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学派和逻辑经验主义

第二章 维也纳学派和逻辑经验主义

古典理性论者和古典经验论者都认为科学知识是绝对无误的(infallible),是证明的知识。证明的逻辑过程只是把真理性由前提传递到结论,而前提的真理性最终必须由超逻辑方法去确立。就是说,当作公理的基本的或原始的前提不是推论出的知识。对于这些公理的性质理性论者和经验论者持有不同的观点:理性论者承认各种超逻辑方法所获得的公理,根据启示或理智直觉或经验等等。经验论者却只接受由感官经验得来的表述 “确凿事实”的一类命题作为公理,这些命题构成科学的经验基础。

古典理性论者的演绎逻辑是保全真理的,按照演绎规则,前提真结论便不可能是假的。可是人们是否真的具有作为公理的天赋观念、直觉原理或事物本质的先天知识,以及它们是否绝对无误,逐渐受到怀疑,理性的权威便不得不步传统的信仰权威的后尘,丧失其征服人心的威力,不再能够提供科学知识的基础了。康德的先天综合原则也不能挽救理性论于失败,因为非欧几何学和非牛顿物理学的出现使这种原则归于无效。

古典经验论者为了能够从狭隘的经验基础去证明科学理论,不得不依靠比演绎逻辑强有力得多的归纳逻辑。他们的全部纲领立足于这两点:经验基础的确实性和归纳推理的正确性。他们像理性论者一样是科学知识的 “绝对无误论者”。可是只有命题才能够证明命题,事实不能够证明命题,因而没有任何逻辑能够确实可靠地使结论的内容超过前提的内容,因而古典的归纳逻辑是不可能的。古典经验论者也像古典理性论者一样陷于失败了。

结果,一切科学知识:事实命题、规律和理论,都是不可证明的。“可误论”(fallibilism)代替绝对无误论成为大多数哲学家的共同信条。自从19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以后,绝对无误论就开始崩溃了。赫塞尔 (J.Herschel)、休厄尔和孔德在认识论上都是可误论者,在可误论的前提下,辩护和证明分离开来,科学命题虽然不能够证明,许多哲学家们仍然认为它是可以辩护的。辩护的途径不是寻求它与前提的关系,而是寻求它与其推断的关系。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维也纳学派和逻辑经验主义者虽然继承西方哲学中经验论的传统,他们的科学哲学和古典经验论却有很大不同。其区别如下:

(1)它最终用或然性的经验基础代替确实无误的经验基础;

(2)它用具有一定概率的假说来代替证明的知识;

(3)最重要的是,逻辑经验主义在分析科学概念与命题时,引进了 “意义”的分析。它用是否 “有意义”作为区别科学与非科学的标准。

逻辑经验主义的纲领是科学知识的 “合理重建”(rational reconstruction),就是要揭示科学知识和感觉经验的逻辑关系:表明科学概念是由感觉经验的事实构造出来的,科学理论是由某一种基本的经验真理构造出来的。但这不是历史的重建,并不是说:在时间次序上,科学概念来源于感觉经验的事实,科学理论是从基本的经验真理产生出来的。反之,合理重建要揭示科学概念可定义或可还原为感觉经验的概念,科学理论可还原为基本的经验命题。总之,逻辑经验主义者力图这样地解释科学概念和科学命题,借以揭示科学理论最终建立于感觉经验的基础上。这就是合理重建的目的。

和罗素、维特根施坦的逻辑原子论不同的是,逻辑经验主义者不是从最下层的初级或原子命题出发,向上探索,而是从最上层的科学理论出发,向下探索。这样就提出了科学理论的基础问题。他们认为科学理论的证实或证伪过程终结于一种逻辑上特殊的命题,称为基本命题。在基本命题的性质问题上,逻辑经验主义者中间发生不断的争论。

第一节

首先有现象主义的关于基本命题的看法。

在20世纪20年代,卡尔纳普在 《世界的逻辑构造》(1928)里,为现象主义的论题辩护。按照这个论题,一切科学陈述最终应能翻译为仅仅谈到一刹那间的整个经验的语言。关于这种经验的命题是基本命题。

卡尔纳普指出,在经过30年的研究以后,维也纳学派

……假定有某种知识的根本基础,即不容置疑的关于直接所与的知识。别的每一种知识都被认为得到这个基础的坚定支持,因而可以同样确实地判定,这就是我在 《逻辑构造》这本书里所描绘的图画[1]

这是现象主义阶段的逻辑经验主义明确的宣言:一切知识都发源于和终结于一个被动地认知的所与,但这不是事实或对象,而是直接所与。这是1930年左右维也纳学派的逻辑实证主义关于基础的 “官方”解释,是在 《科学世界观:维也纳学派》(1929)和把逻辑实证主义介绍到美国的布卢姆伯格与费格尔的文章 (1931)中都提出了的。后一文写道:

逻辑实证主义觉得它已经表明一切所谓的被推出的东西——不管是桌子,原子,或别人的心——都要由经验纯逻辑地构造出来……逻辑实证主义者主张经验科学的命题完全地被翻译——而这又是辩护它们的理由——为一系列仅仅含有标示所与的名词的命题[2]

按照 “官方”的历史,到了1933年,现象主义就出毛病了,那时候卡尔纳普和纽拉特就在 《认识》杂志上辩论现象主义和物理主义的优劣。奇怪的是,这个作为一切知识的根本基础的 “所与”,维也纳哲学家竟然没有一致的解释。正如卡尔纳普所承认的:“关于所与是什么大家没有共同的看法。”[3]简略说来,关于知识的基础问题,逻辑实证主义者分为三派:

第一,石里克认为科学知识的基础是直接经验或经验的事实[4],科学命题的最终确证 (Konstatierungen)必定是具有 “这里、现在、蓝色”这个形式的经验,它们是一个人关于自己的经验所作的 “陈述”。了解这样一个陈述的时刻也就是证实它的时刻,因此一个 “确证”不可能是假的,它是 “唯一并非假说的综合陈述”。这样,依石里克看,只有直接经验能够给予科学命题以意义、内容,把它从一个概念的结构变成真正的知识。这样看来,科学的根本内容超出了一切公共观察的范围,这些私人 “陈述”同它们所导致的公共记录语句的关系是怎样的,并没有清楚的说明。

第二,对于科学真理的内容是私人的这个结论,纽拉特很不满意。这使他拒绝了逻辑实证主义者向来承认的看法——证实命题的是“经验”。他辩称只有命题能够证实命题。卡尔纳普接受这个结论而提出了 “记录陈述”的概念,这是证实的最终立脚点。它是这样一种性质的陈述,了解它的意义和知道它是真的是同一回事。但卡尔纳普仍然认为一个记录陈述所记录的是私人经验,虽则每一个这样的陈述,的确一切陈述都能够翻译为物理学的公共语言。例如 “这里现在是红色的”这种形式的陈述能够翻译为关于有这个经验的那个人的身体的物理状态的陈述 (后来这个物理主义论题采取了较弱的形式:即一切陈述都借助于对应规则或对应公设和物理学的陈述相联系)。

纽拉特仍不满意。他主张记录陈述必定组成科学的一部分而不是仅仅能够被翻译成科学语言,否则科学仍然建立在私人经验的基础之上。事实上,记录陈述必定采取大致这样的形式:“奥托·纽拉特报告在下午3点15分奥托见到房里有一张桌子。”石里克恐怖地指出,这就使记录陈述可能不是真的,可以否定它们,而仍然保留和它们不相容的科学规律,这样记录陈述就不再是科学的根本基础了。纽拉特关于一切综合陈述都是假说这个看法,卡尔纳普也是同意的。纽拉特属于反对现象主义的物理主义派。

第三,起初卡尔纳普提出宽容原则来答复纽拉特。他主张人们可以自由选择一种包括记录陈述在内的语言或者一种能够把记录陈述翻译过来的语言。后来他越来越靠近纽拉特。他现在提出:“卡尔纳普的身体现在处于看见绿色的状态中”这种形式的记录命题足够起证实的作用,而在任何地方都不必使用马赫以之作为科学基础的 “现象语言”。但卡尔纳普仍然认为物理主义者与非物理主义者争论的关键在于语言的选择。这样卡尔纳普既不像纽拉特那样肯定物理主义,也不像石里克那样否定物理主义,而是表示对物理主义者语言的偏爱。他属于第三派。

第二节

这样在宽容原则指导之下,关于基础问题的争论被放弃了。不管基本陈述的性质是怎样的,人们能够以具有一定的确认程度的陈述为基础,也就是说,现在组成经验基础的并不是真的陈述,只是有一定概率的陈述。理论中其他陈述的确认可以还原为这些基本陈述。这里主要应用逻辑句法,特别是逻辑推演的概念。关于把一陈述的确认还原于其他陈述的确认的整个问题,亦即科学的结构问题,卡尔纳普认为属于句法的处理范围。

在 《语言的逻辑句法》(1934)中,卡尔纳普曾经主张哲学语句仅仅和语言表达式的形式有关,因而属于句法范围。一切谈到语言表达式的 “意义”或 “有意义”的语句都属于实质的说话方式,表面上好像谈到对象,其实仅仅和语言的形式有关,应该翻译为形式的说话方式。后来受塔斯基 (Tarski)的影响,他才承认他的原来论题是限制过度了。哲学必须既谈到语言的句法特性,也谈到它的语义特征,以便给予例如 “真理”概念以令人满意的解说 (explication)。这时卡尔纳普就处于同纽拉特对立的地位了。因为依纽拉特看,试图超出语言的范围谈到语言所意指的东西,就会立即把形而上学的超验实体重新引进来。

如上所述,卡尔纳普是赞成物理主义的,亦即主张认识上有意义的陈述能够翻译为关于物理事物的可观察属性的陈述。在 《可检验性与意义》(1936~1937)中,卡尔纳普认识到关于科学中的 “理论”对象 (entities)的陈述决不能够完全地翻译成观察术语,他便放宽他原来的经验论,并不要求必须翻译为观察术语才具有认识意义,却仅仅要求在观察基础上加以确认的可能性。

卡尔纳普进一步把一个陈述的检验和它的验证区别开来,要是我们知道特定的方法 (例如进行某种实验)能够给予这个陈述或它的否定以一定程度的确认,它就是 “可检验的”;如果我们晓得什么证据能够确认这个陈述,虽则我们并不知道可以获得这种证据的特定方法,这陈述便是 “可确认的”。卡尔纳普考虑了四种不同的有意义标准——完全可检验性、完全可确认性、一定程度的可检验性和一定程度的可确认性。所有这些标准都把形而上学陈述作为没有意义的排除掉。第四个标准是最宽大的,它把被完全可证实性和完全可证伪性的要求所排除的各种经验陈述都归入有意义的陈述之列。按照卡尔纳普较严或较宽的标准就可以得到限制较严或限制较宽的一种 “经验论者语言”,一种以一定的观察概念作为原始概念的形式化的语言,而这个,按照他的看法,也就是一种限制较严或限制较宽的经验论。卡尔纳普在这些文章中主要给予这样的语言的形式特性以专门的论述,他所感到的最大困难之一便是给予可确认性以令人满意的论述。事实上,他的方法就是把所有和只有那些能够表述于一个形式化的经验论者语言中的陈述都看作在认识上有意义的。

亨贝尔在他的论文 《经验论者意义标准的变化与问题》(1950)中同样地讨论这个建议:当且仅当一个陈述能够翻译成经验论者的语言,它才有认识上的意义。一个形式化的语言的特征在于把它的句法的形成规则和变形规则,以及它的基本词汇的名词的表称规则都列举出来。经验论者的语言就是其基本词汇完全由经验名词组成的语言。亨贝尔解释道,趋向名词可以借助于卡尔纳普的 “还原句”引进来,而较先进科学的理论对象 (例如 “电场”、“绝对温度”、“引力势”)则由于允许这语言包含得到解释的演绎系统,能够被容纳进来。亨贝尔声称他的标准可以避免以前所表述的证实原则的许多困难。形式化语言的逻辑可以保证没有任何全称陈述或存在陈述,仅仅由于它的全称或存在形式而被排除于有意义陈述之外,同时也保证每一个有意义陈述的否定也是有意义的。形式化经验论者语言的词汇和句法则保证任何无意义陈述即使作为可证实的分子陈述中的成分出现,也不致被容许为有意义的。然而姑且不论这一类纯形式的异议,卡尔纳普和亨贝尔对可证实性原则的处理的主要困难在于给予经验论者语言以充分的特征描述。关键问题在于什么是 “经验名词”或 “观察谓词”?它是表称一个原则上可观察的属性的谓词,虽然事实上未曾有人观察过。也许可以说,一个基本观察陈述 “Pa”断定对象a有可观察属性P,只当会证实这陈述的经验能够发生,它才是有意义的。能够是指逻辑上的可能性,不是事实上的可能性,因为我们能够有意义地谈到事实上不可能发生的事情。但说这经验是逻辑上可能的,其唯一意思就是:这陈述 “Pa”是一个偶然陈述。然而像 “Pa”这种形式的一切陈述——简单地把属性P归于所指称的对象a——好像必定是偶然的。这样,除非对 “观察谓词”给予进一步的解释,我们便无法把那些有意义的基本观察陈述和那些无意义的区别开来。

亨贝尔还在1950年的论文中给可证实性标准的详细讨论这样地作了总结:“在经验论者语言中一个陈述的认识意义是在它对于该语言的一切其他陈述的逻辑关系中,而不仅仅在它对观察语句的逻辑关系中反映出来。在这个意义上,经验科学的陈述具有超出那能够用有关的观察语句来表述的意义之外的 (剩余意义)。”这样,维也纳学派原先要求的那个严格的经验论意义标准便被放弃了。这也许就是有人把这篇论文看作是逻辑实证主义结束的标志的理由吧[5]

尽管维也纳学派的许多观点后来被修改了或被放弃了,和意义标准有关的科学结构的整个问题以及其他问题却在更广泛的逻辑经验主义运动 (它继承了维也纳学派和逻辑实证主义的重要成果)中发生了更热烈的争论。

第三节

关于经验科学理论的结构问题,逻辑经验主义者所持的观点可以叫做:演绎的两种语言模型。卡尔纳普在 《理论概念的方法论性质》(1956)和 《观察语言和理论语言》(1958)中,R·B·布雷思韦特在《科学说明》(1953)中,艾耶尔在 《语言、真理和逻辑》第二版(1946)和内格尔在 《科学的结构》(1961)中都持有相似的观点。他们的基本论点是:

(1)观察名词或观察词汇是明白清楚的、意义不变的。

(2)理论名词或理论词汇所具有的任何意义必须并且仅仅得自它们在其中出现的理论的公设与对应规则。因此,

(3)这里有两种语言之间的区别,而不是同一种语言的不同种类的用法[6]

但这种看法的代表对于什么是观察语言和什么是理论语言,并未给予确切的说明。在上述著作中,我们看到下列一些类似定义的说法:“观察陈述”标示那 “记录一个实际的或可能的观察的陈述”[7];“经验、观察和同源名词将在最广的意义上使用,以包括关于物质对象或它们发生的事件的被观察事实以及关于直接经验的对象或内容的直接知道的事实”[8];“观察语言使用标示可观察的属性和关系的名词以描述可观察的事物或事件”[9]。内格尔对观察与理论名词的区别给予最透彻的说明,他也认为关于观察陈述的 “直接实验证据”,或观察名词的 “可以实验地辨别的例子”是毫无问题的[10]

下面我们把卡尔纳普的关于观察语言和理论语言的看法简要地介绍一下。

设L是整个语言,它包括观察语言LB和理论语言LT为部分语言。L的常词分为逻辑常词和描述 (即非逻辑的)常词,数学常词属于逻辑常词之列。我们把LB的原始描述常词叫做观察名词或B—名词;这些名词标示可观察的对象或过程,和这些对象的可观察属性或关系 (例如:日内瓦、冷的、较重的)。LT的原始描述常词叫做理论名词或T-名词。只有那些不能够根据B—名词明显地下定义的名词才是T—名词[11]。理论物理学的基本名词大约属于此类 (例如 “质量”、“温度”)。

LB包含通常的逻辑联结词。它还含有和所有—算子与存在—算子一起使用的个体变词,它们的值是事物或事物瞬间或过程。

观察语言只包含初等逻辑。这个语言的语句是假定能够完全地被理解的。反之理论语言的解释却永远是不完全的,它有很广博的逻辑,把整个经典数学包括在内。

把数学语言加上描述性T—名词便形成理论语言LT。为了描述事实和确切表达任何一门经验科学的理论的规律,描述性名词显然是不可少的。

为了引进T—名词,现在要定出两种新的公设:第一种是理论或T—公设,它不含有任何B—名词,却仅仅含有T—名词。第二种是对应公设或C—公设,它既包含B—名词也包含T—名词。T—公设也许表示有关科学理论的基本规律。C—公设把T-名词和B—名词联系起来,因而给T—名词的使用规定了某种经验的,也许操作的规则。(例如:“当一个物体比另一个物体更热,第一个的温度就比第二个的温度更高。”)我们假定两种公设的数目都是有限的。这种引进理论名词的方法是把理论物理学的系统看作是没有解释的演算。而物理系统的名词和语句通过C—公设和B—名词发生联系,便得到一个解释,但决不是完全的解释,因为永远可能由于增加新的C—或T—公设而使解释扩充。从这些公设能够演绎出纯观察的定理,从而用观察方法来检验这个理论。这里要强调这个区别:观察名词是 “直接地”被解释的,而理论名词则是由于与前者的联系而 “间接地”得到解释的。由此卡尔纳普给理论名词提出了以下的意义标准:一个理论名词M相对于一个给定理论T(包括或者T—公设或者C—公设或者兼而有之)是有意义的,当且仅当有一个含有M的语句SM,而由SM和T(也许还有其他的有意义语句)一起便把一个不能单独由T(和其他有意义语句)推出的观察语句SO推演出来。简言之,一个理论名词在一个给定理论中是有意义的,要是在那个理论中它的使用对于可观察事件的预测是有关系的。如果一个理论语句是合式的并且它的一切理论名词都有意义,这个语句便是有意义的。

亨贝尔在他的论文 《卡尔纳普和科学哲学》中所主张的经验论比卡尔纳普的甚至更为宽大。他论证说经验的意义不属于 “孤立地看的各个科学陈述,却仅仅属于被解释的理论系统”[12]。他给一个给定理论引进 “解释的系统”这个概念,大致是与理论T(其中不可缺少地出现了T所使用的一切理论名词以及观察名词)逻辑上相容的任务陈述的集合。这样一个系统由于在理论名词与观察名词之间建立了种类繁多的关系,便给T的理论名词提供了解释。亨贝尔指出,给定一个理论和一个解释系统一起,所包含的理论名词便可以被看作是实用地有意义的(熟识这个系统的人便知道怎样使用理论表示式,怎样把它们与其他表示式联结起来);它们也可以被认为是经验地有意义的 (它们现在和可观察的东西联系起来了)。亨贝尔好像认为这就足够使这些名词成为有意义的了[13]。这样亨贝尔已逐渐放弃了逻辑经验主义的正统观点。

有许多哲学家反对两种语言模型的基本论点,提出新的看法。玛丽·赫西首先提出网络模型这个名称,她否认有作为科学语言基础的内容名词,指出在观察语言中并没有任何名词是用 “直接观察”、“能够实验地辨明的例子”诸如此类的话来充分说明的。因而所谓意义不变的、独立的观察名词是不存在的[14]。她详细地论证说:第一,观察语言没有任何谓词能够脱离任何规律而单独借助于直接的经验联系起作用。第二,并没有任何观察名词的集合,它们的互相关联的规律对于规律网络的其余部分的改变是绝对保持不变的[15]。即以一般称为直接的描述性谓词 “红的”为例,它的使用既和经验情况这方面有关,同时又依赖于制约着这个词的使用的规律,否则在我反应错误的时候,就不能诉诸把这个词与其他谓词相关联的规律而得到改正。我的“红的”这个反应就不属于公共的观察语言的一个成分。第三,承认在有些情况下我们要改变对于“红的”这个谓词的使用。例如承认虹的一部分的红色或一个遥远星球的红色,并不是该对象本身的红色,这已经是很重要的,因为这表明在这些情况下 “红的”是一个关系谓词,它的关系项也许很复杂,是通过物理学规律才认真研究出来的。即使在正常例子中关于 “红的”这个词在特定经验情况中的比较不变的使用,也不依据于任何固定的规定,而以有关世界的事实情况为依据。很容易想象出物理上可能的情况,使这个词的适用性被破坏 (例如一个患天生色盲症的种族)。关于牛顿同时性的放弃更是一个显著的例子。赫西由此做出这个结论:“只当,如果可能的话,我们有了真的和完全的理论,包括生理学和物理学的理论,这些理论告诉我们最 ‘直接地被观察的’是什么东西,我们才会知道什么是最适当的观察语言。只有这个时候我们才有可能做出在试图把理论谓词和观察谓词加以区分的努力中似乎预先假定的经验的区别。”[16]

这里,赫西并没有完全放弃经验论的观点,她认为一切描述性谓词,包括观察谓词和理论谓词必定或者借助于在一些物理情况中的直接经验联系,或者借助于先已被引进、学习、了解和使用的包含其他描述性谓词的语句,或者同时借助两者而被引进、学习、了解和使用(一个语词在语言中的引进、学习、了解和使用在下面有时被总称为这个词在语言中的作用)[17]。这个仍然保持经验论基础的结构模型,用赫西自己的话说,可以这样来概括:“它必然导致这个结果:在一个描述性谓词起作用的全景中没有一个特点可免除于在周围环境的压力下发生的变化。任何经验规律在一个相反例子的面前可以被放弃,这是最平凡不过的。但当我们发现每一个谓词的起作用都主要依赖于这一些或那一些规律,并且事实上任何 ‘正确的’的适用情况——甚至这个名词原来就以它为根据才引进来的——也可以为了保存规律的系统和其他的应用而成为不正确的,这就变成不那么平凡了。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一个描述谓词的 ‘理论依赖性’或 ‘理论负荷性’。”[18]

赫西承认这个网络模型首先是迪昂明显提出,而后来被蒯因所加强的。但他们两人对于这一点都不很清楚:更直接地相互联系的可观察谓词和它们的规律之间的网状相互联结要服从于网络的其余部分而改变,在原则上并不亚于相对地更富理论性的谓词。按照迪昂的看法,科学知识的 “基础”是什么呢?应该说并没有这样的基础。但迪昂并没有明显地做出这样的整体主义的结论:并没有能够从网络的其余部分孤立起来决定其真或假的理论事实或规律性关系[19]。蒯因却进一步明显地引出这个结论,强调在任何证据面前任何陈述都能够被坚持是真的:“不管发生什么,要是我们在系统的别的部分做出足够激烈的调整……任何陈述都能够被主张是真的……相反地,由于同样原因,没有任何陈述是不容修改的。”[20]但在后来的著作中,他却谈道“观察语句的确实可靠性的哲学学说”在他的理论中是被确认的[21]。在有关理论名词的 “语境定义”方面他有时把自己对理论的描述和布雷思韦特、卡尔纳普和亨贝尔的描述相比较。但两者是有根本区别的:按照他的看法,这些名词本质上是从语言的网络取得它们的意义的,而按照这些演绎主义者从数学公设系统借来的形式主义的 “不明显定义”概念,系统中的名词是不需要被经验地解释的。蒯因特别谈到亨贝尔所采用的网状物类比,他把理论谓词描绘为网中的结节,是被相当于线的定义和定理联结起来的。亨贝尔的看法确实有点像网络模型,可是他继续断定这整个网 “飘浮……在观察平面之上”,它是被叫做 “解释规则”的另一种不同的线固定在观察平面上的,而解释规则却不是网络本身的一部分[22]。蒯因的谓词及其规律性关系的网络,并不是飘浮在观察范围之上的;它是在某些结节上和后者相连接的。这里当然就不存在 “解释的规则”。所以亨贝尔的观点和蒯因的网络模型的共同点是很少的。

倒是费格尔的看法较接近于网络模型。在1956年,费格尔指出这是普遍一致的看法:观察依赖于一个概念的结构,观察是充满着理论的,因而观察语言和理论语言的区别是很成问题的;并且他说,这一点 “具有最大的重要性”[23]。但他仍然承认成千上万稳定的经验规律构成理论所赖以被检验的根本基础。因此理论的合理证明需要这个“良性循环”(“virtuous circle”):就是公设证明观察命题是合理的,反过来也是如此[24]

逻辑经验主义的两种语言模型是近30年来的 “正统”观点。它不仅受到网络模型论者的反对,而且也受到其他经验论者的批评。批评的焦点集中在卡尔纳普的主张上。彼得·阿钦斯坦说:依卡尔纳普看,和观察名词相反,并没有任何语义规则指出 “理论”名词意涵什么、表称或指称什么东西。只是在这个意义上:即通过与 “被解释的”观察名词的联系,它们允许至少有一些观察陈述被推导出来,它们才获得间接的解释。“我认为这就是简单地承认它们是没有解释的符号 (虽然是一种能够在相当神秘的演绎游戏中使用的符号)。”他认为这样的一种 “间接解释”是对科学家实际所用方法的极端令人误解的说明[25]

希拉里·普特南对下面这种标准看法更提出了彻底的、全面的批评:认为理论是 “部分地得到解释的演算”,其中只有观察名词是“被直接地解释的”。他首先直截了当地指出:为了回答 “如何可能解释理论名词?”这个问题而造出两种语言的区别,但 “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26]。而且这种双重区别 (观察名词—理论名词、观察陈述—理论陈述)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他承认观察报告的概念在科学哲学中有某些重要性,但这样的报告不能够根据它包含或不包含什么词汇来鉴定。他指出这种区别没有根据的理由如下:

(1)一切名词——包括 “观察名词”都至少有应用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可能性。

(2)主要是指称卡尔纳普将其归入不可观察者这一类的许多名词并不是理论名词;至少有些理论名词主要是指称可观察者的。

(3)观察报告能够并且常常含有理论名词。

(4)一个科学理论可以仅仅指称可观察者 (达尔文进化论最初提出的形式就是一个例子)[27]

普特南继续指出卡尔纳普及其追随者对观察名词的用法不符合科学史的事实:第一,在实际的科学史中,指称不可观察者的名词,是不变地借助于谈到不可观察者的已有惯用语来解释的。语言史上从来没有一个不可能谈到不可观察者的时期,因此关于 “理论名词如何能够被引进语言中来?”这样的疑惑就不会发生了。第二,甚至找不到单独一个名词,我们可以真地说它不能够 (并不改变也不引申它的意义)用于指称不可观察者。例如,牛顿就用 “红的”这个词,当他假设红光是由红的微粒组成的时候。简言之,要是一个 “观察名词”是在原则上仅仅能够用以指称可观察事物的名词,那么就没有任何观察名词[28]

另一方面,是否能够把 “观察名词”的补类 “非观察名词”称为“理论名词”呢?普特南认为卡尔纳普把 “理论名词”等同于表称一个不可观察的性质的名词 (除 “趋向名词”之外)是不自然的和引起误解的。把 “气恼”、“爱”这样的名词单单因为它们被认为并不指称可公共观察的事情而归于 “理论名词”之列将是对习惯用法的不当引申。合适地叫做理论名词的,应是来自一个科学理论的名词。在这个意义上,例如 “卫星”便是一个理论名词 (虽然它所指称的事物是很可观察的),而 “不喜欢”却显然不是[29]

普特南指出区分两种陈述的根据比区分两种名词还要遇到更大困难。

观察陈述可以含有理论名词,这是很容易确定的。例如我们很容易设想这样的情况,人们可以说下面的话: “我们也观察到两对电子——阳电子偶的产生。”还可以想象到 “电子”这名词同时既在观察报告中,也在由那些报告得出的理论性结论中出现。因此试图把它或者归于观察名词之列或者归于理论名词之列都是一种曲解。依普特南看,观察报告和理论陈述等等的区分不能够以词汇为根据。而如果在这两类名词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分界线,卡尔纳普就很难坚持理论名词只是部分地得到解释,而观察名词却是完全地被解释的了[30]。因此,把科学理论看作一个 “部分地得到解释的演算,在其中只有观察名词才是直接地被解释的”,便不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模型了[31]

普特南的结论是:把解释理论名词,即给予理论名词以意义,看作一个一般问题,这是不成什么问题的,我们为什么不能用其他理论名词,“范围宽广的”名词 (“broad spectrum”terms)[32]等等来给予一个理论名词以意义呢?但要是把问题陈述为:仅仅使用观察名词来给予理论名词以意义,为什么我们要假定这是可能的或应当是可能的呢?除了特殊例子外,这看来是不可能的[33]。所以,普特南明确地说:“如何可能解释理论名词?”这个问题是并不存在的。为提出这个问题而造出的两种词汇的区分也是不存在的。

不仅普特南对关于理论结构的 “正统”观点提出了尖锐的批评,逻辑经验主义者亨贝尔在其较近的论文 《论科学理论的 “标准看法”》中对以卡尔纳普为代表的正统观点也进行全面的批评并发表了他的新看法。

亨贝尔认为一个科学理论的表达式需要两种陈述,简称为内在原理和连接原理。内在原理表达理论布景或 “理论方案”的特征:它们详细说明这个理论所设定的事物和过程以及被假设支配它们的规律。连接原理则指出这方案和这个理论意图加以说明的已被考察过的现象怎样联系起来的方式。

如I和B是理论T的内在原理集与连接原理集,那么,T便可表示为那些集的有序数偶:

(la) T= (I,B)

或者另外也可以把T了解为那两集之和的逻辑推断的集合:

(lb) T=C(I∪B)

内在原理将使用特为显示理论方案及其规律的特征而引进的理论词汇VT,连接原理显然将同时会有VT的名词和相对于这个理论来说,先于理论的词汇或先行词汇VA的名词。这个先行词汇的使用至少在开始时是受独立于这个理论的原则所管辖的。

亨贝尔关于理论词汇和先行词汇的区别避免了普特南等人所指出的缺点。先行词汇的名词一般不应被理解为狭义的观察名词,因为一个理论的先行词汇往往包含在以前理论的语境中原先引进的名词,而它们并不是狭隘的直观意义上的观察名词。亨贝尔举经典的气体分子运动论为例来说明他的观点。在这个理论中,关于气体分子的假设就是内在原理:它们涉及这些分子的大小、质量,它们的巨大数量;这些假设也包括关于分子的运动与碰撞和由此产生的它们动量与能量的变化的各种规律,一部分来源于经典力学,一部分是统计性质的。连接原理包括这样的陈述:例如,气体的温度与其分子的平均动能成正比,不同气体直达容器壁的扩散率与该气体分子数量和它们的平均速度成正比等等。借助于这些连接原理,一种气体的某些微观特性,那是属于分子运动论的理论方案的,便和像温度、压力和扩散率这样的宏观特性联系起来了。能够按照先已使用的词汇,即经典热力学的词汇把这些特性加以描述,把关于它们的概括给予明确的表达式。而在这些特性中有的也许可以看作相当直接地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34]

现在把亨贝尔的新看法和 “标准看法”比较一下。亨贝尔的内在原理和连接原理同正统看法关于理论的两个成分有某些明显的相似。

第一个成分是无解释的公式的公理化演绎系统,或者叫做演算。大致说来,演算的公设相当于把内在原理加以公理化而得到的公式,它用无解释的符号来代替公理中的原始理论名词。

第二个成分是用经验名词来解释演算的某些公式的语句集。这些语句显然和上述的连接原理相近,它们把理论名词和前理论的或经验的名词联系起来。它们被不同著作家分别称为理论名词的 “操作定义”或 “配合定义”,或者称为 “对应规则”或 “解释原则”。

亨贝尔的观点和正统观点的根本区别在于他并不把科学理论看作一个起初没有解释的公理系统,这系统由于给单独观察名词指定意义的结果而获得 “经验的意义”,然后好像由于一种渗透作用而使部分的意义逼近理论名词。尽管他的内在原理好像相当于得到解释的系统的公设,但他对于公理化演算在表达经验科学理论中的作用是表示怀疑的。正统观点一般认为一个形式化理论的公设构成原始名词的不明显定义,也有人认为公理化可以产生高阶集合论的谓词的明显定义,“在任一种情况下,形式化理论就被看作实际上仅仅涉及使公设真的这样一些种类的事物和关系。这种分析对公理化的纯数学理论也许有点道理——希尔伯脱对于欧几里得几何学的公理化是采用这种分析的——但主张经验科学的一个公理化理论的原始名词必须被了解为表示这样的事物和性质,即公设并且定理对于它们是真的,就根本不合理了;因为按照这种分析,公理化理论的真理性就会先天地有了保证,而没有进行经验研究的任何需要了”[35]

公理化是否像帕特里克·萨佩斯所主张的、能够弄明白有关科学的基本假设呢?亨贝尔指出公理化基本上是一个讲解的手段,它决定一个语句集并展示它们的逻辑关系,但并不涉及它们的认识根据与联系。一个科学理论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公理化,例如在牛顿力学的公理化中,可以随意给予第二运动定律以一个定义、一个公设或一个定理的地位。但它在公理化系统内部这样地被分配的角色,并不表示它是否在科学使用中以一个定义般的真理,一个基本的理论规律,或一个引申出的规律起作用。因此,用公理化形式表述一个理论,在哲学上所能得到的任何启发只能来自某种特殊的适当的公理化,而非任何一种公理化[36]

亨贝尔的内在原理和正统观点不同的地方还在于:正统观点把公理化的无解释演算看作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就认为一个理论的基本原理,即那些和演算相对应的原理是专门借助于一种 “新”的理论词汇来表达的。然而实际上,大多数科学理论不仅使用 “新”理论概念,也使用 “旧的”或前理论的概念,这些概念是在引进理论之前已被独立使用和理解的。例如,经典气体分子运动论的基本假设赋予原子和分子以像质量、体积、速度、动量和动能这样的特征,它们在先前对宏观对象的研究中早已被论及了。光的波动说也使用这样的先已用过的概念,像波长、频率等等。这样,依亨贝尔看来,一个理论的内在原理——从而相对应的演算C——一般必须含有除理论词汇以外的前理论的名词。因此,正统观点的理论演算,一般地说,并非除逻辑和数学符号之外仅仅含有新理论名词的完全无解释系统[37]

经典力学的质量、速度、动能等概念能够有意义地应用于分子、原子的微观对象,因此这些概念在其中起作用的某些规律或理论原理仍然适用于这些新对象。例如,在经典分子运动论中质量被认为是相加性的,就是说,几个粒子的质量合起来等于各组分的质量之和,恰像宏观对象一样。事实上质量相加性的原理在这里不仅用作一个前理论的原理和一个内在的理论原理,而且用作一个连接原理。在后一个职能中,它蕴涵着这个意思:一片气体的质量等于它的组成分子的质量之和;这样它便把理论方案的某些特点和能够用前理论名词来描述的相对应宏观体系的特点连接起来了。

但是,在使用前理论名词来表达理论原理的一切实例中,并非情况都是如此。例如,按照流行的理论,一个原子核的质量小于它的组成质子与中子质量之和,这样相加性原理和质量守恒原理在逊原子级便被放弃了。这个 “理论改变”究竟是表示 “质量”一词意义的改变,还是表示新理论和以前理论的这个名词所指称的是同一个量,即质量,只是某些在新理论出现之前已经处于牢固地位的普遍规律被错误地相信对质量是适用的?关于科学中的理论改变和科学名词意义的理论依赖性的问题,近年来发生了热烈的争论。亨贝尔认为这个问题的满意解决需要一个现在还没有的更适当的意义理论[38]

另一方面,亨贝尔对正统观点中的对应规则R也提出批评。R被设想为配给演算的表示式以经验内容的语句集,它们被称为操作定义,配合定义或对应规则就暗示它们居于使某些语句由于约定或规定而成为真语句的元语言原理的地位。这样地被宣布为真的语句 (可以叫做解释句)将属于既含有演算,也含有用以解释演算的前理论名词的对象语言。演算中的理论名词则被认为是借助于对应规则为了表达理论而被引进对象语言的 “新”常词。解释句可以具有各种不同形式(理论名词的明显定义或理论语句的部分定义),但无论如何它们将是由对应规则保证其真的语句。但亨贝尔认为这种关于对应规则的看法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如下:

首先,“被 ‘操作定义’或更一般的适应规则所保证的大多数语句,严格说来,最终都被它们对其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的那个理论认为是假的……这样,即使一个语句原来由于规定被当作真语句引进来,它随即参加了这理论的其他陈述分子的俱乐部,并且对进一步的经验发现或理论发展起反应而成为可以修正的。正如蒯因所说:‘约定性是一个短暂的特性,在科学的活动前线是有意义的,可是对于在后方划分语句的类别却是无用的。’[39]亨贝尔指出把一个语句称作由于规则或约定而真,并不能标明它是在可能发生的理论遇到相反证据的意外事件中免受修正的。因为,除去逻辑和数学真理是可能的例外,没有任何陈述享有这种绝对的豁免权”[40]

因此,亨贝尔的连接原理和正统观点的对应规则是根本不同的:这个概念并不预先假设分析与综合的区别,并且把连接原理和理论的内在原理看作同等地属于理论的一部分。他说:“事实上,现在应该明显地承认,并未曾提供精确的标准把内在原理和连接原理加以区别。特别是不能够在句法上根据组成的名词来刻画分界线的特点,因为,正如已经表明的,内在原理和连接原理两者都既含有先前使用的名词也含有理论名词。两者的差别也不是认识地位上的,有如约定的真理和经验的真理的区别。这样,区别是公认地模糊的。”[41]

总的说来,在理论结构问题上,亨贝尔已远远地离开了上述第一种观点,即关于演绎的两种语言模型的正统观点[42],而十分接近于蒯因和赫西的网络模型论的观点了。

现在我们谈谈 “怎样确定指出理论名词的意义?”这个问题,这是由正统看法提出来并且给予了清楚的答案的。大致说来,它提供的答案就是:理论名词的意义是部分地由用来做它们的 “不明显定义”的演算公设和部分地由给予它们以经验内容的对应规则来决定的。上面已经叙述了亨贝尔对这两点提出的批评,但他承认他对这个问题并未提出另外的答案,他倾向于赞同普特南的看法,这个问题是 “被误解的”[43]。因为在科学发展中提出新的理论时,不能够期望在这理论中所使用的新名词都一定能够依靠先前用过的名词来给予充分的解释。引进仅仅部分地得到解释的新名词是应当容许的。但由此就产生这样的疑问:是否含有这种名词的语句能够当作有意义的陈述,或者顶多是理论中借以推出观察陈述的有效手段?是否科学中可以完全避免使用这种名词?这种怀疑正是工具论者提出的。亨贝尔虽然并不指明这是工具论而加以反对。但他认为这样地看问题的方法是错误的。它预先假定我们只能够借助于先已了解的名词来指定新的理论名词的意义、从而了解这些新名词,但事实上我们却使用除定义以外的许多方法去了解它们,学习怎样正确地使用它们,例如,从它们在具体语境中怎样使用的例子,从不能够认为是定义的解说等等学习。他说:“一个理论的内在原理和连接原理,除了系统地特别显示理论的内容外,无疑地为学习者提供 ‘了解’它的表示式、包括名词和语句的最重要的途径。”[44]

第四节

理论名词所指称的一般是不可观察的或非观察的对象,即使当我们所感兴趣的只是由一个公理化理论可推出的观察推断时,能够提供消除理论名词的方法,但避免谈到这种对象 (可称为理论对象)的方法却是没有的,这一点已经由亨贝尔和内格尔清楚地指出来了[45]。这种非观察的理论对象是否存在呢?这就是理论对象的实在性或本体论地位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工具论和科学实在论的争论。工具论者认为理论语句是没有意义的,它不过是科学家进行理论推演的手段。因此它所含有的理论名词是没有指称的,理论对象是不存在的。科学实在论者则主张不管我们通过明显定义、部分定义或其他什么方法去理解理论名词,理论语句都是有意义的,因而真的理论语句所含有的理论名词是有指称的,理论对象是真实存在的。

内格尔认为实在论者和工具论者之间的争论是言词上的,不是实质的争论[46]。格罗弗·马克西韦尔对此加以驳斥。他指出:仅仅由于歪曲了 “存在”和 “实在性”的意义,使之不仅越出它们的 “日常”意义,而且远远越出这些名词所能够具有的任何合理的意义,才能够把工具论和科学实在论之间的论争说成是单纯的言词之争。因为在日常语言中,Φs是实在的=dfΦs存在,而Φs存在=df有Φs,这些定义词的意义是足够清楚的,无需再加解释 (而在大多数 “被构造的语言”中,“有Φs”的表示式是 “(эX)(ΦX)”。这样,要是我们有一个很好地得到确认的陈述集 (规律或理论加初始条件),由之推导出陈述 “有Φs”,那么Φs是实在的便很好地得到确认了[47]

格罗弗·马克西韦尔对于工具论提出了三点看法:“第一,不能够以它仅仅在言词上和实在论不同为理由来宽恕它。第二,它不能说明为什么它的 ‘演算手段’是那样地成功。而实在论却提供了这个十分简单和令人信服的说明:很好地得到确认的理论所指称的对象是存在的。第三,当从前曾是 ‘纯’理论对象的东西,由于更好的仪器等等,而变成可观察的对象时,这一定使工具论者非常为难。”[48]

卡尔纳普的观点一方面和工具论有别,因为他认为理论名词和语句是有意义的,“理论系统的名词和语句借助于对应公设与观察名词发生联系而获得解释,这解释永远也是不完全的,因为,永远能够通过添加其他的对应公设或理论公设来扩充这个解释”[49]。但另一方面,卡尔纳普也并不是实在论者,他说:“……并不必要为理论物理学的描述性理论名词假设新种类的对象。这些名词表称数学对象,例如数或函数或诸如此类的对象,但它们被赋予物理特征,就是说,它们具有对应公设所规定的对可观察过程的那些关系,并且还满足理论公设所指定的那些条件。”[50]这样他就和对他推崇备至的马克西韦尔大不相同。马克西韦尔说:“科学发展的令人兴奋的方面之一,就是出现了对崭新种类的对象的指称,在场论和量子论中尤其是这样。这些对象和旧的熟悉的种类之间的极大区别,好像使许多哲学家和有哲学倾向的科学家对于给这些有力的新概念工具做出令人满意的概念分析感到失望……这种形而上学消毒的冲动本身似乎就来源于一心想着形而上学的假问题。例如,坚信本体论上合法的对象种类是很少的,也许只有一种。”[51]

第五节

上面谈到基础问题和理论的结构问题以及有关的其他问题,逻辑经验主义者探讨这些问题,目的是要在概念和理论两方面寻找经验科学知识的基础,表明理论概念完全依赖观察词汇才获得意义,理论陈述则由于同观察资料的关系而得到辩护。在概念形成和理论辩护两方面,逻辑经验主义者都提供了基础主义的说明。按照这种说明,观察陈述或数据既是科学语言的有意义的唯一源泉,也是科学陈述的辩护的唯一根据。无论在概念的形成或假说的验证中,理论之间的关系(包括类比与模拟,还原和一般的 “背景知识”)都不起任何真正的认识作用。这样,按照逻辑经验主义者的合理重建,每个科学理论都内在地发展它自己的概念系统,它和整个科学传统没有外在的概念关系。每个理论都具有自己概念的和经验的基础而孤立存在,理论之间的唯一关系是由中立的观察语言所提供的。

逻辑经验主义者对科学理论的这种分析,部分地决定它的科学方法论的性质,现在让我们进而讨论关于科学方法的问题。

逻辑经验主义对科学方法的看法大部分以下列三个区别为基础,其中第一个区别我们上面已经谈到了:

(1)观察名词与理论名词的区别;

(2)发现的范围与辩护的范围的严格区别;

(3)事实与价值的区别,或更准确地说,理论与方法论的区别。

首先,观察名词与理论名词的区别以及两种语言模型的理论结构的分析,像上面已经指出的,导致以观察语言作为概念形成和假说验证的唯一源泉和理论之间的比较的唯一基础,也就是说,导致方法论上的概念经验论与归纳主义。

归纳主义者认为辩护一个假说或理论的唯一证据是观察论据。古典归纳主义者试图寻求由观察论据来证明假说的算法或半算法规则,现代归纳主义者虽然放弃了证明的要求,仍然认为可以由作为证据的观察陈述与假说的逻辑关系得出一个假说的确认程度或概率。卡尔纳普后期所努力从事的就是建立这样的归纳逻辑或确认的逻辑。他们显然认为,同一个假说的辩护或接受唯一有关的就是观察论据,观察陈述是科学家要加以考虑的唯一证据。这是把辩护的逻辑太简单化了,完全不符合科学家接受假说的实际情况。事实上,观察论据并不是科学家辩护假说的唯一依据,一个假说的证据不仅包括用观察语言表述出来的资料,而且包括不必能用观察语言表述的经过安排或组织的资料,甚至还包括当然不能用观察语言来表达的科学定律与其他理论。这一点表明形式主义的确认理论离开科学辩护的错综复杂情况多么遥远。这就无怪逻辑实证主义者的归纳主义和确认逻辑受到越来越尖锐的批评了。

这个观察与理论的区别本身更受到各方面的攻击。上面已经指出:阿钦斯坦和普特南、网络模型论者迪昂、蒯因和赫西对观察名词与理论名词的区别提出了正确的批评。还有波普和历史主义者汉森、库恩、费耶阿本德、夏皮尔也都否认这种区别的存在。无论哪一个学派几乎都一致同意并没有两种语言的区别,没有纯粹的观察基础。以致逻辑经验主义者费格尔也不得不承认 “观察依赖于一个概念结构,观察是充满理论的”。这一点——观察的理论负荷性——现在已经得到科学哲学家的公认了。

逻辑经验主义者所强调的这种观察与理论的区别导致他们把观察语言看作科学知识的根基:它在概念形成上是科学理论的语义基础,在假说检验上是科学理论的归纳基础,也是科学知识在历史过程中保持连续性的唯一基础。这种区别的放弃便使经验论的意义标准 (概念经验论)和归纳主义的方法论失去支柱,终于垮下来了。

其次,逻辑经验主义者坚持发现的范围和辩护的范围的严格区别。这个区别是由赖兴巴赫首先提出的,不仅所有逻辑经验主义者都接受了赖兴巴赫的区别,波普及其学派对此也是表示同意的。按照费格尔的说法:

关于怎样把科学哲学同科学史、科学心理学和科学社会学区别开来,今天有相当一致的看法。所有这些学科都是关于科学的,但是它们以不同的方式来研究科学……按照赖兴巴赫的被广泛接受的术语,这种研究属于发现的范围,另一方面科学哲学家所做出的分析则属于辩护的范围。询问我们怎样得到我们在科学上的主张和何种社会文化因素促成这些主张的接受或拒斥,是一回事;而询问何种证据和什么一般的、客观的规则和标准支配着科学上的主张的检验、确认或否认和接受或拒斥,则是另一回事[52]

费格尔的话十分明确:一个科学主张是怎样产生或发现的,对于这个主张的评价没有任何关系,而科学哲学的唯一任务在于评价和辩护,因此科学发现的范围和科学哲学是不相干的。

这两个范围的区别可以是逻辑上的,也可以是时间上的。发现范围指科学家在产生新思想时所发生的心理过程,辩护范围指揭示那些思想被事实和其他证据所支持的程度的逻辑论证。两者之间有逻辑上的区别。发现的范围和思想之间的心理联系有关,辩护的范围仅仅和逻辑的联系 (加上事实的确认)有关。前者是描述性的,后者是规范性的。按照赖兴巴赫原意,两个范围的区别是逻辑上的,但是人们通常把两个范围的区别看作既是逻辑上的也是时间上的。也就是把科学家确定地得到一个假说以前所作的一切同他们自己或别人所作的检验区别开来。在检验以前属于发现的范围,检验以后属于辩护的范围。那些认为只需要考虑最后的辩护因而只需要考虑已完成或已出版的理论的哲学家,实际上采用了时间上的区别。

坚持这种区别的哲学家往往认为假说的发现不受理性的管辖,而受灵感、真知灼见、幸运或偶然机缘所左右,因而在发现范围并没有发生什么值得加以研究的推理过程。他们把辩护的范围限于对已完成的假说的检验和验证,这样大部分的科学研究活动、假说被发现和继续修改的整个理论发展过程,都被排除于合理的方法论之外。方法论仅仅考虑这个过程的最后阶段,即理论被接受或拒斥的阶段,它的任务在于评价科学研究的成果,为科学知识提供基础主义的辩护理论和合理性的理论。方法论便成了对科学理论的单纯静态的研究,这种看法引起其他许多哲学家的不满。逻辑经验主义者甚至把方法论等同于狭义的逻辑,即形式主义的算法或半算法系统,方法论成为半机械的、内容十分贫乏的东西。按照卡尔纳普的看法,归纳的方法论就是应用归纳逻辑的学科,它提出关于应用C-函数的建议。

历史主义者汉森、库恩、费耶阿本德早已反对把发现和辩护加以区别;夏皮尔、萨普等另一派历史主义者更认为:这两个范围的区别是不能成立的。关于科学发现不依靠推理的论点是错误的,尽管培根派归纳主义者和其他人所主张的万无一失的、“机械的”发现方法已经失败了,并不能由此得出,发现方法不是合理的,不是方法论的对象,应该归于心理学和社会学,正如我们的辩护方法也远不是机械的或万无一失的,却并没有任何哲学家因此主张把辩护归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研究范围一样。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哲学家重视对发现方法的研究,并且做出了重要贡献,古廷 (G.Gutting)把这些哲学家称为“发现之友”。发现之友既反对逻辑经验主义者的把方法论等同于狭义的逻辑,也否认培根、博伊尔等传统意义的发现逻辑的存在。他们的口号是:“没有发现逻辑的发现方法论!”这些发现之友在反对逻辑实证主义和把科学哲学提高到一个崭新阶段的努力中,所起的作用并不亚于历史主义者。

作为第一次关于科学发现的论纳德讨论会的结果,于1980年出版的由尼克尔斯主编的两卷论文集:《科学发现、逻辑与合理性》和《科学发现:个案研究》,开创了科学哲学的一个新时期,从此发现、创新和问题解决将取得合法的研究领域的地位。现在大多数科学哲学家不再把发现作为无足轻重的环节置于度外了。有的人认为科学中的发现与辩护是同一件事情的正反两方面,对辩护或确认有效的规则对于发现也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反过来也如此[53]。另外有人更认为发现并不仅仅是科学研究的一个环节或阶段,像区别论者所设想的那样,事实上整个科学研究就是发现的过程,发现包括全部的科学认识活动,也包括最后的辩护或接受。因此,整个科学方法论可以说就是发现的方法论或关于科学发现的理论[54]。最后,由于注重发现的结果,使人们对科学研究产生了完全新的看法,科学不再是命题的系统或脑子里的知识,而是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活动。方法论不再是辩护或确认的理论,而是关于 (广义的)启发方法的理论 (尼克尔斯)。更有人给科学研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模型,把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科学进步的标准 (L·劳丹);或者提出了科学研究的质疑模型,把科学研究的逻辑看作问题、答案和问答序列的逻辑 (J·欣特卡)。这个科学哲学中的最新方向同逻辑经验主义相比较,实在是作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现在科学方法论不仅不是辩护的理论 (逻辑经验主义),也不是检验和批评的理论 (波普),甚至也不是合理性的理论 (拉卡托斯),而是发现方法的理论,问题解答的理论了。

最后,逻辑经验主义者还坚持理论与方法论的区别。做出这种区别是为了支持下述两个主张:

(a)理论系统是对价值保持中立的;

(b)方法论是对理论保持中立的,就是说,不受理论发展所影响的。

逻辑经验主义者 (和波普学派)把方法论限制在辩护的范围内,并且停留于定出最一般的方法论规则、关于确认或证伪的一般逻辑规则。这些方法论家当然就确信他们的一般原则能够适用于一切科学研究领域。这就导致他们关于科学在方法论上的统一性的主张,认为一切名副其实的科学都运用相同的方法,逻辑上关于概念形成和理论检验的方法,并且认为在一切科学中的理论 (以及说明和预测)都具有相同的结构。逻辑经验主义者 (和波普学派)关于科学方法的重建像他们关于理论结构的分析那样,表明在一切科学中都是相同的。事实上,单单这些一般原则并不能提供关于科学研究的充分说明。在对理论进行评价和对于研究次序上孰先孰后做出合理决定中,这些一般原则并不起主导作用。而最令人感到惊异和不安的,在相信这些方法论规则应当可以适用的地方,科学家往往不理睬它们 (例如关于理论是否被证伪,往往发生争论)。以这些老一套的方法论规则或标准做出发点,无怪乎哲学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科学家在做出根本的科学决定,在接受或拒斥科学理论上是不合理的,在革命时期尤其如此。

对于认为科学是不合理的这种谴责,哲学家可以做出各种不同的反应。可以相信它,可以不相信它而保持现有的方法论。也可以决定问题在于我们的方法论而不在于科学。还可以更深入一层:指出我们方法论的缺点也许是我们更深藏的病症的征候,这病就是我们关于合理性与辩护的错误观念。历史主义者一般都不加罪于科学,而加罪于我们的方法论,或者加罪于我们的合理性的旧观念。

同逻辑经验主义者 (和波普学派)的科学方法论有关也涉及合理性问题的一个根本争论点就是:方法和理论是否彼此独立的,像方法的统一性的主张所要求的那样?逻辑经验主义者 (和波普学派)把科学的方法论形式同它的经验的理论内容分离开来,并且认为评价和推理所用的批评标准属于方法。其结果就是 (a)整个科学工作中的评价成分和经验的理论成分之间的彻底分离 (理论系统对价值的中立性)和 (b)相信有关于方法的正确说明,这个方法论一经找到便可以经历将来的一切理论发展而保留下来,永远长存 (方法对理论的中立性)。

有点像康德要把人对知识的贡献与自然界的贡献区分开来,把知识的形式与它的经验内容区分开来那样,理论对价值的中立性的主张把科学研究中的一切评价的方面都用蒸馏法提取出来,并且把它们凝聚在方法论——科学比赛的规则中,给科学理论留下来的便单纯是经验的内容,没有丝毫的评价成分了,逻辑经验主义 (和波普学派)的方法论乃是理论同价值的彻底分离的表现。

与此相反,库恩却强调理论系统或 “范式”包括有规范的或评价的成分。理论系统在某种程度上把正确科学实践的评价标准合并在内了。库恩的这种看法可以认为是对于关于理论系统对价值中立的主张的攻击。正如蒯因、普特南等曾经摧毁了把科学的约定的或先天的成分同它的经验成分分离开来 (分析/综合的区别和把概念形成同理论形成彻底分离开的企图)一样,库恩则对于把理论和价值割裂开来的企图进行攻击。

这个争论同合理性问题的关联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库恩关于理论系统自身带有价值标准的看法事实上是正确的,那么在科学中做出合理决定的问题,由于不再是两个理论系统在中立的、方法论的基地上互相竞争这个事实,而变得异常复杂了;倒是互相竞争的价值和标准的系统也成为这个合理决定问题的一部分。

其次谈谈关于方法论对理论保持中立的主张,持这种主张者认为即使理论研究中彻底的新的方向也不可以影响方法论的评价标准。按照这种静态的科学方法观,有一个关于方法的最后的正确说明,它将不会也不应该被未来的理论发展所更改。这种看法为大多数哲学家包括逻辑经验主义者所接受,也许可以称为标准看法。当然许多哲学家在这里会引进一个严格的区别,把科学家所运用的许多科学方法 (技术)和唯一的科学方法——科学的逻辑、哲学家所研究的方法论区别开来。这些哲学家会说,虽然科学的技术变化着,科学的逻辑却不会发生变化。正如逻辑经验主义者谢弗勒在阐释标准看法时所说的话:“在理论的历史变化的下面……有逻辑和方法的不变性,这种不变性把每个科学时代同在它前面的时代以及将要到来的时代统一起来。这种不变性不仅包括形式演绎的准则,也包括使假说面对经验的检验和经受比较的评价的那些标准。”[55]

不能否认这种看法含有某些真理。不变性也是有的,哲学家无需专门去谈论洗涤试管的技术。但一旦我们超出了许多哲学家——方法论者只愿考虑的简单逻辑关系的范围,多种方法 (技术)和唯一方法的区别,在许多场合就很难甚至不可能划分了。我们怎么知道未来的理论将不会继续产生新的方法论见识呢?我们怎么知道在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哲学讨论中将不会有进步呢?我们不知道。

历史主义者夏皮尔不同意方法的不变性的看法,批评了理论和方法论的绝对分离的主张,指出方法和科学发展的紧密联系。要是有这样一种联系,那么方法将最强烈地受主要的理论发展的影响。这种影响应该在科学方法论的哲学重建中反映出来。

对于科学方法对理论的中立性这个主张进行批评,其基本思想当然不是新的。在19世纪休厄尔的著作中这一思想是很明显的,并且在皮尔士的这句话中它也许最好地表达出来了:“科学中的每个主要步骤向来是逻辑中的一个教训。”[56]在当代,历史主义者图尔明是这个观点的主要代表。他说:“伟大的逻辑革新是伟大的科学、道德、政治或法律革新的一部分。在自然科学中,例如像开普勒、牛顿、拉瓦锡、达尔文和弗洛伊德这样的人不仅把我们的信念,而且也把我们辩论的方式和我们的相关性标准与证明的标准改造过来了,因此他们既丰富了自然科学的内容也丰富了逻辑。”[57]尽管图尔明的逻辑观是有争论的,他的这个声明却很值得注意。

要是我们的确放弃了这个方法对理论保持中立的观点,这就等于放弃下面这个普通的假设:任何明确的方法论说明,即使是 “哲学上纯化了的”,将普遍适用于某一时期的一切理论或适用于一切不同的时期的某一理论传统,这就是放弃方法的统一性的主张。这就是放弃了这个想法:科学的发展已经达到这样的程度,足够给我们提供一个关于方法的绝对优越的立场,这一个立场使我们能够说,除了若干细节之外,我们的方法论说明是最后的。

方法对理论中立的主张把方法看作思维的 “纯粹形式”,最一般的逻辑关系,因此可以不受理论内容的影响,不随理论的变化而改变,可以适用于不同时代,不同学科的一切不同理论。也就是说,从方法对理论中立出发,就必然导致方法是统一的、不变的。方法论的规范和合理性的标准是超时代的,超历史的。这就是方法论上的逻辑主义。逻辑经验主义者 (和波普学派)便是这样的逻辑主义者。反之,方法依赖于理论,就意味着方法不是纯形式的,它受理论内容的影响,不同学科在方法上可能有所不同。它更受理论发展的影响,不同的理论传统或范式,不同的历史时期,会产生新的不同的方法论规范,因而方法不是统一的、不变的,方法论规范和合理性标准不是固定的,它们像科学理论一样是发展的,并且随科学理论的发展而发展,这就是方法论上的历史主义。库恩、图尔明、费耶阿本德是这样的历史主义者,夏皮尔和萨普也是历史主义者,他们都反对逻辑实证主义 (和波普学派)把方法论和理论割裂开来的逻辑主义。逻辑主义者认为终于有了适用于一切时代的正确的方法论,这就是他们自己所主张的方法论。历史主义者却指出不仅他们所主张的方法论不是那种正确的适用于一切时代的方法论,而且恐怕永远也不会有这样的最后的方法论,因为方法论本身是发展着的,科学家在构造、检验和评估理论的过程中将会创造和运用新的方法,哲学家关于科学方法的说明,也不会停止不前,也有创新和发展。怎样评价过去的方法论——笛卡儿、牛顿、穆勒、休厄尔、皮尔士、迪昂等等呢?我们关于方法论的哲学说明在洞察力和富于经验方面的进步是不是累积的呢?这样的问题也许太大了,不容易一下做出是或否的结论。总之,怎样给方法论以评价的问题已经提到日程上来了。

以上述三大区别——观察与理论、发现与辩护、理论与方法论——为基础的标准的方法论、逻辑经验主义关于科学方法的说明,近来受到尖锐的批评:以观察基础 (所与)作为唯一依靠,对科学发现的有意忽视,和理论与方法的绝对分离,是标准方法论的致命伤,它的归纳主义、辩护主义和逻辑主义已经引起许多哲学家的不满和反对。甚至过去的方法论家休厄尔和皮尔士曾经重视的某些方面也被逻辑经验主义者所忽视,以致标准方法论同科学历史和科学实践距离太远,它关于科学方法的说明有很大片面性。它不仅不是正确的最新方法论,连过去方法论中的许多正确成分也未能吸收,比起片面性较少的方法论来,它甚至大大退步了。

总的说来,逻辑经验主义在西方科学哲学界居于统治地位达40年之久。它关于理论结构的分析,成为被一致接受的标准看法,它关于科学方法的合理重建,也有标准的方法论之称。它对若干元科学概念的逻辑分析,确实澄清了一些混乱,阐明了一些问题,对科学哲学有一定贡献。可是它对科学知识、科学理论的根本看法,它的基础主义的认识论和两种语言的理论结构,已被证明是错误的。它的确认逻辑或归纳方法论是对科学方法论的过度简单化的甚至歪曲的说明,也已受到许多人批评,完全丧失其重要性了。20世纪30~40年代便开始的波普对逻辑经验主义的攻击并不能把它挫败,因为波普在许多方面和逻辑经验主义处于相同的地位。只是60年代以后历史主义的兴起,才从根本上批判了逻辑经验主义的立场,使逻辑经验主义一蹶不振,摧毁了它在科学哲学中的统治地位,把科学哲学提高到新的水平。


[1] 卡尔纳普:《理智的自传》(Intellectual Autobiography),载 《卡尔纳普的哲学》(The Philosophy of Rudolf Carnap,P.A.Schilpp[ed.],Chicago:Open Court,1963),第57页。

[2] 阿尔伯特·E.布卢姆伯格和赫伯特·费格尔:《逻辑实证主义:欧洲哲学的一个新运动》(A.E.Blumberg and Herbert Feigl:Logical Positivism:A New Movement in European Philosophy,Journal of Philosophy(28)1931),第295页。

[3] 《认识》(Erkenntnis,(2)1933),第4期,第222页。

[4] 石里克: 《新的经验哲学》(M.Schlick:A New Philosophy of Experience,Philosophy of the College of the Pacific,(1)1932)。

[5] 亨贝尔在 《认识意义的概念的再考察》(The Concept of Cognitive Significance:A Reconsideration,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80)1951)一文中,认为对单个名词或陈述不可能提出是否有意义的问题。这个问题只能对整个理论提出来,并且不能够做出清楚明确的区分,因为有意义性是一个程度问题,不是有无问题。他的观点被卡尔纳普称为怀疑论 (《理论概念的方法论性质》(The Methodological Character of Theoretical Concepts,见 《明尼苏达科学哲学研究》(in H.Feigl and M.Striven[eds.], Minnesota Studie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vol.1,1956))),主张逻辑实证主义 (从1922年开始)终结于1950年亨贝尔关于意义标准的论文的,是Morris Weitz(《哲学百科全书》(The Encyclopaedia of Philosophy,Paul Edwards [ed.],New York:Mc Millan and Free Press,1967)第一卷第102页)。

[6] 玛丽·赫西: 《科学推理的结构》(Marry Heese: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Inference,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4),第10页。

[7] 艾耶尔: 《语言、真理和逻辑》,(A.J.Ayer:Language,Truth and Logic,London:Gollancz,1946),第11页。

[8] 布雷思韦特:《科学说明》(R.B.Braithwaite:Scientific Explanation,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3),第8页。

[9] 卡尔纳普:《理论概念的方法论性质》,《明尼苏达科学哲学研究》第1卷 (1956),第38页。

[10] 内格尔: 《科学的结构》(E.Nagel:The Structure of Science,New York:Harcourt,Brace,and World 1961),第5章。

[11] 卡尔纳普:《观察语言和理论语言》(R.Carnap:Beobacthungssprache und theoretische Sprache,Dialectica,(12,)1958),第237页。

[12] 亨贝尔: 《卡尔纳普和科学哲学》(C.G.Hempel:Carnap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见 《卡尔纳普的哲学》,第706页。

[13] 亨贝尔:《卡尔纳普和科学哲学》,见 《卡尔纳普的哲学》,第696页。

[14] 玛丽·赫西:《科学推理的结构》,第11页。

[15] 玛丽·赫西:《科学推理的结构》,第17页。

[16] 玛丽·赫西:《科学推理的结构》,第22页。

[17] 玛丽·赫西:《科学推理的结构》,第11页。

[18] 玛丽·赫西:《科学推理的结构》,第16页。

[19] 迪昂认为对科学最有意义的并不是我们直接观察的东西,叫做 “实际的事实”,而是我们给予所观察者的解释的表述,叫做 “理论的事实”。例如开普勒的 “观察的”规律便是理论的事实,它被牛顿理论所修正,因而理论事实的网络也并不是科学知识的基础。

[20]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W.V.Quine:From Logical Point of View,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4),第43页。

[21] 参看蒯因: 《语词与对象》(W.V.Quine:Word and Object, Cambridge:MIT Press,1960),第42~44页。

[22] 亨贝尔:《经验科学中概念形成的基本原理》(C.G.Hempel:Fundamentals of Concept Formation in Empirical Scienc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2),第36页。

[23] 费格尔:《逻辑经验主义科学哲学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和发展》(H.Feigl:Some Major Issues and Development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of Logical, Empiricism,in Minnesota Studie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vol.1, 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56),第19页。

[24] 费格尔:《经验论陷入绝境了吗?》,转引自H·卡顿:《卡尔纳普的第一哲学》(H.Caton:Carnap’s First Philosophy,Review of Metaphysics(28,no. 4)1975),第624页。

[25] 阿钦斯坦:《鲁道夫·卡尔纳普下篇》(P.Achinstein:Rudolf Carnap II, Review of Metaphysics,(19)1966),第763页。

[26] 普特南:《理论所不是的东西》(H.Putnam:What theories are not,in E.Nagel,P.Suppes and A.Tarski[eds.],Logic,Methodolog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第241页。

[27] 普特南:《理论所不是的东西》,第241页。

[28] 普特南:《理论所不是的东西》,第241页。

[29] 普特南:《理论所不是的东西》,第243、244页。

[30] 普特南:《理论所不是的东西》,第243、244页。

[31] 普特南:《理论所不是的东西》,第248页。

[32] “范围宽广的”名词,指 “物理对象”、 “物理量值”和 “时空点”等词。这些名词除 “时空点”可以说是理论名词外,既不是观察名词,也不是理论名词。普特南指出它们的特征是并不先下定义,而靠科学本身来告诉我们,什么是 “物理对象”,什么是 “物理量值”等等。这样,这些名词虽然不是理论名词,倾向于最终通过理论定义而获得专门术语的意义。

[33] 普特南:《理论所不是的东西》,第248、251页。

[34] 参看亨贝尔: 《论科学理论的 “标准看法”》(C.G.Hempel:On the“Standard Conception”of Scientific Theories,in Theories &Methods of Physics and Psychology;Minnesota Studie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vol.4, 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70),第142~144页。

[35] 亨贝尔:《论科学理论的 “标准看法”》,第151页。

[36] 亨贝尔:《论科学理论的 “标准看法”》,第152页。

[37] 参看亨贝尔:《论科学理论的 “标准看法”》,第153页。

[38] 参看亨贝尔:《论科学理论的 “标准看法”》,第155~156页。

[39] 参看亨贝尔:《论科学理论的 “标准看法”》,第160页。

[40] 亨贝尔:《论科学理论的 “标准看法”》,第161页。

[41] 亨贝尔:《论科学理论的 “标准看法”》,第161页。

[42] 亨贝尔在 《经验科学中概念形成的基本原理》、《理论家的两难》(C.G. Hempel:The Theoretician’s Dilemma:A Study in the Logic of Theory Construction,in Concepts,Theories,and the Mind-Body Problem,Minnesota Studie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vol.2,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58)和 《卡尔纳普的科学哲学》(C.G.Hempel:Implications of Carnap’s Work for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in P.Schilpp[ed.],The Philosophy of Rudolf Carnap,La Salle,IL:Open Court,1963)中,逐渐地从正统的演绎主义观点过渡到我们在上面详细地介绍了的类似蒯因的观点。

[43] 亨贝尔:《论科学理论的 “标准看法”》,第132页。

[44] 亨贝尔:《论科学理论的 “标准看法”》,第163页。

[45] 亨贝尔:《理论家的两难》;内格尔:《科学的结构》。

[46] 内格尔:《科学的结构》,第141~152页。

[47] 格罗弗·马克西韦尔: 《理论对象的本体论地位》(Grover Maxwell:The Ontological Status of Theoretical Terms,in Scientific Explanation,Space &Time,Minnesota Studie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vol.3,Minnesota,1962),第2l~22页。

[48] 格罗弗·马克西韦尔:《理论对象的本体论地位》,第22页。

[49] 卡尔纳普:《观察语言和理论语言》,第241页。

[50] 卡尔纳普:《观察语言和理论语言》,第243页。

[51] 马克西韦尔:《理论对象的本体论地位》,第27页。

[52] 费格尔:《科学哲学》(H.Feigl:Philosophy of Science,in R.M.Chisholm et al.[eds.],Philosophy,Prentice-Hall,1965),第472页。

[53] 尼克尔斯:《科学研究中的启发方法与辩护:评夏皮尔》(T.Nickles:Heuristics and Justification in Scientific Research:Comments on Shapere,in 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Theories,edited by Frederick Suppe,Urbana: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1974[2nd ed.1977]),第576页。

[54] 古廷: 《科学即是发现》(G.Gutting:Science as Discovery,Revue Interna-tionale de Philosophie.(131-132)1980)。

[55] Ⅰ.谢弗勒: 《科学和主观性》(Israel Scheffler:Science and Subjectivity,Indianopalis:The Bobbs-Merrill Company,Inc.,1967),第9~10页。

[56] C.S.皮尔士:《信念的确定》(C.S.Peirce:The Fixation of Belief,in 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Sanders Peir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1-1958),5.363。

[57] 图尔明: 《论证的用途》(S.Toulmin:The Uses of Argument,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4),第2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