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导读】
本章原本在“止于信”之后,朱熹将其调整在此处,认为这段文字是解释首章中的“本末”的。其中,“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一句,出自《论语·颜渊》。孔子认为他在“听讼”之类的能力方面并无异于常人之处,他的不同,在于“无讼”的理想以及由此派生出的治理策略。当然,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无讼”只是一种理想,“必也使无讼乎”表达的只是一种理想和追求,在这种理想的指引之下,“君子”们要做的是尽量通过德治的手段,努力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减少诉讼的发生。“知本”之“本”,即前文“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之“本”,即“修身”。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应以“修身”为根本,这才是“知本”。因为“修身”才能够“大畏民志”,即通过以德服人,让老百姓心悦诚服,自觉遵守社会秩序,减少纠纷,达到“无讼”的治理目标。这里的“畏”不是靠刑罚使之畏服,而是上文中“敬止”之“敬”,亦通过“瑟兮兮,赫兮喧兮”让老百姓产生的敬畏。而要通过“大畏民志”使老百姓心悦诚服,必须通过修身这一途径。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修身”是治国、平天下的根本;明白这一道理,使“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而不是停留在努力去调解纠纷,才可以称得上“知本”。总之,本章通过孔子的论述,阐明了儒家“德治”的原则,就是要使老百姓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避免动用刑罚对老百姓进行惩罚。这样做无论对于国家来说,还是对于广大老百姓来说,都是更有利的。
子曰:“听讼①,吾犹人②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③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注释】
①听讼:听理诉讼,审理案件。 ②犹人:和其他人一样。③情:诚,真实。
【译文】
孔子说:“处理纠纷,我和其他人没有不同,我努力做到的是使纠纷不发生。”要使那些编造事实的人不能够把他们的虚假言辞说出来,要使自己的德行让老百姓从心里敬畏。这就叫作掌握了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