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私人—国际金融机构争端解决机制,为公众问责提供有效路径

(五)设立私人—国际金融机构争端解决机制,为公众问责提供有效路径

可以肯定的是,给予公众权利越来越多的关注,将是一个不可逆的趋势,很多具有影响力的非政府组织(如人权观察组织和大赦国际),经常代表权利遭受负面影响的公众发声,并且针对国际组织行动中的公众权利保护问题提出建议。当前,布雷顿森林机构作为国际金融体系的领导者,在公众问责机制的发展上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间。虽说,限制机构的豁免权和改善机构内部的问责机制,均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私人受害者状告无门的局面;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国内司法程序与机构行政程序的救济效果是极其有限的。换言之,国内法院管辖权的局限性和机构职能豁免的必要性,决定了国内司法程序并不是公众向机构问责的适当路径。以世行监察组为代表的行政程序,也因其调查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导致受害公众很难获得相应赔偿。有鉴于此,本文以为,可以仿照国际投资领域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构建国际金融领域中的私人—国际金融机构争端解决平台。在该机制下,公众可选择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寻求救济。这不仅可以排除国家的介入,降低政治因素对程序的影响;也可通过裁决结果的强制力,保障公众权利的实现。此外,相比于国内法院的诉讼程序,该机制的仲裁或调解程序更加灵活便捷。而且因该机制独立于国际金融机构存在,与机构内部的问责机制相比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有助于公众与机构间权利平衡的实现。本文仅是对私人—国际金融机构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一个初步构想,至于该机制的可行性分析、理论支持,以及具体构建方式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做赘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