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的法律效力问题

(二)国家主权的法律效力问题

倘若确如博丹所说,主权是“绝对的权力”,只受神法和自然法的约束,[11]那么上述持传统主权理论观点的我国学者就国际法所作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行为规范”,[12]即将作为主权者而享有主权这一“最高的权力”的国家置于国际法的约束之下,则显然与上述博丹的观点,以及前述该学者本人的观点相互矛盾。并且,此处亦难以以虽然主权无须国际法赋予,但是国家仍应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即将主权与国家分离的说法解释上述矛盾。这是因为,既然主权不受国际法的约束,那么国家作为主权者,即主权的载体,[13]其亦理应可以以其所拥有的主权,或者说以其对主权的行使对抗国际法的约束。而由此,倘若上述主权是“绝对的权力”的观点确实得以成立,那么国际法存在的本身及其法律效力亦恐将有被否定之虞。(https://www.daowen.com)

据此,由于传统主权理论无法就由其主要观点引发的上述两个理论问题自圆其说,因而有必要重新审视该理论及其主要观点自身的合理性、科学性,即国家主权是不是所谓“主权国家”不假于国际法或者其他外物所固有的天然属性,以及其是不是一项在任何情况下均绝不可分的、绝对的“最高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