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联系紧密,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相辅相成,在学术发展史上两个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两个学科的联结被割裂近半个世纪后,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再度兴起,并迅速成为这两个学科最新发展的闪亮之处。目前,跨学科研究趋势正从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表层联系深入彼此关联的基础性问题,从知识点的互通深入方法论上的互借等。为了进一步推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发展,构建跨学科的科研平台势在必行,《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简称《学刊》)正由此而创立。
《学刊》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中心创办,旨在瞄准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学科前沿,积极开展国内外同行学术交流,荟萃国内外跨学科研究的优秀成果,推动国内外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进步。
《学刊》暂定为一年一卷,本卷为2016年卷(总第6卷),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调整。本卷共设“专论”“跨学科研究成果速递”“经典外文文献编译”以及“跨学科研究平台建设”四个栏目。
在“专论”部分,本卷共收录了9篇论文,主要内容与观点介绍如下:
徐崇利教授在《新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原理》一文中认为,新现实主义秉承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传统,基本上否认国际法之于世界政治的独立性,认为国际法只是国际权力结构的附属品,其对国家行为的制约作用也是边缘性的。他指出,在该学派中,进攻性现实主义给国际法提供的空间比之防御性现实主义要更小。在有限的空间内,新现实主义也发展出了有关国际制度和国际法的理论,其中,霸权稳定论、防御性地位论和工具性权力论是新现实主义学派有关国际制度和国际法的三种具体理论。应言之,新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批判以及在有限范围内和有限程度上承认国际法作用形成的理论,对挖掘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原理,具有特殊的意义。
自“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以来,在西方国际法学界和国际关系学界,“国际共同体”概念的政治功能与道德价值问题是一个被经常讨论和引发颇多争论的热点议题。然而,李伯军副教授在《“国际共同体”内涵之界定与历史演进——兼论“中国道路”的当代启示》一文中指出,西方学者们在理解“国际共同体”这一概念时往往带有某种强烈的“西方中心主义”色彩。这种色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殖民时代,西方列强自视为所谓“文明国家”,将非西方国家作为被殖民统治的对象排除在国际社会之外;二是在后殖民时代,西方国家刻意忽视非西方世界在国际共同体构建过程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问题在于,一方面,非西方国家本身是国际共同体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缺乏这些国家参与的共同体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共同体;另一方面,今天的国际社会在全球化的推动下已加速向国际共同体方向演化,非西方国家逐渐开始从边缘地带走向国际社会舞台的中央。李伯军副教授认为,忽视上述这两个事实,国际共同体最终将不可能真正确立起来。近年来,中国的和平崛起给国际共同体的演进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动力和重要启示。
在《论权利义务相一致视角下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一文中,蒋圣力博士生认为,基于国内和国际两个不同层面,国家主权可以相应地被区分为国内权力和国际权利两方面内容;而国际人权保护则正是与主权国家在国际人权法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国际权利相对应的国际义务。他指出,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并非矛盾冲突,而是辩证统一的:即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对国际人权保护的国际义务的履行,必须以完全地享有国际权利,即国际层面上的国家主权为前提;同时,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对国家主权的行使,亦必须依赖于对国际人权保护的国际义务的充分的履行。
许育红女士在《中国海外撤离行动的“领事保护”属性探析》一文中指出,尽管国际社会尚未形成统一的“领事保护”概念,但各国驻外使领馆执行领事保护职务已形成国际惯例。中国海外撤离行动,作为“领事保护”或“护侨”的一种方式和途径,有时称作“撤侨”。近年来,骚乱、战乱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频繁发生,为保护中国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国驻外使领馆依照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和国内法规多次成功地实施了海外撤离行动。她认为,鉴于国际法的渊源包括惯例和条约,为推进法治中国和国际法治的进程,文章以领事保护的基本含义为起点,以领事保护的国籍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为切入点,以宏观国际法学为视角,就中国海外撤离行动的“领事保护”属性进行分析与探讨,希望为中国领事保护立法研究乃至完善国际领事保护法律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在《新中国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起步——从和平共处到求同存异的演进研究》一文中,何志鹏教授与孙璐副研究员认为,中国从1953年提出,1954年与印度、缅甸等国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1955年参加亚非会议所体现的求同存异的万隆精神,表明中国已经在国际社会彰显一个具有亲和力、领导力的大国形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为国际法走向后殖民时代所做出的重要贡献,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一个带有深刻的“冷战”背景的、开放的理论体系。应当在国际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观察,分析其历史积极作用。当今,它已成为中国国际法立场的重要组成方面,是国际法与中国协同进化的一部分。在当今中国发展的语境下,要深入促进中国的软实力、提升中国的国际法形象,应当强调持续稳定和推陈出新之间的平衡,推进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有机融合,这是总结包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内的历史财产应当明确的态度。他们指出,在历史的进程中,不难看出,从和平共处到求同存异,作为新中国成立后30年间外交路线中的重要理念,面临着不同主张和理念的竞争与挑战。基于阶级斗争话语的革命路线在那段时间不仅活跃于内政问题上,也经常在外交领域居于主流地位。在妥协与斗争之间的方向选择,对于中国的利益和目标产生不同的效果。实践证明,强硬的斗争姿态会使我们在国际事务中孤立,失去与各国的交流机会;柔和共存的姿态则能够赢得更多的支持和理解,更有助于实现自身的利益。不同外交立场对于中国大国道路的影响,至今仍然有着鲜明的启示意义。
大国衰兴更替在历史上呈现某种周期性特征,其各具特色的发展道路和经验教训启迪今天并影响未来。赵华硕士生在《透视新“美国衰落”争论》一文中指出,美国霸权是“二战”后最重要的国际问题之一,关于美国霸权的讨论是贯穿国际政治研究的重要线索。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国内共兴起五次美国衰落论,进入21世纪后,“9·11”事件使美国卷入全球反恐战争,2008年金融危机又对美国经济造成一定程度打击,美国再次出现新一波霸权争论。围绕国内一系列问题是否导致霸权绝对衰退,以及国际层面“他者崛起”引发权势转移是否造成霸权相对衰退,美国学者、政要和战略家各自发表意见并进行激烈讨论。他指出,基于《外交》杂志相关刊文对此次争论进行分析和检验的结论是,国内问题并未导致霸权绝对衰退,只是由于他者崛起,美国霸权处于相对衰退。
在《布雷顿森林机构的合法性危机以及克服路径》一文中,张晓静副教授与张金矜硕士生认为,布雷顿森林机构一直被视为国际金融体系的象征,在国际金融事务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本轮金融危机的爆发凸显了机构保护金融稳定的不得力,使其再次遭受合法性赤字的指责。国际社会对布雷顿森林机构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组织程序的民主性、决策内容的公正性和问责路径的有效性,进而否定布雷顿森林机构管理行为的合法性。然而,在对合法性判断标准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后可以发现,布雷顿森林机构的合法性并非想象的那么脆弱,国际社会对它们某些方面的质疑过于片面。但不可否认的是,布雷顿森林机构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合法性赤字,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完善,如增加发展中国家在机构中的代表性,提高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将机构规则具体化、法典化,填补布雷顿森林机构治理与成员国内部治理之间的断层,设立私人-国际金融机构争端解决机制。(https://www.daowen.com)
针对区域贸易协定(RTA)大量涌现并侵蚀WTO多边贸易秩序的现实,学界存在一种构想,希望形成以WTO为中心、以各种RTAs为辅助的类似于“联邦主义”的“宪政性”等级化体系。对此,刘彬副教授在《宪政的幻象:评WTO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联邦宪政化”构想》一文中认为,WTO与众多RTAs的关系特征与立足于国内社会的联邦宪政理论存在诸多不符之处。该构想的本质是将WTO的自由贸易理念抬到唯一的至高地位,而对众多RTAs承载的政治、文化、社会、安全等方面的广泛目标关注不足,从而在理念层面缺乏内在一致的体系价值基础,在现实层面也缺乏有效的整合力量和实施途径。鉴于此,他的结论是,由于忽略了实践中诸多复杂因素,该构想是一种过于简化的理论模型,国际经济法学术界不宜抱有过高期待。
在《“双边vs多边”:国际投资法律机制双边构造的国际关系理论解释》一文中,王彦志副教授认为,与贸易、货币和汇率、发展援助领域的国际法律机制的多边化构造有所不同,外国投资保护领域的国际法律主要体现为双边化的构造。国际关系理论对于国际合作机制形式的边数选择尤其“双边vs多边”“双边主义vs多边主义”提供了比较丰富的因果解释,可以应用于国际投资法律机制的双边化构造的理论解释。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建构主义、自由主义、路径依赖演化理论分别对于国际投资法律机制的双边化构造提出了谈判权力、交易成本、正当性、国内偏好、路径依赖等各种不同的解释。他指出,目前,双边化仍然是国际投资法律机制的主要形式,但区域化正在兴起,而多边化仍然存在可能性。
“跨学科研究成果速递”栏目介绍了刘志云教授著述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探索与展望》新书稿。自20世纪80年代末算起,西方学界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勃兴已近30年,国内有关这两个学科的跨学科研究也已历经十几年。时至今日,无论是以美国学者为核心的域外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还是国内的跨学科研究,都应该有一个对既有成绩与存在问题进行回顾、分析、归纳、总结,以及进一步规划未来的工作。同时,也需要从方法论的视角,探讨跨学科研究的潜力与筹划跨学科合作的学科建设问题,从而推动跨学科合作的体系构建与持久繁荣。以上几个方面,正是《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探索与展望》一书所承载的任务。
在“经典外文文献编译”部分,本卷共推出3篇经典外文文献的编译。具体包括:安德鲁·莫拉维奇克教授著,王菲硕士生编译、王彦志副教授校对的《国际法的自由主义理论》,威廉·布拉德福德副教授著,高云端讲师编译的《领袖人格理论——遵守战争法的一种理论》以及约斯特·鲍维林助理教授著,李春林教授编译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转型》等。
安德鲁·莫拉维奇克教授在《国际法的自由主义理论》一文中认为,自有国际法以来,国际法理论就一直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各种人文哲学和社会科学思想、理论、学术和研究方法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跨学科研究中,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三大当代主流国际关系理论范式对于国际法跨学科理论的影响尤为明显。相比之下,自由主义对于国际法跨学科理论的影响则长期停留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规范研究视角和主要集中在国际政治经济学领域的实证研究视角,而没有形成一种适用于国际关系各个议题领域的、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视角。不过,随着实证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兴起,实证的自由主义国际法理论也随之兴起。规范的和实证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相互结合,就国际法的制定(生成)、制度形式(样态)、遵守、变迁的因果解释、价值评判、制度设计和政策应对,提出了一系列富有洞见的理论和建议。安德鲁·莫拉维奇克教授在论文中不仅详细阐述了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假设和结论,而且运用自由主义理论深入分析了国际法的实体范围和深度、其制度形式、其遵守及其演化和变迁的长期动态过程。在此基础上,他考察了国际裁判庭这一具体领域,这些国际裁判庭受到了自由主义理论的特别关注,与此同时,也分析了保守主义和构建主义对于自由主义理论的批评。最后,他总结了自由主义理论对于政策以及国际法概念和规范分析的贡献。
国际法遵守的研究必须意识到国家本质上是抽象实体,无法在各类行为中进行选择,必须意识到要回答“为什么国家选择遵守或者违反国际人道法”,必须首先质疑和回答另一个费解得多的问题即“是什么促动国家领袖驱使国家去遵守或者违反国际人道法”。威廉·布拉德福德副教授在《领袖人格理论——遵守战争法的一种理论》一文中指出,国家本身无法决策,但个人可以。因此,任何迫切希望获得充分的确定性来指导研究者和实践者的国际人道法遵守理论,都必须考量和分析每一层次,特别是进行决策的和所有决策者都具备的领袖人格的微观层次。该文简要厘清和批评现存的一般性的国际法遵守理论,特别是与国际人道法相关的国际法遵守理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替代性理论,即领袖个人人格与遵守或违反国际人道法下预防性自卫机制的决策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后,以历史案例的形式,为该理论做出启发式的分析和探讨。
约斯特·鲍维林助理教授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转型》一文中认为,WTO体制并没有从贸易政治演进为贸易法。相反,其法律厚度和政治厚度都逐渐地加重。更多的政治和参与,特别是协商一致决策,使得更多的法律和纪律包括GATT争端解决程序的法治化成为可能。反之,更多的法律和纪律,特别是WTO畅通的和自动的执行机制,要求更多的政治和参与,包括各国极力捍卫的协商一致原则。约斯特·鲍维林助理教授认为,一方面,WTO需要更多而不是更少的政治;它需要参与和争论,既来自国家又来自非国家行为体,既在WTO内又在WTO外。另一方面,WTO体制必须维持和澄清而不是摒弃某些逃避条款和出口选择,特别是那些专门为消费者福祉而设置的,并使得它们可以为弱势国家所利用。随着在灵活性与事先承诺、政治与法律、参与和纪律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WTO体制能够兼具效率与合法性。也就是说,它能够收获从贸易中的利益,同时又赢得广泛的支持。
在“跨学科研究平台建设”栏目,刘志云教授汇报了由徐崇利教授与刘志云教授联合主编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文库”的创立缘由与过程,并介绍了已经出版与即将出版的系列成果。可以做出期许的是,“文库”将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一道,瞄准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学科前沿,积极开展国内外同行学术交流,荟萃国内外跨学科研究的优秀成果,推动国内外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共同进步。
本刊的创立与连续出版,得到了许多单位与同人的无私帮助。在此,我们要对各位作者、译者、编辑、厦门大学出版社以及资助本刊连续出版的厦门大学法学院表示诚挚的谢意。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本刊发表的论文,其所论证的各种观点,未必是本刊编辑部所持的立场和见解。秉承“兼容并包,百家争鸣”的学术精神,欢迎持有不同见解的学界同人惠赐佳作,以本刊为平台,针对相关问题,各抒己见,深入探讨,互相补益,共同提高。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