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与人权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性

(一)国家主权与人权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性

诚如马克思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经典论述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42]一方面,主权国家对于国际人权保护的国际义务的履行,必然以该国完全地享有国际权利,即国际层面上的国家主权为前提。因为,只有在主权国家享有缔结和批准加入相关国际人权公约的权利的情况下,公约方才有可能对该主权国家发生效力,并以此为其设立保护国际人权的国际义务。并且,亦只有当该主权国家取得根据公约的规定保护国际人权的权利时,其才能够切实地履行上述国际义务。另一方面,主权国家对于上述国家主权的行使,包括独立地、不受干涉地根据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保护国际人权,以及参与其他相关的国际关系,亦必然依赖于该国对国际人权保护的国际义务的充分履行。因为,倘若主权国家不予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上述国际义务,则必将招致国际关系中的他方,即其他主权国家,基于该国上述违反国际人权法规范和“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的行为,而对其国家主权予以限制。[43](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