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力”之争

第一节 “生命权力”之争

我们以为,伊恩·麦克尤恩的小说《儿童法案》所展示的并非如有人所认为的“一场法律对宗教的胜利”,而是一场失败。小说结尾,男孩亚当最终的死亡宣告了判决的无效及宗教的胜利,而此前所有试图拯救他的努力也因此都变得毫无意义。三场引人瞩目的家事审判不仅关涉伦理选择,更重要在于,它们牵涉出一场的旷日持久的宗教与世俗的权力之争。

“马太、马可连体手术分离案”中的马可与马太是一对共享一颗心脏的连体婴。由于这对婴儿的大部分脏器都在马可体内,因而马太需要依赖马可才能存活。马可体内的脏器因无力承受两个身体而渐渐衰弱,若不及时进行分离手术,两人都会死亡。由于牵涉了宗教问题,这一事件便变得复杂起来:

故事要素引人入胜:不幸的小宝宝,善良、严肃且能言善辩的夫妇深爱彼此也爱孩子,生命,爱,死亡,跟时间赛跑。戴面罩的外科医生抗衡超自然信仰。就立场这一谱系而言,分为两派:一派是世俗的功利主义者,他们对法律细节毫无耐心,信奉简单的道德模式:救活一个孩子总比讲个都死掉好。另一派,则不仅坚信上帝存在,同时也参悟上帝旨意。(1)

从上述引文我们可以看到,该案件不仅仅只是关于当事人的生死选择,而关乎坚持何种信仰和道德准则。“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什么回旋空间,两害相权,只能择其轻者。”(2)主人公菲欧娜最终认为马可不应该为了信仰葬送他美好的未来,遂判决医生为他们进行手术。

在“瑞秋、诺拉监护权争夺案”中,当事人是两位来自传统犹太教社区的小女孩。她们的父母由于婚姻触礁不得不常年分居,两人的婚姻已实质上到了无可挽回的境地。虽然在婚姻关系上两人已达成一致意见,但他们对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却仍然争论不休。由于伯恩斯坦夫妇二人价值观念的不同,两人对孩子的教育和成长问题的看法也各执己见。

在传统犹太教的规范下,男孩和女孩必须分开上学,以保持其纯洁性。时装、电视和网络都严令禁止,也不允许与拥有这些小钱的孩童交往。那些没有严守犹太教教规的家庭被视为逾矩越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必须符合风俗习惯。在这场官司中,母亲一方虽然没有与犹太教决裂,但已与周围邻众分道扬镳,这才引发了这场纠纷。(3)

如这段引文中所描述的,伯恩斯坦夫妇的纠纷所在实为价值观念的冲突。伯恩斯坦夫人主张两个孩子融入社会,接受世俗的教育,拥有正常的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而伯恩斯坦先生则坚持犹太教传统。因此,这一案件与其说是关于瑞秋、诺拉姐妹俩个人福祉的争论,不如说是宗教与世俗理念的冲突。而本书的主人公菲欧娜基于以当事人的“福祉”为重的原则,最终将两个孩子判给伯恩斯坦太太抚养。

同样作为家事审判,“亚当输血案”与前两个案子却有所不同。在“连体手术分离案”与“监护权争夺案”中,当事人都是无行为能力的婴幼儿,而亚当却是一位有行为能力的17岁少年,个人的意愿不容忽视。然而,因身患白血病而危在旦夕的亚当却要为坚持宗教信仰而拒绝受血。在经过各方的考量后,法院授权医院立即为其输血。得救后的亚当却陷入了信仰的危机,他一面为自己身体里流淌着的其他人的血液感到厌恶,一面为家人的欣喜感到困惑。在一阵剧烈的思想斗争之后,亚当抛弃了先前的宗教信仰,从此与过去一刀两断。他不仅断绝了与从前的宗教团体的联系,与自己的父母也不再来往。与此同时,他又为法官菲欧娜理智、深具内涵的形象深深折服。失去信仰的亚当在面对自己的未来时感到无所适从,于是便希望从菲欧娜那里得到帮助。由于得不到她的正面回应,亚当黯然离去。不久,当亚当的病再一次复发,因年满18岁而拥有完全决定权的亚当最终选择了死亡。

在小说中,不论是“瑞秋、诺拉姐妹的监护权争夺案”“马太、马可连体手术分离案”还是“亚当输血案”,三个案子无一例外都与宗教相关,这几个宗教分别是天主教、犹太教和“耶和华见证人”教。正如尚必武教授所评价的,这“与其说这是一种巧合,倒不如说是麦克尤恩的精心布局”。(4)甚至在小说中,作家借主人公菲欧娜的声音表示:“刻意区分……信仰的不同……毫无意义。”(5)那么,小说里的三次审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抽象理解为宗教与世俗的对决。特别地,在“亚当输血案”中,代表宗教的见证人信徒团体甚至直接站在了代表世俗最高权力的法院的对立面,宗教与世俗陷入“夺取生命”之争。而在三场判决中,法官菲欧娜无一例外地都表达了她本人的世俗化倾向。正如有人指出,“理性……成了一种新的宗教”(6),这一评价可谓精辟。易言之,世俗精神正成为一种与宗教对立的信仰,其与后者本质上并无差别。

这里,宗教与世俗之争与其说是两种伦理和价值观之争,不如说是两个集团的权力争夺。但这种权力并不表现为某种暴力展示,而是体现为对生命的控制,是一种“管理生命的权力”。(7)当法官菲欧娜特别地考量亚当的个人意愿时,左右她的判决的其实并非是当事人亚当个人的意愿,而是基于菲欧娜本人的理性判断和世俗信仰。可以说,个人的权力在这里是微不足道的。同样地,菲欧娜所要面对的,其实是亚当背后是由父母、教众和长老所组成庞大信仰群体。与作为世俗权力代表的法官相对抗的莫如说是这一宗教组织,而非个体。

由是观之,这三个案子所展示的这一场宗教与世俗之争更像是中世纪以来西方文明中教权与皇权之争的缩影。虽然自文艺复兴以来,教权在与皇权的斗争中已经逐渐失势,神学体制亦活力不再;而19世纪以来的各民族独立以及20世纪初现代国家的建立更宣告了皇权的终结,但宗教与世俗之争并未退出历史舞台——正如我们在小说中所看到的——两者分别以更为隐秘的形式渗透进各社会组织中。

对俗权而言,现代世俗国家的政权及其权力机构成为其新的代表。宗教的统一结构,则在国家法律的许可下,被比以往更为零散的教会组织所替代。此时,教权与俗权两者的关系似乎颠倒了过来:在以前,俗权(皇帝)只有得到教权(教皇)的承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如今,宗教势力的存在得益于国家法律的容忍,比如在小说中,宗教需要服从法律的判决。然而,尽管如此,这一宗教权力却并非产生自法律的效力,其复杂性要远远超过国家体制的形成。简单地说,宗教组织有着一整套不同于世俗社会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尘世”目标往往取代传统的“宗教”目标(8),然而宗教本身所意图抵达的却仍是那个彼岸世界,这一点毋宁说是宗教的本质。由此来看,教会在现代社会为实现“尘世”目标而付出的种种努力可以看做是一种现实策略。就宗教权威而言,当古老的神学体制衰落,国家政权与公共事务不再受宗教的影响,于是,管控个体的生命与意志就成为其所要维持的尘世权力的底线。《儿童法案》中的三个案例就是对这一事实的印证。

同样地,对代表世俗权力的国家机构而言,其政治权力已经从19世纪以前家长式的绝对君权逐渐地转变为对社会个体的生命、健康、幸福以及价值实现的干预和规划。正如福柯所断言的,“一个规范化的社会是围绕生命展开的权力技术的历史结果”。(9)“司法制度愈来愈被整合到一连串发挥调整作用的(医疗的、行政的……)机构之中”(10)因此,在《儿童法案》的这三个案子中,我们看到的并不仅仅是信仰之争、价值观之争,而且是一场有关生命权力的斗争。尤其在“亚当输血案”中,这种斗争就更为明显。“儿童福祉”的背后其实是国家权力对个体生存与生命之可能性的管控。正如小说中亚当一语道破:“为何非要用一个牙仙取代另一个牙仙呢?”

而法律作为国家权力的体现,其公义性更有待辩证。例如在小说的结尾,律师马克为其参与辩护的一个斗殴事件大发牢骚。他在法庭上说:“如果这四个年轻人是牛津大学布林顿俱乐部的成员,他们现在就不会出现在您面前了,法官大人。”“在家事法庭,这种案子根本就是上层阶级说了算。”(11)事实上,所谓法律意义的公正,本来就具有阶级性,任何形态的社会集体中,法律都是某一共同体的利益的反映。也就是说,法庭判决本身其实就渗透着权力的博弈。正如菲欧娜对此所做出的有力发问,“形形色色的宗教和道德体系(包括她自己的)就像从远处看到的绵密群山中的一座座高峰,显然没有哪一座比别的更高、更巍峨、更真实。那么判断的依据又是什么呢?”(12)法律虽然仿佛站在一个中立的位置审判各方的纠纷,然而事实上,法律自身也因其世俗的本质而参与到纠纷中去,也即是说,看似中立的法律其实并非中立,于是法律所代表的世俗权力便与宗教形成截然对立的两大阵营。从菲欧娜所做的这三场判决可以看出,每一次,她都是首先预设了并判决了结果,而后再由这一结果出发寻找论证依据,是典型的立场先行。因此,我们可以这么说,菲欧娜所归属的那一阶级,其所持的立场本身就已经决定了判决的结果,所谓审判的绝对公正性是不可信的。归根到底,这三场判决是两种信仰的权力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