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习 性

第三节 习 性

概率演算的频率解释也许对于使用概率来表述自然定律,不能够提出恰当充分的说明。主要理由与第五章第二节所说我们必须把偶然的常规性和真正规律性加以区别的理由相同。所有的A都是B这个定律简单地用下述事实的断定是不能够适当地表示的:恰恰没有发现任何是非B的A。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事实断言的真可以是出于偶然的。(例如“抗战胜利日那天在老王口袋里所有的钱币都是银圆”)。同样地,断言一个B是一个A的概率为三分之二的一个概率性定律不能够适当地简单表示为下面这个事实断定: B在参照类A内的相对频率是三分之二。确实能够有偶然的相对频率(现在我口袋里钱币的三分之二是硬币; 由纯金构成的物体的百分之X有三十万公斤的质量)。但更重要的是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 一个定律所指定的概率同实际的相对频率并不一致。假定有这样一个统计定律: 一组定律给出了下述结果,即在一个特殊情况A中,B出现的次数将是。再假定情况A在宇宙的历史中只出现一次,那么相对频率必定或是零或是一。

为什么我们相信这种情况会发生呢? (1)为什么它不能够发生呢? (2)对于一定的概率,一个物理定律认为合适的参照类A是由一定的带有精确数值的物理量所指定的。给定对参照类这样的精确描述,很可能这个参照类是很小的。(3)事实上我们有这种情况: 参照类是空的(例如: 理想气体)。在这里相对频率便是不明确的。

因此,概率律正如非概率律一样,不能够简单地等同于下面那种事实陈述: 所有的A,或者百分之几的A,都是B。概率律同非概率律的另一个相似点也值得提出: 这样的定律同因果或倾向(dispositional)属性的赋予是密切相关的。当我们说一个物体可溶解于水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说,如果把它放在水里,它便会溶解。在赋予这个“如果”属性时,我们是这样地判断: 被放在水里和这个物体的微观结构一起是溶解的定律般的(lawlike)充足条件。一个对象可以在一个时刻有某一倾向属性,但在另一个时刻却没有。一块铁在一个时刻是能产生磁性的,但如果把它烧得通红,它便不再是能磁化的。一片金属的弹性也同样随着温度、金属疲劳等等起变化。同样地,定律般的概率也能够出现和消失。一个原子在一个确定时间间隔内发射出一个光子的概率将决定于它的电子等等的能级。因此物理系统有能够显示出,但也能够停止显示出的概率属性(probablistic properties)。它们是在一个方向或另一个方向或多或少强烈的倾向。或者,用最普通的措词来说,它们是习性(propensities)。可以把大多数概率性科学定律看作是给物理系统的状态分配习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