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的酒政
酒政是国家对酒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而制定实施的政策的总和。在众多的生活用品中,酒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用品。这是因为:
(1)中国酿酒的原料主要是粮食,它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质。由于酿酒一般获利甚丰,在历史上常常发生酿酒大户大量采购粮食用于酿酒,与民争食的事。所以当酿酒原料与口粮发生冲突时,国家必须实施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加以干预。
(2)酿酒及用酒是一项非常普遍的社会活动。首先,酒的生产非常普及,酿酒作坊可以大规模生产,家庭可以自产自用。由于生产方法相对简便、生产周期比较短,只要粮食充裕,随时都可以进行酿酒。酒的直接生产企业与社会上许多行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酒的消费面也非常广,如酿酒业与饮食业的结合,在社会生活中所占的比重就很大。可见,国家对酒业的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
(3)国家对酒实行榷酒以来,酒政变动频繁。一般来说,酒是一种高附加值的商品,酿酒业一般获利甚厚。在古代,能够开办酒坊酿酒的人户往往是富商巨贾,酿酒业的开办给他们带来了滚滚财源。但财富过分集中在这些人手中,对国家来说并不是有利的。酒政的变动,实际上是不同的利益集团对酒利争夺的结果。
(4)酒是一种特殊的食品。它不是生活必需品,却具有一些特殊的功能,如同古人所说的“酒以成礼,酒以治病,酒以成欢”。在这些特定的场合下,酒是不可缺少的。但是,酒又被人们看作是一种奢侈品,没有它,也不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而且,酒能使人上瘾,饮多使人致醉、惹是生非、伤身败体,人们又将其作为引起祸乱的根源。如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酒业管理,使酒的生产、流通、消费走上正轨,使酒的正面效应得到发挥,负面效应得到抑制也是一门深厚的学问。
数千年来,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历代统治者对于酒这个影响面极广的产品,从放任不管到紧抓不放,实行了种种管理政策。这些措施有利有弊,执行的程度也有松有紧,历史上人们对其有褒有贬。虽然这些都成了历史,但对于后人还是有借鉴作用的。
夏商两代的末君都是因为酒而引来杀身之祸,结果导致亡国的。从史料记载及出土的大量酒器来看,夏商二代统治者饮酒的风气十分盛行。夏桀“作瑶台,罢民力,殚民财,为酒池糟,纵靡靡之乐,一鼓而牛饮者三千人”,最后被商汤放逐。商代贵族的饮酒风气并未收敛,反而愈演愈烈。出土的酒器不仅数量多、种类繁,而且其制作巧夺天工,堪称世界之最。这充分说明统治者是如何沉湎于酒的。据说:商纣饮酒七天七夜不歇,酒糟堆成小山丘,酒池里可运舟。据研究:商代的贵族们还因长期用含有锡的青铜器饮酒,造成慢性中毒,致使战斗力下降。所以,酗酒成风被普遍认为是商代灭亡的重要原因。
西周统治者在推翻商代的统治之后,发布了我国最早的禁酒令《酒诰》。其中说道:不要经常饮酒,只有祭祀时才能饮酒。对于那些聚众饮酒的人,抓起来就杀掉。在这种情况下,西周初中期,酗酒的风气有所收敛。这点可从出土的器物中,酒器所占的比重减少得到证明。《酒诰》中禁酒之教基本上可归结为:无彝酒、执群饮、戒缅酒,并认为酒是大乱丧德、亡国的根源。这构成了中国禁酒的主导思想之一,成为后世人们引经据典的典范。
商鞅辅政时的秦国,实行了“重本抑末”的基本国策。酒作为消费品,自然在限制之中。《商君书·垦令篇》中规定:“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意思是加重酒税,让税额比成本高十倍。)《秦律·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部佐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秦国的酒政有两点,即禁止百姓酿酒、对酒实行高价重税。其目的是:用经济的手段和严厉的法律抑制酒的生产和消费,鼓励百姓多种粮食;另一方面,通过重税高价,国家也可以获得巨额的收入。
西汉前期实行“禁群饮”的制度,相国萧何制定的律令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史记·文帝本纪》)这大概是因为西汉初,新王朝刚刚建立,统治者为杜绝反对势力聚众闹事,故有此规定。禁群饮,实际上是根据《酒诰》而制定的。
唐朝的税酒,即对酿酒户和卖酒户进行登记,并对其生产经营规模划分等级,给予这些人从事酒业的特权。未经特许的,则无资格从事酒业。大历六年的做法是:酒税一般由地方征收,地方向朝廷进奉,如所谓的“充布绢进奉”是说地方上可用酒税钱抵充进奉的布绢之数。
禁酒无疑会使酿酒业受到很大的摧残,酒的买卖少了,连酒的市税也收不到。唐代宗广德元年,安史之乱终于结束。唐朝为了应付军费开支和养活皇室及官僚,巧立名目,征收苛捐杂税。据《新唐书·杨炎传》的记载:当时搜括民财已到了“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的地步。为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统治者再次恢复了180多年的税酒政策。代宗二年,“定天下酤户纳税”(《唐书·食货志》)《杜佑通典》也记载:“二年十二月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之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断。”
到了宋代,酒税已是政府重要的财源。为了收到足够的酒税,宋朝时对酒的生产和销售管理还是很严格的。
北宋初年实行禁酒的政策,不许私人酿酒。私自制曲5斤即应判处死刑,以后放宽到私自制曲15斤判极刑。随着经济的恢复、生产的发展,对酒的政策越来越放宽。
北宋的酒政主要有三种形式:酒的专卖、曲的专卖和税酒。即对不同的地方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政策:三京地区实行酒曲专卖;州城内则实行酒的专卖;县以下的地方或实行纳税,或实行酒的专卖。这种区别对待的政策,考虑到地方的特点,有利于国家获取更大的酒利。
酒的专卖,其做法是酒坊归官府所有,生产资料、生产费用、生产原料由官府解决,酒户从官府租来酒坊组织生产,酿成的酒由官府包销。酒价自然由官府定。当时的开封有两种类型的酒店负责推销官酒:一种叫正店,一种叫脚店。据《东京梦华录》记载:“在京正店七十二户,此外不能遍数,其余皆谓之脚店。”还有酒楼,是官府开办的饮酒吃饭的地方。酒库是官府酒的批发场所,还有被称为“拍户”“泊户”的零售店。
酒曲是酿造黄酒必需的糖化剂和发酵酒母,比较稳定,可以长期存放,所以实行酒曲专卖,官府也能有效地控制酒的税收。酒曲的专卖主要在三京:开封、洛阳、商丘。榷曲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官定曲价、划定范围、限额发销等。
北宋时期,官府对酿酒的管理、对酒税的控制做得很细,在某些方面甚至比现在都管得严。
公元1127年宋高宗赵构即位,他实行投降妥协政策,导致英勇抗金的群众和将领节节败退,最后被迫迁都杭州,建立了南宋政权。军费的筹措是头等大事。南宋政权从一开始就处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经费紧张,酒税是重要的财政来源。据《宋史·食货志》记载:“渡江后,屈于养兵,随时增课,名目杂出。”所以,南宋的酒政是多样化的,酒的专卖仍是城市的主要形式。
隔酿法是南宋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措施,方法大致是:官府设立集中的酿酒场所,置办酿酒器具,民众自带粮食,前来酿酒,官府根据酿酒数量的多少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特殊的酒税。此法实行过一段时间,得到推广。采用这种方法,官府无须采购原料,也不必承担酒的销售,只需要出面管理一下,就坐收酒利。酿造场在官府规定的场所,便于集中管理,是一种较好的方式。官府按所用之米计收酒税,也预防了逃税。
南宋也实行酒类专卖的政策,集中体现在酒库的设立及运营。酒库是官府控制下酿造酒和批发酒的市场,也是官府酒课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谁掌握了酒库,谁就掌握了酒的丰厚利润。在南宋,对酒库管理权的争夺成为焦点。
南宋酒库名目繁多、隶属关系复杂,有归属中央政权的酒库,有军队的酒库,还有地方上的酒库。
军队所属的酒库是为军队筹资而设立的,所以就有“瞻军库”“犒军库”“缴赏库”等名称。当南宋政权基本稳定下来以后,政府机构逐渐把归属军队的酒库,收归为政府所属。
宋朝为了促进酒的销售,曾经组织所属酒库,进行声势浩大的酒类评比和宣传促销活动。这种活动类似近几年召开的糖酒大会。南宋的酒价与北宋相比,有几个特点:涨价频繁、涨幅大、各地自主定价。因此,南宋的酒价比北宋要高得多。
我国历代对酒类开征专税,税额有轻有重。最重的是两宋时期,明朝酒税稍轻,但清末酒税税目繁多,重于历代。
总之,中国酒政起源于夏朝,经过4000多年的发展,主要形成了5个方面的内容,即酒禁、酒法、酒专卖、征酒税以及历代设置的兼管或专管的酒政机构。
1.酒禁
用法律手段和行政命令,禁止酒类的生产、买卖或消费。酒禁有3类情况:
(1)全面禁酒。对酒类的生产、买卖和消费实行全部禁止。多发生在政局动荡、王朝初创、年歉收灾荒之时。
(2)禁私酒。在国家对酒类实行专卖或征税政策的同时,禁止民间私自造酒和买卖酒,以保证国家正常的酒利收入。
(3)禁酗酒。即节饮,限制酒类的消费膨胀或非礼之饮。如西周颁布《酒诰》,严禁官员纵酒,聚饮者格杀勿论。
2.酒法
为保证酒政顺利执行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手段和法律措施。中国古代的酒法主要有死刑、墨刑、放逐、罚款、棍杖等刑罚。唐末还实行过连坐法。对违犯酒法者处以死刑始于夏朝,西周、唐、五代、宋代都实行过;墨刑是商朝对酗酒者的处罚;放逐是夏的始祖禹处罚仪狄的一种刑罚;罚款始于汉律,以后历代都使用过;杖刑见于金代和清代。
3.酒专卖
由国家垄断酒类的生产和买卖,古称榷酤或榷酒酤,包括酒专卖和曲专卖。中国历代曾经有过官造官卖、民造官收官卖、买扑法、公卖制和国家控制产供销的专卖制等专卖形式。中国酒专卖始于西汉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二月,以后历代相沿,到中华民国时期采取官督商销的公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则由国家控制酒类的产供销。官造官卖就是由国家全面垄断酒类的生产销售,如汉、唐末和宋代前期。民制官收官卖则是由国家垄断酒类的价格和销售,如元代曾实行过此制度。买扑法始行于北宋,到南宋普遍实行,它是近代包税制的前身。买扑就是招商承包某片地区的酒税额,以出价最高者承担,承包人称买扑人,买扑人一旦承包了某一地区的酒税,就取得了这一地区的专卖权。
4.征酒税
国家对酒类生产和销售者征收专税的政策和制度,又称税酒。中国税酒始于战国时期。西汉以后,除去隋朝和一些禁酒或实行酒专卖的时期以外,历代都曾对酒类开征专税。唐中期还以酒税代徭役,并曾一度将酒税摊入地税中征收。
5.酒政机构
酒政的执行机构,有专管与兼管两种类型。大约从商代开始就有酒政机构的出现,到了周代中央机关之一——天宫中设置有酒正、酒人等。汉朝设立榷酤官;北魏设立榷酤科;唐代酒政由州县长官兼管;后周设立都务侯;辽代酒政隶属上京盐铁司;宋设有酒务;金设有曲院和酒使司;元代也设酒务;明设宣课司和通课司;清则由户部统一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