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裁判庭:自由主义分析及其批评者
2026年03月22日
四、国际裁判庭:自由主义分析及其批评者
有关国际裁判庭的研究成果已就国际法成功执行和内生反馈的制度条件进行了非常深入的分析。如我们所见,斯劳特帮助开拓了有关欧盟“超国家裁判”的分析,认为关键的不仅仅是国际执行,而是将国内法律体系中的规范国际化:诉讼方将案件提交到国内法院,国内法院与国际裁判庭互动,国际规范再反馈到国内法律体系之中。[77]
斯劳特等学者指出,欧洲的经验“挑战我们要超越‘国家vs裁判庭’的传统框架,该框架激发了两个独立实体之间对抗的印象,其结果取决于国家是否将遵守国际法包括在其界定的整体国家利益之内。欧洲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已经成功地变成了有效的超国家裁判庭,它们不是诉诸国家本身,而是诉诸国家的组成机构,使用其作为超国家裁判庭而被授予的与私人当事方的联系,穿越国家表面,渗透进入各国的法院、部委和立法委员会,作为国内正常政治过程的组成部分,这些机构相互进行竞争与合作”[78]。(https://www.daowen.com)
此后,斯劳特等学者已经将超国家裁判上升为一般化理论,并将其应用于其他超国家裁判庭,试图明确这些超国家裁判庭在哪些条件下是有效的。规范外化和内化的过程可以按照跨国法律过程的三个阶段予以分析:准入、裁判和实施。[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