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成长的管控

第二节 个体成长的管控

这场宗教与世俗的对决背后暗含着整个社会对个体成长的干预。换句话说,世俗也好,宗教也好,二者都参与了个体的价值观的塑造,影响了个体的成长。它们所争夺的不仅仅是对生命的管控权,还有个体的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由于个体的自由意志必然要受到某套价值观的规定,法律对个人选择所表现出的开放态度因此失去了意义。虽然法律规定了18岁以上的成年人拥有某些不可剥夺的选择权(在小说中,即同意或拒绝献血的权利),但这一选择归根到底其实渗透着个体所属的信仰团体的某种共同意志。在“亚当输血案”中,法院的判决确实拯救了亚当,但作为这一权力代表的法官菲欧娜却拒绝了引导亚当进一步融入世俗社会的请求。这直接导致了亚当回归宗教,并做出毁灭自身的决定。换句话说,恰恰是世俗社会向亚当关闭了通往世俗精神的大门,将其推向了死亡。

小说中,“马太、马可连体手术分离案”“瑞秋、诺拉姐妹的监护权争夺案”和“亚当输血案”这三个案子除了都涉及宗教以外,还有一个共同特点不容忽视,即这几个案子当事人的身份:马太、马可、瑞秋、诺拉、亚当这几个人物均为未成年人,他们的心智尚未成熟,均处于成长阶段。三个案子的当事人分别处于三个特殊年龄段:马太、马可处于婴儿阶段,瑞秋、诺拉姐妹处于幼年阶段,亚当处于少年阶段。这三个年龄段恰好涵盖了一个未成年人三个成长时期,贯穿个体成长初期的三个重要阶段。假如将案子当事人的身份和性别抽离,那么通过当事人的这三个年龄阶段我们可以大致勾勒出一条未成年人成长的脉络:婴儿➝幼年➝少年。所以,小说中所涉及的三个案件与其说是反映了三个具体事件,不如说表达了抽象意义上的个体在不同年龄段所面临的选择困境。小说的这一安排突出了教俗冲突在历时的维度上对个体产生的影响。

由是观之,《儿童法案》中这三个案件其内部逻辑是前后贯通的。马太、马可所处的阶段是其生命力最脆弱也是个体意识最弱的阶段,生与死完全系于外部权力。一方面,这个阶段正是宗教影响力最弱的时候,法律完全可以独立做出裁决,但另一方面,我们显然可以预见,马太在成长过程中仍然无法脱离宗教的管控,判决所起到的作用在这一层意义上仍是不够充分的。瑞秋、诺拉姐妹所处的阶段对其二人的成长至关重要,这一案件中法官的判决直接决定了两姐妹未来将要接受何种价值观培养以及信仰何种宗教。前两个案件对分析亚当的死显然是一个很好的参照。

在“亚当输血案”的审判阶段,亚当还是一位即将成年的17岁少年。此案的特殊之处即在于:17岁的亚当心智的成熟要超过同龄人,他清楚地知晓接受或拒绝受血的后果,因此少年本人的选择便显得尤为重要。尽管亚当有坚定的殉道愿望,法官菲欧娜仍然做出了有利于亚当个人福祉的判决,亚当的性命也由是得救。然而,当亚当第二次病发,已经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他却毅然选择了死亡。如果抽离性别、身份,其实亚当的成长就是马太、马克、瑞秋、诺亚在此后生命阶段的延伸。

亚当的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思考方向,即自由意志究竟是如何塑造的?亚当说:“我是独立的个体,不是我父母的附属品。无论我父母怎么想,这是我自己的决定。”(13)而法律规定18岁的成年人能够决定自己的命运也正是基于“成人是独立的个体”这一前提,换言之,成年人不言自明地拥有自决命运的自由意志。然而在宗教与世俗相互冲突与对立的大背景下,这种见解是否正确却是值得怀疑的。由于意志绝大程度是后天所培养,所以个体成长的环境和其所接受的价值观念决定了他借以做出选择的其背后的道德逻辑。那么,原本看似自由、独立的个体意志其实都必然要与某种价值体系发生关联,而这一价值体系则由其背后更庞大的社会群体所维系。虽然,在法庭上,控方律师所说的“受诱惑”“受威胁”“受蛊惑”之说确实应当是不存在的,但是,亚当的意志所受到的毋宁是一种更为隐性的控制。其实,亚当的命运在案件“瑞秋、诺拉姐妹的监护权争夺案”中早有暗示:“表面上,争端关涉两个女儿瑞秋和诺拉的学业。但实际上,争论的焦点涉及两个女儿的整个成长环境。那是在争夺他们的心灵。”(14)若将这段话中的对象置换成亚当,这一因果逻辑依然是成立的。也就是说,亚当所朝夕相处的宗教团体其实已经“规定”了他今后将做何种选择和牺牲。

虽然前文已有论断,宗教信仰决定了亚当未来的选择,但把亚当之死的责任简单地归咎于宗教,仍是不完整不充分的。亚当的悲剧绝不仅仅是某一个特殊团体造成的,更重要的其实还有他所赖以生存的那个世俗社会。易言之,代表世俗社会最高权力的法律体系推动了这一悲剧的发生。诚然,在“输血案”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始终是站在维护亚当个人“福祉”和权益的一方,但(主要以法官菲欧娜为代表的)法院却并没有着手于引导他建立一种新的价值观。相反,判决摧毁了亚当的一切信仰:“当我看到我的父母哭成那样,真的哭,有点喜极而泣的感觉,我知道一切都崩塌了。但事情就是这样。在这崩塌中我看到了真相。我父母当然不想我死……从那一刻起,我开始把输血看作一件平凡人的事情。平凡又美好。这与上帝一点关系都没有。”(15)手术后重获新生的亚当回到家便向父母宣告跟原有的信仰决裂。但丢失信仰也给亚当带来前所未有的烦恼,为此他一连给菲欧娜寄出了两封信。在信中,他一方面表达自己的感谢,另一方面表达自己对这个全新的世界的迷惘,并渴望能够有人引导他建立新的世界观。可是,当亚当去找菲欧娜谈话时,菲欧娜却仅仅只是给出模棱两可的答案:“可能每个人都需要牙仙。”(16)而亚当向菲欧娜提出希望获得她的引导,这一请求却连同“搬去与菲欧娜同住”这一请求一起被拒绝了。在某种意义上,并不是亚当原本所属的那个宗教团体促使他回归宗教,而是菲欧娜的拒绝将他推回到宗教信仰的老路上来。换言之,是世俗社会向亚当关闭了通往世俗精神的大门。从本质上说,亚当的死也是整个社会对于个体的冷漠造成的。

《儿童法案》不是理性对信仰的审视,也不是世俗精神对宗教信仰的声讨,而是理性与世俗精神的某种自我检讨。作家伊恩麦克尤恩精心设计的三场审判既展示了宗教与世俗的斗争,同时又暴露了世俗精神的内在缺陷,尤其是在面对个体时,世俗社会所表现出的冷漠与无情。亚当的悲剧不是某个特殊团体的过错,而是我们整个社会集体的过错。他的死为我们生活于世俗社会中的每个人敲响了警钟。


(1) 伊恩·麦克尤恩:《儿童法案》,郭国良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28页。

(2) 伊恩·麦克尤恩:《儿童法案》,第29页。

(3) 伊恩·麦克尤恩:《儿童法案》,第11页。

(4) 尚必武《儿童福祉的意义探寻与守护方式:麦克尤恩新作〈儿童法案〉中的伦理身份与伦理选择》,《外国文学研究》2015年第3期,第53-63页。

(5) Ian McEwan, The Children Act, London: Vintage, 2014, p.14.郭国良译本中为:“正如恪守清规戒律的穆斯林们而言,区分尽公民之责和信仰上帝毫无意义。”

(6) 徐兆正《伊恩·麦克尤恩〈儿童法案〉:从福楼拜到麦克尤恩》,《文艺报》2017年7月28日,第4版。

(7) 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第87页。

(8) 米歇尔·福柯:《自我技术》,《福柯文选》(第三卷),汪民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9页。

(9) 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第93页。

(10) 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第93页。

(11) 伊恩·麦克尤恩:《儿童法案》,第202页。

(12) 伊恩·麦克尤恩:《儿童法案》,第120页。

(13) 伊恩·麦克尤恩:《儿童法案》,第89页。

(14) 伊恩·麦克尤恩:《儿童法案》,第11页。

(15) 伊恩·麦克尤恩:《儿童法案》,第174页。

(16) 伊恩·麦克尤恩:《儿童法案》,第1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