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一、引 言

一国、国际或全球问题的解决,可以采取单边、双边、区域或者多边等各种不同形式。那么,在特定具体情形下,究竟为什么实际采取、将会采取或者应该采取单边、双边、区域或者多边等某种具体形式呢?这就是国际合作制度形式选择的“边数问题”。国际法是国际合作最基本的制度形式。“边数问题”存在于国际法的各个议题领域。例如,在战后迄今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中,一个非常容易观察得到的重要现象就是,尽管晚近各种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和组织形式竞相涌现,[2]但是,贸易领域国际法最基本的制度形式仍然是以GATT/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法律机制,或者至少可以说是多边主义与区域主义并存。[3]比较而言,外国直接投资(FDI)领域国际法的制度形式却是以大量双边投资条约(BIT)作为其基本特征。那么,同是战后兴起的国际经济法律机制,为什么贸易法律机制是多边形式的,而投资法律机制却是双边形式的呢?就此,我们可以根据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建构主义、自由主义等不同范式的国际关系理论,结合问题领域、合作类型、物品属性和外部性对国际制度的边数形式选择的影响,加之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对于国际投资法律机制双边构造做出初步解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