辩护,而穆勒等人的古典辩护方法却是以单一假设——自然齐一原则或归纳规则——为基础的。施泰默的第一个假设——T1原则——在归纳辩护中起了最重要的作用,它获得的支持比单一的归纳规则要强得多,因为它得到各种不同证据的支持,它具有更高的归纳一致性。第二个假设在辩护中只起次要作用,它获得和单一假设(归纳规则)同样的支持。所以,S4推理的辩护所获得的全部支持较之依靠单一假设的古典辩护所得到的要大得多。

总括起来说: 施泰默借助于进化论,使归纳问题的解决迈进了一大步。他的最重要成果表现在合规律性原则T1和T2中。这两个原则描述了发展良好的物种的概括性向所具有的那些对这些物种的继续生存有价值的性质; 它们使这些物种的个体能够作出高度可靠的归纳推理。因为T1和T2享有大量的不同种类论据的支持,它们就使导源于这些适应良好的概括性向的归纳推理得到辩护。这些推理就是S3和S5格式所描述的推理。

如果更假定连续性公设CP的正确性,我们就能够辩护另一类归纳推理: 涉及未来的推理。它们就是S3f和S4格式所描述的推理。不过CP像古典的归纳原则或自然齐一律那样只获得部分的支持,即仅仅获得这一类直接证据——归纳原则的使用往往是成功的——的支持,并不获得心理学论据的支持。

我们已经看到T1和T2描述了使概括性向对物种在地球环境内的继续生存有价值的那些特征。因此,这些原则也不明显地描述这个世界的结构或齐一性的一部分——这些性向所良好地适应的部分。这就给予这些原则一个本体论学说的地位。

施泰默的归纳辩护的最重要特点和优点,就是试图按照进化论观点来阐明为什么归纳推理是合理的。进化过程中的自然选择作用,使按照可靠的期望进行概括的那些有机体继续生存下去,从而就以这样的方式来塑造生物的概括性向,以便这些性向能够使它们获得在它们的环境中经常可靠的期望。这就是说,通过进化过程,生物的有用的概括性向毕竟反映着我们世界的齐一性的一部分。

施泰默的归纳辩护,从西方传统哲学的观点看来,是不可能成功的。从亚里士多德到卡尔纳普,哲学和科学是严格区分的。哲学是规范的学科,而科学则是描述的。只能够由哲学给科学知识、给进化论这样的科学理论提供辩护,提供理论基础,却不可能由科学知识和科学理论给归纳辩护这样的哲学问题提供解答,为归纳方法提供理论基础。这就是“第一哲学”的观点。这种观点将对施泰默提出这样的反对意见: 施泰默的辩护陷于循环论证的错误。他根据进化论和心理学来辩护归纳方法的合理性或可靠性,而进化论和心理学本身,乃至一切经验的科学陈述,都是依靠运用归纳方法才获得的,都是归纳推理的结论。用归纳推理的结论来给归纳推理进行辩护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如果归纳推理是不合理的或可疑的,它所提供的理论和“知识”就是可疑的。怎么能够用这些不确实的经验陈述为归纳推理,亦即为归纳规则辩护呢? 怎么能够用描述性命题为规范性命题提供理论基础呢? 但如果归纳规则本身是不合理的,它就不是规范性命题。至于自然齐一原则却显然是经验陈述,它本身便是归纳推理的结论。即使进化论和心理学能够给自然齐一原则或归纳规则提供辩护,这对于解决归纳问题也没有多大意义,因为这些本身并不绝对确实的经验陈述不可能为哲学问题的解决提供根据,不可能为科学知识提供基础,亦即不可能为归纳推理提供辩护。这种严格区别规范与描述的第一哲学立场蕴涵着: 任何归纳辩护必须建立于或者先天分析原则或者先天综合原则基础上: 或者是逻辑演绎推理,或者先验演绎论证; 亦即必须是先天的,而不能是经验的。这个立场当然就预先设定了归纳辩护的不可能性。因为现代形式逻辑已经告诉我们,归纳的逻辑辩护正如休谟所揭示的,是不可能的; 而归纳的先验辩护,除康德和康德主义者之外,也被一致认为是不可能的。这样,从第一哲学立场出发,就会导致归纳不合理,科学知识不可靠,乃至科学不合理的怀疑论,就会导致休谟在其遗稿中所阐述的观点。应该把这个结论看作第一哲学的归谬,看作决非证明科学是不合理的,倒是证明了第一哲学是不合理的,严格区分规范和描述、价值和事实的预设是不能成立的。如果要摆脱休谟的怀疑论和“非理性主义”,我们不能够采取康德的先验哲学立场,只能够放弃第一哲学。承认归纳的经验辩护,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

事实上,现代西方哲学已经产生一个否认第一哲学、从而也否认先验哲学的有力思潮,这就是自然化的和进化的认识论,这就是立足于当代最新科学发现的认识论。这种思潮的主要代表是蒯因。他说:

我把哲学不是看作科学的先天的基本原理或基础,而是看作是和科学相连续的……并没有任何外在的优越的立足点,并没有第一哲学。所以一切科学发现,一切现在认为合理的科学猜测,依我看,在哲学中正如别的地方一样,都是值得利用的。[10]

从自然化认识论的观点和反对第一哲学的观点看来,归纳辩护只能够是经验的,必须利用当代科学知识来揭示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像施泰默所努力做的那样。利用科学理论来探讨哲学问题的主要优点还在于: 即使这些科学理论不是完全真的,它们通常是可以改进的。这就使我们能够在哲学问题的讨论中获得真正的进步; 而不是老是在兜圈子,找不到出路,像过去对归纳推理的辩护那样。所以,我们必须接受从演绎主义者(他们主张一切辩护都是逻辑辩护)看来的循环论证,即以归纳推理的结论来辩护归纳推理的合理性,从而避免实际的兜圈子,即在问题的讨论中来回转,而找不到问题的真正解决。所以找不到出路,正是由于在第一哲学的严格区分规范和描述、价值和事实、哲学和科学的概念构架当中,除采取先验哲学外,归纳问题是注定不可能解决的。正是在否认第一哲学和否认先验哲学的意义上,施泰默的努力是十分可取的正确的方向。


[1] 《人类理解力研究》第2卷,第Ⅳ节。

[2] 《休谟的探索》,第103页。

[3] 《未来形而上学导言》,1950年版,第5页。

[4] 《逻辑理论导论》,转引自波普尔《客观知识》,第11页。

[5] 见《客观知识》,第2~8页。

[6] 《本体论的相对性及其他论文》,第72页。

[7] 《逻辑系统》第3卷,第4章,第1节。

[8] 《哲学问题》,1971年版,第67页。

[9] 《知识的根源》,牛津1983年版,第74页。

[10] 《本体论的相对性及其他论文》,第126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