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系、国际社会与国际共同体概念之辨析
自近代以来,肇始于西方社会的“人权”“民主”和“自由”的现代性观念以一种势不可当的气势开始向全球范围内扩张。而且,这些观念都不同程度地为1945年《联合国宪章》、1946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所认可。如上所述,这种源于西方社会之现代性的扩张进程其实在其本质上集中体现为时下人们经常津津乐道的“全球化”现象。不管人们喜欢与否,拒绝还是接受,这种全球化现象都在按照其自身的逻辑演化和发展。然而,就是这股全球化力量导致了滕尼斯所提出的共同体和社会开始分别向更大范围的国际社会和国际共同体演化。
近年来,知识界对于“国际共同体”这个概念的理解存在两种极端思潮:一种是怀疑或否认国际共同体的存在,认为其只不过是一个遥不可及的“乌托邦”;另一种是热烈主张拥抱国际共同体。作为从社会学上嫁接过来的一个基本概念,人们对于国际共同的理解出现各种偏差也在情理之中。“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基础概念,‘共同体’自被提出及流传以来,出现了许多分歧的定义,一方面是因为文化翻译近乎不可能完全准确,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研究者的问题意识及研究途径不同所致。”[12]应该说,上述这两种偏激思潮都有失偏颇和公允。我们应该看到的是,关于“国际共同体”这个概念的两种极端思潮,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恰恰给我们指明了该概念所同时具有的“政治功能”及“道德价值”。国际共同体的政治功能本身指明了该概念所具有的一种内在现实建构过程,而其道德价值则为这种建构过程提供了一种方向。(https://www.daowen.com)
毋庸置疑的是,我们对于国际共同体的政治功能和道德价值的正确认知应建立在对国际共同体这个概念的正确理解基础之上。然而,到底什么是国际共同体?要对这个问题予以正确地回答,这并非是一个容易的问题。所幸的是,作为当今国际关系学界颇具影响力的“英国学派”(English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或者“国际社会学派”(International Society School)在这方面提供了一种非常重要的学术参照和分析框架。
和主流的国际关系流派——现实主义流派和自由主义流派——所不同的是,英国学派从研究方法上综合采用了社会学、政治学以及法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英国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教授在其著作《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一书中对国际社会的概念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在他看来,国际社会这个概念是与国际体系这个概念密切相关的。赫德利·布尔认为,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or Society of States)与国际体系(International System)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密切相关。如果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有足够的交往,而且一个国家可以对其他国家的决策产生足够的影响,从而促成某种行为,那么,国家体系或国际体系就出现了。从这个意义上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可以同时存在,但不构成国际体系。不过,当国与国之间进行经常性的交往,而且它们之间的互动足以影响各自的行为时,我们就可以说它们构成了一个体系。[13]而如果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具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从而组成一个社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认为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而且它们一起构建共同的制度,那么,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就出现了。如果说今天的国家构成了一个国际社会的话,那么,这是因为它们具有某些共同的利益,或许还具有某些共同的价值观念,它们认为自己在相互打交道的时候受到一些规则的制约,必须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履行业已达成的协议,并且对相互使用武力的行为加以某些限制。与此同时,它们也相互进行合作以构建国际制度,比如国际法、外交机关、普遍的国际组织以及有关战争的惯例与公约等等。[14]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社会是以国际体系为自己存在的前提条件的,但国际体系可以在国际社会并没有产生的情况下得以存在。换句话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可能通过相互交往与互动关系影响对方的思想与行为,但并没有意识到它们具有共同利益或价值观念,也不认为自己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或者为建构共同制度而进行国际合作。[15]从以上赫德利·布尔对国际社会和国际体系这两个概念之对比理解和界定来看,所谓的“国际社会”并不是我们这里所论及的“国际共同体”的概念。[16]国际社会侧重强调成员文化多样性的异质性及最低限度的团结性,并且是一种通过法律、经济等因素人为组合起来的社会;而国际共同体侧重强调成员的文化、观念、价值观的同质性。因此,赫德利·布尔所提出的“国际社会”这个概念只不过是滕尼斯关于“社会”这个概念在国际空间范围内进行拓展的结果。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二者也有不同。构成滕尼斯所说社会的基本主体是我们个人,而构成布尔所说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是民族(主权)国家。然而,更值得指出的是,自始至终,布尔在其著作《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里并没有对“国际共同体”这个概念进行过正面的界定。布尔只是后来在该书中论及当代国家体系的替代形式时触及了超越国家体系的“世界政府”的问题。笔者以为,如果我们按照滕尼斯关于共同体和社会的比较论述这个思路来思考国际共同体的含义的话,那么,国际共同体显然是比国际社会更高级的一种有机联合体。这种有机联合体在最低限度上至少体现为:各国最终共同组成一个联合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共享着一种共同的制度、文化和价值观,进而最终实现人类的大同。这样看来,从历时性的角度而言,正如前面所指出的,人类社会早期应是先有共同体,然后才有社会;而在国际层面,恰恰相反,人类社会遵循的是先确立国际社会(包含国际体系),再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和演进为国际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