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代中国酒政

三、当代中国酒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在当时的解放区曾实行过酒的专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现在的50多年中,基本上仍然实行对酒的国家专卖政策。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不同,相应地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主要的管理机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酒类专卖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酒政承袭了民国时期的一些作法,行政管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1951年1月,中央财政部召开了全国首届专卖会议,明确专卖政策是国家财经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同年5月,中央财政部颁发了《专卖事业暂行条例》,对全国的专卖事业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专卖品定为酒类和卷烟用纸两种。专卖事业的行政管理由中央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还组建了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对有关企业进行管理。专卖品以国营、公私合营、特许私营及委托加工4种方式经营,其生产计划由专卖总公司统一制定。

1950年1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华北酒业专卖总公司在《关于华北公营及暂许私营酒类征税管理加以修正的指示》中提出,“决定对公营啤酒、黄酒、洋酒、仿洋酒、改制酒、果木酒等均改按从价征税。前列酒类其所用之原料酒精或白酒,应以规定分别征税”。酒精改为从价征收,白酒按固定税额,每斤酒征二斤半小米。

1951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华北酒业专卖公司又决定从1951年8月16日起,一律依照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酒类税率从价计征。除白酒和酒精仍在销地纳税外,其他酒类一律改为在产地纳税。

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酒类专卖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酒的专卖在商业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改变专卖行政机关与专卖企业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不统一的混乱局面,商业部拟定了《各级专卖事业行政组织规程(草案)》,同时为保证专卖事业的严格执行,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制定了《商品验收责任制试行办法》,规定酒类的收购单位必须设专职验收人员,对较大的酒厂设驻厂员,小厂或小酒坊配设巡回检验员,包干负责。收购单位是负责酒类商品检验和保证酒质的第一关。

1953年2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对酒类的税收、专卖利润及价格作出了规定:白酒、黄酒和酒精的专卖利润率定为11%、其他酒类为10%;专卖酒类依照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规定,应于出厂时纳税;用酒精改制白酒,暂按一道税征收。

3.“大跃进”时期的酒类专卖

1958年随着商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权力的下放,除了国家名酒和部分啤酒仍实行国家统一计划管理外,其他酒的平衡权都下放到地方,以省(市,区)为单位实行地产地销。许多地方在无形中取消了酒的专卖。

4.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酒类专卖

1960年下半年起,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国务院于1963年8月22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必须继续贯彻执行酒类专卖方针,加强酒类专卖的管理工作,并对酒的生产、销售和行政管理、专卖利润收入和分成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一期间,酒类生产和酒类销售各司其职。

5.“文化大革命”时期的酒类专卖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多数地区酒类专卖机构被撤销,人员被调走或下放到农村或基层,酒的专卖管理工作处于无人过问和无章可循的状态。但在当时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大环境下,酒的生产和销售工作都处于较为严格的国家计划控制之下,酒类的生产和流通秩序还是较为正常。这也可以说是在低生产水平、低消费水平下的一种宁静。1966年3月21日,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下达了《关于对旅客携带或邮递进口非商品性酒类免征专卖利润的通知》,决定对旅客携带或邮递进口非商品性酒类免征专卖利润,而在1954年曾规定对此类酒由海关代征专卖利润。

6.改革开放至今的酒类专卖

新中国酿酒工业在前30年,发展较为缓慢。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从1980年之后其发展尤为迅速,出现了各行各业办酒类的浪潮。国家对酒业的管理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酒类管理难度加大。尤其是在原有的轻工业部管理酒类生产,商业部管理酒类流通的体制下,对于国家一级的管理机构如何设置、如何运作还在探索中。这一期间,许多新的管理措施都相继出台。

国务院于1978年4月5日批转了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这一报告对酒类的生产、销售、运输管理、酒厂的“来料加工”、家酿酒、专卖利润以及偷漏税、欠交专卖利润等违法情况,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1987年10月31日,商业部和轻工业部发出《关于由生产单位解决散装白酒酒度的通知》规定:散装白酒的加浆调度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单位进行;流通环节均不再用酒精配制白酒。散装白酒出厂前都要经过化验,并定期送卫生防疫部门检验,符合质量标准才能出厂。

1981年颁发了国家标准“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规定用酒精作配制酒或其他含酒精饮料,所用的酒精必须符合蒸馏酒的卫生要求;所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982年、1986年和1990年,国家有关部门都对酒类卫生的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90年10月,卫生部修订了《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1983年6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酒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当时酿酒用粮分为数种,有的是日常用粮,有的是饲料用粮,有的是国家统一定价的粮食,而有的则是议价粮(价格稍高于国家定价粮)。于是规定:用日常用粮酿酒的,按60%的税率征税;用饲料粮酿酒的,按40%的税率征收;用议价粮酿酒的,由于其价格较高,如仍按60%的税率征收,实际加重了许多生产企业的负担,同时也减少了税收收入。

1991年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复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寄售洋酒、啤酒、饮料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文中指出:继续由经济贸易部对寄售进口洋酒实行严格管理,今且除寄售进口外,一律不再批准进口洋酒。对啤酒、饮料的进口,应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多渠道盲目进口。

在1963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曾规定由轻工业部归口统一安排酒的生产,酒类销售和酒类的行政管理由各级商业部门领导,具体日常事务由糖业烟酒公司负责。

1991年第三季度,由国务院法制局、轻工业部和商业部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该管理条例对酒类流通管理方面作出的规定主要内容有:酒类销售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企业必须取得酒类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酒类批发或者零售。并规定了取得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准许销售本厂产品,但不得经营其他企业的酒类产品。

计划内的国家名酒由轻工业部和商业部联合下达收购调拨计划,其他酒类产品由商业销售单位与酒类生产企业实行合同收购。国家名酒由酒类流通管理机构指定的零售单位挂牌销售。

对于酒类生产和流通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中国酒政在一定程度上繁荣了酒文化,保证了酒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将中国酒文化引上了顺乎礼仪、合乎礼德的轨道,有效地制止了当时社会上狂饮烂醉的歪风。中国酒政还在一定意义上推动了中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中国酒政作为中国酒文化的重要内容,同样丰富了中国和世界文化的宝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