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布雷顿森林机构[3](Bretton Woods Institutions,包括IMF和世界银行)是当前全球金融治理机构中为数不多的,具有完全国际法律人格的政府间组织。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运行过程中,机构对全球金融事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被视为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象征。通常,国际组织的合法性指的是其行使权力的正当性,而国际组织合法性遭受质疑的原因是,它在行使权力时对国家或人民造成了负面影响,而其本身又不能对该权力作出合理的解释。[4]这一原因同样可以适用于布雷顿森林机构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当前国际社会对于布雷顿森林机构的合法性质疑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随着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实力的与日俱增,其参与国际事务的积极性也得到了明显提高,因此对大国控制的国际金融机构,特别是布雷顿森林机构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布雷顿森林机构的权力范围已经深入各国的经济改革、人权、环境和劳工等问题,引起了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对其合法性的质疑;第三,在人权受到普遍重视的当下,布雷顿森林机构在贷款项目中往往忽视对借款国公众权利的考量,在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利时,无法提供有效的救济程序。研究布雷顿森林机构合法性的意义在于:一方面,通过证明国际组织的合法性,可以强化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增强国家及公众对它的认可度;另一方面,国家及公众对国际组织的合法性质疑有助于机构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说,国际组织的权威性源自于它符合“善”的标准,只有具备充分的“合法性”,其权力的行使才被视为具有正当性。否则,其机构权力将遭到质疑,甚至丧失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合法性”乃是国际金融机构的安身立命之本,是有效治理国际金融事务的基本前提。有鉴于此,本文以布雷顿森林机构为考察对象,在第一部分将阐释机构合法性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据此总结出机构合法性的判断标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将理论结合实际,分别从组织程序、决策内容和可问责性三个方面,对布雷顿森林机构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解析;第五部分将在前面讨论的基础上,尝试提出完善布雷顿森林机构合法性路径选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