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入
2026年03月22日
(一)准入
垂直执行的最关键动力不是一国向另一国施加压力,而是私人当事方向各国政府施加压力。这需要一些制度机制,以便个体和社会群体能够据以影响国际裁判庭的议程。这些制度机制包括个人申诉,国内法院在先决程序中向欧洲法院进行的案件提交(referral)以及在刑事案件中的独立检控程序。关键在于,它们独立于承担这些压力的决策者。
如果这是正确的,我们预期将观察到以下现象:有激励使用国际裁判庭的个人和群体的准入成本越低,该体制就越有潜在动力。这一点通过个体准入的广度与国际法律安排之使用、有效性、动力间的显著经验相关性得到了证实(表1)。[80](https://www.daowen.com)
刺激准入从而刺激内化的基本因素可能有所不同。在欧盟,它们主要是经济性质的。斯劳特等学者认为,在一个既授予利益集团在国内法院的诉讼资格,又为国内法院承认欧洲法提供激励的法律体系中,动员与自由化存在利益关系的利益集团,是实现欧洲法律一体化的前提条件。即使在如安第斯条约一例中所体现的看似不利的条件下,具备个人或行政申诉机制的经济法执行体系都可能充满活力。[81]同样,在人权领域,诸如民主化、公民社会的生长等基本趋势,也是衡量人权绩效的最重要决定性因素,而国际法律制度则发挥次要影响。这种影响依赖于以个人申诉(在刑事体系中,即自诉)形式实施的准入。如果没有这些制度性形式,人权安排就会活力大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