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保护的基本含义

二、领事保护的基本含义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7]第3条第2款规定:“本公约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使馆执行领事职务。”《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8]第3条“领事职务之行使”规定:“领事职务由领馆行使之。此项职务亦得由使馆依照本公约之规定行使之。”第5条“领事职务”第1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于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49个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19]和中国国内法律规章亦有类似条款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领事条约》第3章“领事职务”第9条“一般领事职务”第1款规定:领事官员有权执行“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职务;[20]《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1]第5条第5款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的职责。(https://www.daowen.com)

概括而言,领事保护是指一国驻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外交或领事官员、外交或领事代表,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应接受国主管当局通知或有关方面请求且当事人未明示不同意,根据派遣国法律规章及对外政策,在领事辖区内或接受国同意的范围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22]基本含义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