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雷顿森林机构问责机制的合法性

五、布雷顿森林机构问责机制的合法性

全球治理的法治化要求对权力进行限制,而问责制度[73]恰恰能起到制约权力的作用。[74]也就是说,除非以有效的问责机制作为保障,否则布雷顿森林机构对于正当程序和法治准则的履行,并不等于合法性的完全实现。[75]根据传统的国际公法理论,国际组织仅需要对成员国负责即可满足合法性要求;[76]然而,随着民主治理理论的盛行与人权地位的提升,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私人通过最低标准的程序权利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其中包括面对公共机构时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77]在实践中,布雷顿森林机构参与制定的政策或主持的项目对公众权利造成负面影响的案例屡见不鲜。[78]而国家作为政策制定的参与者或项目执行者,多数情况下并不愿意,也没有能力代表公众向机构追责,这要求机构为公众救济提供有效的问责路径。批评者指责布雷顿森林机构的问责机制,认为它们不能对权利受到侵犯的公众提供有效的救济程序。[79]但经过全面的分析可知,公众问责“有效路径”的缺失不应过多地归责于机构,而是应该结合政治现实进行综合考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