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机构规则的模糊性,将规则内容具体化、法典化

(三)减少机构规则的模糊性,将规则内容具体化、法典化

《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以及机构内部的其他法律文件都存在规则过于模糊的问题,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必然涉及条约的解释。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关于条约解释的主要依据,根据公约,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予以解释。实际上,国际法为布雷顿森林机构及其成员国在条约解释方面提供了足够大的灵活性,而具体明确规则的缺失为机构的运营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机构通过对条文造法性的解释,使自己在过去60多年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但也带来很多挑战。例如,这种模糊性有利于IMF和世界银行实质性地“扩张职责”的同时,也为它们的工作带来麻烦,最典型的便是机构很难在人权保护方面排除自己的责任。也就是说,过度的模糊性和灵活性很有可能导致权力滥用,而且机构无法解释它们如何处理因“职责扩张”造成的与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再如,如前所述,虽然世界银行已经建立了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行政性程序,但并没有将其具体内容成文化或法典化。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当然是机构不愿未来的行为受制于这种固定的程序规则,将自己置于承担普遍性国际责任的尴尬境地。本文以为,减少条文的模糊性并将具体规则法典化,有助于防止滥用权力、避免事实或法律上的错误,确保布雷顿森林机构履行义务的非歧视性。因此,布雷顿森林机构应该尽量将协定内容具体化、法典化,特别是程序性方面的规则,以便于弱势群体能够了解未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更大程度的和谐性与客观性。(https://www.daowen.com)