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体动作运用的原则

四、形体动作运用的原则

第一,形体表演与歌唱的统一原则。虽然歌唱在声乐表演艺术的全面发展中占有主要地位,但适当的形体动作能够弥补声音表现的不足,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不过形体表演毕竟只是声乐表演的辅助手段,不能取代歌唱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演唱者的形体表演必须与歌唱协调统一,有利于歌唱的表达,不能顾此失彼,成为束缚歌唱活动的障碍,更不能喧宾夺主,为了动作而动作。这种统一体现在歌唱的声音、呼吸、音乐韵律节奏等各个方面。

第二,真实感与艺术性的统一原则。我们常说:“艺术来源于现实,但又高于现实。”可见,艺术不是对生活的单纯模仿,而是对生活中动作的提炼。因此,演员既要深入生活、观察生活,又要进行提炼,创造出既符合生活逻辑,又兼具艺术美感的表演。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为了不让他人窥视自己的真实情感,常常会将自己的内心状态通过控制或演变面部表情来掩饰。而在舞台上,演员为了让观众了解人物的内心情感变化,反而会夸张这种表情变化,但这又必须符合逻辑兼具艺术性,太多或不够都会影响表演效果。

第三,表演形式与作品的统一原则。无论是声音还是舞蹈动作,都应是“本于心”而“动其容”。如果在不了解作品思想内容的情况下就进行表演,那么只能是很肤浅的表演而不能深入内心,最终使得面部表情与形体动作都不投入、不配合歌曲的感情,进而产生不良的演出效果。这就是李渔在《闲情偶寄》中所说的:“……口唱而心不唱,心中有曲而面上、身上无曲,此所谓无情之曲,与蒙童背书,同一勉强而非自然者也。”因此,表演时的各种形体动作,如步法、身段、手势、表情、眼神、气势等,都应该根据作品的规定情境、角色性格、内心活动,寻找最准确的表现手段,灵活运用,这样才能将最适合体现角色个性的表演形式挖掘出来,突出作品、角色的独特性,做到表演形式与作品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