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
由于国际法所调整的是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形成的平权的国际关系,并且在这一国际关系中亦不存在凌驾于国际法主体之上的“超国际法主体”,因此,作为国际法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权利与义务,便不可能产生类似国内法下的公法领域中的义务主体与公权力主体,而非权利主体相对的非对等性情形,而是当然地应当形成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对等性关系。[40]同时,又因为如前所述,在国际人权法法律关系中,相关的国际权利与国际义务的主体均为同一主权国家,即同一主体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而具有双重性。所以,上述主权国家所享有的国际权利,实则即是对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交换,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则同时又是对其所享有的国际权利的交换;并且,同属于同一主权国家的国际权利与国际义务在总量上又是相等的。[41]由此,在明确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国际人权法法律关系中的具体表现的前提下,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辩证关系亦随之得以确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