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投资法律机制的双边构造
在促进和保护外国直接投资(FDI)方面,迄今为止,主要以1990年代以来大量且迅速兴起的双边投资条约(BIT)作为其主要的制度形式,只在外国投资政治风险、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ISD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达成了个别问题上的有限多边条约,没有达成诸如GATT/WTO、IMF、IBRD等综合全面的多边投资条约。晚近,双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TA)、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等各种形式的特惠贸易与投资协定(PTIA)则正在兴起,其中,双边PTIA也属于双边形式的制度合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