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一、引 言

继“人道主义干涉”与“保护的责任”之后,国际社会于2014年一年之内接连发生的一系列以全民公投为表现形式的民族自决事件,[2]又再次对既存国家的国家主权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并且重新将“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这一当代国际法所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摆在了世人的面前。事实上,自早年个别涉及人权保护的国际实践引发“主权高于人权”与“人权高于主权”的争论起,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便始终存在着难以消弭的矛盾冲突;而尽管近年来已有国内学者指出,尊重国家主权与保护国际人权实则是当代国际法同时追求的宗旨和目标,[3]但对于诸如国家主权为何是国际人权保护的前提,主权国家为何应当保护国际人权等问题的法理解释却尚不十分透彻、明晰。由此,笔者希望以不同于以往将“国家主权”作为集合概念,而在字面上做说文解字的循环解释的方法,而是通过在国内和国际层面将“国家主权”的内涵进行解构,将其区分为国家权力和国际权利两个方面的内容,并将国际人权保护作为与国际层面上的国家主权(即国际权利)相对应的国际义务,从而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理原则论证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辩证关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